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法院适用诚信原则典型判例研究
2022-11-22徐国栋
徐国栋
内容提要:为了推进对外国适用诚信原则经验的国别化和案例化研究,为我国司法和立法提供借鉴,本文研究了意大利法院适用诚信原则的四个典型判例,分别关系到主观诚信、客观诚信、端方和禁反言,从而比较全面地展示了意大利法院适用诚信原则的经验。这些判例大多经过三审,到最高法院结案,所以具有典型性。主观诚信涉及对诚信者的奖励,意大利的免还标的物的价值只还其价格的奖励措施具有鲜明的个性。客观诚信与端方并列,代表了意大利立法者独特的思想历程,法院还是把它们作为两个不同的原则适用。在本文分析的案例中,客观诚信原则起了情势变更原则的作用。禁反言的确立属于《意大利民法典》的特色和优势,但法院考虑到一个自然人在一个法人中担任的不同角色以及“前言”和“后言”之间存在较长的时间间隔,倾向于柔化禁反言原则的效力。
引言
意大利1865年民法典首先把诚信原则立法化,到1942年民法典,继续这一路线。该民法典共计2969条,有72条规定诚信,诚信条文占比1.9%有余。①参见徐国栋:《诚信原则的意大利立法实务研究》,《甘肃社会科学》待刊稿。了解这些诚信规定相对容易,因为1942年民法典已被译成中文,②参见《意大利民法典》,费安玲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我们可以翻查。但了解这些规定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如何运作,则相对困难,因为它们散布在诸多的法院判决中,未被汇成一卷,也未被译成中文。正因为难,这项工作才对我有吸引力。作为一个把诚信原则既作为自己的硕士论文题目,③参见徐国栋:《论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载李静冰编:《民法的体系与发展——民法学原理论文选辑》,内部资料,北京,1991年10月。也作为自己的博士论文题目的学者,④参见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我探索诚信原则的基本理论已有经年,并有相当的成果问世,⑤例如徐国栋:《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的对立统一问题——以罗马法为中心》,载《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6期;徐国栋:《诚实信用原则二题》,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4期。探索我国法院运用诚信原则的司法实践,我也有一定的经验和成果,⑥参见徐国栋:《我国司法适用诚信原则情况考察》,载《法学》2012年第5期。但探索特定国家的诚信原则司法实践,是我从未做过的事情。本文是我在这方面进行尝试的成果,对于我国的诚信原则适用司法实践,当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需要说明的是,与我国采用善意与诚信的二分制不同,意大利用统一的术语Buona fede表示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尽管中译者把前者翻译为“善意”,把后者翻译为“诚信”。⑦中译者最近对我表示,在即将出版的新版中,考虑不以中文篡改意大利原文,统一把buona fede都译成“诚信”。意大利的特色在于有两个客观诚信原则,第二个谓之“端方”(Corretezza),因为在墨索里尼时代,强调社会团结的职团主义成为主流意识形态,体现个人主义的客观诚信不能表现之,意大利立法者遂另创端方原则予以补充,形成一个民法典有两个客观诚信规定的奇观。“二战”结束后,职团主义在民法典中的遗迹遭到清算,但端方条款保留下来,被当作客观诚信的同义词看待。⑧参见前引①,徐国栋文。
