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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
——以《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为例

2022-11-25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黑格尔市民马克思

白 童

(长安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4)

“青年时代的马克思的国家观,并不是建立在历史事实或经验科学的基础上,他以较抽象的人性论或形而上学来支撑他的理论。”[1]180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深受黑格尔哲学的影响,一度用理性国家观这个标尺来考察现实的国家与法。但是,在随着他担任《莱茵报》主编的一系列经历后,马克思所坚持的这一理论逐渐产生了内在的“自我矛盾”,从而使马克思开始思考这一“苦恼的疑问”。黑格尔认为,现代国家是理性和自由的现实,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矛盾需要依靠国家来调节。当时的马克思也赞同国家可以使伦理阶段得到实现,即个人意志在国家这个伦理实体中得到维护、完善。然而,马克思用自己经验观察到的具体的现实与黑格尔观念上的国家又是有所不同的,因此,他用批判的方式,把他对国家的理解与当时的政治问题联系起来。

马克思对国家观的分析受到《莱茵报》时期政论实践的影响,在评判林木盗窃法中,他主张以自然法的正义精神及伦理道德维护了贫苦农民的利益,认识到立法过程并非由国家理性精神主导,而是由物质利益决定,为此他对理性国家观提出质疑。在研究摩塞尔地区农民的贫困状况时,国家与法本应作为普遍利益的理性,实际上却被私人利益的所有制结构和物质生活关系所掌控,沦为私有利益的奴隶,最终走向自由意志与法的逐渐消逝。黑格尔的国家理性与实存的国家载体产生了强烈的冲突,马克思基于现实政治状况的分析致使他对自己原本敬信的国家观念提出质疑。随着《莱茵报》的查封,马克思更加看透普鲁士国家的本质,由于他对较多具体问题的分析还不够深刻,致使他对国家理念的把握开启新的解读,这种解读方式是在思想观念的矛盾与冲突中发现的,即对黑格尔的法哲学展开强有力的批驳,并且彻底化解观念与实存相冲突的这一局面。而此时,费尔巴哈对黑格尔宗教观的批判方法正是马克思化解其思想困境所必需的。

1841年,费尔巴哈在《基督教的本质》一书中,采用人本主义的视域来探讨基督教的本质及其认识论根源。他认为,神所体现的特质实际是人类属性的理想化与绝对化,人将自己的本质对象化,上帝作为对象物实际是由人来赋予的,因而,宗教的本质是人的本质的体现和异化。在之后的《关于哲学改造的临时纲要》中,费氏以黑格尔逻辑学中存在与定在、实在、现实等概念性词汇的关系进行了说明。“在先的东西已经以在后的东西为前提,但同时它也应当自为地出现,因此这个被当作前提的、本身是最初的东西又自为地被设定了。”[2]60脚注1具体来说,黑格尔的思辨哲学从观念出发去认识存在,这样认识的存在就不是作为自身的存在,而是作为观念的存在,存在被观念所设定、所同化。因此,黑格尔国家观的神秘主义就凸显出来,所谓神秘主义其实就是观念神秘地转化为现实事物,即现实事物成为理念的化身。因此,主谓颠倒的核心是主体问题,究竟是思维是主体,还是存在是主体。马克思与费尔巴哈一致认为将观念与存在的关系进行颠倒,只要我们把客体转化为主体,把主体转化为客体和原则,也即我们要把思辩哲学颠倒过来,就有了不加掩饰的、纯粹的、通明的真理。费氏创新的人本主义和主宾颠倒的办法为马克思批驳黑格尔理性国家观提供了思维路径,他将这一思维方式作了语境层面的置换,即从自然领域运用到政治领域。马克思在对黑格尔国家理论的批判中,把颠倒了的主客体关系又颠倒过来,从二者的关系间指出国家精神的异化而使人的本质得到复归。

