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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资本视角下农村互助养老发展的现实路径

2022-11-26康,李

长白学刊 2022年3期
关键词:信任养老主体

杨 康,李 放

(1.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南京 210095;2.绵阳师范学院,四川绵阳 621000)

一、问题提出与文献回顾

根据全国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农村60 周岁及以上人口数量占农村总人口数量的23.81%,比城镇老年人口比例高出8 个百分点。全国老龄办的数据预测指出,2020-2050年期间,中国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将一直高于城镇,且到2035年,我国农村60 周岁及以上人口数量占农村总人口数量的37.7%,比城镇老年人口比例高出13个百分点,城乡倒置现象将进一步加重。[1]与此同时,传统的家庭养老因代际间的时空区隔、代际关系、家庭发展目标等多因素影响而出现功能弱化,政府仍以保基本的社会养老服务供给为主,农村市场养老有效供给不足,农村养老问题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点与难点。面对着上述不利条件,互助养老因对老年人本身及非正式社会网络的挖掘受到广泛关注与国家的积极倡导,内在符合农村社会底色及老年人“在地化”需要,成为低成本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中国特色制度方案。[2]然而,从全国范围来看,农村互助养老功能仍未有效发挥出来,既没有成为当前养老的有效补充,更没有成为主要村庄养老渠道。[3]不少学者的调查,包括笔者的实证调查发现,互助养老仍面临着发展不佳问题,尤其是面临着互助设施有效利用不足[4]、互助养老资源有限[5]、组织管理与服务开展难以适应农村现实需求[6]等问题。那么,如何更好地建设与发展互助养老以实现其养老价值成为一个亟待研究的现实课题。

目前,围绕互助养老发展议题,主要围绕着两个方面展开:一是从“组织”视角关注农村互助养老的有效实现。此类研究在直面农村互助养老“组织化”的基础上,提出研究重心应该是吸纳多元主体参与农村互助养老及发挥多元主体的能动作用,以及探寻多元主体间“组织化”来推进农村互助养老的有效发展。有研究认为,政府的“强作用”可以保障互助养老的服务质量,提升参与老年人的幸福感,缓解养老焦虑与困难[7];老年人协会既能够促进互助养老福利生产,也能够激活社区内的邻里互助资源,从而推进互助养老的福利再生产[8]。还有研究认为,当前农村互助养老过度重视行政化而忽视村庄内部力量[9],使得各主体间各自为政、作用分散[10],在此基础上,需要发挥多元主体作用,形成以老年人为主要行动者的合作网络,推进农村互助养老有效发展[11]。二是从“制度”视角关注农村互助养老的有效发展。该类研究基于“制度环境是影响、促进农村互助养老运作与发展的主导性变量”[12]的理论认识,通过理论建构与实证调查来审视农村互助养老运作及其发展。比如,有研究者通过案例研究表明,互助养老的有效运转离不开多元政策工具组合作用。[13]也有研究者提出制度化是提升互助养老效果的最佳路径,现阶段我国的互助养老正处于规范化、有序化、普适化的发展中,仍需要凝聚共识、明确职责与理顺制度。[14]此外,少部分学者提出互助养老发展的“社会资本”议题。比如,有学者认为,经由差序格局所建构起来的互助关系网络对促进乡村养老互助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15]还有研究者结合农村互助养老技术分析指出,社会资本是农村互助养老的根本。[3]

通过文献梳理可知,当前对农村互助养老发展的研究进路主要沿着组织制度视角展开,并从中观层面提出作用机制及其优化路径以推进农村互助养老的有效发展,为我们审视农村互助养老发展提供诸多的真知灼见。然而,既有的研究仍然存在不足:一是从组织制度视角关注农村互助养老发展虽然抓住“组织化”与“制度化”两个关键性要素,却忽视农村互助养老发展的社会性因素(如信任、规范、传统习俗等);二是少数研究虽然关注到农村互助养老发展的社会因素(如社会资本),没有深入分析其对互助养老发展的影响,部分研究甚至跳过此议题而提出相应的发展对策。事实上,作为内嵌于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中的社会资本能够为上述“组织化”与“制度化”作用发挥提供润滑剂,也能够为农村互助养老发展提供能力支持。基于此,本文以社会资本理论作为研究视角,探究农村互助养老发展的现实路径。首先,提炼社会资本核心要素,据此说明社会资本与农村互助养老发展之间的契合性;其次,从实际出发,指出社会资本匮乏是影响农村互助养老发展的制约因素;最后,提出培植社会资本是实现农村互助养老发展的现实路径。