还要说明的是,发源于罗马法、被中世纪法学家阿佐(Azo Porcius,兴盛于1150—1230年)总结出来的禁反言(Venire Contra Factum Proprium)原则⑨Cfr.Azo,Brocardica sive generalia iuris,Basel,1567,p.123.在当代法中正日益成为诚信原则的子原则。例如,加藤雅信的《日本民法典修正案:第一编:总则》第3条规定: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有如下行为:1.违反自身的先前行为,主张背信弃义;2.有明显不当行为者请求对其行为进行法律上的救济。⑩参见[日]加藤雅信:《日本民法典修正案:第一编:总则(附立法提案及修正理由)》,朱晔、张挺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7页。此条第1款规定的就是禁反言原则,第2款规定的是净手(Clean hand)原则。但由于恪守三权分立原则,⑪Véase Alejandro Bordaet al.Venire contra factum proprium,Escritos sobre la fundamentación,alcance y límites de la doctrina de los actos propios,Cuadernos de extensión jurídica 18(2010),pag.28.《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智利民法典》等老牌民法典并未规定禁反言原则。⑫Véase Rodrigo Alcaino Torres,La Responsabilidad por el Acto Propio y su Incorporación en el Derecho Civil Chileno,En la Revista de Derecho U.Gabriela Mistral No 1 vol.2,pag.113ss.现行《意大利民法典》(1942年)可能由于采用职团主义,放弃了区隔立法和司法的自由主义,故较多地考虑禁反言问题,包含了丰富的禁反言条文。其一,第1192条规定:债务人不得对无处分权的财产履行完毕的债务提出异议……善意获得给付的债权人得提出异议,但损害赔偿权不在此限。⑬参见前引②,《意大利民法典》,第294页及以次。此条第一句禁反言,不许无处分权转让标的物的债务人出尔反尔,第二句允许善意受领了错误履行的债权人质疑给付的正当性。其二,第1264条规定:(1)当债务人接受转让或者接到转让通知时,转让对债务人有效。(2)但是,如果受让人证明该债务人知道转让的发生,则即使在接到通知之前,向转让人进行给付的债务人并不被解除债务。⑭参见前引②,《意大利民法典》,第309页。本条第2款禁反言。按照该条,债权让与以债务人得到通知为限对其发生效力,但如果在得到通知前,债务人已通过其他途径了解债权让与事宜,却仍然向原债权人(即“转让人”)履行债务,后来发现行情变化,欲以未得通知为由主张履行无效,改向受让人履行的,构成出尔反尔,不得债务之解除。其三,第1415条第1款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其权利的继承人或者假装的转让人的债权人,不得用假装的法律行为对抗从表见所有人获得权利的善意第三人……。⑮参见前引②,《意大利民法典》,第340页。译文有改动。按照此款,假装的法律行为的得利人不得以行为的虚假性为由撤销之,以保护信假为真的善意第三人。其四,第1416条第1款规定:虚假契约缔约人不得以契约的虚假性为由,对抗善意请求强制执行构成虚假契约标的物的表见权利人的债权人。⑯参见前引②,《意大利民法典》,第340页。此款的逻辑与第1415条第1款的逻辑相同,不另说明。其五,第1426条规定:如果未成年人以欺骗的方式隐瞒了他的未成年的年龄,则契约不被撤销;但是他所作的是成年人的简单声明不构成质疑契约效力的障碍。⑰参见前引②,《意大利民法典》,第342页。译文有改动。此条也根据禁反言原则要求谎报年龄者把自家的谎报进行到底。其六,第2379条附加条第1款规定:尔后赞同举行股东大会的人,不得提起因不合召集程序导致大会决议无效的诉讼。⑱参见前引②,《意大利民法典》,第569页。译文有改动。此款包含禁反言的诚信规则。既然赞同了举行股东大会,尔后不得挑此等大会程序上的错。所以,法院适用上述禁反言规定的实践,也值得我国借鉴。我国学者尽管著有不少禁反言的文章,但对该原则的理解有所偏颇,要么把它理解为英美法的原则,⑲参见刘根:《英国法中的诚信原则——关于禁反言若干问题的研究》,载《井冈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要么把它理解为民事诉讼法的原则,⑳例见郭翔:《诚信原则的具象化与禁反言规则的中国式建构》,载《民事程序法研究》第12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46页及以次。就是未见把它理解为一个意思表示的一致性规则。
