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社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融合发展研究
2022-11-24张亿钧朱建文秦元芳
张亿钧 朱建文 秦元芳
农民合作社与新型职业农民培养融合发展,对推动农业现代化、产业化、组织化进而助推乡村振兴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可以采用健全培训政策法规体系、创建长效性培训组织机制、完善扶持政策、提高培养机制的有效性、优化师资队伍等策略来推动二者融合发展。
农民合作社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必要性和先天优势
(一)必要性
构建“一主多元”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的必然要求。建立健全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事业的首要环节和核心内容。2013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首次提出,要加快建设以农广校为主体依托、以农业职业院校和科研院所、农技推广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为补充的培训体系,即构建“一主多元”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在当前农民教育培训实践中,“走过场搞形式”、盲目培训、无效培训等现象严重,这与培训体系不完善、合作社的培训优势尚未得到有效发挥不无关系。最了解农民的还是农民自身,农民合作社是农民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成员80%以上是农民,能够真正了解农民需求、自身利益及培训需求。作为新型职业农民“一主多元”教育培训体系中的重要一“元”,农民合作社教育培训的优势长期被忽略,迫切需要得到政府部门和其自身的重视和开发。因此,整合农民合作社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资源,开发农民合作社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平台,开展针对农民合作社、依托农民合作社、服务农民合作社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项目,不但是完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成为切实提高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实效的必然要求。
农民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农民合作社的持续、健康发展需要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社员来提供人才支撑,因此对社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进行教育培训,将社员培养造就成为高素质的新型职业农民,是农民合作社自身发展的必然选择。从整体上看,我国大多数农民合作社存在组织规模较小、内部机制不健全、外部市场竞争力较弱、运行动力不足等问题,面对农业产业化加速和市场竞争加剧的新形势,难以把握瞬息万变的市场动态,因而经营决策片面,合作社发展缓慢。而造成我国农民合作社的这一发展现状的原因,正是因为合作社大部分农民文化素质不高,缺乏具有生产经营、市场营销、统筹协调能力的人才。随着农民合作社规模的持续扩张和民主管理成本的不断增加,加强合作社教育以提升社员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人员综合素质,进而提升农民合作社的生产效率和经营管理水平成为合作社未来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先天优势
目标明确,组织到位,参训率高。农民合作社既是农业生产的具体组织者,又是市场经营的直接参与者,其连接农业生产和市场经营的双重组织特征,既能较为敏锐地捕捉市场动态和需求信息,进而将有关需求信息传导给农民,又能利用其组织优势,领导组织社员引进新品种、学习新技术,提高自身素质。因此,农民合作社相较于一般培训机构,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方面能够根据市场动态和培训需求,既做到培训目标明确,又有侧重点和针对性。此外,农民合作社可以给予参加培训社员一定的培训费用补贴、资金担保以及培训后的技术跟踪指导等,以激发社员参与培训的积极性,提高参训率。
需求导向清,针对性强,实效性高。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过程中,因人制宜地设计和实施科学的培训方案和内容,是保证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效果的关键和重要前提。农民合作社主要依靠当地农业主导产业或优势产业建立,其中80%以上的社员为扎根于农村并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对农民的培训需求,既直接而又深刻地了解。因此,以农民合作社为载体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既能坚持需求导向,针对农民的切实培训需求,合理安排培训时间、设置培训内容,使参与教育培训的农民既愿意听,又能听得懂、学得会,真正做到农民教育培训实际、实用、实效。
培训内容全,培育范围广,素质提升快。新型职业农民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基本细胞和发展现代农业、实现乡村振兴的主力军。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社正处于多产业分布、全产业链发展时期,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必须拓宽培训内容,包括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市场营销实践锻炼、合作创新意识培养以及后续跟踪服务等。因此,农民合作社从文化素质、专业技能、经营管理能力以及现代观念、创新能力、法制意识等方面对广大农民进行全方位培训,是实现新型职业农民综合素质全面提升之必然和应有之义。
