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的管理性措施研究与探讨
2022-11-25董建民
董建民
合肥市排水管理办公室 安徽 合肥 230001
近年来,国内众多大城市因超标暴雨导致的城市内涝灾害频现,尤其是郑州“7.20”特大暴雨灾害造成了严重的生命财产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内涝治理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了“落实城市政府排水防涝主体责任,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要求[1]。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的管理主要分为建设管理、运维管理和应急管理。其中,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管理至关重要,是落实“韧性城市、海绵城市、生态城市”建设理念的关键,排水设施建设的好与坏,三分靠建设,七分靠管理。本文结合笔者排水防涝管理工作经验,从初期规划、前期设计、中期建设、后期运管、信息调度以及城市应急六个方面,提出了对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全过程的管理性措施和建议,以期为更多的行业管理者提供参考和借鉴。
1 初期规划阶段管理措施
1.1 严格规划管控
城市排水行业主管部门应参与《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要加快推进排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的修编工作。排水防涝设施建设用地在规划阶段要统筹考虑,要在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中明确,确保项目用地得到保障。在编制相关规划和计划时,要明确海绵城市建设所要达到的目标和雨水防涝设施建设内容,确定雨水年径流总量、地块开发的综合径流系数、绿地建设中下凹形式所占比率、道路建设中透水铺装比率、雨水利用等技术指标[2]。针对新建住宅小区,新建公共、商业建筑与工业建筑,新建广场或停车场,新建道路及公园绿地等项目,规划管理部门应在土地出让时将规划中关于不同项目类型的绿地率、下沉式绿地比例、透水地面铺装率、综合径流系数等低影响开发控制指标纳入项目规划条件并严格落实,确保城市排水防涝规划目标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实现[3]。
1.2 加强规划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城市排水防涝综合规划,将有关建设内容与要求落实到地块建设、公共设施建设、道路建设、园林绿化等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在安排年度城建计划时,各有关建设主体应当按照城市排水防涝综合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开展保障区域整体防洪排涝安全的防洪排水设施和区内主干排涝通道、排涝设施的建设。城市排水防涝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规划实施,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或降低设计标准。城市排水防涝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主管部门加强对排水防涝规划执行的监督管理,加强规划实施评估,全面检查总体进展情况,对规划目标完成情况、进度等进行全面评估,对重点项目的实施情况等进行重点评估,客观评价实施成效,系统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推进规划落实。
2 前期设计阶段管理措施
2.1 建设方案审查管理
新建区域规划范围内各地块开发建设前需进行内涝风险评估,建设单位应依据排水防涝规划提出的径流控制标准,编制配套设施建设方案,并提交排水主管部门进行审查。需要与城市排水设施相连接的建设项目,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就项目申请材料中雨水径流控制等内容是否符合排水相关规划和标准征求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
2.2 施工图审查管理
各新建项目在其建设方案确定后,建设单位在委托主体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的同时,应同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排水专业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标准规范对排水管网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排水设计方案审查意见落实情况、雨污分流、管道材质、新建管道与既有管道接驳等内容,对雨污分流不到位、接驳设计不明确的,施工图审查不予通过。排水管网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确需变更的,应事先征求排水主管部门意见并由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设计文件按相关规定重新申报施工图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3 中期建设阶段管理措施
3.1 规范排水设施建设
新建区域严格实行雨污分流排水体制。地块开发及其项目建设时,其排水防涝设施必须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筹建设。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向排水管理部门提供经审查合格的排水设计文件,否则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项目建设时合理划定城镇排水管道保护范围,施工不得影响城镇排水防涝设施安全。
3.2 项目建设过程监管
项目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结合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防涝设施的相关情况。对需在排水防涝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工作的,应提前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报排水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在排水设施分项工程施工及检验、隐蔽工程隐蔽前检验、功能性试验、质量验收等过程应有排水主管部门参与检查,且应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凡涉及市政排水管网和室外排水方案变更的,应报原审图机构重新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组织实施,并报市排水主管部门备案。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将排水工程建设纳入质量监督范围,严格变更程序并做好排水设施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监督范围,严格变更程序并做好排水设施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工作,确保检查井、管道及附属设施等排水设施按图施工,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和符合质量标准。
3.3 竣工验收管理
建设单位应对排水管网工程在验收前进行CCTV检测,检测合格方可进行竣工验收。排水管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竣工资料(含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排水管线测量成果资料、排水管道检测评估报告)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办理排水设施备案。
4 后期运行管理措施