基于以上考虑,并基于有限的篇幅,本文拟研究涉及主观诚信、客观诚信、端方、禁反言的意大利判例各一个,以供我国学界和司法界参考。
由于本文的主题是“意大利法院适用诚信原则典型判例研究”,故不涉及意大利学界关于诚信原则的学说,并推定读者已拥有这方面的知识。本文标题所言“典型判例”,原则上指经过三审,最终由最高法院终审的判例。本文分析的四个判例,三个符合这一标准。
二、主观诚信典型案例分析
首先要说明的是主观诚信(也称“善意”)的含义。主观诚信是毋害他人的意识,诚信者尽管实施了有害于他人的行为,但可以凭借其诚信获得免责。㉑参见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诚信原则的历史、实务、法理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44页。《意大利民法典》规定主观诚信的条文众多,涉及面广泛,本文不可能分析很多适用它们的案例,因为一个案例从第一审到第三审的说明往往就有11页(本文要分析的私生子继承生父遗产案就是如此),本文的篇幅不允许分析超过一个案例。所以,只能挑选典型案例分析一个。下面要分析的佩鲁贾法院初审的私生子遗产继承案比较典型。为了方便读者跟上案情,我给案中的人物取了比较好记的全名,同时以括弧注明他们在原审判决书中的略名,以便专业的研究者和其他研究者复检案情。本案的案情和三审经过大致如下。㉒本 案 案 情 来 源:Cfr.Anonimo,Principio di buona fede applicato alla petizione ereditaria e figlio naturale,Su https://www.101professionisti.it/guida/testamento-e-successioni/sentenze/se-il-figlio-naturale-notifica-l-azione-di-petizione-ereditaria-dopo-ilpassaggio-della-sentenza-di-3814.aspx,2021年9月13日访问。
罗伯特·乔瓦尼(R.G.)是已故的卡尔罗·乔瓦尼(C.G.)的私生子,特尔尼法院于1999年10月19日作出终审判决,确认了两者的亲子关系。而此时,由于卡尔罗·乔瓦尼死时人们并不知他有私生子,故认为他未留下任何后代,依法将他的遗产给了其两个兄弟安东尼(A.)和米盖勒(M.L.)以及其母亲卡尔拉·内格罗(Ca.Ne)继承。现在,罗伯特·乔瓦尼与卡尔罗·乔瓦尼的亲子关系得到确定,前者成为后者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如此,安东尼和米盖勒要把已到手的遗产返还给罗伯特·乔瓦尼。而且,其祖母卡尔拉·内格罗去世后,罗伯特·乔瓦尼作为其父亲法定代位继承人有权与其两个叔叔(即安东尼和米盖勒)共同继承其祖母的遗产,享有1/3的份额,而他应继承的这份遗产也已依法到了其两个叔叔手中。在得到确定亲子关系的终审判决后,罗伯特·乔瓦尼到佩鲁贾法院要求宣布他是其父卡尔罗·乔瓦尼的概括继承人,并责令其两个叔叔返还卡尔罗·乔瓦尼遗产中应属于自己的部分,另外返还卡尔拉·内格罗遗产中应归他的份额。
被告安东尼和米盖勒主张,原告接受遗产的10年时效已过,自己的取得时效已完成,请求法院确认,他们已以所有人的心素占有两份遗产中的不动产20多年、动产10多年。而且,他们的占有应被视为诚信的,因为在进行此等占有时,在法院确认其兄弟与罗伯特·乔瓦尼的自然亲子关系之前,他们完全不知其兄弟的私生活,因此,就他们已转让的遗产物而言,他们应被判处的不是返还其价值而是返还其被收受的价格,此外,还须承认他们对经证实的费用、改良和添附的补偿请求权。
佩鲁贾法院于2003年6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原告是卡尔罗·乔瓦尼的继承人,但驳回了其要求判处被告返还遗产的请求,声明被告已因完成取得时效获得了有关财产;另一方面,法院驳回了被告提出的对特别指明的财产的时效取得请求,这些财产在20年前就已出售,接受了原告关于返还这些财产给他的请求,因为两位被告对它们的占有是诚信的,所以只返还此等财产的价格而非价值。总之,原告可得到这些已出售的遗产物19,371.25欧元的价金外加从起诉开始起算的法定利息。
