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对涉案资金分析报告的审查与应用研究[1]
2022-11-23蔡晨昊
刘 荣 蔡晨昊
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和网络支付等技术的不断进步,经济犯罪案件也呈现出涉案金大、涉及账户多、交易频次高、资金流向复杂等特点,部分犯罪分子更是利用互联网转账的便捷性,将涉案资金在短时间内分散、转移,给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和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带来困难。传统的资金查询、追踪、冻结方法已难以适应当前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需要,近年来,公安机关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时充分运用资金查控分析技术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检察机关对该技术的应用并不充分,尤其体现在对涉案资金分析报告的审查及应用方面,这很值得研究。
一、涉案资金分析报告的内容及检察机关应用的必要性
资金查控分析技术,是指有权机关通过网络查询涉案账户信息、控制涉案账户资金并对涉案资金流向利用大数据、可视化分析等技术进行分析研判的过程。[4]参见程科:《犯罪资金查控平台的设计与构建》,《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8 年第3 期,第9-14 页。资金查控分析技术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在短时间内分析涉案资金流向,为进一步开展侦查工作明确方向,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可视化的方式展示涉案公司、人员的资金流转关系,便于办案人员从错综复杂的资金流向中更直观地掌握资金去向、锁定关键人员。[5]参见程科:《数据可视化技术在违法资金分析中的应用》,《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9 年第5 期,第10-15 页。涉案资金分析报告是利用资金查控分析技术,针对个案的资金来源、去向进行分析后出具的报告。报告一般包括案件基本情况、涉案资金总体分析、主要资金来源及去向分析等内容,并可结合个案情况对部分资金予以重点分析。
检察机关方面, 笔者认为,针对当前经济犯罪案件资金往来频率高、金额大、流向复杂的特点,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充分应用涉案资金分析报告十分必要。一是及时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资金去向是经济犯罪案件中最重要的事实之一,而资金去向分析是涉案资金分析报告的核心内容,审查和应用涉案资金分析报告可以明确资金去向,明确案件事实。二是准确认定案件性质的需要。资金去向往往关系到案件的定性,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等罪名的区分与认定都依赖于涉案资金去向的确定。三是提高引导侦查工作质量的需要。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主导责任,[6]参见张军:《关于检察工作的若干问题》,《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 年第5 期,第3-12 页。引导侦查工作是检察机关承担主导责任的重要手段,审查和应用涉案资金分析报告可以使引导侦查工作更有针对性、取得更好效果。四是检察工作现代化的需要。检察工作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将资金查控分析报告应用于检察办案,是提高检察办案质效的重要手段,也是提升检察工作现代化水平的需要。
二、检察机关对涉案资金分析报告的审查
检察机关在审查与应用涉案资金分析报告前首先应明确该报告是否能作为案件的证据,有观点认为涉案资金分析报告并不属于法定的证据形式,仅可以作为侦查机关办案的线索,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也有观点将涉案资金分析报告归类为鉴定意见、专家辅助人意见、证人证言(机器证言)等证据。[7]参见刘品新:《论大数据证据》,《环球法律评论》2019 年第1 期,第21-34 页。笔者认为,涉案资金分析报告是基于涉案资金交易数据而做出的,在确保涉案资金交易数据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基础上,可以将据此做出的涉案资金分析报告作为涉案资金交易数据的说明性书证,用于证明与涉案资金相关的事实。
(一)审查涉案资金交易数据合法性、真实性
资金交易数据的合法性是前提,侦查机关利用资金查控平台调取的资金交易数据多为电子数据,调取该电子数据也需要有侦查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和金融机构查询回执等必备的法律手续。另外,检察机关还应当依照2016 年9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电子数据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查,确定涉案资金交易数据的调取程序是否合法。资金交易数据的真实性是基础,作为涉案资金分析的内容,只有基于真实数据作出的分析才能实现结果的真实、可靠。因此,资金数据在调取和使用的各个环节均不能出现丢失、篡改,以保障资金分析结果的可靠。根据《电子数据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提取电子数据的同时应当计算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侦查机关调取的涉案资金交易数据应当在第一时间计算其完整性校验值,以保证数据经过多环节流转后的真实性。