不可否认地是,马克思充分吸收费尔巴哈主谓颠倒法的思维方式,明确了存在与思维的关系界定,将思维、经验看作是存在的属性即谓语,存在作为主语控制、设定思维。进而,马克思在寻找现实社会与理性国家的自洽中颠倒抽象本质与现实存在的关系,将市民社会置于政治国家之前。他认为观念受制于具体、现实的存在,思维与存在都源于现实世界,因此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矛盾绝不能只停留在观念层面上,而要将其放置在现实的社会当中。现实问题的解决需要依赖于现实的方法和手段,不能仅仅停滞在单纯的理论和虚设,因为纯粹意识领域的观念不可能真正地消解现实社会当中的矛盾。

一、现实的市民社会是政治国家的前提和动力

黑格尔将现实的市民社会理解为国家理念的外在形式,家庭和市民社会都是国家这一理性思维的产物,国家以其自身的材料分配给市民社会。市民社会“作为差别的阶段,它必须以国家为前提,而为了巩固地存在,它也必须有—个国家作为独立的东西在它面前。”[3]197家庭和市民社会作为实现普遍性的中间环节,伦理观念的真正实现是依靠国家来完成的,脱离国家就无法完成伦理精神的实现,无法达到自在的真实自由。因此,市民社会以追求普遍利益的国家为逻辑运动的方向,国家是内化于市民社会的绝对目的。国家是伦理精神的实现载体,以大众利益和集体福利为目标,是赋予和评价一切价值的实体,所以国家居于市民社会之上并决定市民社会。黑格尔在理解国家观中的观念主体时完全忽视了从现实出发,只是用一般的逻辑概念来论证具体的国家问题,而法哲学的特殊属性并未有深刻的说明,市民社会的现实性最终发展为抽象国家本质的规范。

马克思从《法哲学原理》第261节下笔,一开始就明确地指出黑格尔混淆了观念与实存的关系,将观念看作是现实存在的事物。“观念变成了主体,而家庭和市民社会对国家的现实的关系被理解为观念的内在想象活动”,[4]10市民社会是关系到人类生活的根本性基础,它不是从理性国家观念中衍生而来的一切理念和思维推演中的内部活动。基于人类现实生存规律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个体必须通过各式各样的方法构成家庭乃至市民社会,在这一历史演变过程中它们以其特有的行为日渐组成国家,国家表现着现实的人及其存在方式。国家的诞生并非思维观念的自我预设,它是设立在现实基础上的有限存在。因而,市民社会才是政治国家产生的动因和基础,国家正是在家庭、市民社会和各种交往关系的建构中发展出来的,真实的事物恰好发生在这些外放而明显的表达中。从现实的社会发展过程来看,一个国家的产生与其发展,必然依靠现实中的活动主体,即家庭与市民社会,它们才是推动政治国家产生与发展的本源力量。

马克思强烈反对黑格尔将一般的逻辑概念转化为法哲学的特殊属性和运用,他只是把现有的逻辑学放入现实的政治制度中,用这些政治制度来演绎和解释逻辑范式的正当性。所谓神秘主义正是将逻辑范围的内容转变为现存事物的这一过程,具体的各种政治规范离开了现实,只好在抽象的思维概念中渐渐消失了。形而上学是习惯于从观念、概念属性的视域去规范任何存在物的,将事物的本质从实存本身分割或脱离出来,使其转化为剥离现存者的纯粹观念上的规定性,而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反映的是社会形态上的结构性关系并非种属关系,因而从政治国家推导不出实存的市民社会,国家当然也不是市民社会发展的驱动力量。马克思借鉴费式的唯物主义方法论和理论立场完全批判了黑格尔从纯粹理性思维出发得出的观念与存在的关系,他从内部的国家制度开始分析,将市民社会从国家这一语境中分离开来。