本案主要属于作为法定继承人的私生子的发现导致20多年前已完成的继承被推翻的情况,由此引发私生子罗伯特·乔瓦尼的要求遗产之诉。此等诉权导致既有继承人要把已到手的遗产归还。他们提出自己已时效取得遗产的反主张,并且主张自己占有的诚信性质,所以应享受诚信者应得的好处:对于已出售的遗产物,只返还其价格而非价值。对于已就遗产物支出的费用、改良和添附,可得到相应的补偿。一审法院支持了被告的已时效取得在手遗产的主张,只判处他们向原告返还已出售的遗产物的价格,承认被告在出售前对它们的占有是诚信的。
原告不服,提出上诉。案件进入第二审。佩鲁贾上诉法院于2006年8月8日作出判决,确认罗伯特·乔瓦尼取得卡尔罗·乔万尼的全部遗产以及卡尔拉·内格罗的1/3遗产。否认被告已时效取得在手遗产。理由是,遗产的所有者,即上诉人,在其亲生子女身份得到承认前,不能以任何方式中断占有,按照“如果所有者不能通过行使其权利中断旨在取得时效的占有,此等占有即不能开始”的原则,被上诉人的时效取得主张应予否认。故他们应向上诉人返还全部应属于他的遗产。
上诉法院否认了被告是诚信的,该院认为,罗伯特·乔瓦尼得到确认亲子关系的终审判决后,被告具有主观诚信的原来状况即已终止,故对本案不适用规定诚信遗产占有人转让遗产问题的民法典第535条第2款,㉓在诚信占有人诚信转让遗产物的情况下,诚信占有人只对继承人承担返还价金或者对价的责任。在尚未收取价金或对价的情况下,由继承人替代诚信占有人收取。而是适用民法典第948条:㉔物品的所有人可以向占有或持有物品的人要求返还所有物;在提出返还请求之后,如果由于占有或持有物品之人的行为丧失了对物品的占有或持有, 则物品的所有人还可以向他们提起返还所有物之诉。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承担为原告追回所有物的责任并且承担追回所有物所需要的全部费用;在无法追回的情况下,除赔偿原告的损失以外,还要向原告支付相当于物品价值的价款。据此,占有人不是应支付被转让财产的价格,而是应支付其价值,另外还要承担损害赔偿。依据是类推适用民法典第2038条,把被告取得遗产的行为视同取得非债给付之物。㉕诚信获得非债给付物的人,在知道负有返还义务之前将该物转让,则其负有将取得的对价进行返还的义务。在尚未取得对价的情况下,非债给付之人取得转让人的权利。 在无偿转让的情况下,第三取得人在其得利的范围内对非债给付人承担责任。
安东尼和米盖勒不服二审判决,向意大利最高法院提出上诉。上诉的理由有三:其一,在民法典第533条规定的要求遗产之诉不受时效限制的规定之旁,还有对“遗产中的单个财产已完成时效取得的除外”的规定,所以,上诉法院一概否认被告已完成取得时效错误。其二,上诉法院在确定驳回取得时效已完成的抗辩的效果上发生错误。该院错误地认为,原告要求的现有遗产物的价值也包括民法典第535条第2款和第2038条第2款规定的主观价值(valore di natura personale)。其三,上诉法院认为罗伯特·乔瓦尼得到确认亲子关系的终审判决后,被告具有诚信的原来状况即已终止的假定错误。意大利最高法院民二庭于2012年9月5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第一个和第二个上诉理由,认可了第三个上诉理由,认为,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的诚信被推定存在的原则具有普遍性,不限于在占有制度中适用,换言之,也可适用于遗产占有。占有人的状况从诚信变为恶信的前提是提出了一项旨在要求归还所拥有财产的请求。就私生子罗伯特·乔瓦尼在得到亲子关系确认终审判决后提出要求遗产之诉的案情而言,在被通知要求归还遗产之前,诚信占有遗产的继承人仍处于诚信状态。所以,原判决应部分被撤销,案件将发回佩鲁贾上诉法院的另一个庭再审,主要审理对象是已被继承的遗产的返还问题。再审的结果不得而知,但我们可以推测:既然两被告的诚信已被确认,则他们对遗产的取得时效能够完成,私生子获得遗产返还的机会不大。再审的结果很可能是回到第一审的结果。
三、客观诚信典型案例分析
首先要说明的是客观诚信的含义。阿根廷法学家费雷伊拉(Delia Matilde Ferreira Rubio)认为,以正直和忠诚行动、行事,不试图欺骗或损害任何人,也不以极端或不必要的方式行使权利或权能,即构成客观诚信。㉖Véase Delia Matilde Ferreira Rubio,El contrato en general,El fondo para publicación del PUC del Perú,1996,pag.88.本文接受这一客观诚信定义。让我们来看意大利在这方面的一个典型判例。
