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社会视域下中小企业内部治理的法治化路径 *
——以皖北中小企业为例
2022-11-25邓晓,倪震
邓 晓,倪 震
(1.宿州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宿州 234000;2.东南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00)
当前,随着国家经济的飞跃发展,日新月异的科技也不断自我超越,并以现代信息通信技术为引擎驱动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促使越来越多的信息通信技术被运用于生产、生活上,从而使生产更加智能、生活更为便捷。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依据社会前沿发展趋势,基于时代特征的准确研判,指出建设智慧社会是一项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举措。智慧社会是继农业社会、工业社会、信息社会之后出现的一个新概念。自2019年,学者们对智慧社会的探讨逐渐由定义概念过渡到应用可行性。[1]智慧社会是一种更为高级的社会形态,目前正伴随全球信息通信等智能化浪潮到来,这股浪潮促使社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深度融合[2]。基于此,越来越多的“智慧经济”“智慧政务”“智慧司法”“智慧城市”等智慧型领域构建起了智慧社会。它充满了具有信息时代特征的生态性,即智能治理、智慧产业、智慧商务、智慧服务、智慧社会、智慧生态等“六智”,拥有开放、共享、多元互动、协同治理、去中心化的特质[3]。这与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四五”规划中提到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一致。智慧社会将不断引领并进一步深化企业产业的改革,尤其为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优渥的现实社会土壤。所以,在新时代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下,加强中小企业内部治理能力法治化不仅是中小企业在智慧社会中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必备要素,也是一场重要的企业产业改革。尤其是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中小企业,如皖北的中小企业,更需要将“智慧社会”的全新理念引入到企业的治理当中,实现企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智能化和法治化。统计数据表明,公众对“智慧社会”的首要认知为创新。而在智慧社会大生态中,公众认为要优先面对解决的挑战中,法律法规占到39.5%的比例[4]。为此,智慧社会视域下的中小企业内部治理法治化的推进有益于为该企业提供可持续发展的新的动力和保障。
一、中小企业内部治理的现状
从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中小企业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我国的就业压力,但是大部分中小企业都很难长久持续发展下去。据2018年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每年约有100万家中小企业倒闭,中小企业10年以上的存活率低于2%,大多数企业都是10年不到就倒闭了,这跟美国、日本一些发达国家的中小企业30至40年的寿命相比,我国的中小企业平均寿命只及前者的十分之一。[5]究其原因,除了一些企业经营的技术和技能的不足或其创新性的欠缺之外,中小企业内部控制体系不能智能化和法治化亦是不可忽略的一个重要内在因素。据调查,许多中小企业对企业内部的法律风险普遍不够重视。以皖北地区的中小企业为例,每年都有好几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被公示并要求整改,每批都有几十个左右的企业上榜,如2020年市场监管部门认定的第四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有安徽千禾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多合化肥销售有限公司、灵璧鸿运制粉有限责任公司、灵璧县五金交电化工公司、灵璧县显通制衣有限公司等十几家企业。[6]纵观市场,中小企业有一个很明显的特点,即“家族企业”特征,不具备法律及管理的知识和能力的现象较多。很多中小企业内部并没有设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和监事会(或监事),且没有依法、科学、有效地建立并执行内部治理法治化的制度。很多中小企业对于内部的一些事务治理都是靠企业的规章制度代替内部治理法治化制度。
在商业实践中,企业内部的法律风险是指企业领导层、管理层在处理内部治理事务时经常因不懂法律法规、疏于法律审查,以及在经营时企图逃避法律监管而导致的法律纠纷,和因涉诉给企业带来的潜在的、已发生的重大经济损失。常见的企业内部的法律风险包括企业决策人治化[7]、投资不作法律可行性认证、不严格按新《公司法》要求盲目对外担保或对内担保、轻易挪用资金,以及公司治理结构软化等。面对这些企业内部隐藏的法律风险,如果没有建立内部治理法治化制度,公司的治理结构软化状态就得不到缓解,也很难实现企业内部治理的智能化。但是许多中小企业(尤其是具有“家族企业”现象的中小企业)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即将企业内部治理法治化、智能化有助于预防法律风险带来的经济损失,这一点的重要性不言自明。
