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伦理”“道德”的范畴区分与意义辨析
——基于实用主义和自然主义视角
2022-11-23徐陶
徐陶
(中南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价值”“伦理”“道德”是价值哲学、伦理学和道德哲学中的基本范畴,对于这三个范畴之间的关系,学界存在争议。在“伦理”和“道德”的关系上,一些学者认为“伦理”与“道德”是相通的,甚至可以替换使用。例如罗国杰先生认为,“‘伦理’和‘道德’这两个概念,在一定的词源涵义上,可以视为同义异词,指的是社会道德现象。”[1](2)何怀宏先生认为,“一般说来,‘道德’与‘伦理’大多数情况下都是被用作同义词的。它们有微殊而无迥异。”[2](15)很多学者认为,“伦理”和“道德”可以不加区分或直接统称为“伦理道德”,并且以二者为研究对象的伦理学和道德哲学也可以不加区分。然而,我们可以从直觉上明显察觉到“伦理”和“道德”之间以及“伦理学”和“道德哲学”之间的范畴差异。例如我们可以说“自然伦理学”“环境伦理学”,但却觉得“自然道德哲学”“环境道德哲学”的说法不妥;反之,我们可以说“道德心理学”,但却觉得“伦理心理学”的说法不妥。同样很明显的是,价值哲学、伦理学、道德哲学这三门学科也存在研究对象和研究方式的差异。因此,有很多学者试图从不同视角来阐明三者之间的范畴区别。国内外学者关于此问题的代表性观点,是基于不同的理论依据的。本文拟从实用主义和自然主义视角提供理解这三者之间关系的一种新视角,以此促进我们对价值哲学、伦理学和道德哲学各自的研究题材和研究方法的反思和理解。
一、“伦理”“道德”“价值”范畴间关系的代表性观点
关于“价值”“伦理”“道德”这三个范畴之间的关系,很多哲学家和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且他们对“伦理”和“道德”的定义都不尽相同,这使得人们对于三者关系的理解陷入困惑。本文在此择取其中一些代表性的观点。
在伦理与道德的关系方面,国内外学界存在以下一些代表性观点:
第一,道德涉及主观和内在维度,而伦理涉及客观和外在维度。黑格尔认为,道德是主观的法,而伦理则是其客观实现,“这里我们就有了主观意志的法,以与世界法及理念的法(虽然仅仅自在地存在的理念)相对待。这就是道德的领域。……作为实体的自由不仅作为主观意志而且也作为现实性和必然性而实存;这就是在它绝对而普遍的实存中的理念,也就是伦理”[3]。朱贻庭教授认为,伦理是指“一种人与人的关系及其秩序”,而道德、德性属于“伦理”中角色个体的内在精神。伦理主要是一种外在的、客观的社会关系,而道德是处于这种社会关系中的个体的内在精神、内在德性或内在品格[4]。
第二,道德涉及个体维度,而伦理涉及社会维度。高云教授认为,伦理侧重于客观的社会关系层面,而道德侧重于个体层面,即个体将社会关系内化为德性[5]。李建华教授认为,伦理和社会处境紧密相关,他提倡“在新时代构建一种适应社会全面转型发展的伦理大思路”[6]。
综合以上两种观点,则伦理是客观的、外在的、社会的、理性化的,而道德是主观的、内在的、个体的、自觉的。持此观点的学者有的还基于古典文献来进行辩护。如解“伦理”一词,引《说文》“伦,从人,辈也,明理也;理,犹分也”和《孟子·滕公文上》“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来论证。据此认为,“伦理”本指社会关系或者社会秩序。解“道德”一词,则引《管子·心术上》“道者,德也”为证。道德是对于天道的顺应,因此“道德”引申为个体对于普遍伦理规则的接受和内化。但笔者认为,这种诉诸古典文献来界定范畴意义的做法,并不具有充分的正当性:其一,古语会随着文化的演进而丧失原来的意义或改变原来的意义。其二,我们采用古汉语来翻译西方术语,那么词源基准是古汉语还是古西语是值得商榷的。其三,如果将伦理视为客观和外在的社会规则,而将道德视为个体对于伦理的内化,这有些片面,因为伦理也涉及主观的伦理观,而道德也涉及客观的道德规则。