二、社会资本:透视农村互助养老的一个理论框架

社会资本是经济学、政治学、管理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热点,最早将此概念引入社会学领域的是社会学家布迪厄,他提出,社会资本是个体或群体在其社会关系网络的位置或身份,并且这种位置或身份如人力资本、经济资本一样,有利于个体目标的实现。科尔曼从结构功能出发,认为社会资本是具有多种形式的实体,主要表现为“义务与期望、信息网络、规范与有效惩罚、权威关系以及多功能社会组织和有意创建的社会组织”[16]283-289,对推促个人目标和集体行动达成具有重要作用。不同于个体层面,帕特南从社会层面提出:“社会资本是指社会组织的特征,诸如信任、规范以及网络,它们能够通过促进合作行为来提高社会的效率”。[17]216此外,林南、福山、奥斯特鲁姆等学者对社会资本也进行了相关解释。尽管他们对社会资本的见解有所不同,但他们都认为社会资本的底色涉及信任、规范、互惠、网络、合作等要素,对个体乃至社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可见,社会资本可以视作一种嵌入在社会关系网络与社会结构中,以信任为核心、以规范为内容、以网络为载体的特殊资源集合。其中,社会信任、社会规范与社会网络是它的主要要素,它们相互作用与促进。其中,社会网络与社会规范能够催生不同信任状态,扩大社会信任范围及质量;社会信任水平及其质量的提升将有助于约束不同主体间机会主义行为,建构更加紧密的社会网络关系,也有利于新的社会规范体系建设,促进社会资本存量的积累与增强。[18]

社会资本理论为思考农村互助养老建设与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即在政府、村集体、企业、社会组织、自治组织、村民、老年群体等多元主体参与情境下,农村互助养老参与主体只有在相互信任基础上,通过参与、协商、合作型构紧密的社会网络,并通过社会规范体系推促社会网络的制度化运转,才能持续提升农村互助养老的发展水平与质量。

(一)社会信任:互助养老发展的动力源泉

社会信任是社会资本的核心要素,也是互助养老发展的基础。对互助养老而言,如果不能在互助养老参与主体间建构起良好的信任关系,就无法形成良好的互助关系网络,更不必说有效的互助养老服务供给。查尔斯·蒂利在《信任与统治》中提出,“信任是把利益攸关之事置于他人的失信、失误或失败的风险之中,而信任关系则意味着常规化地承担了这种风险”[19]15。这意味着信任是将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相联系与整合起来的黏合剂,使得不同的主体能够联合起来共同承担责任与风险,形成一个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因此,在互助养老中,一旦信任出现问题,相关行动主体就会采取不信任策略。例如,乡村精英、能人及老年群体的不配合与不参与,社会组织的选择性服务与敷衍服务,从而抑制互助养老的效果与绩效。

此外,社会信任包括建立在关系基础上的特殊信任与建立在制度基础上的普遍信任。随着社会流变与时代变迁,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范围与交往空间逐步扩大,建构在传统血缘、姻缘、亲缘、地缘等基础上的信任规则难以适应现代社会信任要求。在现代社会,社会信任主要是建构在具有约束力与保护力且社会成员普遍认同的社会规范(例如法律、政策、制度、习俗)基础之上的普遍信任。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特殊信任的消逝或无用,相反,在某些区域特殊信任比普遍信任更能发挥作用,甚至出现特殊信任规则抑制与排斥普遍信任规则问题。如在宗族力量较强的区域,当互助养老内生力量与外部力量间利益分化时,建构在村庄地缘、亲缘、血缘等基础上的信任关系将软化正式制度的信任建构效果及制度效用发挥。[20]因而,互助养老的发展既需要发挥特殊信任功能,也需要培育普遍信任,共同推动农村互助养老的良性运转。