培训有资源,师资有队伍,效果有保障。在农民合作组织内部,种植养殖大户、技术能手、专职技术人员以及合作社领办人、农业经纪人等人才既是合作社业务的中流砥柱,又能够为合作社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撑,还是重要的培训师资来源,可以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提供宝贵的培训师资。与此同时,农民合作社还能够为培训提供必要的场地、设备以及资金支持,从而保障培训效果和质量。
农民合作社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制约因素及原因剖析
缺乏长效性组织机制,合作社规范化程度有待提升。农民合作社的规范化程度对合作社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由于农民合作社迅速发展而数量猛增,导致相当一部分合作社徒有虚名、运作不规范,并未开展实质性的经济业务和服务内容,合而不作,成了“空壳社”;一些农民合作社成立动机不纯,仅为获得政府补助资金和优惠政策,变成了有名无实的“挂牌社”;还有一些合作社组建程序不规范、内部管理不完善,社内大小事均由理事长、理事说了算,成为名副其实“一人社”,难以获得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教育培训。因此,提高合作社的规范化程度,在合作社内部建立稳定的培训制度和长效组织机制,是确保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关键。
专业人才短缺,师资力量薄弱,产学研脱节。当前,农民合作社专业人才匮乏,尤其是复合型高层次人才短缺依然是制约合作社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制约其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关键要素。因此,亟需整合资源并建立一支专业而优秀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师资队伍,以缓解农民合作社专业人才匮乏问题,尤其是高层次复合型人才短缺、培训师资薄弱以及产学研合作共赢机制平台的缺失,直接制约了农民合作社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能力,成为构建合作社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平台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
培训供给不足且内容单一,培训满意度不高。新型职业农民作为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基本细胞和发展现代农业的依靠力量,是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现代农业从业者,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不能局限于单纯的技术培训,必须进行全方位的素质培训,如经营管理能力、市场营销策略、农业发展政策、创新创业能力等,单一的培训内容已经难以满足新型农民的多样化培训需求。据调查显示,社员对合作社提供的教育培训总体满意率仅为45.4%,对合作社教育培训不太满意和很不满意的比例则达到了25.6%,因此,合作社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在加大教育培训供给的同时,还应着力丰富教育培训的内容,根据培训对象的需求安排培训内容,提高培训的满意度。
合作社培训资金短缺,培训设施落后。农民合作社的培训资金是否充足直接影响着合作社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能否正常开展,稳定可靠且充足的经费来源是合作社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也是培训质量的必要保证。设备、设施陈旧落后的现实、有限的培训经费等无法满足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需要,不仅难以扩大培训的范围和规模,而且对更高层次和更新科学技术的培训及其效果都难以保证。因此,农民合作社培训资金短缺、培训条件简陋以及培训设施落后陈旧直接限制了合作社有效开展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影响了合作社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质量和效果,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社员及其他农民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积极性。
合作社培训覆盖率较低,利益排他性较强。农民合作社作为社员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负盈亏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以本社社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以维护和发展全体社员的共同利益为根本出发点,非本社社员的利益并不在合作社考虑范围内,因此农民合作社具有典型的利益排他性,在缺乏外部激励的情况下,合作社在为社员以外的农民提供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上必然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合作社的自利倾向必将限制其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范围。因此,农民合作社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范围上必然存在狭隘性,须扩大农民合作社培训的覆盖范围,通过有效的外部激励促使农民合作社超越自身利益和培训对象的局限,在更大范围和更深层次上有效地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
农民合作社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总体思路与精准施策
加快人才培养,驱动融合动力。农民作为农业经营的主力军,其技能和知识水平与耕作的生产力成正相关。合作社发展情况较好、产品销售能力较高时,社员融合的参与度较高;但是当合作社出现经营困境时,一些小农意识较重的社员纷纷退出合作社。合作社要对社员进行培训,提高社员的融合意识和文化素养,尤其年长的社员思想较为保守,不愿与人分享自有资源,要对他们进行长远利益的融合灌输,使其提高对融合的认知程度。同时加大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力度,加速壮大新型职业农民数量,提高新型职业农民的入社比率,让职业农民带动合作社与现代化农业的发展。