可见,中小企业管理层和领导层内部治理法治化意识不足,导致内部治理法治化不能推进,进而导致不能实现企业内部治理智能化。要想实现中小企业内部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必须要实现企业内部治理的法治化和智能化。
二、中小企业内部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我国商业社会法治不断健全的发展历史长河中,《商经法》的问世无疑对中国经济的快速稳定、和谐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而《商经法》中的主角《公司法》赋予了我国经济商业主体形式的多样性,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甚至是个体工商户,但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商业主体居多。针对有限责任公司,为适应当前新时代我国经济高速且高质量发展需求,现行的新《公司法》一改以往公司设立难、创业难的局面。现在许多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注册时不再要求货币比例,也不再要求是实缴制还是认缴制,如此就给予了公司企业更多的意思自治。早在2015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就多次强调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要求和重要意义。基于此,人们的创业积极性得到了很大提升,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法人如雨后春笋般地设立起来。但是在经济较为欠发达的地区(如皖北地区),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由于不重视建立内部治理法治化制度而出现经营不善以至倒闭的结局,其原因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的所有者与管理人法治观念淡薄
在新时代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倡导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成为了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必走的现代化道路。因此诸如法治思想、法治意识、法治情感、法治知识、法治能力等法治品质应当在各个领域(不管是政府部门,还是教育机构,亦或是商业主体)均予以重视培养[8]。因此上面这种法治品质在中小企业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中也应当是必须具备的法律素养。但在商务实践中,中小企业以家族企业的模式居多,大多为“夫妻”组合、其次是“兄弟”或“姐妹”组合等,这类企业的所有者与管理人通常是合二为一的。由于中小企业大多是家族式企业,自己一手艰难创办起来的企业很难将管理权全权委托给职业经理人代为管理,而作为职业经理人,也很难或者根本不愿意插手家族企业内部错综复杂的人事关系。家族老大式的惯性思维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中小企业的实际掌控者不具备或只略知企业治理所需的法治知识,企业的一些重大决策通常最终由企业的所有者一人决断专权。由于不具备或只略知企业治理所需的法治知识,所以通常所做出的企业决策是很少能够适应企业发展需求,甚至导致企业的发展遭遇潜在的法律风险。由此可见,企业的所有者与管理人法治品质参差不齐和法治观念淡薄是企业平衡稳定发展的内在阻力。从智慧社会视角来看,中小企业的内部治理应当实现信息开放、共享、各部门多元互动,并且企业员工应当与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协同治理、去中心化,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所有者与管理人的法治观念淡薄且法治品质参差不齐而给未来中小企业经营违法、腐败提供温床。
(二)企业法人人格独立与股东有限责任法律界限模糊不清
自我国第一部《公司法》诞生,就赋予了企业法人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而今新修订的《公司法》更是新增了一条“自然人能独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不仅使越来越多的中小型企业法人更加方便地进入社会市场环境,而且又进一步刺激了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然而,许多中小企业法人在度过艰难的创业时期逐渐步入正轨后,渐渐地忽视了企业法人的独立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严格区分的重要性,时常会出现企业股东擅自挪用企业的财产为他人做担保或者挪归私用,使企业的债权人权益遭受不必要的损害,最终导致企业法人走向“法人人格被否认”的深渊、走向违法的禁地。企业法人人格独立与股东有限责任间的界限模糊甚至逾越,也是导致许多中小企业平均寿命普遍较短的原因。
(三)企业内部董事会的管理松散和监事会的监督缺位