(二)社会网络:互助养老发展的重要载体

社会网络是内嵌于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中各行动主体之间的交往互动所形成的社会关联。资源丰富性是互助养老发展的前置条件,依托多元互助养老资源主体开展互助型养老服务,意味着互助养老建设与发展离不开政府、村集体、企业、社会组织、村民、老年群体等多元主体的支持与参与。因此,构建由政府、村集体、企业、社会组织、自治组织、乡村精英与能人、村民及老年群体等参与的社会网络是实现农村互助养老的重要载体。一方面,社会网络内含的异质性社会关系为社会主体参与提供了多样化的信息渠道,同时多样化社会资源也为激励社会主体参与互助养老服务提供条件支持[21],从而扩大了互助养老社会参与范围及其规模。另一方面,农村互助养老的实现有赖于不同主体的积极作为以及合作生产,例如:政府通过服务购买、公建民营等方式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农村互助养老建设与发展;村集体通过资金输入、村民动员等提供财政与人力资源;市场组织、社会组织可以通过专业化的经营与服务培育互助养老机构的发展能力;乡村精英与能人在积极参与互助养老建设与发展的同时,可以发挥其在乡村内部的影响力,动员与组织村民参与,化解互助养老中的矛盾与冲突;村民可以发挥服务与监督功能支持农村互助养老。总的来说,构建多元参与且紧密联系的社会网络有助于克服农村互助养老面临的资金不足、人员匮乏、结构功能障碍、内容单一、领域狭窄等问题。实践中,社会网络的建构需要注意参与意识、参与途径、参与能力、合作机制等问题。

(三)社会规范:互助养老发展的制度保障

社会规范是建构在社会成员与参与网络普遍性认同基础上形成的互惠性或约束性机制,对社会成员及参与网络的行动与行为具有示范、引导、约束及激励作用,包括正式规范与非正式规范。正式规范涉及法律法规、合同契约、公共政策与制度安排等,非正式规范涉及风俗习惯、自治条例、惯性、历史传统与文化等,二者相互促进、相互补充,共同构成完备的社会规范体系。在互助养老运行过程中,尽管社会信任与社会网络有助于规范不同主体的行为与行动,但两者呈现出较强的主观性与随意性,难以避免集体行动困境。相反,“普遍的互惠规范具有高度生产性,能够使社区居民感到自己的利益与公共利益是一致的,实现自身利益的同时考虑到他人,因此这种普遍的互惠网络能够产生更有效的约束机制,克服集体行动的困境”[17]221。因而,只有建构相应的社会规范才能保证农村互助养老的有序运转,同时巩固社会信任与社会网络的功能发挥,克服农村互助养老过程中的集体行动困境,提升农村互助养老质量。具体而言,社会规范是通过互惠性机制与约束性机制发挥作用。互惠性社会规范具有激励与引导作用,强调各主体在互助养老中的共在共生与互惠互利,并对符合规范的行为与行动提供相应的激励,进而营造一个积极参与及作为的环境,如给予积极参与及服务的个体与群体奖励。约束性社会规范具有约束与规制作用,强调各主体自觉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政策、合同契约等,并对不符合规范的行为与方式予以惩戒,如:政府内部绩效考核与政策规定,引导政府与公共行政人员正确履行职能;组织第三方评估以抑制社会组织的不作为。

三、社会资本匮乏:农村互助养老发展的现实困境

随着社会流变与时代变迁,乡村社会的现代性特征(例如流动性与竞争性增强、原子化与市场理性等)日益显现,乡村社会面临着传统性社会资本解构与现代性社会资本尚未完全建立的现实困境。乡村社会资本匮乏成为制约农村互助养老发展的现实因素。

