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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传播视野下的普法活动及其优化路径

2022-11-24曹培浩黄明儒

海南开放大学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传播者普法受众

曹培浩,黄明儒

(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411105)

一、引言

从“一五”普法走到“七五”普法,新中国的普法活动已历经三十余载。五年一期的普法规划不仅持续性地提升了公民的法律知识、提高了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还使得全社会的法治氛围愈加浓厚。但同时,走过场、形式化,忽视普法对象的参与性,普法内容碎片化、同质化等问题也影响了法律普及工作的效果。若不能及时科学地审视普法活动,就会使一些地方的普法活动落入“边际效应”的陷阱,不仅造成资源浪费,还可能会产生一些负效果。从传播学的角度看,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也是一种信息。在普法的过程中,普法者只有认识并遵循一定的法律传播规律,才能使普法取得良好的效果。

二、信息与传播:普法的因素分解

(一)普法内容:法律信息

从“信息”的角度看,普法的实质就是打破信息藩篱,促进法律信息在社会上的广泛流通。一般而言,信息都具有客观性、抽象性、感知性、传递性、存贮性和共享性。但是,由于法律具有规范指导的性质,它指导人们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因此法律信息更加强调确定性。

有观点认为,法律信息是法律领域各种要素的综合,包括法律知识、法律活动和法律发展。也有观点认为,法律信息是消除人们关于各种法律问题的不确定性、增进人们对法律的理解和掌握,促进人的法律化的信息。借鉴第一种关于法律信息的定义,笔者认为可以对法律信息做不同层面的理解。首先,法律信息包含法律知识,这包括个人对法律条文、法律制度和法律组织的了解与掌握。其次,法律信息还包括法律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信息。从宏观角度看,自立法活动开始,法律信息就在不断地被制造和传播。一部法律从议案提出到征集意见到草案审议再到公布颁行,这一系列过程中便已包含了诸多法律信息的传递与交流。另外,法律的执行和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过程也会向当事人以及社会释放一定的法律信息。从微观角度看,公安机关对酒驾司机的行政处罚,既是对《行政处罚法》的适用,也是对社会成员应当遵循道路交通规范的教育。最后,包括法治观念和法律思维在内的法律文化也是法律信息的重要部分。普法能否从单纯的法制宣传教育上升到公民法治精神培养的关键就在于法律文化的传播。

(二)普法形式:信息传播类型

从传播学角度看,信息传播的类型可以分为内向传播、人际传播、组织传播和大众传播。内向传播表现为“我们脑海里的内在的自己同自己的精神对话”,是“主我与客我之间的信息交流活动”(1)邵培仁.传播学(第三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62.,也就是俗话所说的自我反思、自我推敲。它反映了信息接收主体在接收到信息后,选择、加工、接受信息的过程。法律的内向传播既是法律传播的终点又是法律传播的起点,人们在接收到一定的法律信息后,首先会对法律信息加以心理确信,吸收或去除一些信息,然后再将这些信息重新编码变为自己的信息在人际传播中传播出去;人际传播以信息的点对点传播为特征,虽然是传播效率最小的一种类型,但它交流性强,信息可以在双方之间集中、快速、清晰地传播,其传播信息的深度是其他三种传播类型无法比拟的。社区的法律讲座、法律咨询、朋友之间关于法律事件的探讨都可以归入到这一类型之中;组织传播是在一定规模范围内的信息传播类型,通常在组织成员之间或组织与组织之间发生。法律信息的组织传播通常具有明确的传播目的和传播内容,信息的指向性较为明显。由于组织中具有领导和被领导关系,这种传播模式特别适合指令性和训导性的传播环境,传播效果较为可靠。机关单位的法律培训、企业的法律学习班、法律学习会议都是典型的组织传播模式;大众传播是信息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流向受众的传播类型,其包容性较好,在追求平民化、通俗性的同时也可以为专业的法律信息提供流通渠道。通过对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传播媒介以及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新兴传播媒介的运用,法律信息的大众传播通常可以获得良好的传播效果。但同时,大众传播也存在信息内容不稳定的问题,法律信息极易在传播过程中发生异化。

(三)普法主体:信息传播中的传与受

信息的传播者与受众者是信息活动的两个端点,法律信息传播者的任务不仅是将信息发出,而且要努力让受众者更好地接受法律信息。以往,普法活动片面强调传播者的能动作用,却忽视了受众者在法律传播中的地位。为促进法律信息的有效传播,必须同时重视对传播者和受众者的研究。

