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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花企业资金占用案例剖析

2022-11-24曹智铭

中国农业会计 2022年6期
关键词:关联方金花西安

曹智铭

一、引言

资本市场在不断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定问题,不少上市公司中都存在着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的情况。在我国,控股股东能够占用公司资金大多是由于股权结构一股独大或是股权占比比较集中。杨七中等人研究发现,大股东更多通过关联方担保方式占用资金。徐攀实证研究发现,控股股东通过关联方担保方式侵害了公司利益从而降低公司价值。目前,我国资本市场有关法律法规仍未健全,监管部门很难监管,加之我国对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低,资本市场中资金占用问题仍未解决。2005年,证监会发布了解决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短时间内违规行为有所收敛。但由于根本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控股股东仍可以以较低的违规成本获得较高的利益,资金占用现象越来越严重。王如燕等人研究发现,资金占用与企业绩效呈反向变动关系,审计师的专业审查,可以抑制资金占用现象的发展。2019年12月,证监会出台的《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9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其审计》,对注册会计师提出加强审计监督、防范金融风险、提高所出具审计报告的信息质量要求。总而言之,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行为会损害公司的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破坏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心中的形象,从而动摇广大投资者的信心,不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稳健发展。

本文以金花公司的案例为基础,对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资金占用问题进行回顾,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解决对策,希望可以提供一些参考借鉴。

二、案例背景简介

(一)公司简介

金花企业集团是一个涉及投资、房地产、商贸、酒店、高尔夫、制药等众多领域的上市公司。该公司拥有内地及香港两家上市公司,员工两万余名。金花集团控股企业以药品研发、生产及销售为主业,拥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端大型连锁商业企业世纪金花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西北一流的西安秦岭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等多家具有影响力的经营主体。

(二)资金占用案例分析

1.资金占用情况。经查明,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股东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花投资)、实际控制人兼任公司董事长吴××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等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均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控股股东提供关联担保等违规行为。2020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对金花企业的处分决定(2020(131)号文件),通报批评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及有关责任人。

(1)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9年通过非关联方,金花投资和公司签订《财务顾问合同书》和《借款协议》,通过西安桑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桑硕)和西安鸿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鸿辉)等控股股东关联方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从金花公司拆借资金总计27 777万元,占公司2018年年未审计净资产的15.68%。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金花投资通过陕西博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博润)、西安橙子计划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橙子)、西安旭莱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莱贸易)等非关联方与公司签订《借款协议》《财务顾问合同书》,从公司拆借资金共16 007万元。其中,非关联方陕西博润2019年9月15日与公司签订《财务顾问合同书》借款资金5 852万元,用于支付金花投资的借款本息、信托和银行贷款利息;非关联方西安橙子分别于2019年4月15日、2019年11月2日签订《财务顾问合同书》借款5 600万元,部分用于偿还金花投资债券兑付、贷款利息偿还,部分资金转入金花投资;非关联方旭莱贸易2019年1月1日向公司借款4 555万元,部分用于偿还金花投资债券利息、信托利息的兑付,部分资金转入金花投资。

二是西安桑硕和西安鸿辉等控股股东关联方和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借款11 770万元。其中,2019年6月5日、9月12日西安桑硕向公司下设子公司金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借款400万元、170万元;2019年9月19日向公司借款1 200万元,所借资金直接由西安桑硕使用。2019年11月18日西安鸿辉与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借款1亿元,借出资金直接由西安鸿辉使用。