(一)社会信任危机:农村互助养老发展动力不足

农村互助养老的发展需要社会信任支撑,因为社会信任可以增强不同个体间的凝聚力与向心力,尤其是日益分化与原子化的乡村,需要通过信任破解集体行动困境,共同应对农村互助养老的发展风险与难题。但是,乡村社会出现流动性与内部竞争增强、阶层出现分化、个体理性增强、社会联系减弱、社会资本流失等特征,造成社会信任的滑坡,农村互助养老面临信任危机。党秀云认为,我国的社会信任危机主要表现在:一是人际间不信任进一步扩大;二是群体间的不信任进一步加深。具体表现为官民、警民、医患、民商等群体间的关系紧张与对立情绪。[22]在农村互助养老中,社会信任危机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其一,互助养老作为国家高位推动下的农村养老服务方式,通常会采取自上而下行政动员方式来推进农村互助养老发展,内在蕴含着层级政府间不信任关系,即纵向层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职能履行的不信任及横向政府部门间对落实农村互助养老建设与发展责任的不信任。同时,由于忽视基层地方政府的实际需求及其层级政府间的有效衔接,更进一步会削弱府际间的互信关系状态。[23]其二,政府对社会组织、企业及老年群体的不信任,如:政府对老年人互助服务及其互助养老治理的能力的不信任,限制老年群体参与农村互助养老服务治理;政府对社会组织的互助养老组织管理与服务开展的不信任,设置较高门槛条件,使得很多草根社会组织难以参与到农村互助养老实践;政府担忧企业组织过度专注于营利空间而忽视福利空间。其三,互助养老组织者和参与者间的不信任,如笔者在浙江的调研中发现,很多老年人都对社会组织不信任,认为社会组织服务提供目的在于完成服务任务,获取相应的利益,而不是切实为老年人服务。其四,作为服务接受者与服务提供者间不信任,如作为服务提供者的老年人及其护理员从自身利益出发,甚至忽视对养老服务对象的感受与体验,使得彼此间人际信任下降。

互助养老作为一种建立在社会交换基础上的多元主体合作生产养老服务供给方式,多元主体间的社会信任是影响社会交换质量的关键因素,更是影响多元主体间合作生产的重要因子,而上述信任危机的存在将可能影响社会参与及社会交换意愿的发生,更会通过影响多元主体的合作意愿及其行为而影响到农村互助养老共同生产质量,使得农村互助养老缺乏内生动力。

(二)社会网络断裂:农村互助养老发展能力不足

农村互助养老的有效运转需要动员广泛的社会参与及建构紧密的社会网络,因为社会网络不仅有利于扩大老年群体的社会支持,也是推促互助养老持续发展的重要载体。然而,由于各种因素限制,社会网络断裂直接制约着农村互助养老发展水平。一方面,社会各主体参与意识不强,实际参与人群有限,且缺乏持续性互助服务动机,农村互助养老难以建构起有效社会参与局面。[24]当前,农村互助养老主要的参与主体涉及政府、社会组织、村庄力量等。相较于政府及其社会组织的外部参与,农村互助养老的关键在于村庄内部的社会参与。[25]长久以来,代际互助是农村老年人主要的养老资源,费孝通曾将其描述为“反馈式养老”[26],正是这种根深蒂固的传统养老观念使得老年人的互助养老参与意识薄弱。根据相关抽样调查数据显示,部分农村仅有33.71%的老年人愿意参与互助养老。[27]即使部分老人愿意参与互助养老,但也可能因为子女认同、面子观念等因素影响而无法参与其中。还有部分老年人自发或被动员而参与到其中,也可能是基于现实的理性选择,比如老年人入住幸福院只需少量费用就可以解决日常生活与服务问题,甚至是比居家养老更加经济。此外,普通村民对互助养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都极为有限,他们较少以志愿者的身份提供服务,也较少给予相应的金钱或物质方面的馈赠,深刻制约着农村互助养老的持续发展能力。[28]

