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沃金法哲学的权利与法治研究
2022-11-24孙克洪麟
孙 克 洪 麟
(1.山东科技大学 公共课教学部,山东 泰安 271019;2.山东大学 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一、再访德沃金
“法律是什么?”不仅是法理学最典型的核心命题,也是英美法政哲学祭酒德沃金一生殚精竭虑所欲探究的课题[1]。过去将近40年,德沃金对于法律概念的陈述,已成为人们理解当代法律的重要观点之一,同时也引领了一股法理学蓬勃发展的学术风潮。然而,德沃金法哲学的特色是什么?对于现代民主通过宪法保障权利的规范性特征,特别是实质法治的理想提供了什么样的理论启示?
(一)德沃金的法学蓝图
德沃金的成名作是《认真对待权利》。该书成立于自由派的法理论,辩护的是个体人权这样的古老思想,通过“权利为王牌”的强烈主张,德沃金捍卫了自由主义的权利与道德基础,而于20世纪70年代开启了权利自由主义法学的滥觞[2]。总的来说,在批判对象上,德沃金主要是以法实证主义为目标,逐渐建立其原则论证。在《原则问题》中,德沃金提到,如果把法院所扮演的司法角色当作一种原则论坛,那么大部分个体与社会之间的根本冲突终将成为正义的问题。
沿着权利与原则的思考,德沃金形成了属于自己的原创性法学。1986年,德沃金出版了第一部体系专著《法律帝国》。在这部代表作中,德沃金贡献了一个诠释主义的法理论,这个由德沃金独创的诠释法学,以整全性为灵魂,阐述了法律运作的特征。德沃金坦言,诠释性法概念及其应用是他这几年累积的用于回答“法律是什么?”的答案。据此,德沃金不仅推动了当代法理学的研究,并且由于坚持法律的道德性、整全性与理想性,德沃金被推崇为“当代法哲学界的柏拉图”[3]。
2006年春天,德沃金出版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袍正义》,重述了其法律的道德观点。在这部力作中,德沃金以极具野心的知识视角,强调宪法与法律解释中道德原则的重要性,不仅详细批判了实用主义是个空洞的法理论,也对价值多元主义误解道德观的本质发表了批评。就开拓法理论的视野来看,《法袍正义》标志着德沃金企图从狭隘的“法律是什么?”的传统议题延伸到“法哲学是什么?”的宏观思维。
(二)法与道德的再思考
从理论构建的轨迹来看,德沃金对法与道德的关系理解至深,特别是对权利的合法性辩护,显示了其法律思想背后镶嵌着更大的理论目标。从自由主义的“伦理主张”“理论结构”“制度结构”与“哲学立场”四方面来扼要陈述法律中的道德作用,同时也希望呈现德沃金对法律道德性的思考。
首先,在坚持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立场方面,德沃金主要以伦理个人主义作为基本道德依据。伦理个人主义原则后来进一步具体为要求客观价值与强调道德责任的人性尊严原则。据此,人性尊严所揭示的两项原则内容成为德沃金在法律、政治与道德论述上的重要基石。就伦理学意义来看,以人性尊严作为判断任何政治争议的道德准则,表现了德沃金自由主义的普遍主义特征。其次,在理论构成方面,德沃金致力于自由与平等兼容的主张。德沃金在其著作中谈论了许多美好生活与政治社群观,因此,德沃金的平等自由主义实质上包容了善、宽容与社群价值,对政府角色的区分与判断,改变了辩护国家中立的方式。再次,在制度结构方面,可以看到德沃金从自由主义的个体性、平等、社群、公民角色与宪法体制中,逐渐推出一套“民主是什么?”的整体论述。德沃金意识到,当前的民主理论主要是以多数主义为前提,但他认为,真正的民主应该看重每个公民参与的伙伴关系,让每个人都能在集体的自治事业中共同行动,这种重视政治结构而导向社群意义的民主才是理想的,即伙伴民主。这成为德沃金所支持的民主观,因为其考量了正义、平等与自由的思想,更强调平等公民的参与者角色,且为了实现这个理想,德沃金希望在宪政制度的结构条件上,主张不仅要形成能关怀与尊重人民的政府,同时也要求平等公民能够发挥更多的作用[4]。最后,在哲学立场方面,《刺猬的正义》的正式出版宣示了德沃金已完成了其整个思想体系的构建。德沃金依次对伦理、道德与政治作出分析,包括责任、自由意志、义务、平等、自由、民主与法律等概念。在其构想中,法律本质上是政治道德的一部分,如此解读法律才能获得更广泛理解。《刺猬的正义》不仅是德沃金长年辩护论点的综合结晶,其所表达的知识论也呈现了其广泛自由主义或全面性哲学的立场与态度。