二、私人等级是社会等级而非政治等级

黑格尔站在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的逻辑立场,将市民社会界定为处在家庭与国家之间的差别区段,即实现国家阶段的内在环节。他反对将国家与市民社会放在同一位阶,认为国家才是作为主体的存在,作为市民社会的内在必然性。黑格尔进一步把等级分为普遍等级和私人等级两种,普遍等级以普遍利益为目的,私人等级以特殊利益为目的,而市民社会就是与代表普遍利益的国家完全相反的私人领域,它内部的每个成员都以满足自身需要为目标,在人际交往中其他一切的人变成帮助实现自身利益的手段和工具,而这种广泛的交往活动也在促使其他人的发展;司法是市民社会对人格与所有权的法律承认和保障前提;警察采用监督和管理的方式处理特殊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维护外部秩序;在公共权力的监督下,同业公会维护其内部自身的特殊利益。市民社会的三个环节构成了经济共同体并表现出私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关系与矛盾。由于普遍性和伦理性的缺失,每个人在膨胀自身欲望的过程中所发现的对立与困惑,最终导致原有的伦理观念的瓦解。国家是超越家庭和市民社会这两个领域的理想性,是处在最高位阶的实体。市民社会更多地在与国家相互联系的关系中获得调节并产生其规定性,其自身毫无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性,市民社会扬弃自身的目的也只是在于向国家过渡。

马克思针对黑格尔关于私人等级的理解,明确了古代国家与现代国家的本质区别。在古代,国家代表着政治国家,国家的政治领域贯通、决定国家的所有领域;到了现代社会,政治国家只是作为国家体系中的一个层面,政治领域之外还有私人领域,私人等级作为社会等级存在,不再依附于政治等级。因而,古代的等级制度表现出政治地位的差异,是固定且明确的。现代私人等级是非同步性的社会差异,它具有自在自发性,是可变的,是与政治等级相分离的独立领域,与人们的政治地位并不具有相关性,因此也称为社会等级。因此,私人等级的独立化意味着政治国家的发展,真正的政治国家也是现代社会独有的产物。在马克思看来,法国大革命就是区格中世纪与现代社会的标志,当中最重要的因素就是在法国大革命中出现了立法权。“只有法国大革命才完成了从政治等级到社会等级的转变过程,或者说,使市民社会的等级差别变成了社会差别,即在政治生活中没有意义的私人生活的差别。”[4]100也就是说,现代市民社会的实质是个人,当私人领域渐渐与政治领域分离后,市民社会的成员就具备了公民与市民两种属性的身份。马克思从个体与共同体的角度去理解私人是终局目的,而同业公会、各级组织都是服务目的的手段而已。

黑格尔将国家定义为实现自由的存在,但他却把作为经验存在的市民社会看作是理念不可避免的必须环节,用理性观念去化解现实矛盾,用国家去统领、取代市民社会。神圣的国家,至高无上的国家,无所不能的国家,意味着国家无穷无尽的权力和社会可以完全政治化的思维逻辑。马克思对此指出,国家作为主体所体现的现实存在只停留在观念的维度中,政治国家又必然地转变为具体的、经验的国家制度,因而这些国家制度只能表现出抽象的现实性。因此,这一泛神论思维是完全无法化解现实矛盾的,必须在社会现实中探究消解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间矛盾的方法。

三、民主制是国家制度的本质

黑格尔强调各等级和行政权以此消除君主立宪制国家的矛盾。“各等级的使命要求它们既忠实于国家和政府的意愿和主张,又忠实于特殊集团和单个人的利益。同时,各等级所处的这种地位和组织起来的行政权有共同的中介作用。”[4]321黑格尔认为,各等级居于普遍性政府与特殊性个体之中,具备双向调节作用。它既拥有市民社会的特殊属性,又拥有参政后的普遍属性。这两种特性的矛盾通过市民社会的各等级成员并构建立法权的等级要素的方式来解决。它的真正含义还是将君主立宪解释为国家主权的实现形式。在黑格尔看来,国家的主权代表是国王,而不是人民。为了使王权与人民相连结,国家行政官僚体制中任命或选举的人成为二者的中介环节,官僚机构的成员相当于市民社会的代表。这些代表作为官僚政治的守护者,一方面利用国家权力维持私人的特殊利益,另一方面又必须维护官僚政治所代表的普遍等级。因而,黑格尔将官僚政治看作为国家的形式,它以普遍利益为目的,代表着国家的内容。