第三,伦理相关于美好生活,而道德相关于现实的义务或德性。美国伦理学家德沃金认为,伦理所关注的是“我们该如何生活”“如何生活得更好”以及“生命的意义和价值”,其中尊严和自尊是生活得好的必要条件,而道德所关注的是人与人之间的责任和义务[7]。德沃金试图从伦理来推出道德,从而实现两者的统一。德沃金的观点与亚里斯多德的类似。亚里斯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开篇便以“善”为首要的伦理范畴或伦理关注,最高的善是幸福,而幸福则是“生活得好”,为了实现幸福我们必须使行为符合德性,而“道德德性则通过习惯养成”[8]。张容南教授认为,“在当代西方道德哲学的理解中,道德规定了我们应该如何对待他人,伦理处理的问题则是我们应该如何生活”[9]。根据这种立场,伦理是一个更为宽泛的范畴,它涉及生活或生命的意义、价值和幸福,而道德主要涉及人与人之间现实的责任、义务或德性。
第四,伦理包含道德或者道德包含伦理。王冬桦教授认为,道德包含伦理,伦理是指规则和道理,而道德是指人格修养(个人道德)和行为规范(社会道德),伦理的外延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道德的外延除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外,还指“人与自我”和“人与自然”之间的相互关系[10]。尧新瑜教授认为,伦理包含道德,“伦理”是伦理学中的一级概念,而“道德”则是“伦理”概念下的二级概念;“伦理”概念适用于抽象、理性、规则、公共意志等理论范畴,而“道德”概念适用于具体、情性、行动、个人修养等实践范畴[11]。美国伦理学家威廉姆斯认为,伦理包含道德,因为道德涉及责任,而伦理则不限于此[12]。
第五,伦理以道德为研究对象。尧新瑜教授认为,“伦理”与“道德”是人进行道德选择或道德判断时两种不同的状态,“道德”处于初级的实践状态,而“伦理”处于高级的理论状态,是对道德的研究。具体来说,“道德”表示选择的行动规则,而“伦理”则是对这些选择的系统研究[11]。程炼教授认为:“伦理学有自己的研究对象——被称为道德的人类现象。”[13]根据这种立场,伦理或伦理学是一种对道德实践或者道德现象进行研究的理论形态。
以上观点所涉及的是伦理和道德的关系,而在价值同伦理、道德的关系问题上,同样存在争议。杨国荣先生认为,价值所涉及的是普遍的“好”,涉及对人和物的评价,当我们将评价的对象从物转向人时,一般意义上的“好”便开始与道德上的善相关联[14]。他还认为,价值论构成了伦理学或道德哲学的元理论(meta-theory)。他引用摩尔的观点来做辩护,摩尔在《伦理学原理》中将善恶的价值问题看作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并以此出发来论述道德哲学的问题[14]。
综上所述,国内外学者基于不同的理论资源(如黑格尔的德国古典哲学、词源学、亚里斯多德的伦理学、摩尔的元伦理学等),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但这些立场之间具有一定程度的范式不兼容性,导致了对此问题的理解依然困难重重。
二、实用主义和自然主义视域中的“价值”和“伦理”范畴
传统哲学认为价值的根源在于天道、神等超自然存在,从而赋予某些价值以超验性或神圣性,但是现代哲学却拒斥这种超自然或超验的存在。在实用主义和自然主义视域中,价值的根源在于自然演化所产生的人类的评价性智能。不同于动物的本能,人类智能是人用以适应和改造自然的一种高级智能,其短期目标是为了解决各种生存问题,其长远目标是为了维系共同体或种群的生存和发展。人类智能的第一个基本功能是理解和表征能力(表征机制),能够以“观念−意义”的方式来表征世界,并且把握现象之间的恒常联系。但人类并不是纯粹的笛卡尔式沉思者,而是处于生存实践中的行动者,因此人类智能的第二个基本功能是行动抉择能力(策略机制)。人必须在各种可能的行为方式中做出抉择,选择趋于最优的行动方式。为了更好地进行决策并实现特定的目标,人类智能的第三种基本功能是评价能力(评价机制),即根据生存需要和目的性意图来评价对象或者事物,从而为行动决策提供指引。