(二)审查涉案资金交易数据完整性
涉案资金交易数据的完整性包括涉案账户的完整性、调取账户时间的完整性以及账户数据字段的完整性。若侦查机关调取的账户或者时间不完整,涉案资金分析报告就无法准确说明涉案资金净流出额、流出资金占比等问题。若侦查机关调取账户的数据字段不完整,在分析涉案资金时该部分数据可能会被清洗或者排除出分析范围,涉案资金分析报告也无法准确说明资金净流出额、流出资金占比等问题。涉案资金交易数据不完整虽然不影响对部分涉案资金去向的分析,但在认定案件时还要掌握各部分资金在总资金中的占比情况,数据不完整会影响检察机关对案件整体事实以及案件性质的认定。因此,为保证案件事实及性质的准确认定,检察机关在审查涉案资金分析报告时还应对涉案资金交易数据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三)审查涉案资金分析报告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
涉案资金分析报告作为书证,应当通过其记载的内容证明与涉案资金相关的事实,并且以书面形式展现出来,不能仅仅随案移送的电子版文档。同时,书证的来源应当明确,涉案资金分析报告应当有出具报告的具体时间,应当有涉案资金分析人员的签名及其所在单位的盖章,还应当有证明涉案资金分析人员身份的材料。涉案资金分析报告作为对已调取资金账户的进一步分析,需要在报告中列明涉及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账户名称、起止时间、账户信息是否完整等。涉案资金分析报告作为对已调取账户明细的进一步分析,需要在报告中列明分析账户使用的方法,并提示分析可能存在的不足,以便报告使用者判断报告的结论是否真实、可靠。
(四)审查涉案资金分析报告内容逻辑是否严谨
涉案资金分析报告一般会根据预先设定的内容模板自动生成,但在具体案件中,需要结合案件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分析、得出结论。对此,检察机关就需要对涉案资金分析报告的分析思路是否正确、逻辑是否严谨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如分析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涉案资金的金额时,需要用转移给犯罪嫌疑人的资金数额减去犯罪嫌疑人转回的资金数额,仅根据资金去向统计前者就会导致犯罪金额的认定错误。再如分析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金额时,对其加入共同犯罪前的金额不应统计,在涉案资金分析报告中应按照时间节点分别分析涉案资金金额。
(五)审查涉案资金分析报告结论是否可回溯
涉案资金分析报告的结论主要是涉案资金的来源、去向情况,对资金分析得出的结论均应当有明确的依据,即便报告因篇幅限制不能一一列明得出结论的详细过程,也应当在有需要时可以及时对结论予以回溯,即及时将结论涉及的资金明细全面的展示出来。检察机关在审查涉案资金分析报告的结论时,应对案件事实和定性有重要影响的结论进行重点审查,对报告并未列明资金明细但办案人认为有必要的,应要求资金分析人员对相关结论及时予以回溯,以确保资金分析报告结论的准确、可靠。另外,当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对涉案资金分析报告中的某一项结论有异议时,也应当由资金分析人员对相关结论及时予以回溯,以保障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合法权益。
三、检察机关对涉案资金分析报告的应用
(一)审查案件时应用
检察审查是检察权的核心内容,[8]参见苗生明:《新时代检察权的定位、特征与发展趋势》,《中国法学》2019 年第6 期,第224 页。是检察机关最重要的职责,涉案资金去向关系到案件的事实和性质认定,是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一项重点内容。对涉案账户多、涉及资金量大的案件,传统的做法是委托第三方审计单位对涉案资金进行梳理,但依然存在人工梳理耗时长、易出错等问题,而涉案资金分析技术对查清该类案件具有明显优势,可以大幅缩短分析时间、减少错误发生,可以及时查清资金去向,为进一步开展追赃挽损工作留出更多时间,也可以确保案件事实和性质的准确认定。另外,部分案件因定性不同会涉及级别管辖的问题,利用涉案资金分析技术查明资金去向也可以尽早确定管辖单位,有利于进一步开展案件审查和办理工作。涉案资金分析报告是涉案资金分析结果的载体,是关于涉案资金流转情况和资金去向的关键证据,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应充分运用涉案资金分析报告,及时查明案件事实、准确认定案件性质、有效开展追赃挽损工作。
(二)引导侦查时应用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是全程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公权力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主导责任,检察机关在具体案件中的引导侦查工作就是承担主导责任的重要手段。检察机关的引导侦查工作可以在提前介入侦查阶段、捕后引导侦查阶段、退回补充侦查阶段等多个阶段进行。对经济犯罪案件而言,高质量的引导侦查工作离不开对案件情况尤其是涉案资金去向的准确把握。充分利用涉案资金分析报告可以使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尽快了解涉案资金去向,基于此作出的引导侦查决定才更具针对性,引导侦查机关开展的追赃挽损工作才会更有效。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引导侦查时应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涉案资金分析人员建立沟通、反馈机制,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不能停留在原来列完提纲等证据的旧有办案模式下。侦查取证、资金分析、案件事实与性质的认定是持续进行的动态过程,多方及时沟通、反馈工作进展情况可以保障各项工作持续推进,保障案件办理质效。