城市规划建设和排水行业等相关管理部门应根据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和防涝综合规划等,加强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加强对城镇排水设施的管理和河道水系防护、整治和管理工作,严禁非法侵占河湖水系的行为,确保汛期排水畅通,共同做好城市内涝防治工作。
排水设施维护单位应按照当地相关法规、制度和文件要求,加强对检查井盖等排水设施的日常巡查、疏通养护以及河道整治和建设工作,定期对排水管网进行功能性和结构性检查,对河道进行清淤,加大对随意填埋河道、盗窃井盖、破坏排水设施等行为查处力度,避免出现井盖缺失、损坏,管道堵塞、河道淤积等问题,确保排水防涝设施安全使用、畅通。加强城市低洼区域(如下沉式广场、立交桥涵等)易涝点的治理,消除积涝隐患。
加强建设排水闸站、管道、河道水体等排水防涝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建立监测数据库,在日常养护巡查等工作中及时进行数据的更新与修正,并对排水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监控,通过模型模拟和实际灾害状况修正等方法,对城市排水设施排涝能力、运行状况、维护水平、强降雨下的应对能力等进行全面评估,指导排水设施的维护、更新、改造以及运行调度、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指挥调度等工作,用信息化技术提高排水系统规划建设、运营维护水平[4]。
5 信息化建设
5.1 建立城市排水防涝地理信息系统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普查数据采集与管理技术导则(试行)》,结合现状普查,积极构建城市排水管网的GIS系统,强化现状数据的采集与管理。应根据构建水力模型的需求制定采集数据标准,建立城市排水防涝的数字信息化管控平台,通过智慧水务系统实现日常管理、运行调度、灾情预判和辅助决策,提高城市排水防涝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和应急水平。
5.2 建立智慧水务管控平台
加快城市防汛视频监控、雨情水情遥测和指挥调度信息系统建设,整合数字城管、数字市政、交警路况监控等资源,全面提升城市防汛指挥调度、应急管理的信息化、自动化水平,提高防汛应急工作效率。对于气象部门发布的极端灾害天气预报,以及有关部门发布的重要汛情、险情,广电、通信、人防、城管等部门和有关企业要主动配合,利用广播、电视、短信、显示屏幕等设施和资源,快速发布相关信息,提高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管理和应急水平。
5.3 建立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数据共享和协调联动机制
排水防涝和气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商,建立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建立联合会商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尽快完善城市暴雨预警及防涝协调联动机制。排水防涝和气象等部门要加强城市降雨规律、排水影响评价、暴雨内涝风险等方面的研究,应用地理信息、全球定位、遥感应用等数字化技术,建设具有雨情分析、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远程监控、风险评估等功能的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和指挥调度系统。气象、水务、交通、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健全互联互通的信息共享与协调联动机制,制订、完善城市排水与暴雨内涝防范应急预案,针对城市交通干道、低洼地带、危旧房屋、建筑工地等重点部位,要切实加强防范,并设立必要的警示标识。
6 应急管理
为更好发挥城市内涝防治系统工程的效能,应以城市排水主管部门为主体进行防涝系统的日常管理和运行调度。建立城镇内涝预警系统,确定预警分级标准及预警等级;结合区域实际情况,建立具有差异性的等级、区域、部门的应急系统;构建内涝预警系统和应急系统实际效果评价体系。应对内涝防治系统的运行和管理分阶段提出具体要求;对不同岗位的人员定期进行技能培训及考核;并将普及教育纳入制度,突出民众掌握预警信息解读、应急措施实施及突发状态下自救等能力的重要性。
建立城镇内涝防治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包括非汛期设施的检测与养护,汛前人员安排和设施调试,汛中设施的运行和调度,汛后设施的养护与管理等,责任明确到人。系统分析现有城镇排水系统的排涝能力,结合气象暴雨预警等级,通过相关技术软件的应用或开发,如雨量监测技术、排涝管网和断面的实时监测技术、地理信息技术、排水系统数值模拟技术等,提出预警分级标准,划分城镇内涝预警等级;根据城镇区域排涝能力和等级的不同,划分城镇内涝重点预警区域,形成城镇内涝预警系统。针对不同等级、不同区域预警信息,提出出行和避险建议,分级、分区域向民众发布预报警信息,将内涝对公众和城市的影响降至最低。
城市内涝防治应急联动管理系统应由排水、气象、水利、路政、交通等多个部门共同参与制定,进行统一指挥、分工协作、科学决策、多部门高效联动。排涝应急预案应包括不同预警等级、不同区域、不同部门的应急措施及联控配合。对高等级预警状态下有关部门的抢修、抢险队伍和物资器材等明确具体要求。
7 保障措施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内涝治理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1〕11号)等文件精神,根据相关法规和文件,制定地方相关配套政策和制度,将排水防涝建设纳入法治轨道,进一步规范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工作,确保规划实施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延续性。
健全工作管理机构,进一步加强工作职责,加强和完善机构职能和人员配备。充分发挥水务管理部门在城市排水防涝工作中的统筹协调职能,切实加强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和统一监管。明晰排水防涝设施的管辖范围和职责。
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强化协作配合。城市排水防涝设施运行、管养、维修、改造经费进一步提高标准并逐年增长。加大公共财政投入,提高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城市防洪经费、环保专项资金等用于城市排水防涝建设的比例,对于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普查、规划编制、降雨规律分析、灾害风险评估、数字化排水防涝系统建设、排水防涝设施建设等专项资金要保证到位,确保城市排水防涝建设规划全面实施。通过增加政府财政投入,健全市场机制,扩大筹资渠道,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排水防涝工程投融资机制。
市国土、规划等部门要依据城市排水防涝综合规划,科学利用、统筹协调城市地上、地下空间,将排水防涝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确保满足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的建设用地、路由、管位需求。城市排水防涝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防涝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展板、宣传手册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广泛宣传加强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管理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及时播发城市排水防涝的应急措施和工作信息,提高政策法规的知晓度,动员全社会积极支持参与排水防涝建设各项工作。要及时将城市排水防涝工作标准、设施建设标准和应急预案等公开发布,接受群众监督,切实为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管理创造良好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