在实用主义和自然主义看来,人类智能的这种评价能力就是价值的起源。“value”一词的意义是“价值”(名词)和“评价”(动词),后者的名词化则是“valuation”(“评价”或“评估价值”),由此可以看到“价值”和“评价”之间的内在联系。杜威在《评价理论》中详细论述了价值与评价活动的内在关联,并强调了评价的普遍性,“所有的行为举止,只要不是盲目地仅凭情感冲动行事或只是机械地例行公事的话,似乎都包含评价”[15]。他在《经验与自然》中指出:“每一个理性评价也就是对这个具有直接价值的事物所进行的评判和判断。任何关于价值的理论必定进入评判的领域之中。……评判是鉴别性的判断、审慎的评价。”[16]美国社会学家安德鲁·塞耶认为,人类对于世界有一种评价关系,人是一种评价性的存在者(evaluative beings),“我们是伦理的人,不是因为我们总是伦理地行动,而是因为随着我们的成长,我们开始根据一些‘何为好、何为合意’的观念来评价行为”[17]。因此,价值涉及对人和物的评价[17]。《斯坦福哲学百科词典》解释“价值”一词说,“价值论”是一个包罗万象的标签,用于涵盖道德哲学、社会和政治哲学、美学,不管用于什么领域,它都包含“评价性”的特征,“价值论”涉及“什么是好”的评价判断。本文认为,当人们对某些事物进行了评价并形成共识之后,价值似乎便成为附着于事物之上或者事物本身所具有的内在属性。因此,说一个事物具有某种价值,其实是表达了人对于这个事物的某种评价,而这种评价性观点就是我们所谓的价值观。
模仿人类智能而构建的人工神经网络可以很好地说明人类智能的特征,例如阿尔法围棋所采用的人工神经网络拥有策略网络(policy network)和价值网络(value network)——对应人类智能的策略机制和评价机制。人工智能的这种价值网络,是用一个精确的“价值参数”来评估当前局势的成功概率,而人类智能的评价机制则是在特定情境下,评价某个事物或者某项行为对于预设目标的实现程度。对于人类而言,最基本的价值评价标准是个人或种群的生存与发展。不过随着人类生存能力的提高,生存问题成为一个底层问题,而表层则涌现出方方面面的问题,并且采取了多样化的价值评价标准,例如,在考古方面可以评价一个器物是否具有文物价值,在艺术方面可以评价一个作品是否具有审美价值,在商业方面可以评价一个技术是否具有商业价值。
在价值的主观性和客观性方面,实用主义主张,价值的本源是人类的评价活动,当这种评价活动完成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社会化和普遍化之后,价值就转变为一个名词;同时主观性的价值评价转变为附着于被评价对象之上的某种客观属性。当这种评价活动隐而不显,或者价值观进行代际传承时,价值属性就成为该对象的内在价值。例如,我们说人的生命和尊严具有内在价值,但究其根源,在于人在特定情境下把维持生命和尊严作为最高的评价标准和价值观;而在战争情境中,某些人的价值观则是杀敌卫国。在价值的个体维度和社会维度方面,实用主义主张,人总是社会性的存在者,群体性的价值评价方式总是影响个人的价值评价方式,但由于个人生活处境的不同,有时会形成与群体价值观不同的个人价值观。同时,在不同时代、不同社会或同一个社会的不同群体之间也会产生价值观的分歧。
人类的价值评价虽然涉及方方面面,但其中包含两种最基本的类型:一是涉及“好坏、善恶”的伦理判断;二是涉及“美丑”的审美判断。因此,价值也分为伦理价值和审美价值。“伦理”的本义就是一种特殊的价值评价活动,即用“善恶、好坏”这样的词语对人的生活及行为进行评价的活动。伦理的第一个必要条件是与人的生活及其行为相关,例如评价一块矿石是好的,就属于价值领域而不属于伦理领域。伦理的第二个必要条件是与善恶、好坏评价相关,例如评价一个人的生活方式是充满诗意的,就属于审美领域而不属于伦理领域。但如果评价一个人的生活方式是善的,或者探讨什么是“好的生活”,或者判断一个人的特定行为是恶的,就属于伦理领域。当这种评价活动完成,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社会化和共识化之后,“善恶、好坏”就转变为人的生活及行为所具有的客观伦理性质。伦理评价也可以普遍化为一个民族或国家的伦理观念,作为某种历史性、客观性的伦理精神而延续,例如中华民族的伦理精神。