按照证监会公告〔2017〕16号文件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七条、第八条第五项等有关规定,上述通过签订合同将上市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实质构成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应该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进行披露。但在本案例中,上市公司并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有关审议程序,直到出具2019年年报时才对外披露。根据公司2020年4月30日中介机构出具的2019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存放在长安银行募集资金专户中的资金10 000万元拆借给控股股东关联方西安鸿辉,占2018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的15.68%,占公司2018年审计净资产的5.65%。该款项于2019年11月27日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占用资金9天。2020年4月9日,关联方西安鸿辉向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18.75万元。2020年6月2日,公司股票因为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2020年6月30日公司披露,关联方已全部归还上述占用资金并按照7.5%的年化利率累计归还资金占用费6 359 712.18元。2020年8月1日,公司披露企业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企业2019年半年报及第三季度报告有关财务报表科目进行更正。公司公告显示,因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公司前述报告中有关科目列报不准确。其中,2019年4月公司向关联方支付款项2 000万元未在公司2019年半年报中体现;2019年9月,公司向关联方支付款项772万元,也未在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中体现。企业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2019年半年报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减少85万元,2019年1至3季度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减少117.81万元,分别占更正后2019年半年度归母净利润的3.54%、第三季度归母净利润的2.92%。

(2)为大股东提供关联方担保。2019年3月25日,金花大酒店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开立账户存入6 800万元,并与该行签订《质押合同》,以6 800万元存单为金花投资提供为期一年的质押担保,占公司2018年未审计净资产的3.84%;质押期届满后,2020年3月25日,金花大酒店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长江路支行签订开立账户存入6 800万元,并与该行签订《质押合同》,继续由金花大酒店6 800万元存单提供为期3个月的质押担保,占公司2019年末审计净资产的3.96%。之后上述违规担保已经解除。查阅公司对外公告记录可知,关于上述两笔担保,公司未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决策程序,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披露2019年年报公告、回复证监会的问函时才进行披露。此外,公司2020年6月30日披露称控股股东2020年6月24日归还6 800万元用于解决存单质押问题,与2020年3月21日披露的公告中“控股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相悖。另据公司2020年6月5日披露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2019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可知,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存单质押违规担保事项时,经公司董事长、法人暨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同意,有关协议、合同均由该人签字或盖其名章并执行款项支付,事后并未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存单质押违规担保事项均由时任公司监事、金花投资财务总监葛××直接参与并负责具体安排实施;时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张×在公司未履行有关决策程序的情况下向有关方支付资金,未对公司非经营性大额资金支付执行严格的检查程序;时任公司财务总监侯××对于公司向有关方支付资金、非经营性大额资金支付未执行严格的审核程序。

三、资金占用原因分析

(一)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缺乏有效约束

我国资本市场具有“一股独大”的特点,关联方在公司中具有较强的控股地位,可以牢牢掌握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断绝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途径。同时,我国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普遍存在缺陷,控股股东未按照法人治理结构执行上市公司的“三独立”、“五分开”的政策,在人员、财务、资产方面大股东与上市公司没有分开,机构和业务没有相互独立。控股股东过多拥有上市公司各个方面的决策权和控制权,导致上市公司“三会”治理和经营决策程序不规范,上市公司缺乏相对独立的经营决策权。由前所述,控股股东利用其对上市公司人财物影响上的优势,便可从自身利益出发,将上市公司看成自己的“提款机”,通过一个指令或是一个决策便可轻而易举地调动上市公司资金。此外,监事会的作用难以发挥,也是出现关联方资金占用现象的原因之一。在我国,监事大多为兼职,且在企业中地位不明晰,致使监事会的监督职能难以发挥。同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中小股东相对于大股东和关联方而言地位相对较低,没有实际控制权,在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选举等重大决策中的没有起到制衡作用。另外,上市公司内部一般都有众多独立股东,这部分股东只倾向于获取收益,常常是让其他股东付出监督成本行使监督权,而自己“搭便车”。如此,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中小股东无法发挥作用,也为上市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侵犯中小股东利益提供了便利。

(二)董事会监事会力量薄弱,无法有力制衡

企业之前的治理结构人员均由公司创始合伙人及原始股东选举产生。因公司创始合伙人吴××在公司拥有极大的个人影响力,以及其控制的绝大部分公司股份,选举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可以说是由吴××一手设立,其最终也必然服务于吴××一人,并不能形成理想的“三会一层”的制衡作用。实质控制人的权力并不能得到有效监督与制约。