一方面,应当将能够传递法律信息的都视为是法律传播者,而不仅仅将眼光局限于政府或有关社会组织。根据上文对法律信息的定义,法律传播的主体范围是非常宽广的。普通的民众、职业法学家、政府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法学专业学生都有可能是法律传播的主体。虽然在传播的过程中存在权威或非权威、专业或非专业的差别,但他们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确实发挥了法律信息传播者的作用。另一方面,作为法律信息的接受者,广大受众在媒介行为、知识结构、社会生产活动方面等方面也具有差异。面对同样的法律信息,受众者可能会有不同的反馈。比如,有的法律信息可能会引起法律职业者的热议,但也可能只是在普通民众的手机屏幕上轻轻划过。如果面对属性不同的受众采用单一的传播策略,就难免会造成“拳头打到棉花上”的效果。

(四)普法效果:法律传播效果

理论上,对于法律传播效果一般有三种分类方式。首先,法律传播效果可以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进行把握。就微观而言,它是指公民个人的法律化,也即公民法律知识的积累、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的养成,也可以说是法律信息对公民的认知、态度和行为方面发生的影响;就宏观而言,它是指法治化社会的形成,即整个社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次,就法律传播产生的影响而言,法律传播效果可以分为正效果、负效果和零效果。所谓正效果通常是指法律传播活动产生了传播者所预期的积极影响,而负效果则是指法律传播活动非但没有促进公民在守法、用法上的正增长,反而有妨害法治之虞。零效果是指法律传播活动没有引起公民和社会的变化。最后,法律传播效果还可以作显性效果和隐形效果的划分。法律传播的显性效果是直观、可用客观资料表现出来的,比如行为的改变、法律知识的增加和各项法律统计数据的增减等。法律传播的隐性效果是不可直观观察到并可能具有长期影响的效果,比如认知和思维方式的改变。提升法律传播的效果要从传播者、受众者、媒介和传播环境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同时,普法者定期对普法活动进行效果测评可以及时发现普法中的问题,帮助调整法律信息的传播策略。

三、普法实践的理论检视

(一)从集中式到常态化

1985年11月5日,《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关于向全体公民普及基本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印发,文件要求“向全体公民普及基本法律常识”。自此,中国以五年为一周期,先后规划及执行了七个普法。在中国,普法规划是“执政党和政府有意识、有组织、有计划发起并直接领导和推动的大规模、群众性普及法律常识的活动”(2)张明新.对当代中国普法活动的反思[J].法学,2009(10):30-36.。普法具有集中、针对性高和外部带动作用强的特点,在短期内确实能够快速提升公民的法律素养。但集中式的普法对受众者参与的积极性要求高,同时也不利于瓦解受众者的心理防备。更重要的是,它不能给受众者提供长效的法律信息输送。一场讲座、一次宣讲会、一次现场咨询可能会给民众留下更多的法律疑问,不能满足民众对于法律信息的需要。

早期,由于经济、文化、历史传统等因素影响,“法治建设很难通过民间力量的自发推动与演进加以实现”(3)周叶中.关于“法治中国”内涵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19(05):3-5.。因而在建构方式上,中国的法治建设采取的是“自上而下推进的权力主导型法治”(4)冯玉军.中国法治的发展阶段和模式特征[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46(03):97-118.。但随着法治社会的顶层设计和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民众为了融入法治化的社会生活也必然面临着提升自身法治修养水平的要求。这也意味着,民众对于法律信息的态度会经历一个从被动接受法律知识向主动索取法律信息的转变。此时,再对普法做集中式的理解显然已经不适应当前法治建设的需要。普法要取得良好的法律传播效果就必须注意到民众在信息需求上的转变,充分利用好民众法律信息需求增长的“内因”,将带有“填鸭式”性质的集中普法活动细分为多场景、多平台、多渠道、多维度的法律信息传播源,促成普法集中式转变为常态化的法治教育宣传。不可否认,“知沟”现象确实存在。基于社会经济地位的不同,人与人之间所拥有的信息和知识资源也不同。这种个体间的差异,在法律传播的过程中会演化为个体对法律信息的分化选择和媒介手段利用的差异,并进而形成新的“知沟”。但是尽管如此,民众的认知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也会促使民众去主动寻求法律信息。传播学的“满足需要论”认为,受众在面对大众传播时并不总是被动的,而是会根据个人偏爱好和需要的信息来满足个人需求。从法律传播的角度看,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建设意味着每个人都与法律生活之间的联系愈加紧密和频繁,这给了民众充分的动力,在生活中主动获取那些与其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信息。常态化的普法将法律教育、法律活动、法律宣讲、法律新闻时事甚至于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论都看作是法律信息的传播。这种对普法最广义的理解可以帮助建立系统和自觉的法律传播生态,弥补集中式普法的不足。