基于对“伦理”范畴的这种理解,我们也能更好地理解“伦理学”学科。其一,认为伦理学是对善恶进行抽象的概念分析,如摩尔采用元伦理学的方法对“善”进行概念分析;其二,认为伦理学探讨“人类生活的善或好”,如德沃金认为伦理学关注“生活得更好”;其三,美德伦理学探讨为了获得好的生活人们该具有哪些好的品格;其四,利己主义伦理学、功利主义伦理学、快乐主义伦理学、直觉主义伦理学探讨了善恶评价的标准和依据;其五,规范伦理学和义务论伦理学把伦理与“应当”或“义务”结合起来进行论述;其六,应用伦理学对于新的技术和社会现象对人类生活的影响进行善恶评价。
基于以上对于“价值”和“伦理”范畴的解析,本文将对传统伦理学中“事实−价值、是−应当”的问题进行重释。根据前文的论述,人类智能具有三种基本类型:其一,人类对于事物的表征和理解是认知判断。例如,“这种果实是有毒的”,即传统伦理学所说的“事实”或“实然”维度。其二,人类对于事物或对象的评价是价值判断。例如,“这种果实对我是不好的”,即价值维度。其三,人类选择如何去行动是策略判断。例如,“我不应该吃这种果实”,即传统伦理学所说的“应当”或者“应然”维度。这三个维度之间具有内在关联。首先,人的认知活动为人的评价活动和行动决策提供了前提。例如,“这种果实是有毒的”决定了“这种果实对我是不好的”。其次,人类总是优先认知并且评价那些具有行动紧迫性的事物,从而更好地对行动决策提供指引。最后,人们在做出价值评价时,往往会导向“应当”和“不应当”的行动决策。例如,“这种果实对我是不好的”会导向“我不应该吃这个果实”。传统伦理学把“价值”和“应当”等同,提出“事实—价值”二分法,而本文主张“事实—价值—应当(决策)”三分法,因为“价值评价”和“应当(决策)”并不是严格同一的。我们可以设想一个人仅仅做出价值评价而丝毫不想付诸行动,如“我认为吸烟不好,但我并不认为我应该戒烟”;也可以设想一个人单纯服从他人指令而行动,却没有经过审慎的价值评价,如“我应当这么做,但我并没有考虑这是不是好的”。西季威克在《伦理学方法》中指出,当我们把行为判断为善时,并没有清楚表明我们应当去选择这种善[18]。作为价值评价的“善”与作为行动抉择的“应当”,并不是严格同一的,尽管两者在实践中通常是紧密联系的。
三、实用主义和自然主义视域中的“道德”范畴
以杜威为代表的实用主义者认为,人类本质上是社会性或群体性的存在者,而社会的正常运作需要有调节社会成员行为的准则和规范,否则社会将陷入霍布斯式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之中”,从而走向混乱和毁灭。通过人类学对于原始社会的考察可知,任何原始社会都必须有一些宗教禁忌或者社会规范来维持该社会的运作,它们是道德规范的雏形。《斯坦福哲学百科词典》在定义“道德”时说,“道德”可以描述性地指“社会或群体提出的或个人因其自身行为而接受的某些行为准则”,或规范地指“在特定条件下所有理性人都会提出的行为准则”。本文认为,道德是特定共同体在生存和发展中自发形成或主动构建的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道德哲学是对于道德规范或者行为准则的反思和研究。
根据自然主义的立场,作为行为规范的道德是从前人类的动物行为规则演化而来的。绝大多数的动物采取集群式的生活方式,它们聚集在一起生活,必然形成规范个体行为的种群规则,否则该种群将陷入混乱状态。在动物层面,行为规则以动物本能的方式呈现。例如,黑猩猩种群的行为规范是由漫长进化所形成的、符合其生理特点和环境条件的最适合其种群生存的“行为规范”。进入人类社会之后,早期人类的行为规范很大程度上仍然受到动物本能以及生存条件的双重决定。例如,在母系氏族等类型的原始社会中,已经形成了婚配、丧葬、财产、宗教等多方面的行为规范。这些行为规范的强制性通过长辈对于后代的教导、训诫及管理机构的惩罚机制而得到保证。