另一方面,尽管许多的互助养老实践吸引政府、村集体、老年人协会、社会组织、老年人等多元主体参与,但很多的互助养老是在压力型体制与行政动员下被当作指标与任务而建设起来的,政府与村两委对互助养老没有形成清晰认识与定位,以及多元主体间目标的异质性,忽视对互助养老功能及其合作的培育,使得多元主体表现出“有参与无合作”,影响农村互助养老多元主体的合作效率与效能。浙江省某县在积极开展农村互助养老过程中就面临上述问题,尽管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来推进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能力,但社会组织在其服务开展过程中,更加注重政府服务购买内容,忽视当地村庄老年人的服务需要,使得很多服务流于形式;在互助养老组织管理中,社会组织出于“工具理性”将老年人协会吸纳到其中,并未有效发挥老年人协会在农村社会中的中介作用,社会组织与老年人协会间无法形成有效合作,使得管理与服务滞后于老年人的现实需求。上述社会参与有限性及多元主体的合作困境将影响农村互助养老的治理与服务能力,使得农村互助养老资源不具备可持续性,也影响互助养老机构与互助服务的质量,造成农村互助养老的可持续性发展能力不足。

(三)社会规范滞后:农村互助养老发展绩效不佳

在农村互助养老中,既需要约束社会网络行动,也需要实现社会网络的积极作为,这些都需要发挥社会规范的作用与功能,即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对处于转型期乡村来说,社会规范的滞后使得参与主体的结构与行动失衡,从而制约了农村互助养老发展水平。一方面,由于法治法规建设滞后、制度衔接不到位、政策与制度缺失等问题,约束性社会规范难以保障不同主体的责任落实,不利于农村互助养老建设与发展。比如,农村互助养老缺乏标准化与规范化建设,互助养老质量参差不齐。大量的农村互助幸福院处于“有其形无其实”的状态,甚至是无人入住,互助设施闲置与资源浪费;还有的互助幸福院被利用起来,却忽视相应的服务建设与服务质量,难以保障老年人服务获取。针对“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收费标准以及费用支付方式、服务期限和地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意外伤害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方面的问题”[29]尚未出台相应规定,互助养老过程潜在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影响着不同主体的权益实现。另一方面,互惠性社会规范缺失使得不同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上存在不对等,影响不同主体的积极性,如:土地供应、税费优惠、社会激励等政策扶持缺失,社会力量参与不足;政府部门间的协作互惠机制建设不足抑制资源整体性作用;对草根型互助组织(如老年人协会)、村集体后期运营补偿的不足或不及时,致使互助养老机构出现运营困难。

此外,农村社会固有的非正式社会规范要素出现不同程度解构与功能异化,在影响村庄内生力量间社会交往的同时,还会在更大范围内影响农村互助养老的共同体形成及结构功能表达。在传统乡土社会,政府权力悬浮于农村社会,社会内部依托宗族、乡绅以及乡约等内生性社会资本力量实现了对农村社会的有效整合与治理。但是,随着乡村社会流动性、开放性、现代性的不断加速演变,传统乡村社会秩序失去活力以及出现社会疏离化困境,导致村落难以组织起集体行动。[30]可见,作为内嵌于农村社会的互助养老,村庄社会秩序的解构将影响村庄内互助养老共同体的生成,更影响农村互助养老价值发挥。因此,改善农村互助养老发展绩效亟待完善社会规范体系,明确不同主体的职责与功能,推促相互信任、权责共担与互利互惠的社会网络生成,进而提升农村互助养老发展的普适性、稳定性及可持续性。