2020年3月,租赁两处不动产分别用来开宾馆和餐馆的承租人玛莉亚(这是我为案件的这个主角起的名字,案件资料隐其名)援引《民事诉讼法典》第700条向雷切(Lecce)法院提出作出紧急决定减少两个租赁合同的半年租各一半(她认为这是公平的)的要求,以消除她承受的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㉗本案案情来源:Cfr.Paolo Marini,Albergo-ristorante e crisi da Covid-19:il giudice riduce il canone,Su https://www.altalex.com/documents/news/2021/07/29/albergo-ristorante-e-crisi-da-covid19-giudice-riduce-canone,2021年9月14日访问。
按照《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第700条,当事人有理由担心在通过一般方式实现其权利的期间,该权利可能遭受危急且不可修复的损害时,可通过申请法官作出紧急决定,以便根据具体情况,以最为适宜的方式对案件实体问题的判决的效力临时提供保障。㉘参见《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白伦、李一娴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271页。简言之,援引这个第700条,可以走诉前财产保全的通道。
经查明,玛莉亚分别于2016年2月和10月以4.5万欧元的半年租租下了开宾馆的不动产,以1万欧元外加增值税租下了开餐馆的不动产。但2020年年初爆发新冠肺炎疫情后,很多仪式(婚礼、受洗庆祝等)的预订被取消,大量客房预订也遭取消,由于政府的封城措施以及限制就餐人数措施(例如只能使用全部座位的一半),导致餐厅上座率不足。两种原因造成玛莉亚从两个营业获得的预期收入大幅减少。在第一波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时,玛莉亚获得了临时减租。但第二波疫情暴发时,她的减租请求遭到拒绝,她不得不承担巨大牺牲继续交租。她提出了重订合同请求和调解请求,但未获得结果。在实在受不了的情况下,她求助于《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第700条。情况紧急,乃因为租赁旅馆用不动产的半年租将于2021年3月5日到期,租赁餐馆用不动产的半年租将于2021年5月5日到期。
法官认为,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因强制关闭商业活动——尤其是酒店和餐馆活动——造成的危机,必须界定为“构成法律行为前提的事实和法律基础发生变化”。为此,基于民法典第1375条规定的端方和诚信的一般义务,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应有重新谈判合同内容的机会。
法官同意这样的学术观点:“在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未考虑到的后续和不可预测因素,并导致一种超出合同的正常风险的失衡的情况下,诚信原则也可以用来强制补充合同内容。”根据上述观点,“上述情形应发生在当事人之间存在持续关系且不能容忍合同终止的所谓关系合同中”,该类合同包括了租赁不动产用于生产活动的合同,终止此类合同意味着丧失商誉和停止经营,由此产生了双方订立合同以达成旨在使合同关系恢复平衡的新协议的义务。
法官还在其说理中罗列了各种来源的旨在减少新冠肺炎疫情对生产活动的财务影响的措施。首先是意大利于2020年3月17日发布的《加强国家卫生服务和对受新冠肺炎疫情紧急情况影响的家庭、工人和企业的经济支持措施》,其第60条规定,像玛莉亚这样的承租人可以以当月租金的60%抵免税收;其次是出租人做出的减让措施,他在疫情暴发后的第一时间(2020年6月)已同意减少租金并推迟支付半年租。然而,这些措施并不足以恢复本案中原有的平衡。法官认为,在2021年,似乎有必要诉诸诚信原则的强制补充合同内容功能,尽管如此,他注意到,截至2021年6月,有关旅馆和餐馆已恢复正常运营,故他只下令减收旅馆用不动产租赁合同半年租的20%,减收餐馆用不动产租赁合同的半年租5%。至此,玛莉亚的困境通过适用诚信原则至少部分地得到了减缓。