当人类进入更高级的文明社会之后,人类的行为规范并不完全取决于动物本能和外界环境,而是具有一定的主动性。美国伦理学家麦金太尔认为道德规则的根据分别是:习俗、宗教、基于生活需要而主动构建行为规则[19]。第一,在人类社会早期,宗教图腾、禁忌和仪式在规范社群成员的行为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之后,原始宗教转化为各种宗教教派,规定了教徒应该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例如,基督教的“十诫”和佛教的“五戒”,其中一部分戒律转变为或者影响到普罗大众的道德规范。第二,自发形成的生活方式、生活习惯、生活习俗也起到了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作用,其中一些习俗转变为道德规范。实际上,“道德”一词的词源是拉丁语“mores”,表示风俗和习惯,这也暗示着习俗是道德规范的主要来源。道德的强制力和约束力处于习俗和法律之间,当习俗具有一定的强制力时,就成为道德规范,当习俗进一步具有法律强制力时,就成为一种习惯法,即国家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习惯。习俗源于人类社会的自然演化历程,并且在人类生存实践中成型和发展。人们在过去对于这些道德习俗的起源无法理解,于是赋予它们以某种形而上的意义,例如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天不变,道亦不变”观念。第三,随着人类理性能力的崛起,人们开始反思这种自然形成的行为规范,并在特定的现实条件下,主动制订道德规则来规范社群成员的行为,例如当前小学课本《道德与法治》中列举的“大家排好队”“我们不可乱扔东西”“我们小声点”等道德规范。
作为社会准则或行为规范的道德通常是隐默的,其中混杂了宗教、习俗和主动构建的社会规范。这使得一个社会的道德规范总是充满了差异和变量,以至于我们很难明确规定一套道德目录。道德处于很微妙的境地,一方面它对于维系社会的和谐有序至关重要,另一方面又缺乏法律式的强制力,一般只能通过儿童时期的道德内化、主流媒体的道德宣讲、社会舆论的道德劝诫来保证。另外,由于社会环境的变化以及个人生活处境的不同,如果通行的道德规范不适用于新的行为方式,就容易出现社会学所谓的“失范”现象,即社会成员的行为缺乏明确的社会规范约束,如曾经在对待同性恋问题上的长久道德纷争。
道德对于人类社会的生存与发展具有客观必要性,在理想状态下一个社会应该形成共识性的道德,该社会才能更加和谐有序。在传统社会中,这种客观必要性常常以宗教或信仰的方式来获得其合法性。随着人类文明的进一步发展和宗教信仰的崩塌,尼采发出“上帝死了”的宣告,道德规范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变成了一片荒芜之地。人们开始为道德寻找新的根基,寻找到的第一个道德根基是古希腊的自然法或宇宙理性,它主张道德法则就像科学定律一样具有客观实在性。这种道德客观主义在捍卫道德客观必然性的同时却忽视了道德的文化性和人为构建性。宇宙理性或自然法则更多地适用于动物世界,在那里自然选择决定了动物的行为,但人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主动构建行为规范,而不再是受到盲目的、冰冷的自然法则的支配。寻找到的第二个道德根基是道德良知或者道德良心,这是一种主观主义的道德观,它虽然看到了主体的道德意识对于促进主体主动遵守道德规范具有关键作用,但却忽视了道德的强制性和客观性。例如,一个人如果不遵守主流的道德规范,那么他可能受到广泛的道德谴责而“社会性死亡”,有的人正是畏惧这种道德谴责而被动服从道德规范,但并不具有真正的道德良知。寻找到的第三个道德根基是道德情感。这是一种休谟和亚当·斯密式的情感主义的道德观,这种道德观看到了道德情感对于遵守道德规范的重要作用。例如,爱国情感对于报效祖国之道德规范、亲情对于尊老爱幼之道德规范、同情心对于构建道德规范的必要作用,但也忽视了道德的强制性和客观性。