与之相反的是,马克思将官僚政治的本质界定为市民社会的国家形式主义,他对官僚政治的剖析都是基于这一定位开展的。国家形式主义也就是形式上的国家,而官僚政治对于市民社会而言,它不具有普遍利益的体现,只能是形式上的国家。因此,官僚政治并不能胜任“中介”作用,它以议员参政的具体形式治理国家恰好表现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状态。至此,官僚政治其实只能体现出没有内容的形式,市民社会才是真正的内容。究其原因,人才是真正的主体,从主体对象化到主体客体化的要义在于转换主体的位置。黑格尔法哲学把逻辑性概念看成主体,将实在的人看成谓语,而马克思就是要确立以人为主体的国家制度,因而,民主制才是国家的本质,国家这一产物自始至终只是人民实现自由、自我规定的存在物。所谓官僚政治所代表的普遍等级皆是虚无缥缈的,只有代表市民的等级才是真正的普遍等级。国家绝不是个人的集合,只有通过等级要素才能成为国家成员的国家也不是真正的国家。

黑格尔在寻求实存与理性的统一中又一次彻底走向抽象的观念世界中去,因而这并没有实质触碰到问题的本质,黑格尔克服二者分裂的方法仅仅不过是一种抽象形式而已,市民社会的特殊性与政治国家的普遍性的分裂仍然普遍地持续存在。马克思在深刻地分析、批评黑格尔对于官僚政治体现虚假的普遍等级时明确指出,促使市民社会自身发展的现实力量才是克服二元论的源动力,即普遍利益不再只存在在思维、观念中,而是存在在实存中,其前提条件是普遍利益的表现者是市民社会。马克思在《批判》中首次提到只有把人作为主体的民主制才可以解决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矛盾,才能实现特殊与普遍的统一。民主制是国家制度的本质特征。从一定意义来说,现代市民社会的核心就是私人,这样的社会使人民成为主体,国家成为客体。政治国家将因为真正的立法权使政治不再是一个独立的领域,其后市民社会与国家分离,私人就拥有市民和公民两种身份。私人不再以政治等级为自身的原则,市民代表了个人独特的、真正的现实性。国家制度的理性和存在受到现实的人的规定,人民将成为目的,政治成为手段。

总体来说,黑格尔将国家理解为自由的定在,但却将自由与存在割裂开来,市民社会作为经验的存在没有被当作是国家的自为存在,立法权也并没有实现政治要素与等级要素的统一,它自身混杂着两种极端的原则,一个代表思辨主体,另一个代表经验主体。因此,《批判》从经验实在出发,将政治国家理解为市民社会的抽象。反对黑格尔将国家理念与现实的市民生活进行主体混淆,使得国家理念的本质掩盖住市民社会的现实存在。在黑格尔法哲学中,矛盾的非批判性和保守的思维方式削弱了哲学的现代批判意义。他不仅用现有立宪君主制的普鲁士国家取代了国家的本质,而且脱离现存事物的抽象理论变成解决现实矛盾的真理。黑格尔把逻辑思维的凭空想象偷换成了现实存在,然而仅仅在理念的范围里才能使两者达到同一,因而现实的普鲁士国家的“和谐状态”只是片刻的存在,它并无法具备实体的无限性和国家的普遍本质,它无法永久存在。马克思通过对历史材料的论证分析和对主客关系的逻辑论理,试图从社会历史进程中寻求一种超越理性思维的立场去理解能动主体的行为,在批驳现有的社会形态下发现解决矛盾与对立的方法,以消除现实社会中的不公平,并为未来人类社会发展构建初步的“理想国”宏图。《批判》一文开启了马克思现代性批判主义的积极趋向,他对现存事物的理解表现出,真正推动社会变革、实现自由与民主的国家制度,必然是存在的逻辑,物质生活的逻辑,而不是理性思维的逻辑。唯有对社会现存关系开启否定与革新才能创造无等级社会的真正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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