综上所述,可以看到德沃金的法学虽然深入法理学内部的核心争议,但其整个学术研究实际上蕴含了一个更大的民主法治构建的哲学企图。承上,德沃金的法律哲学对人们理解法律的道德本质、反思合法性的价值,以及在现实意义上追求法治的理想都有很大的启发性,然而,权利与法治的关联性似乎需要进一步阐明。
二、权利设立与法律诠释
(一)人权、法律权利与政治权利
如果要判断具体政策是否合法,最重要的道德标准是去看其究竟是否侵犯了人权底线,若合法但却有侵犯人权的疑虑,在道德层面上仍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其只是停留在形式法治,法治的实质目标是保障人权[5]。德沃金相信,人权乃是永恒的价值。德沃金分析,某些法律权利称为宪法权利,其效力与地位都很特殊,这些权利旨在防止政府通过执行政策对其权利进行侵犯。德沃金很早就主张政治权利是历史与道德的产物,在公民社会中,个人所享有的权利依赖社会的政治制度是否正义与实践而定。某些属于特定团体的利益可能特别重要,若社会仅为确保整体利益而决定牺牲那些利益,反而在道德上是错误的。由此可见,政治权利背后的基础乃是正当性,其是具体法律权利条文背后所设想的权利概念。无论如何,人权是普遍的,政治权则是特定的。如此理解,重要的就不是哪些权利应该被划归为基本人权,而是应该如何理解人权的概念。德沃金认为,人权是一种政治权利,一种相当特殊重要的政治权利类型,区分政治权利与人权的差异在实务上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德沃金的理论,人性尊严是自由主义拓展政治与法律制度的道德根基,因此,人权是政治社群正当性的基本底线。根据权利自由主义的主张,权利广泛分为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前者指抽象的、宪法未列举的,以及作为普世价值的基本人权,这些道德权利不一定列入宪法或法律之中,而是根植于人类政治生活的基本思想中,这些权利是受宪法原则所保护的,若某政治社群认为有必要,可选择通过立法或司法审查的方式,将这些法律或宪法未能明确指出的权利条文化或制度化;而后者指的是宪法或法律上具体的、列举的,以及作为政治权利应当受到保障的权利与自由,宪法通过明文规范彰显人们对这些权利的重视。
(二)权利与法律:诠释学转向
1.从原则论证到整体法
德沃金的法理学从“原则论证”明显转向“诠释学”。德沃金是通过哈特规则理论的批判而导出其原则理论的。法律原则论的核心主张认为“法律是一种原则问题”。对德沃金来说,一个原则被遵守,并不是因为其促进经济、政治或社会的发展,而是因为其是公平、正义的要求或其他道德层面的要求。原则虽不像法律条文那样明确,却也是组成法律的重要来源。因此,原则论证对于法律的主要意义在于法官在审理困难案件时,若没有明确法律规则可循,仍可以找到某些重要的法律原则来做判断。在法律规则模糊时,特别是宪法层次上的争议,法官必须寻找法律背后所隐藏的基本原则来思考[6]。
在理论意义上,原则论是早期德沃金关于司法过程性质的主要观点,也对法实证主义的规则模式产生根本影响。德沃金认为,理解法律其实就是去理解如何诠释的问题,诠释的关键不只是语言的共性,更在于诠释的态度。
概言之,真正的构建性诠释在方法论上必须体现整全性价值,即必须同时满足形式上的合理与实质的正当性两方面,这两者是检验诠释要素的结构方式。而整个司法判决就是法官对法律实际是什么的诠释判断。
整体性除了体现法律社群的重要性外,也指出了法律诠释是一种社会实践。按照德沃金的看法,法官是在社会中思考法律,而非与社会分离,每个法官的诠释与判决都是根据他对整体法律实践的认知,这些信念有时细节上会与其他法官不同,但法官对于“审判实际是什么?”的问题,总是参照法律与当前的政治道德观念来判断[7]。因此,整全性是一个原则问题,是立法与法官判决的关键道德原则。
2.法律的诠释性特征
法律的诠释类似艺术诠释,主要在于诠释的意图。在德沃金看来,法律推理即这样一种过程。这种对构建性诠释的应用,与其他诠释的差异在于,构建性法律诠释是一种创造又具有目的性的诠释,故文学、艺术、道德、法律与礼仪等人类其他社会实践,广义上都是诠释的对象,从构建性观点来看,创造性诠释是目的与对象之间的互动问题,因而,法律的理解带有诠释的目的。