道德是调节人际行为的规范和准则,并逐渐内化为社群成员的主观的、自觉或不自觉的道德意识、道德良知、道德直觉,并且以道德情感的方式来辅助实施。个体在社会生活中自发形成的道德思维、在道德学习中内化的道德理念、在儿童时期养成的道德观念,对于道德的运作起到了特别重要的作用。即便如此,我们仍然不能把它们视为道德的本质,因其仅仅试图从人的内心世界来寻求道德本质。正如马克思所批评的那样:“在社会生存条件上,耸立着由各种不同的、表现独特的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人生观构成的整个上层建筑。……通过传统和教育承受了这些情感和观点的个人,会以为这些情感和观点就是他的行为的真实动机和出发点。”[20]
道德的原初含义是共同体的社会规范或行为准则,它一方面和共同体成员的主观性相关,表现为内在的道德意识、道德慎思、道德直觉、道德良知、道德情感、道德德性;另一方面它又与共同体的社会规则相关,表现为传统的道德习俗、官方宣传的道德体系、主流媒体宣讲的道德理念,并且通过道德舆论、道德奖惩的方式来落实。由于人类是有限理性而非纯粹理性的生物,所以我们今天一方面仍然根据传统宗教、习俗来保证和维护我们的道德规范,并珍视道德良知、道德直觉和道德情感的作用;另一方面也主动通过道德慎思和道德意识来反思我们的道德习俗,并通过实践理性来构建符合当下语境的道德规范。从社会长远发展来看,第一个趋势是人类从被动和盲目逐渐过渡到主动探究和构建道德规范。第二个趋势是从道德逐渐过渡到法律法规,即法律会逐渐接管原本由道德所管辖的行为领域。在西方很多传统道德规范已经转变为法律,例如在美国,“车上给老弱病残让座;不能占用残疾人士的专用停车位;私家车避让救护车、消防车和校车;没有红绿灯的交叉路口如何让行”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未来社会生活能否全部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乃至消除道德,尚未可知。
四、价值、伦理与道德的关系新析
本文认为,价值涉及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不仅涉及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活动或者满足生活需要的具体事物,也涉及知识、科技、艺术、文化、道德、政治等社会因素。我们在任何领域都在进行智能性的评价活动,采用了诸如“经济价值、使用价值、艺术价值”等范畴,这说明了价值评价之于人类生活的普遍性。其中,涉及“好坏”的评价是最为普遍的价值判断。如儿童最先学会的价值判断就是“某物是好的或不好的,某人是好人或坏人”。伦理是一种特殊的价值,即对人的生活及行为进行“善恶、好坏”的评价。例如,对于面前的树木,有人认为很美,有人认为是上好的木材,有人认为很值钱,这就属于价值领域而不属于伦理领域;对于青年在面对激烈竞争时的“躺平”现象,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有人认为是不好的,有人认为是好的,这就属于伦理领域而不属于道德领域。对于一个“躺平”的富二代,我们很难说他的“躺平”选择是违背道德规范或者不道德的,但我们可以在伦理意义上评价这种生活方式不利于人的生命价值和意义的提升与完善,因而是不好的。
伦理学是对伦理领域诸多问题的哲学反思。由于伦理领域涉及多方面的维度,因此伦理学也衍生出相应的分支。例如,关于改造自然或者处理自然环境的人类活动,有的人主张最大限度地利用自然是好的,有的人主张敬畏自然是好的,对这个伦理领域的反思则产生了自然伦理学或者环境伦理学。同理,对科技研究活动进行善恶评价和反思,就产生了科技伦理学;对医学研究活动进行善恶评价和反思,就产生了医学伦理学。对各种新的社会活动进行善恶评价和反思,就产生了应用伦理学。诸如此类,它们都不适合用“道德哲学”的概念来指称,如“自然道德哲学”“环境道德哲学”“应用道德哲学”等。
