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民法典》规定的器官捐献基本规则
2022-11-25中共湖南省委党校410006严永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410006) 严永
“卖肾买苹果手机啦!”“苹果手机新品发布,准备好肾了吗?”大家应该都听过或者说过这种“段子”,其实这种事曾真实地发生在生活中。一名高中生觉得能用苹果手机的人都很炫酷,在虚荣心作怪下,他真的把自己的一个肾卖给了黑市,换到了自己梦寐以求的苹果手机。但他的生活也因此发生了改变。由于手术质量不达标,他的肾功能严重损坏,构成了三级伤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颁布前,我国对人体捐献的问题缺少法律规定,只有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颁发的《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的部门规章。《民法典》补充了人体捐献的相关法条,其第一千零六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一千零七条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这在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中还是第一次。现在很多国家都没有这个禁止性规定,存在买卖人体器官的现象。从本质上讲,器官捐献是自然人处分其身体器官的行为,但是器官捐献与一般的身体处分行为不同,其关系器官捐献人身体完整、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人格利益,是一种带有极大风险、不会给器官捐献人带来任何身体利益增加的单纯的医疗行为。因此,自然人在行使器官捐献决定权时,应当受到比一般的身体处分行为更为严格的限制。自然人在行使该权利时,必须满足自愿同意、无偿捐献和捐献人利益优先三个前提性条件。
1.自愿同意自愿同意是任何对自然人进行的医疗行为都必须遵守的前提,是医疗行为的伦理原则。在器官捐献中,无论活体器官捐献,抑或遗体器官捐献,自然人都必须是在自愿的情况下作出的决定,在任何强迫、欺骗和利诱情况下行使器官捐献的行为,无论是同意、拒绝和撤销,都因缺乏法律正当性基础而被法律视为非法,并归于无效。
2.无偿捐献器官捐献是一项牺牲自己、造福他人的博爱行为,是一项完全利他、无私奉献的行为,之所以器官捐献人为世人所尊敬,是因为他们无视经济上的巨大诱惑,毅然做出无偿捐献的义举。因此,如果是以经济利益、以金钱来衡量器官价值,就变成了器官交易或者器官买卖,这是对人类整体尊严的违背,为法律所不容许。虽然,器官捐献人作出器官捐献的决定是完全自主的,但是如果伴有任何金钱的支付和货币价值的报酬,就将违背器官捐献的伦理性和道德性,并被法律视为非法,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3.器官捐献人利益优先器官捐献人利益优先,是指器官捐献中,主要是活体器官捐献中,首先应当保护器官捐献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不受损害,当器官捐献人和器官接受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也应首先保护器官捐献人。坚持器官捐献人利益优先,是通过器官移植立法平衡器官捐献人和器官接受人利益的重要手段,是器官移植立法公正性的体现。虽然等待器官移植的患者正在经历病痛的折磨和死亡的考验,但是这并不能成为以此而牺牲器官捐献人利益的法律和道德条件。任何人的生命和健康在道德和法律上都是平等的,以牺牲一个人的生命去拯救另一个人的生命固然值得敬佩,但是在器官移植领域中,却不被提倡,甚至是禁止的。不能因为挽救患者的生命和健康,而牺牲器官捐献人的生命和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