四、培植社会资本:农村互助养老发展的现实路径

动员社会广泛参与的农村互助式养老服务,建设“积极应对农村老龄治理体系”,满足农村老年人的美好生活向往,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内在要求。《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也指出:“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鼓励以村级邻里互助点、农村幸福院为依托发展互助式养老服务。”《“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在“大力发展农村养老服务”中明确提出:“构建乡镇牵头,村委会、老年人协会、低龄健康老年人、农村留守妇女、村干部、党员、志愿者等广泛参与的农村互助养老服务格局。”2020年11月,全国农村养老服务推进会议部署五方面的重点任务,其中的一个方面就是大力发展互助型社区养老服务,推进互助设施和平台建设,加强互助服务的组织引领。可见,包括社会参与、社会网络、互惠规范等要素的社会资本是农村互助养老发展的重要资源及必要条件。因而,针对社会资本匮乏现状,必须采取适应性措施来培育社会资本,促进社会资本增长与积累,积极发挥社会资本在“互助”与“互助养老”中的作用。

(一)弘扬公共精神,重建社会信任

多元参与的内在特征决定农村互助养老必须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信任是黏合剂,它将政府、村两委、社会组织、村民、老年群体等联结起来捆绑成一个有机整体;信任是润滑剂,它可以缓解不同主体间冲突与矛盾,减少农村互助养老过程中各种摩擦,使互助养老保持良性运转。因而,面对信任危机困境,农村互助养老发展必须重建社会信任。

一要弘扬公共精神。“公共精神是一种关心公共事务,并愿意致力于公共生活的改善和公共秩序的建设,以营造适宜人生存与发展条件的政治理念、伦理追求和人生哲学”[17]56,对社会信任的建构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公共精神培育要重点激发“公共理性”,即个体在公共生活与事务的积极参与和作为。具体的公共精神培育包括:一是发挥乡村内部力量的作用,尤其是那些在村庄具有权威与影响力的组织及个人,比如“村两委”、老年人协会、乡村精英与能人、中坚农民,通过他们来宣传“互助理念”,提升村民间的互助与合作意识;二是建构公益服务平台,有的村庄试图以“功德银行”来记录村民的“善行”与“贡献”,有的村庄则开发“时间银行”来记录村民的服务提供时间与行为,并配套相应的“功德兑换”与“时间兑换”机制来激励更多的“功德”与“服务”,助力村庄形成积极奉献的民风村风;三是以春节、中秋节、清明节、民俗活动、母亲节、父亲节等节日活动为契机,广泛开展各种有利于增强集体感、归属感与友好感的活动,在实践活动中重塑村庄社会结构。

二要完善信任体系。目前,社会信任危机的产生与信任体系存在密切联系,即由传统习俗型信任体系断裂与现代契约型体系尚不健全引发。[31]对此,既需要重塑传统信任体系,也需要建构现代信任体系。具体可以从以下着手:针对传统信任体系,需要深入挖掘与保护传统“文化习俗”,注重乡村公共空间、文明村风等建设,如通过非物质文化传承、互助养老设施与孝老文化建设等,增强习俗型信任,同时也可以根据新时代的发展诉求重构其习俗内容,并利用标语、宣传栏、网络等方式创新宣传与推广手段;需要激发村庄的文化自觉,即通过相应的教育、仪式、宗族等活动唤醒村民的村庄记忆及增强年轻人对村庄文化的了解、理解与反思。针对现代信任体系,具体涉及社会公平正义、透明有效的交易保障、有效的权力监督等制度。比如,建立互助养老信息公开办法、信息公开机制等信息共享制度,增强互助养老参与主体的信息知晓,实现透明化的互助养老管理;建立信用奖惩制度,对那些为互助养老发展做出有力贡献的个人与组织,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对那些不守信的社会组织,限制其服务购买。

(二)增强合作生产治理,重塑社会网络

建构在社会参与基础上的社会网络既是农村互助养老的重要载体,也是社会资本培育的重要渠道。当前,农村互助养老发展存在着社会参与和合作生产困境,因而需要在扩大参与网络的基础上,增强多元主体的合作生产治理。