(二)从普法者到普法与受众互动

以往的普法片面强调将法律信息传播出去,因而也更加强调法律传播者的普法职责。从中央到地方,层层有规划、级级有任务。虽然普法是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的工程,但自上而下的法律传播思维往往使得法律传播效果不佳。一方面,利用行政资源进行法律传播本身并没有坏处,但在普法过程中片面强调行政执法人员的普法职责,会忽视普法传播者在法律传播过程中的地位与功能。另一方面,在重视国家公务人员和其他普法活动人员传播者定位的同时,却忽视了他们自身受众者的角色。如果不能建立起受众者与传播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普法难免沦为形式,法律信息也不能切中民众的需要。

早期的普法遵从魔弹效果论的理论逻辑,重视普法主体和对普法内容的选择而忽视受众在法律信息传播过程中的参与性作用,仅仅将受众者看做为消极被动地接受传播内容。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普法活动的深入,当今法律普及的重点已经由法律知识转向了法律意识。魔弹效果论下的知识传授型普法观念虽然有助于国民法律知识的提高,但无益于国民法律意识的培养。另一方面,随着权利本位的彰显,已经具备一定法律知识量的国民必将更多地自发参与到公共领域之中,他们在法律信息的制造、传播中的参与感也将增强。法律信息的流向不是传播者推动下的单方面传递,而是传播者与受众者之间的双向互动。从传播学“编码——译码”理论的角度看,法律信息的传播者将法律信息传递给受众者后,受众者会对接收到的信息进行重新整理并反馈给传播者,这样编码者与译码者的关系又发生了互换。

受众在法律传播中主体地位的回归是受众“社会参与论”的理论实现,受众参与传播既在理论上完善了研究模型,又在实践中顺应了时代与社会的发展变化。更为重要的是,受众积极参与传播能让受众本身更加容易接受信息。“社会参与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受众在法律传播中的重要地位,但以其作为全部的受众研究则理论根据略显单薄,对普法实践的指导作用的也不够全面。实际上,要加深对受众的了解,至少还需要“满足需要论”和“受众结构分化(差异)论”的支持。“满足需要论”上文已经有少许笔墨提及,它在反映现代社会国民已经完成了从被动接受法律信息到主动寻找法律信息的转变的同时,也表明受众“是在主动的、能动的选择可以满足自身需求的媒介产品”(5)刘徐州.法律传播学[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10:159.。面对传播者传递的信息,受众总是在选择性注意、理解和记忆,对于那些能够满足受众一定需要的信息才能引起受众相当的注意。“受众的结构分化理论”与“受众个人差异理论”在本质上可以作同样的理解,两者都在强调受众内部的差异,只不过结构分化以群体为单位且研究更为深入。法律信息通过大众媒介面对的受众具有广泛性、分散性,因此在利用大众媒介进行普法活动的过程中加强对受众的个体差异和结构分化颇有意义。“个人差异论”认为,要首先对受众的兴趣爱好、价值观、态度等进行相应的分析后再整理相应的信息向其传播,这样会提升信息传递的效果。“社会结构分化理论”则认为在传播过程中应重视受众在社会经济地位、知识层次、专业程度等方面的差异,一方面减小“知沟”所带来的影响,另一方面又避免扩大“知沟”。只有正视对受众的研究,才能更好地在普法活动中实现传播者与受众者之间的信息互动。

(三)大众传播中的问题竞合

相比较于人际传播与组织传播,大众传播的受众面更为宽广、信息传送效率也更高,但是大众媒介在拥有巨大的传播优势的同时也因其不稳定、不易受控的特点而在法律传播方面留有多方面的问题。