在生产实践中,中小企业内部董事会的管理和监事会的监督几乎是严重缺位的,许多中小企业法人不重视这些内部机构的法治治理,在职工管理方面不能严格按照《公司法》《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一些中小企业法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管理方面缺乏相应的知识、经验,再加上法律观念淡薄,为节约人力成本,会经常无视《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员工的权益损害置若罔闻,常出现“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用完即裁”“不给员工办理五险一金”“不发或拖欠职工工资”“不采取安全措施保障员工工作安全”等违反《劳动法》的现象。从而导致人才流失或者员工执业怠惰,最终导致企业的产能低下。另外,还有些企业管理人员在招聘和管理职工时,受友情和亲情等情感的干扰牵绊,罔顾应有的注意义务和审查职责,导致招录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低效员工[9]。这类员工由于在招录时就不具备岗位要求的技能,因此在执行企业事务时效力低下,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影响企业的运行效益。这与智慧社会所要求的内部治理信息必须开放、共享、高效是背道而驰的。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长期被漠视和故意规避,为中小企业的长远发展埋下失败的伏笔。如果中小企业严格履行《公司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董事会的管理职能和监事会的监事职能,类似上述的低效员工也不会被招录,所需的人才不会流失,尽职的员工也不会变得怠惰。因为一个处事公道、赏罚分明的公司能够给他们带来安全感。因此无论企业规模大小,内部董事会的管理和监事会的监督是不可或缺的。规模小的,可以设执行董事代替董事会,并设一名无利害关系的人员为监事代替监事会,以实现管理和监督的职能。
三、治理法治化是中小企业法律风险内控良策
中小企业内部治理能力法治化是指以内部治理良性循环促进可持续发展为目的,中小企业、股东或者其他相关利益人在法律、政策制度等范围内,修养法治品质,储备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不断完善并创新公司治理结构与治理机制的一个进程[10]。依据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正义论的实践智慧、目的善与适度的核心理念[11],中小企业治理法治化的实现途径包括内修与外构,即企业主的个体法治素养的养成以及企业治理两个维度。治理法治化是中小企业法律风险内控的有力举措。智慧社会的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的发展促使了中小企业内部治理能力法治化的紧迫性。而今,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使中小企业又面临着严峻考验。因而新时代的中小企业应当依托各种信息网络和大数据技术工具,并通过强化法律培训、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以及构建法律风险预警评估机制,才能有效实现智慧社会视域下的中小企业内部治理能力法治化,也才能有效确保当前疫情特殊时期我国供给侧结构性经济改革的成效。
(一)针对企业员工和领导的法治观念淡薄对策——重视法律知识培训
法律知识培训可分为非专业培训和专业培训,非专业培训系中小企业均需的法律法规培训,如《公司法》《劳动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等等,而专业培训系特殊行业的中小企业所需的法律法规培训,如房地产公司应当还需要专门进行房地产有关的法律知识培训。在智慧社会的大环境下,并且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法律更加是管理社会和规范行为的有效武器。同样,智慧社会视域下的中小企业长期发展也无法脱离法律的保障。据调查发现,能给企业内部人员邀请律师或其他法律人进行法律知识培训的中小企业所占比例仅10%左右。在智慧社会视域下,中小企业的法律培训应当建立在智慧型、信息化、法治化、多元且共享特征的基础上,对企业法人股东和员工实行开放、共享、多元互动、协同治理、去中心化、科学化、法治化的管理模式。让企业股东或员工都能了解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等法律知识,并注重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协同运行,基于此,再视企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区分度与融合度[12]。这是企业运营良性循环的内在保障。因此,智慧社会视域下的中小企业法人应当重视公司内部股东、员工与管理层的法律知识培训,从而可从容地做到正确、科学、合法的企业管理和发展。尤其在当前疫情防控的档口,中小企业应更加注重内部治理法治化。
(二)针对企业法人人格独立与股东有限责任法律界限模糊不清之策——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