一要扩大参与网络。农村互助养老核心是促进养老服务的有效供给,因此“需要将老年人有效组织起来,形成规模化养老需求与服务主体,在此基础上与多样化、规模化、专业化的互助服务规模供给主体对接”[32]。从这个意义来说,农村互助养老参与网络涉及互助养老组织者、服务需求者、服务生产者、服务提供者等多元主体,这就需要吸纳多元化、规模化的社会行动者参与其中。具体可以从以下发力:在参与意识上,关键是提升子女、村民与老人的参与意愿和能力,既需要发挥村干部等乡村权威分子的作用,通过“情感动员”与“利益动员”相结合,说服子女、村民、老人参与互助养老建设与发展,也需要互助养老组织者根据农村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设置相应的服务内容,并在具体的组织管理与服务开展中积极吸纳村庄力量参与,提高农村人力资源的认同感、归属感及参与度。在参与途径上,需要关注村庄外部力量与内生力量两个方面。在村庄外部,积极鼓励政府向社会组织与农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尊重老年群体的主体性地位,支持社会组织自主性,注重发挥农村互助养老主体间协同作用;引入市场机制,开展第三方治理,增强农村互助养老设施建设,提升农村互助养老运营效果与服务绩效。在村庄内部,积极发挥政府、村委会、专业社会组织的组织孵化作用,培育农村互助养老自主组织,比如:根据互助养老活动与养老服务需求成立各种委员会与互助型服务小组,并注意以政策空间创造、资源支持、能力培育、治权下沉等措施增强自主组织互助养老能力;积极建构村庄社会参与路径,比如成立由村干部、乡村能人、老年代表、村民代表共同组成的互助养老事务委员会,提高互助养老决策科学性及治理能力水平。

二要增强多元主体的合作生产治理。实践中,互助养老创设出政府、村集体、社会组织、村民、老年人等多元主体参与情境,但多元主体间的合作困境使其需要相应的合作生产治理,即强调国家、市场、社会乃至公民等主体在互动中共同创造出高质量的服务,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33]对此,需要做好以下方面:一是树立人本主义与合作生产理念,坚持“老年人”中心地位,并注意发挥老年人能动作用,推进老年人与其他主体间合作关系建设,输出符合村庄情境及其老年人需求的互助养老方案。二是理顺不同主体间的关系,政府应通过政策规划与设计引导农村互助养老发展,同时注意授权赋能引导社会参与,发挥社会机制在互助养老中的基础性作用;村两委应做好政策落实、资源积累与配置、互助养老组织培育、村庄动员、村庄文化建设等工作,扮演互助养老场域中多方力量的协调者与黏合剂角色;社会组织、市场组织等主体扮演“组织者”角色,负责互助养老的日常运营、活动组织与服务平台构建等工作;老年人是互助养老的服务对象与提供者,也是互助养老机构的参与者、监督者,更是互助养老的行动中心。三是注重共同生产机制建设,比如:利用村民自治制度及自治平台推进政府、村委会、村民、社会组织等农村互助养老主体间对话与互动;搭建协商与信息交流平台,如以前述的理事会、委员会、时间银行等载体推进互助养老组织者、服务提供者及服务接受者间的交互合流;建构冲突解决与分级制裁机制,降低合作过程中的摩擦与矛盾;建立农村互助养老社会参与考核及绩效评估机制,保障参与主体行动目标实现。

(三)互惠与规范并举,健全社会规范

社会规范是农村互助养老场域的博弈规则,即通过对场域内部系统及主体的互动型构形成稳定性结构,降低互助养老场域的不确定性因素,推动互助养老的良性发展。[34]6也正是由于约束性与互惠性社会规范的滞后与缺失提高了不同主体间的交易成本,造成互助养老组织结构功能失衡。对此,社会规范体系建设既需要注重互惠性社会规范,通过政策扶持、信息共享、利益交换、合作共治等保障各主体的权益,也要强化约束性社会规范,对农村互助养老中“不作为”“行动失序”等进行制约,确保农村互助养老的良性运转与可持续发展。具体而言,社会规范建设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要建立健全农村互助养老法律规范。尽管国家提出“发展互助式养老”,但并未针对农村互助养老问题提出相应法律规范支持。针对农村互助养老问题的特殊性,可以由民政部出台相关政策,明确农村互助养老的性质、定位,规范农村互助养老机构的过程管理(如设立、程序、管理)与应急管理(如出现意外伤害与事故)[29];制定相应的税收、土地、补贴等扶持与支持政策,吸引社会组织、市场企业、事业单位、民间资本等主体投资、建设、运营与管理农村互助养老;将互助养老机构和设施建设纳入乡村振兴与民生建设的规划之中,注重农村互助养老机构与农村敬老院、日间照料中心、护理机构间的衔接与整合,同时增强农村互助养老政策与其他养老服务政策之间衔接,注意互助养老服务与居家养老服务、医疗机构之间的结合;强化农村互助养老的法律监督建设,加大对农村互助养老资金使用、运营过程、质量管理的监督与考核,确保机构安全、管理规范、服务有效。