(三)内部控制环节薄弱,制度执行不力

1.翻看公司发布的资金控制内控制度,其中并未明确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大额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批权限。当公司董事会被大股东控制时,公司资金使用情况很容易被大股东把控,股东大会及中小股东很难得知其真实的资金使用情况。

2.公司发布的内控检查和披露制度虽严格规定了内部审计部门及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及规范,但是并未提出有关部门未履行工作职责和维护其工作独立性的控制环节。

(四)外部监管力度不足,违规成本低

近些年来,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无疑侵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影响了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而引发控股股东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监管力度不足、违规成本低。违规行为虽会遭到监管部门的公开批评和处罚,但是这些违规成本在通过资金占用获得利益面前微不足道。较低的违规成本使得控股股东和关联方少了许多顾虑,以身试法、铤而走险的行为越来越普遍。

四、建议与对策

(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1.引入机构投资者,优化股权结构。(1)大力引入机构投资者。作为专业投资机构的机构投资者,其所拥有的专业能力和雄厚的资金背景,可以给上市公司提供较为合理高效的股权管理方案,同时其大额投入的资本可以在公司股权结构中占有相当份额,可帮助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形成一定制衡格局。(2)积极引进国外战略投资者。引入国外战略投资者也是优化股权结构的一种合理方式。国外战略投资者一般具有国际化视野,可接触到先进的管理理念,有助于公司引入国际化资金、技术和人才,加快公司产业升级,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此外,国外战略投资者进驻企业一般会要求占据公司较多股份,有合理动机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会对公司的重大关联事项给予一定关注,可以有效监督大股东资金占用行为。

2.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可以从扩大独立董事选举范围出发,确定一定中小股东的独立董事席位,同时在制度建设方面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此外,上市公司应该充分保障独立董事对公司各大重要事项的监督权,给予独立董事一定程度上知晓重大事项的行政特权。

3.完善监事会治理。目前金花的监事会成员主要由少数股东和内部员工组成,多由公司大股东一手指定。因监事会受限于公司高层和董事会的控制,其应发挥的职能效应得不到保障,该机构逐渐成为公司形同虚设的附属机构。针对企业的现状,公司可以引入公司债权人作为公司的外部监事来行使监督职权。公司债权人为了保证其债券按时兑现会特别关注公司经营状况,积极监督危害公司运营事项行为。此外,债权人作为外部监事成员,可以强化公司监事会的独立性,达到更好的治理效果。

(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1.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控股股东非法占用上市公司大额资金的问题,与企业内控制度中关于货币资金使用的有关制度存在缺陷息息相关。对金花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来说,公司应从规范银行账户管理、完善货币资金付款结算周期等方面入手,完善企业付款审核机制,强化资金审批环节,加强内部审计对货币资金的稽核监督,完善资金内控制度,使得处理有关货币资金等事项有章可循、有规可依,能够做到痕迹管理,进而规范货币资金业务处理。

2.完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活动。(1)完善岗位职责与授权审批。上市公司应不定期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公司资金的审批流程和使用情况进行重点和全方位评估,确保公司资金审查制度的完善。同时实施资金审核岗位不相容制度,合理进行岗位分工,提高工作效率。(2)落实货币资金预算考核。资金预算计划需要科学制定,更需要严格实施。对于资金预算计划实施比较好的机构和个人应给予适当奖励,对资金预算落实较差且无合理理由的机构和个人应及时实施相应惩罚。只有采取严格的奖惩制度,才可有效实现货币资金预算内部控制的功能。

(三)加大监管处罚力度

针对我国监管部门监管不力的问题,若想彻底改变上市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现状,一定要考虑普遍存在的会计信息造假和会计信息失灵等问题,建立相应的中介机构考核评价体系,以提高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人员的工作质量和职业道德,充分发挥其作为“经济警察”的监督作用,与相应的监管部门共同监督,提升监管效率。同时,增加相应的处罚条款,在《刑法》及《公司法》等相关法律中补充完善针对关联方占款的规定及处罚条款,明确其所负的刑事责任,并表明中小股东可以利用法律武器依法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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