从广播、报纸、电视等传播媒体发展到一系列以网络为支柱的新媒体,信息的传播已经从线性传播过渡到了传播的多维空间建构。在这个多维传播空间中,受众虽然能够接触到海量的法律信息,但这些信息本身是良莠不齐且呈现碎片化的特征。一方面,“信息爆炸”背景下,从屏幕中快速获取信息已经成为受众的生活常态,五花八门且篇幅短小的评论文章、一个又一个“注水”的短视频能够推动事件或资料在群众中的快速传播的同时,却瓦解了人们对事物进行较为复杂地思考和观察的能力。另一方面,为了迎合受众需求,大众传媒者会在不同程度上对原本复杂的法律信息进行简化,突出事件中吸引眼球的部分,进行过度的主观解读。网络时代,每个人都有机会成为发声者,而网络的自由以及可匿名发布的特点却对网络媒介的社会责任感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别有用心者利用这种信息传递碎片化的特点,添油加醋对受众进行不正确的引导,在这种过程中,法律信息本身会发生异化并逐渐模糊公众的视野,对普法活动造成一定的影响。

重猎奇、轻法理同样也是大众媒介在法律传播中存在的问题。首先,部分大众传播者抓住受众庸俗、好奇的心理,借助跌宕起伏的剧情故事或三三两两的性暗示吸引眼球和流量,但这些故事本身含有的法律信息却微乎其微。其次,一些普法的文章和法制宣传节目以及网络视频过度暴露案件细节,使社会上的一些潜在危险分子学习到了作案的方法与手段,增加了逃避侦查的可能,为社会埋下了安全隐患。过度暴露案件细节还会泄露案件当事人身份信息,严重的还可能侵犯到当事人的人格权益。再者,大众媒介在法律传播的过程中多注重对事件本身的描述和情感上的渲染,却不重视对事件背后法理的深度阐释,这就容易造成民众的情感与法律精神产生冲突。比如近些年经常出现在公众视野中的未成年人伤人、杀人事件,网络民众的意见中不乏有适用重刑的声音,更有甚者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等亲属也应当负刑事责任,但这显然与罪责自负的现代刑法原则相悖。

当前大众媒介传播法律信息普遍面临着内容同质化、普而不深的问题。电视法制栏目在一段时间以来一直是人们接受法制教育的重要渠道,就央视而言,“今日说法”“法律讲堂”一直是法律节目中的收视王牌,而各地的卫视也出品了各种各样的法律节目,如访谈类、案例分析类和法庭直播类。但是,也有研究指出电视法制节目的同质化现象严重,如在节目形式上跟风“故事讲述类”模式,缺乏新意;在内容选择上,大部分节目关注执法和司法中的问题,却少有关注守法层面的问题;在节目选题上,由于多偏重于一集一个故事,所有难以保持知识的系统性,节目选题的随机性较强。

四、新时代普法活动的优化路径

(一)构建受众端的传播策略

在传播活动中,受众既是信息产品的消费者,也是传播活动的参与者和传播效果的反馈者,要想取得良好的法律传播效果,就必须重视受众的特性及其在普法活动中的地位及作用。“七五”普法规划将“坚持依靠群众,服务群众”作为普法的基本原则,强调“以满足群众不断增长的法治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方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便是一种对受众理论的政策性阐释。

1.强化受众参与

国民知晓法律仅仅是参与法律传播的第一步,要想使法律从单纯的统治工具转变为国民自觉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追求,就必须进一步促使国民更多地进入到公共领域,此时作为法律传播两端的法律信息传播者和受众之间的互动就变得尤为重要。要将专业性的法律知识普及给广大受众,就要使法律信息更加贴近于实践,与国民的生活越是相关,法律信息就越能够越好地被受众理解和吸收。从这一点出发,普法者在传播法律信息时就要注重法律信息的“可读取性”,尽量化复杂表达为简单表达,避免表词达意上的生涩。此外,因为内容较为固定,所以法律知识本身的可互动性较差,但与此相反,法律活动却有较强的互动性。立法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本身就要求立法的过程和立法的结果要体现一定的民意,所以为什么要立法、法律的内容是什么以及具体条文如何表达这些问题,可以在立法的过程中通过大众媒介及时地传递给公众。在这一过程中,公众会接收到有关立法目的、立法内容、立法技术等法律信息,并在重新编码后又将自己的法律认知和态度通过大众媒介反馈给立法者。这种立法者与公众之间的互动能够提升受众在法律传播中的参与感,在民主立法的同时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传播效果。同理,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切实组织听证会,重视行政许可、处罚和强制中与相对人的对话;司法机关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释法都能提高受众在法律传播中的参与感,在传播者与受众者的双向互动中促进法律传播效果的提升。