二要注意发挥“乡土性”治理规则。在“皇权不下县”的传统乡村社会中,乡村社会依靠乡绅、宗族、面子等独有的乡土性治理规则仍然能保持勃勃生机。即使是到现代社会,乡土性治理规则仍然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比如:作为非正式制度的宗族、村庙等会对村庄内成员产生非正式的道德与责任约束,激励着村庄内成员积极参与互助养老以及贡献自我力量,影响着村庄互助养老的运作能力[34]6,一些地方重视宣扬孝道文化,激发村庄乃至更大范围的互助服务意识与互助服务行为,从而促进农村互助养老的有效发展。具体而言,一方面可以将“守望相助”“互助精神”写入村民规约,弘扬“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尊老爱幼等优秀的互助与养老文化;另一方面,发挥新乡贤、村庄组织在农村互助养老中的示范、动员、教育、组织及服务供给作用,同时在村庄内组织开展类似“尊老爱幼”“和谐家庭”“雷锋精神”等评选活动,增强不同主体的荣誉感与认同感。

三要加强规范的执行建设。在农村互助养老实践中,选择性执行、数字应付等问题表明,规范的建设是一回事,规范的执行是另一回事,可谓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为推进农村互助养老有效执行及其运转,可以在社会参与及社会共识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形成科学的农村互助养老建设与发展方案,增强农村互助养老建设与发展的科学性与有效性;制定农村互助养老合作管理办法,有效地约束相关利益主体的寻租行为;通过服务评价与质量评比等方式对机构与组织进行考核,结合激励、奖励与约束机制规范农村互助养老机构与相关组织;建立农村互助养老的监督机制,发挥司法部门与社会力量的监督执行作用。

五、总结

在城乡人口老龄化倒置、农村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不断增长的背景下,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持续弱化,社会养老服务发展不足,以及机构养老对老年熟悉日常生活的割裂和较高养老成本,使得农村老年人养老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难点与痛点。未富先老及农村老年人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持续增长为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提供现实条件。互助养老通过调动社会资源参与养老服务,在重塑老年群体的社会支持网络的同时[36],有效改善了养老服务的可及性与有效性[37]。然而,仅仅从养老或技术角度来发展农村互助养老,农村互助养老很大可能会出现绩效不佳、能力不足等问题。只有将互助养老置于村庄社会和多元主体合作之中,通过村庄社会资本建设,才能促进农村互助养老的持续有效发展。社会资本作为一种特殊资源内嵌于农村互助养老,通过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统一,有助于规避集体行动困境,为农村互助养老系统运行提供润滑剂,进而为农村互助养老福利生产及再生产持续注入活力。

实际上,农村互助养老的社会资本建构与发展并非简单因果关系,而是一种互构共生关系。一方面,社会资本是农村互助养老发展的根本性内容,促进社会资本增长与积累,能够激发农村社会的参与意识及互助行为,提升农村互助养老参与主体间合作质量与能力,有效地将互助养老资源切实转化为农村老年人的养老服务供给,保证农村互助养老福利生产和价值发挥;另一方面,互助养老作为村庄社会的社会性公共服务供给内容,本身就承载着公共性、互惠交换、公共参与等特质,其在不断发展过程中本身就内含诸多社会资本要素,也将为促进社会资本增长及再生产提供结构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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