伦理与道德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其一,伦理是对人的生活及其行为进行的“善恶、好坏”的评价,而道德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规范,在对道德规范进行伦理评价时,伦理就和道德产生了内在联系。伦理学和道德哲学的研究内容经常有交叉和重叠,甚至很多时候是融为一体的。大部分的伦理学著作所讨论的也主要是道德问题,如麦金太尔的《伦理学简史》。又比如,亚里斯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阐述的德性理论,虽然涉及行为习惯或德性,但却是从“什么样的品德才能通向好的生活即幸福”的伦理关照出发的,因此它既是道德哲学又是伦理学。究其原因,人是社会性动物,人在生活和行动时往往会涉及行为的人际规范问题,因此在对人的生活及其行动进行伦理评价时,通常会导向对作为行为规范之道德的伦理考量。
其二,如果人们对特定道德规范产生正面的伦理评价,那么就更容易促进这个道德规范被内化为道德意识或道德良知,这使得伦理观念和道德观念紧密交织、互相强化。如一个人受到儒家伦理观念的影响,会认为儒家礼制是好的,进而自觉地按照儒家道德规范行动;而一个人受到西方伦理观念的影响,会认为儒家礼制是不好的,那么他就不会培养起儒家道德意识,即使他可能会被动地遵循儒家道德规范。反过来,人们已有的道德直觉、道德意识、道德良知可以影响个体对于道德规范的伦理评价,如从小生活在儒家道德规范之中的人会认为“孝道”是好的,而从小生活在西方道德规范中的人会认为“孝道”是不好的,进而影响人对于美好生活的理解。
其三,伦理和道德具有一定的逻辑关联。如果特定的行为方式被“评价”为是好的,那么通常就意味着我们“应当”去这样做,而“应当”则通向作为行为规范的道德。正如杨国荣先生指出,“在中国传统伦理学中,规范系统总是逻辑地以价值的认定为根据;事实上,作为价值认定具体体现的价值原则,往往同时也构成了行为的范导原则”[14]。德国伦理学家马库斯·杜威尔也进行了同样的论证:生命伦理学的产生原因是对生物技术和医学技术对人类生活的作用和影响进行评判,并为行为决策提供参考,当生命伦理学基于评价而提出了一些规范性的主张(即具体的行为规范)时,便和道德哲学产生了关系[21]。反过来,道德规范也蕴含着“应当”和评价为好,当我们说应当采取某种道德规范时,往往蕴含着我们认为这种行为是善的,因此善也是道德领域的重要概念,在实践中道德往往很难脱离伦理。不过需要指出的是,“伦理、应当、道德”这三者很多时候并不是直接联系的,因为个人的伦理评价很多时候并不是直接导向普遍的道德规范,而只有社会性和普遍性的伦理评价才能导向社会整体的“应当”,从而导向道德规范。
尽管在大多数时候伦理和道德在实践中是紧密联系的,但我们仍然可以从理论层次反思二者的细微差别。
第一,伦理的本质是对于人的生活与行为的善恶评价,而道德的本质是行为的规范(尽管会导向内在的道德意识和外在的道德约束),二者其实处于不同维度。一本纯粹研究善恶评价的伦理学著作,可以不涉及道德问题或行为规范,如摩尔的《伦理学原理》主要论述了与善恶、美丑这些价值判断相关的问题,仅仅在“与行动有关的伦理学”的那一章中才涉及行为规则。反过来,一本从人类学、脑科学或生物学等视角来考察道德规范的研究著作,可以采取客观中立的描述方法,而不涉及价值评价的伦理视角,如迈克尔·托马塞洛的《人类道德自然史》等。在当代,从价值中立的视角运用实证科学去研究道德规范的著述越来越多。