在国人看来,以上是一个应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案例。确实,我国也是新冠肺炎疫情的受害国,宾馆业和餐饮业也遭受疫情的严重打击。疫情暴发后,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指出: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按照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发生时,债务人可不履行义务而不承担违约责任。把该条适用于雷切案,玛莉亚可以不交两份租金了,但意大利当局未把新冠肺炎疫情定性为不可抗力,还是按照从诚信原则派生的情势变更原则处理此案。这提供了诚信原则从保护债权人演变到保护债务人的又一个实例。在“一战”后的德国,发生了严重的通货膨胀,原先合理的价格变得很不合理,但立法者坚持合同必须信守的立场,出台了有关禁止货物提价的规定。依此规定,即便在严重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合同债务人仍应按照之前约定的价格支付货款。㉙参见李夏旭:《论诚信原则的法律修正功能》,中国政法大学202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40页。如此严重的不公局面,直到1920年9月21日法院判决的“蒸汽价格案”才终结。该案案情如下:1912年,原告把柏林的一栋属于自己的建筑物作为营业场所租给被告。根据合同,被告有权获得工业用途的蒸汽供应,原告则可以获得蒸汽的价金。但1917年9月6日至1919年7月下旬之间供应的蒸汽,因为煤炭和劳动力的市场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原告按照原来的蒸汽价格履行将蒙受损失。所以,他要求宣告供应蒸汽的合同无效,或者把蒸汽的价格上调到合理程度。该要求被柏林州法院和柏林上诉法院驳回。原告上诉至德国最高法院,其主张得到支持,理由是从情势变更原则的角度来看,原告的要求是合理的。战争的意外过程和结果导致经济状况的崩溃和急剧变化,可能会异常地对现有合同产生影响,从而足以证明缔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关系是合理的,所以根据《德国民法典》第242条,允许原告解除合同。㉚See Kurt Lipstein,Translated German Cases and Materials under the direction of Professors P.Schlechtriem,B.Markesinis and S.Lorenz,On https://law.utexas.edu/transnational/foreign-law-translations/german/case.php?id=955,2021年9月26日访问。都是适用诚信原则的案例,蒸汽价格案的结果是解除合同,雷切案的结果是减租,但两者都达成了对债务人的保护。
四、适用端方原则的典型案例分析
首先要说明的是端方一词的含义。按照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颁布时司法部发表的民法典立法理由书第558点的说法,端方是一种道德风格,它涉及“忠诚的精神、坚定不移的丈夫气概、表里一致、行为一贯、忠诚和尊重根据一般良心应在同事(Consociato)关系中遵从的义务”。㉛Cfr.Alberto Trabucchi,Istituzione del Diritto civile,CEDAM,Padova,1984,p.540.不难看出,端方的使用语境是同事之间,这是一个具有共同目的的团体。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的起草者之所以要打造端方一词,是因为传统的诚信一词已经表达不了他们想表达的意思。诚信一词考虑的对立的当事人对彼此利益的照顾,而端方意味着遵守民法典规定的职团团结原则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产生于并应该产生于这样的事实,即我们认为我们是国家、社会这个大有机体的成员,具有同等的道德尊严。所以,端方原则的目的是确认个人利益之间的团结。