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解读纲要
2022-11-23刘惠宁
刘惠宁
(黑龙江省节能监测中心,哈尔滨 150001)
0 引 言
解读前首先规范性了解关于能源、节能等概念,有利于深刻领会节能法的内涵和意义。
1 关于能源
能源的定义:能源是指自然界中可以释放出某种形式的能量的自然资源,可以直接或转换为人类生产与生活提供能量与动力;是人类生存和文明发展的最重要的物质资源。
1.1 能源的来源
(1)来自于太阳的能源:太阳辐射能(目前人类所适用的能源绝大部分来源于太阳能,光合作用,化石燃料能源(煤炭、石油、天然气、可燃冰)、生物质能源、风能、水能、海洋波浪能/温差能)。
(2)来自于地球本身蕴藏的能源:地热能,核能——核裂变与核聚变(强核力、弱核力)。
(3)来自于地球与其它星球相互作用的能源:引力能(潮汐能)——万有引力。
1.2 能源的种类
(1)柴草、秸杆、木材、沼气、木炭,垃圾等这些能源统称为生物能源。
(2)煤炭、石油、天然气以及由它们加工而成的许多产品,如焦炭、汽油、煤油、液化石油气统称为化石燃料能源或矿物燃料能源。它是当前人类社会主体能源。
(3)太阳辐射能、风能、海洋能、潮汐能、地热能和核能等很有开发利用价值,目前由于经济、技术等方面原因,多数仍处在研究和开发利用初期,称之为新能源。
2 关于节能
2.1 国家层面对节能的定义
“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2.2 行业对节能的定义
在满足相同需求或达到相同生产条件下使能源消耗减少(即节能),能源消耗的减少量即为节能量。
2.3 延伸说明
日常生活中所说的节能并不是说少用能源或不用能源,而是在目前技术可行的前提下做到善用能源,巧用能源,充分发挥所用能源的一切价值,减少不必要的浪费,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
2.4 系统节能
节能工作必须从能源生产、加工、转换、输送、储存、供应,一直到终端使用等所有的环节加以重视,对能源的使用做到综合评价、合理布局、按质用能、综合利用、梯级用能,在符合环保要求并具有经济效益的前提下高效利用好能源。
3 节约能源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于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先后于2008年、2016年、2018年进行了3次修订。共包括总则、节能管理、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节能技术进步、激励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7章内容,87条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则
共10条,分别对立法目的、能源和节能的含义、节能在国家政策和能源发展战略中的地位、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国家实行节能环保产业政策和对政府节能工作的基本要求、推进节能技术进步和加强节能宣传教育、社会监督、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职责等作了规定。
重点: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第二章 节能管理
共13条。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节能标准的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能源效率标示管理制度、节能产品认证制度、能源统计制度;以及国家鼓励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鼓励行业协会在节能方面发挥作用等作了规定。
重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本章包括一般规定、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6节共32条。
第二节 工业节能。本节5条。工业是我国能源消耗最大的产业,其能源消费量约占全国能源消费总量的70%左右。依法做好工业领域能源的合理使用与节约工作,是节能工作的重点,对于实现节能总体目标和任务具有重要作用。本节从能源资源优化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制定重点耗能行业的节能技术政策、采用高效节能设备和技术、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机组等方面,对工业节能作了规定。
第三节 建筑节能。本节7条。重点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建筑项目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就所售房屋节能信息的告知义务,公共建筑室内温控制度、城市节约用电、鼓励使用新型节能建筑材料和设备等作了规定。
第四节 交通运输节能。本节6条。对交通运输节能的监督管理部门、节能规划的制定、建设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强交通运输组织管理、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交通运输工具和清洁燃料、石油替代燃料以及交通营运车船燃料消耗管理等作了规定。
第五节 公共机构节能。本节5条。对公共机构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实施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加强单位用能系统管理和能源审计工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设备等作了规定。
第六节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本节4条。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界定、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的报告和审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岗位的设立、能源负责人的职责及其培训等作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义务,强化了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重点:推进重点领域节能,其中工业节能仍然是重点领域节能工作的重点;抓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共4条。对国家推动节能技术进步的各项措施,包括发布节能技术政策大纲,把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制定、调整并公布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推广目录,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项目、重点节能工程,加强农业和农村节能工作等,作了具体规定。
重点: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在节能技术进步方面的推动引领作用,强化了国家在节能技术进步方面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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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激励措施
共8条。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和省级政府财政应当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工作;对列入推广名录的节能技术和产品,实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通过财政补贴支持节能产品的推广和使用;实行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的税收政策,健全能源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运用税收等政策,鼓励先进节能技术、设备的进口,控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通过政府采购政策促进节能;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推动和引导社会有关方面加大对节能的资金投入;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表彰和奖励对节能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重点:各级政府应当采用综合金融手段,鼓励扶持节能重点工程项目,积极宣传推介节能先进技术,加快推动节能环保产业高质量、规模化发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共19条。对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在项目审批、生产、进口、销售、设备配备使用、能源数据填报、咨询评审服务等方面违反节能法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处罚标准和实施处罚主体作了规定。本章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重点:节约能源法与其他法律一样,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颁布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节约能源法的地位和作用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明确了节能在我国国家政策和能源发展战略中的重要地位。制定节约能源法是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同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促进能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产业的发展,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是从宏观上、系统上减少能源消耗的根本举措。可在社会生产、建设、流通、消费的各个领域,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各种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