法律顾问制度不仅是企业经营管理框架的一部分,也是企业自我治理的一种机制。据调查,大多数中小企业用于法律方面的费用是比较少的,许多中小企业对法律顾问建设是持轻视或无所谓的态度,愿意出资建设法律顾问制度的中小企业十分鲜见。这可能与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所有者没有法律意识有关。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治建设日趋完善,企业管理者和所有者的法律意识应当顺应社会的发展而增强。如今,日益凸显的智慧社会要求中小企业对内部治理采用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的策略已经是大势所趋。针对企业法人人格独立与股东有限责任法律界限模糊不清这一问题,企业法人代表及股东也许并不是没有法律意识,而是对一些商务实践中的事务拿捏不准,不好把握,这时如果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企业的法人代表或其他股东可能在商务实践中会少走很多弯路。另一方面,在企业内部治理机制中,企业职工的幸福安康是企业发展的基础,而企业职工的幸福感和归属感主要源自于企业是否能给予职工安全保障,这体现在职工工资制度是否合法合理并正常执行,工作条件是否依法予以保障,晋升通道是否公平公正,奖惩是否分明等。对这些治理问题的安全保障也应通过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来实现。设立与企业业务特点相关的法务岗位是建立健全法律顾问所需的载体,也是中小企业内部治理能力法治化的举措之一。
(三)针对企业内部董事会的管理松散和监事会的监督缺位策略——构建复杂环境因素影响下的法律风险评估策略
目前,新冠肺炎疫情已得到有效防控,许多企业都在陆续复工。常言道,不怕天灾就怕人祸。在这次疫情中,外在客观的突发事件已不能随人的意志转移,但是在主观能动性上,许多中小企业却事先并没有主动构建一套科学、合理、有效的法律风险评估策略,例如中小企业的财务、信贷、质押融资、金融担保等[13]。在国家强制停工并要求企业如期给职工发放工资的这种政策下,许多中小企业直呼承受不了如此重的经济压力,于是枉顾法律的潜在风险,停发工资、降薪甚至直接裁员,由此还间接引发对合同相对人的违约、及股东无故撤股等法律问题[14]。对企业的生产、职工的裁留、业绩的盈亏等事项都没有一套系统的法律风险评估机制来保障。在智慧社会视域下,智慧型的中小企业亟需建设一套法律风险评估机制。一些对法律事件早已应对娴熟的大企业尚且建设了法律风险评估机制,更何况一些应对法律问题及风险不太擅长的中小企业,更应该把防范法律风险的工作当作企业战略问题来抓。建设法律风险评估机制是中小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工作的一道屏障。中小企业法律风险评估机制可以包括大型商务活动的法律审查预警机制,例如企业对外担保活动、投资项目、合作经营等,都应经法定程序审查进行,并提前做好内部防范;此外,国家政策变动以及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同样对中小企业的经营产生严重危机,因而,构建复杂环境因素影响下的法律风险评估策略能有效减小由于人为监督缺位等主观因素或其他客观因素造成的法律风险。
为此,本文基于层次分析法(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AHP)构建复杂环境因素影响下的法律风险评估策略。AHP是一种定性、定量结合、层次化的分析方法。基于数学模型并采用较少的定量信息,可以为复杂多因素影响下的多目标进行定量判别[15]。在对皖北中小企业进行调研的基础上,以“状态良好”“潜在风险”“严重危机”作为皖北中小企业法律风险评判的主要风险等级。另外,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法律风险所主要涉及的影响因素:“个人干预”“制度执行度”“违约”“人事管理”“侵权”“政策变动”和“金融危机”作为法律风险的准则依据(如图1所示)。为获得相对客观的权值数据,通过上门调研和电话访谈的形式获得判断矩阵数据,通过一致矩阵法确定指标分值(如表1和表2所示)。
通过MATLAB平台,可以计算针对表1的一致性比率Cr=0.0993<0.1,满足一致性要求;针对表2的一致性比率Cri(i=Z1~Z7)<0.1,满足一致性要求;其表1和表2所分别对应的权值W1和W2(如表3所示)。
则由表3可计算最终权值向量W={0.5879 0.2899 0.1223},由此可以判断在当前状态下,企业的法律风险等级为F1级(状态良好)。
由此可见,对于一个中小企业而言,能够有效地、智慧地建设好这种法律风险评估机制将有助于企业经营管理、战略发展等各个方面收获智慧硕果。这是因为建立法律风险评估机制有助于促使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各司其职、协调互助,能更好地发挥决策、管理和监督职能,通过评估结果分析造成企业法律风险的根本原因,达到提前做好内部预警防范的作用。
四、结语
在这疫情的特殊时期,智慧社会的发展年轮并没有停止或倒退,反而更加促动各行各业在大数据上开放、多元、共享、协同。疫情病毒攻击的是人的免疫系统,而社会法律是智慧社会的免疫系统。智慧社会的中小企业,特别是非发达地区的中小企业(如皖北中小企业),更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法、有效的法律预警评估机制,才能更好地进行企业内部治理,才能有效避免因过分强调风险而带来的机会丧失,才能从容不迫地应对突发事件及紧急事件,进而实现可持续经济增长。中小企业要主动融入到“智慧社会”的社会形态中,实现中小企业治理的智能化、法治化,从而有效增强中小企业应对社会突发事件的能力,适应智慧社会的发展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