2.树立意识

受众是多种类型群体的集合,对不同的受众要考察其所处的具体传播环境。对于检察官、法官、律师、法学教授等职业法律工作者而言,应多传递法律活动信息,传播策略更重视时效性。对于非职业法律工作者而言,应将普法的重点放在实践性较强以及与日常生活领域较为贴近的领域中,并且还要尽量避免碎片化的法律知识。具体而言,对于社会普通公众,应以权利和义务作为普法的重点工作,培养其公民观;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应以恪守职责作为普法活动的重要内容,限制公权力的滥用,打击贪污腐败的现象。在普法活动中,科学认识城乡差别也是十分必要的。与城镇相比较而言,乡村熟人社会的交往特征更为典型,对法律的需求感也有所不同。乡村中的法律传播对于农村民众来说是对传统观念、思维和习惯的冲击,因此要更加注意普法活动的方法和技巧。不能只宣讲而不教育,不能重知识而轻意识,不能“毕其功于一役”而要步步为营,加强开展活动。

3.科学配置传播内容

传播者与受众者的互动构成了完整的法律传播,对受众研究的增加可能会使得传播者在传播内容的选择上过度偏向受众喜好而导致传播效果矫枉过正。举例而言,科学配置法律传播内容要解决三个传播悖论:需求理论与培养论的悖论、分众传播与“知沟”论的悖论以及大众化与专业化的悖论。需求理论只有能满足受众需要的信息才能取得良好的法律传播效果,因此大众传媒中有不少见的满足受众猎奇心理和低俗趣味的信息,这一类法律信息多见无益,过度暴露社会的阴暗面也无助于受众正确法律观的形成。从长远的眼光来看,一味迎合受众会导致受众在法律素养上的“营养不良”。大众传媒应创新形式、变更内容激起受众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治观念的兴趣,逐步培养公众正确的法律观。对受众结构进行分析并重视分众传播本身是一种良好的传播策略,但是过度控制信息的内容和流向会加剧信息社会中的阶层分化,使原本存在的“知沟”进一步扩大,对构建和谐社会造成一定影响。对单个大众传播媒介而言,大众化或是专业化道路的选择也十分重要。选择专业化的道路意味着传播范围的缩小和受众对法律信息的要求拔高,专业化的法律传播媒介思考的程度更深、信息的法理性更高,同时传播者的成本也在提高。大众化的道路意味着传播中单纯法律信息的密度减少,社会角度的观察、情感上的解读会占据相当的比例。在形式上,大众化的法律传播也会比专业化的法律传播更加多元。

(二)整合多种传播形式的优势

人际传播、组织传播和大众传播是传播活动的三大形式,每种形式各有其利弊。人际传播范围窄、效率低,但是信息集中、快速,对受众的认知和行为影响程度大。所以在普法活动中,人际传播可以发挥出攻坚克难的作用。从城乡分众的角度看,在乡村地区可以广泛采用人际传播的形式,送法下乡、乡村法庭,群众家庭走访和法律咨询点的设立都可以使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更加深入人心。从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分野的角度看,人际传播所具有的共情的力量更加适合其承担其传播法治观念的任务。采用点对点对话的方式可以缩短个体受众完成自我传播的周期,更快地完成从认知到行为的转变。从更加长远的角度来说,无论是乡村还是城镇都应当建立起完备的法律服务平台和法治宣传队伍,为法律信息的人际传播提供基础。组织传播有明确的目的性和计划性,因此在普法活动中组织传播特别适合定方向、定内容的系统性法律信息传递。具体而言,在公务员群体中广泛开展宪法、行政法和公务员法的组织培训,在经济领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刑法等法律以及在中小学校和高等院校开展法制教育。