第二,伦理比道德更为广泛。①由于好坏和善恶之评价几乎涉及人类生活和行为的方方面面,甚至对于人类生活本身的整体评价也是伦理问题,即关注人生的意义、何谓好的生活或幸福生活——这就是为什么亚里斯多德和当代某些西方伦理学家认为伦理关注“什么是好的生活”的原因。而道德不管人们对其进行了何种阐发,最终的落脚点总是人际之间的行为规范。西季威克指出,伦理学是关于“人的终极善的研究”,而关注于义务或正当行为的一般规则,就被称为道德法令[22]。②伦理包含我们对于事物(而非限于人)的行为的善恶评价,这就解释了为什么我们在直觉上会认为“自然伦理学”“环境伦理学”“生态伦理学”“生命伦理学”的提法更为妥当,而非“自然道德哲学”“环境道德哲学”“生态道德哲学”“生命道德哲学”,因为这些领域聚焦于人对自然、环境、生命所采取的不同行为及其伦理评价,而不是聚焦于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规范。③对于个体行为而非人际行为规范的善恶评价,主要属于伦理领域而非道德领域。如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一个人的自残或自杀行为就属于伦理领域而非道德领域。同样,一个人勤奋赚钱还是懒散度日,如果仅就一个人的生活意义和生活价值而言,这是一个伦理问题,但如果涉及照顾家庭的责任,这时勤奋或懒散就转化为一个道德问题,因为它涉及“家庭成员有义务互相照顾”这个社会规范。
第三,伦理学可以对道德现象或者道德规范进行评价与反思,而道德哲学也可以对道德现象或者道德规范进行哲学研究,但两者的研究旨趣仍然具有微妙区别。伦理学对于道德规范的研究主要涉及道德规范的价值评价,而道德哲学则是对于道德的本质、起源、条件、道德意识与道德观念等的哲学研究。例如,如果用心理学来研究道德的心理机制,即研究道德规范如何内化为人的道德意识,研究人们在遵循道德规范时的心理活动,但并不涉及对于特定道德规范的价值评价,那么这就属于“道德心理学”,而不能称为“伦理心理学”。又比如,如果我们用历史方法来考察不同时期的道德规范及其发展脉络,那么这就属于“道德谱系学”,而不能称为“伦理谱系学”。
第四,社群成员由于受到道德教化会产生对于特定道德规则的内心认同,有时表现为理性的原则,如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和《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所提出的作为实践理性之先天原则的道德律令;有时表现为一种道德认同、道德直觉和道德良知,如孟子提出的“四端”;有时表现为一种自觉和主动的道德慎思和道德意识,如杜威提出的“道德探究”理论;有时表现为遵循或者违背道德规范时伴随的情感反应,如休谟在《人性论》和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所阐述的道德情感。这些研究,都属于道德哲学研究而不是伦理学研究。
五、结语
对本文观点的三个可能质疑是:其一,把“伦理”定义为对于人类生活及行为的善恶好坏的评价,这是否有悖于伦理是人伦道德之理、伦理学是研究道德现象的通行观点?本文的回应是:伦理包括但不限于对于人伦道德的评价,因此这种定义非但不会削弱通行观点,反而将伦理扩展到个人幸福、美好生活等非道德的领域。其二,如果道德规范内在包含价值评价,那么道德和伦理将不可分离或完全融合。本文的回应是:伦理涉及善恶,道德规范涉及应当,善恶和应当虽然是普遍关联的,但并非严格同一。西季威克认为善和应当并无内在关联,康德认为应当优先于善。其三,“伦理”在古汉语中的词源意义是人伦之理,这正是道德规范之义,因此伦理和道德不应加以区分。本文的回应是:伦理一词译自西语,理应追溯西语的词源而非“以中格西”;亚里斯多德最先采用“伦理学”的术语,并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以“善”为首要伦理范畴。综上所述,本文采用实用主义和自然主义视角为我们理解“价值”“伦理”“道德”之关系提供一种新的进路,但并非否定国内外学者的其他进路,而是从不同视角来共同揭示这些范畴的定义和内涵。同时,我们必须承认,人类语言具有模糊性和惯例性,因此本文所进行的范畴辨析并不是试图改变现实的术语使用,而是提供一种理解方法和反思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