㉜Cfr.Francesco Scolaro;Maria Luisa Zannini Quirini,Gli Aspetti Eticizzanti della Clausola di Buona Fede nella Relazione al Codice Civile del 1942,In Sapienza Legal Papers 7(2020),pp.78s.正因为如此,端方原则不仅要求债务人端方,而且要求债权人端方,以拉平两者的地位。我们知道,最早的诚信规定是用来扩张债务人的义务的,是债务履行的原则,经过升级为端方原则,它的管辖范围扩大了,把债权人也包括进去。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个适用端方原则的判例。原告是一家家具公司,以现金空仓大甩卖的方式出售库存家具。2008年4月9日,被告购得一件家具,但用第三人的支票付款,最初以空白和传真的方式发给原告,然后填写金额并后填日期,由于用这样的支票支付被认为不可靠,原告拒收。在以后的9个月里,被告数次拒收标的物,双方涉讼。第一审由贝尔加莫(Bergamo)地方法院受理,原告提出解除合同,理由是被告的不履行,并要求被告支付5450欧元的家具款,外加损失的赚头,另外赔偿5000欧元由于不履行导致的家具仓储费用。被告反诉,要求原告承担不履行的责任,并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她的时间损失。2014年3月25日,一审法院做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求,接受被告的反诉请求,判处原告支付给被告4000欧元。
原告向布雷西亚(Brescia)上诉法院提出上诉。该院认为,家具买受人不履行合同,要就其迟延行为和不使用安全支付手段的行为承担责任,于2018年做出判决,判处一审被告向一审原告支付5450欧元,另外要返还因执行一审判决的所得。
一审被告不服,上诉于意大利最高法院。主要理由是:上诉法院错误地认为银行支票不构成合适的付款方式,尤其是未考虑到,债权人在拒绝接受银行支票时必须附上合理的理由。意大利最高法院认为,一审被告用来支付的支票是第三人出具的,而且书写的日期与实际的付款日期不符,这两项因素使得有关支票不安全。意大利最高法院民六庭于2021年4月9日做出判决,驳回上诉并判令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支持了一审原告的请求,认定在金钱之债中,债权人如果有正当理由,可以拒绝以银行支票进行的给付,因为此等支票不是安全的支付手段。作为《意大利宪法》第2条㉝其辞曰:共和国无论对个人还是对表现其个性的社团成员,均承认并保障其人权之不可侵犯,并要求履行政治经济和社会团结方面的不可违背的义务。参见姜士林、陈玮主编:《世界宪法大全》(上卷),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89年版,第1111页。规定的团结原则的具体体现,合同当事人应当端方和诚信,使用这样的支付手段违反了端方和诚信的要求。㉞本 案 案 情 来 源:Cfr.Simona Daminelli,Il creditoreèlegittimato a rifiutare l’assegno in bianco e postdatato:Nota a Corte di Cassazione,Sez.VI Civile-2,ordinanza 9 aprile 2021,n.9490,Su https://ntplusdiritto.ilsole24ore.com/art/il-creditore-elegittimato-rifiutare-assegno-bianco-e-postdatato-AE1GjBX,2021年9月16日访问;以 及Sentenza Cassazione Civile n.9490 del 09/04/2021,Su https://sentenze.laleggepertutti.it/sentenza/cassazione-civile-n-9490-del-09-04-2021,2021年9月16日访问。本案中,法院适用了端方原则,但并非依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而是依据宪法的规定。
五、适用禁反言原则的典型案例研究