健全培训政策法规体系,创建长效性培训组织机制。由于国家尚未出台专门的合作社教育培训相关法律法规,导致农民合作社开展农民相关教育培训、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因此,国家应尽快完善合作社教育培训法律体系,保障合作社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有法可依。首先,确立教育培训在合作社业务中的突出地位。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尚未对合作社开展教育培训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合作社教育培训工作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合作社的教育培训功能也被严重忽视。因此,国家应将教育培训写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通过立法保障合作社教育培训在合作社事业中的突出地位,提高社员的农业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进而提升农业劳动生产率、促进农业增产增收,推动合作社发展壮大以及农业现代化进程。其次,完善合作社参与农民教育培训的工作细则,为合作社教育培训工作提供具体、可操作性的法律指导。通过专门的教育培训条例明确合作社开展教育培训对社员素质提升、合作社健康发展以及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对合作社教育培训的内容、组织形式、经费来源等问题作出细化规定,规范合作社开展教育培训过程中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与义务,以便为提高合作社开展农民教育培训的可操作性提供法律依据和政策指导。
完善扶持政策,鼓励合作社培训高质量发展。首先,完善财政税收、金融信贷、农业保险以及土地流转等农民合作社相关扶持政策,通过政策扶持助力合作社成长壮大,扩大合作社覆盖范围和辐射带动作用。一是尽快制定合作社财政扶持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并通过有效监督和考核机制保障财政扶持政策的落实,逐步拓宽财政资金的扶持范围,大力扶持有潜力的合作社的发展;二是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增强合作社增值税的优惠力度,适当减免社员的个人所得税以及合作社获得捐赠、资助等所产生的所得税,并且出台相应规定对支持合作社发展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以鼓励其支持合作社发展;三是尽快完善合作社金融信贷相关配套政策,充分利用财政支持建立合作社信用风险分担机制和信用担保体系等解决合作社贷款难题。其次,加强对以合作社为载体的教育培训政策扶持。通过教育培训,不但能提高农民社员的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以增强合作社专业化和现代化程度进而实现合作社的长远发展,而且对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业现代化及推动乡村振兴也具有重大的实践价值。因此,政府应建立合作社教育培训激励机制,鼓励合作社积极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并且克服其在培训中的利益排他性。
精准施策,提高培养机制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农民合作社对不同层次人才的需求,建立各部门协同、各行业参与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教育体系,对种植养殖大户、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经营者采取具有针对性的培训方法和培育内容,精准培育,提高培育质量。积极开展面授教育、远程教育、上门服务培训,面授教育主要是面对面的教育,通过文化竞赛等辅助教学手段,集中培训科技、文化、管理、民主和法律制度等,以学习示范和其他方法作为辅助教学方法;远程教育是使用电视及互联网等传播媒体的教学模式,具有跨越时空的功能,对偏远地区农户享受优质教育资源起到较好的推动作用;上门服务培训是针对农民的实际需求和问题,直接到现场指导或服务,以提高培育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培训效率。
系统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师资队伍。人才,不但是农民合作社持续、健康、长远发展的核心资源,也是合作社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作的重要支撑,师资队伍的质量水平对合作社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质量有着直接而关键的影响,因此合作社必须系统地整合自身的教师资源,建立一支具有合作社特色的高素质培训师资队伍。一是系统地整合合作社内部培训资源,并通过学历教育和培训等弥补其可能存在的理论知识不足、内容不系统以及授课技巧欠缺等问题,打造一支既接地气又有水准的合作社培训师资队伍;二是聘请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农技推广部门等机构的资深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打造一支高水平的社外兼职教师队伍,既能为学员提供最新的农业知识和技能、现代化的管理理念,开拓思维视野,又能发挥“传帮带”的作用,通过与社内教师的结对子,提高社内教师的教学质量和综合素质;三是通过有效激励和竞争机制,打造一支留得下、教得好、用得上、对农民有感情的合作社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师资队伍;四是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通过提高培训教师待遇、设立奖金制度以及评选优秀培训教师等激励措施提高培训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使他们能够扎根农村安心从事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