三种传播形式中,大众传播的效率最高,但稳定性和传播效果最难以把控。要充分发挥大众传播媒介的优势就必须先提高对大众传媒者的要求。一方面,应尽快完善传媒业的立法,对大众传媒活动的范围、言论自由的界限和传播责任都作出明确的规定,强调大众媒介的社会责任,避免发生大众媒介侵害个体人权、妨害社会秩序正常运转和违反法律规定等现象。另一方面,由于信息容易在传播过程中逐渐模糊和发生异化,因此大众传媒也应当对自己所传播的内容进行把关。首先,大众传播者作为法律信息传播的源头和重要节点,应努力提升传媒专业素养和法律意识,在传播法律信息前要对信息的来源、准确性进行核实。在对法律信息进行编码的过程中,要准确遣词造句,力求法律信息的精确性,减少异化的可能。在法律信息传播的过程中要时刻关注受众的反映,对信息进行修正或者重新传播。其次,具有公信力的权威媒体应及时引导公众舆论,全面、真实的传递信息。以于欢案件为例,事件在大众媒体上的持续发酵将公众情感推向高潮,民众的关注点开始向辱母情节、背后势力、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转变。此时,《澎湃新闻》《新京报》《中国青年报》《人民日报》等大众传播媒体及时介入,对案件信息做了全面、真实的报道并对事件的法律性质做了分析,在一定程度上向公众传播了有关“正当防卫”和司法审判相关制度的法律信息,又将公众舆论拉回了理性的轨道。最后,大众媒介的普法活动一定要重视意见领袖的作用。所谓意见领袖,是指“在信息传递和人际互动过程中少数具有某种影响力的中介角色者”(6)邵培仁.传播学(第三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332.。相比于远端的传播源头,处于中间地带的意见领袖与普通受众之间的距离较近,具有一种亲近的情感关系,受众更乐意从意见领袖处接收信息。除此之外,意见领袖的作用还在于扩大了信息的传播面。社会中不是每一个人都对法律信息感兴趣,但是只要其所处的社会关系内有意见领袖传播了法律信息,那么这一类人群也会因此和法律信息建立联系。

(三)科学测评法律传播效果

传播行为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在普法活动中强调受众地位、讲究各种传播的技巧和策略都是为了取得良好的法律传播效果,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和实现公民的法律化。科学地测定和评价法律传播效果既是对公众法律知识、思维、意识实际掌握情况的了解,也是对相关传播技巧和策略的检验,更是提升法律传播效果的重要渠道。对专业从事普法活动的人员而言,测定和评价法律传播效果能够使其更加了解受众情况,帮助其改进普法活动,同时也是对其普法活动的肯定。实践中,自说自话式的普法活动总结屡见不鲜,这样的评价文件缺少受众参与,多是对普法活动的自我反省,对于改善法律传播效果作用不大。

测评普法活动的法律传播效果,有先行试验、问卷调查与访问三种形式。先行试验适合在准备实施具体传播策略前使用,通过在小范围内设置对照组、建立模型等方式,观测具体传播策略对受众认知和行为的影响。根据实验的数据和现象推测法律传播效果并以此讨论修改普法方案。采用问卷调查测评法律传播效果的形式具有成本低、周期短、全程性测评的优点。基于统计软件的便利性,问卷调查可以在普法活动开展前、开展中和开展后多次实施,及时采集受众的反馈性意见,促进传播策略的及时调整。具体而言,在调查的内容上可以包括受调查者对某些法律或法律活动的知晓程度,在法制普及中的参与程度,对法律事件的兴趣度,对法律知识的需求程度,还有普法活动展开强度等。在研究标准上,则可以将重心放在普法形式多样性、时间长度、影响强度,以及民众的参与程度、认可程度和普法的投入产出效益比上。但是,在问卷调查的形式中,要特别注意样本数据的规模和多样性。曾有研究者以新版《广告法》实施一年为契机设计了一份调查问卷,研究新版《广告法》的法律传播效果。问卷以新版《广告法》的颁布时间、主要内容、相关案例和了解渠道等为调查内容,从受众知晓度、受众卷入度、受众认可度和受众行动力四个角度对新版《广告法》的法律传播效果进行了研究。美中不足的是,其分析调查的样本基数小,样本之间的差异性不足,比如年龄段、职业和学历层次集中,造成调查问卷的研究成果说服性不足。采用现场访问的方式测定法律传播的效果虽然成本较高,但是其留给被访问者的主动性最大。回答访问者的问题,往往需要调动被访问者的法律知识与法律思维,总的来说可以对法律传播效果进行比较综合的评定。同时,由于现场访问的即时性,研究者的调查结果也会具有较高的可信度。

五、结语

回顾过去三十余年的新中国普法史,我们从简单的“十法一条例”(7)指《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兵役法》《经济合同法》《森林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发展到今天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普法内容的增加;从对领导干部和农民重点普法到“法律六进”,(8)指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这是普法对象的拓宽;从向群众普法到依靠群众,这是普法思维的转变;从法制宣传教育到今天的法治观念培养,这是普法任务的更迭。新时代对普法活动的认识不应停留在“集中式”层面而应当推进普法活动的常态化开展,逐步确立“常态培养+重点补课”的方式,将日常普法和重点普法结合起来。普法活动应重视受众需求、注意受众结构、提高受众参与度、探索建立完善的受众反馈机制。此外,普法活动还需综合运用人际传播、组织传播和大众传播,充分发挥大众媒介的传播优势,扬长避短,以提高国民的法律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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