诠释不仅与诠释对象及所在群体有关联,也涉及责任与道德概念的深层关系。在《刺猬的正义》中德沃金对此有进一步的阐述。对于道德责任与诠释的关系,德沃金主张道德是一个概念或思想的独立领域,因此,道德推理必然是诠释性的,道德判断是基本道德概念的诠释[8]。在德沃金看来,如何思考道德问题是一个道德知识论的问题,其最好的途径是通过研究道德责任的一般性概念来解答。
根据德沃金的理论,道德概念与政治概念都是从生活经验与实践中学习而来的,无论人们认同与否,其概念必然与其他概念相互连结,因此,责任脉络是整全性的,道德责任的知识论是诠释性的。诠释本身有其批判责任。诠释过程不同于科学探索,道德推理应该理解成道德概念的诠释,因此,不仅理解诠释的本质重要,理解道德概念的本质更重要,这就是诠释与价值的关系:政治道德概念需要通过诠释,而诠释则基于人们对价值的理解,特别是价值的客观性真理。就此而言,法律的道德性以及价值网络的相互影响,都使人们不仅有道德上的诠释责任,并且实际上人们都是通过整全性诠释来反映政治与法律生活的价值信念。
三、德沃金的宪政法理学
德沃金在《法袍正义》一书中将目光移到了法官身上,提出了一个法学命题,即法官的道德信念应该如何承载其有关法律是什么的判断?为什么在政治中法官是重要的?德沃金的理由是,在政治社群里,重要的政治决定是由被认为有决定权的法官所做的,且只在真实的法律规定或允许的情况下才具有决定权[9]。在这样的社群里,法官是否及何时探究道德以决定哪些规定是真实的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再访法理学
法律的语言争议表明,明确法的概念或性质是必要的。为此德沃金详细区分了四种容易混淆的法概念,并主张以第一种作为讨论的法概念,以第四种作为法律的追求目标。第一种是教义意义上的法律,其所探究的是某地或一个具体存在而特定有效的法概念。第二种是社会学的法概念,是使用法律来命名特定制度性社会结构的形式。第三种是分类学的法概念,认为任何政治社群有社会学意义的法律,也有其他标准的集合,它们是相对于道德、习惯或某些其他标准的法律标准。第四种则是抱负型的法概念,德沃金称之为合法性理想或法治,这是一个竞争性概念,人们都同意法治是值得追求的,但对法治的精准陈述却有不同意见[10]。
德沃金认为,我们应该根据教义性质来厘清法律概念,因为法律的允许与禁止,以及随之而来的辩护理由与结论都是教义型的法概念。教义意义上的法律是具体存在的法律,针对教义的法概念,德沃金提出了法律的一般性理论,再次思考了“法律是什么?”的问题。这个完整的法理论有四个阶段:语意学阶段、法理学阶段、教义性阶段与裁判阶段。
对这个法理学新陈述,可以归纳几点意义。首先,德沃金所提的法理论的四阶段动态过程,不仅让法理学更具反思性,也提醒我们法律内在的道德性。其次,这意味着在法哲学的意义上,德沃金尝试用更为宽阔的视野,勾勒法与道德的关系,强调法官在整个民主社会的角色,特别是宪政制度中大法官的诠释角色[11]。这不仅改写传统法律是什么的问法,也构造了一个更大的法哲学问题意识,即把法理学问题从法律意识扩展到某种司法政治的法治意识,同时宪法成为法律制度的实践场所。
(二)道德解读与宪法解释
德沃金要求人们全面考量法律与政治实践,以便掌握宪法的真正内涵。根据道德解读,宪法原文与增加条款必须根据语言所提供的本质来理解,因为它们涉及抽象的道德原则,无形中这些原则成为限制政府权力的参考,这种特殊理解方式,是从最普遍层次来陈述宪法原则的。换言之,道德解读希望通过语言的诠释去掌握立宪者的原意,以便权衡当前宪法实践是否符合过去法律的一致性。但使用道德原则来解读宪法,不表示法官就有绝对权力,把自己的道德信仰强加于法律或民众身上,道德解读要求法官找到宪法上道德原则的最佳概念,即所有人实际需要的平等道德地位的最佳理解[12]。具体而言,道德解读受制于两项约束:其一是解读的方法,宪法诠释必须以制宪者所言为根据,这包含历史与实践背景。其二是道德解读受宪法的整全性制约,不可以将抽象的道德条款解释成任何特定的道德判断。
总的来说,宪法是静态的,其是通过宪法解释与宪政运作成为一部活的宪法,但如何解释以及如何运作是一个复杂的政治道德问题。德沃金的宪法理论因此呈现历史感与哲学特性。德沃金所具体化的人性尊严原则,成为自由主义的共同基础,以及民主价值的根源,也成为一部宪法为何要保障自由与权利的主要理由[13]。人性尊严及平等关怀与尊重的主张,一同成为德沃金自由主义的核心道德依据与政府施政原则。宪法最深层的价值是在彰显尊严,反映在政府与宪政制度的运作上,尊严是自由主义的核心,也是法律与民主最重要的保障。