(三)出庭示证时应用
检察机关在法庭上出示证据时,对涉案账户多、资金流向复杂的案件难以按照资金流水一一出示说明,对此,可以充分利用涉案资金分析报告,将涉案资金去向依据报告内容有针对性的出示、说明,这一方面可以明确出庭示证的重点;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出庭示证的效率。在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对某一笔或几笔资金流向有异议时,可进一步根据资金的具体流转情况予以说明,还可以在必要时请涉案资金分析人员出庭,对涉案资金的流转情况以及具体分析方法予以说明,以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目的。当然,在将涉案资金分析报告作为证据出示前,应给予辩方充分的审阅时间,保障辩方的阅卷权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释法说理时应用
经济犯罪案件尤其是涉众经济犯罪案件,如果无法及时、有效的追回损失,司法机关往往会受到受害人的质疑和信访,案件定性问题与追赃挽损问题是反映最多的两个问题,释法说理工作也较难开展。对此,检察机关可以充分利用涉案资金分析报告耐心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关于案件定性问题,可以根据客观资金去向,说明将案件定性的原因及法律依据。关于追赃挽损,可以根据涉案资金分析报告说明涉案资金去向、说明下一步的工作计划。在释法说理过程中对涉案资金分析报告的应用还应当注意保密问题,尤其是在案件未公开审理之前,案件证据情况均处于保密状态,为保障侦查工作及追赃挽损工作的顺利进行,检察机关在释法说理时应把握好案件保密与释法说理的关系。
四、相关程序问题
(一)启动主体问题
公安机关对案件启动的涉案资金查控分析往往是通过已建成的协作平台查控涉案账户,而后由侦查人员或第三方机构完成对涉案资金的分析工作。检察机关在需要对涉案资金进行分析时是自行启动该程序还是依托公安机关启动该程序是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选择后者,原因一方面是公安机关作为案件的侦查机关,对涉案资金的查控分析是其侦查工作的重要内容,且目前公安机关的相关平台、机制已经建成,没有必要由检察机关另行启动,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是公安机关作为刑事诉讼的第一环节,最先接触到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启动资金查控分析相较于由检察机关启动该项工作也更为及时。对于检察机关认为需要对涉案资金进行分析的但公安机关前期未启动该程序的案件,可以由检察机关在相关引导侦查的文书中对该项工作予以明确,而后由公安机关及时启动该程序。
(二)适用案件范围问题
关于涉案资金查控分析的适用案件范围,主要是涉及大量资金流转的经济犯罪案件,但并不仅限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和第五章侵犯财产犯罪中的罪名,也包括资金流向复杂的开设赌场案件、地下钱庄案件、涉虚拟货币案件等等。当然,进行涉案资金查控分析并出具报告需要一定的人力及经费,并不是所有的经济犯罪案件都有必要出具涉案资金分析报告,比如一些涉及资金量小、资金流转清晰的经济犯罪案件就不必对涉案资金进行查控分析。涉案资金查控分析的适用案件范围需要结合案件类型、案件罪名以及涉案金额进一步明确适用标准,使涉案资金查控分析的应用效果最大化。
(三)报告内容完善问题
对侦查机关而言,涉案资金分析的内容需要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线索不断进行调整、完善。对检察机关而言,在审查批捕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甚至是法院审理阶段,对案件事实及性质的认识都是逐渐深入的。因此,涉案资金分析报告也不是一次性完成的,需要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与资金分析人员及时沟通,不断明确需要重点分析的内容,并由涉案资金分析人员依据资金数据不断对报告内容进行更新、完善,以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目的。
(四)报告出具时间问题
虽然涉案资金分析报告是需要不断调整、完善的,但作为定案的证据,必须及时随案移送,以保障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阅卷权、质证权。因此,从报告出具时间来讲,笔者认为在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就应当要求涉案资金分析人员出具正式报告,并随案卷移送。在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整、完善的内容,或者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对报告内容提出异议的部分,可以通过补充侦查的方式要求资金分析人员进一步出具补充报告,并在案件提起公诉时,将涉案资金分析报告和补充报告一并移送法院。
本文对涉案资金分析报告的审查、应用及相关程序问题进行了分析说明,以期检察机关在办理资金流向复杂的经济犯罪案件时能够充分利用涉案资金分析报告提高办案质效。当然,文中对涉案资金分析报告的证据种类划分、审查方法阐述、相关程序思考等内容均是笔者个人观点,能否在司法实践中被接受和采纳仍需要不断实践、总结,笔者也期待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该问题进一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