四、法治的意义与合法性价值
德沃金认为,政治哲学的概念与正义、平等或权利一样都是一种政治概念,法律与合法性也都是政治概念,而无论是政治、法律或道德概念,基本上也都是诠释性概念。更细致地说,政治的概念本质上是一种价值概念,因此,政治其实是一种道德概念,政治与法律都需要放在更广泛的伦理脉络中理解[14]。但德沃金建议人们应该去追求一个政治价值,而此价值必须是一个真的价值,就像自由、民主等在人们社群中可以被诠释的价值。根据这样的论点,德沃金清楚地表明,应该以合法性价值作为真的价值。
(一)法治的理想:论合法性价值
德沃金认为,合法性或法治的价值是法哲学的一个重要基础。法律是一个多重的概念,对法官来说,不同的法学信仰反映了实质上不同合法性价值的评价基础,因而也就影响了最后审判的结果。德沃金相信,若缺少合法性价值,法官将无从判断法律的正确内涵,也无法评议法律的好坏,因而也就无法辨认出什么是法律[15]。德沃金不认为精确而又有效率的合法性可以达到这个理想,他指出理想的法律概念应该是支持合法性或法律主治的理想。整全性的合法性价值作为法律追求的理想,不仅是一种法治理想,也促使了法官与法律本身必须不断去探究那些实际的东西,相对于纯粹程序性的法治理论,德沃金的法治观既要求程序又要求实质,而实质意味着什么?答案很清楚,就是真正的法治不能只是拥有程序正义,法律实际上应该保障的权利、自由、平等,以及人性尊严等各种实质内容与审判结果也是同样重要的[16]。当然,这些结果与实质正义必须在个案中审视。
毫无疑问,德沃金法理学的特征一方面用抽象的规范性论证进行权利的法律推理,力求彰显合法性价值,另一方面尝试在一般日常生活中,以具体案例来检讨相关的法律与道德论述,揭示实质法治的现实模样。
(二)权利的合法性判断
对德沃金来说,每个人都应拥有平等的发言权或说话的自由,这是对个人主体性的一种尊重,因此,禁止某人发表政治言论,是对此人的侮辱,因为这等于否定了其参与自治的角色。德沃金不认为言论自由只有工具性价值,仅是达到民主目的的重要手段,相反,他主张言论自由本质上是一项基本人权[17]。大体上,德沃金的立场是支持接近百分之百的言论自由,他认为每个公民都有平等表达意见的基本人权,宪法不仅应该保障新闻自由,甚至仇恨言论都要被合法保障。
德沃金的权利论证,除了延续原则论证的法律策略外,在法治的意义上,主要是通过宪法来保障个人权利,实现言论自由。德沃金对权利判断所呈现的法治观有两个特点:首先,权利是政治道德的基础,制度化与具体权利多数无法穷尽写入宪法或法律中,因此,判断权利的一项依据来自抽象的道德原则[18]。换言之,任何道德权利或宪法上未列举的权利,只要是基本人权,在法治的意义上就受宪法保障。因此,法治的实质意义在于政府必须平等对待人民,平等尊重这些基本人权。其次,公民有哪些权利,是有争议的,多数时候是依靠法律的捍卫,通过立法来界定道德权利的,也划定了道德权利在法律中的范围。这表示,权利本身是需要诠释的,除了让社会成员的个人权利不相冲突、多数利益与个人权利之间得以平衡外,也反映了权利制度背后需要复杂的法治制度来维持。
五、结语
在德沃金看来,世界并不完全无法兼容并蓄,他认为法律这个现代制度规范产物,其实就是公民社群活动共同拥有的网络法律连结下的不同价值的公民伙伴,也确定了基本的政治道德原则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如此理解,在自由主义的脉络下,德沃金坚持权利、捍卫原则、通过法官维持法律的整全性与合法性价值并寄希望于宪法实践人性尊严原则,印证了他始终如一的法学论证风格。回顾德沃金的法理学特征,其对当代法学的重要影响,除了本文所述在法学方法论上的诠释学转向以外,其他如强化法律推理与制度实践相结合的政治哲学转向、人性尊严与法的道德性的伦理学转向等,在当代法政理论中均蕴含着一定的学术意义,值得继续发掘与探索。而这些隶属于自由主义法律、道德与政治哲学的讨论,反映了人类追求尊严与正义的呼声,毕竟保持对真理与正义的追求,是法理学研究者根本的职责与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