首先重申一下什么是禁反言。该原则要求当事人保持自己行为的一致性,以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如果此等信赖已经形成,则行为人不得有相反的行为。㉟参见《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10条文中文文本》,兰磊译,第4页。On https://max.book118.com/html/2017/1204/142704165.shtm,2021年9月25日访问。尽管《意大利民法典》规定禁反言制度最早,但适用其禁反言条文的典型案例(Cass.,11-12-2000,n.15592)直到2000年才出现。㊱关于本案的案情,参见Cassazione civile sez.I-11/12/2000,n.15592,De Jure,Banche dati editoriali GFL.这是一个上诉到意大利最高法院的判例。上诉人是史泰龙社会乳制品合作社(Latteria Sociale Stallone SocietàCooperativa ar.l.)。其仓库于1991年7月31日由于格拉纳·帕达诺财团(Consorzio Grana Padano)的人员操作机器过程中引起的瓦斯泄露被烧毁,“合作社”向“财团”起诉,要求赔偿71.73亿里拉并经法院允许取得了对被告财产的保全性扣押。
在编制1991年的资产负债表时,“合作社”在收入一栏以“债务人的赔偿金”的名目记入71.73亿里拉,在支出一栏以“风险基金”的名目记入71.73亿里拉的半数,以应对“财团”对其责任的否定。这等于是说“合作社”相信自己能实际获得诉求额的一半。此等资产负债表于1992年4月27日以股东会决议通过,但受到股东内罗·莫尼奇(Nello Monici)事实合伙的质疑,其法定代表人在皮亚琴察(Piacenza)法院起诉要求宣告此等股东会决议无效。因为按照《意大利民法典》第2426条第8项,㊲其辞曰:债权应当按照可以实现的估计数额登记入账。参见前引②,《意大利民法典》,第603页。能够计入资产负债表的债权必须确实无疑地存在,把纯粹盖然的、取决于有争议的赔偿请求权的债权记入收入栏是非法的。这样会导致股东和社会公众对“合作社”的财务状况的误判。所以,皮亚琴察法院于1995年11月13日做出判决,认可了莫尼奇的诉讼请求。
“合作社”不服,上诉于博洛尼亚(Bologna)上诉法院,理由是莫尼奇作为董事会的成员批准了有关的资产负债表,后来又质疑批准此等资产负债表的股东会决议,构成出尔反尔,即违反了禁反言原则,是为权利滥用。但博洛尼亚上诉法院认为,莫尼奇在“合作社”中有两个角色,一个是董事会的成员,维护“合作社”的利益,另一个是股东会的成员,维护他自己的利益。作为后一个角色,他有权依据《意大利民法典》第2377条第1款㊳其辞曰:缺席、反对或弃权的股东、董事、监督委员会和监事会,可以对违反法律或章程通过的股东大会决议提起诉讼。参见前引②,《意大利民法典》,第567页。提起撤销股东大会决议之诉。所以,一个人在不同的角色下可以发出不同的声音,如此并不构成自相矛盾或恶信,尤其是在两个“声音”间有一个时间间隔的情况下,因为在这个间隔中,当事人的看法可能发生合理的改变。基于此,该院于1998年1月14日做出了维持原判的决定。
“合作社”仍然不服,上诉于意大利最高法院。基于三点理由,一些理由与本文论题无关,最与本文主题相关的是这个理由:博洛尼亚上诉法院所持的一个人在公司里有不同的身份从而可以做出矛盾的决定的前提不成立,因为实施两个行为的毕竟是一个主体,按照《意大利民法典》第2542条第2款的规定,只有股东才可以当董事,㊴其辞曰:董事的多数应当产生于合作社社员或法人社员指定的人员。参见前引②,《意大利民法典》,第669页。这证明股东身份和董事身份的同一性。如果允许一个人依托不同的身份说自相矛盾的话,等于默示地承认了反诚信原则的行为。上诉书还论证道:学界把一般的诈欺抗辩分为两个适用方向:禁反言的适用方向和拒绝对从自己先前的不正确行为获利的人提供法律保护的方向(徐国栋按:即“干净的手”适用方向)。所以,此等抗辩最终与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相切。
但意大利最高法院认为,权利滥用在此处指借口性的或明显恶意的诉讼行为,权利不得滥用原则起防止以损害他人为目的的或破坏他人合法的和无辜的期待为目的的诉讼的作用。按照这个标准,莫尼奇无权利滥用的表现。既然如此,同一人对同一事项从不同的角色出发发表不同的意见就是允许的,所以,该公司对批准资产负债表的股东会决议提出撤销合法。最后,最高法院驳回了“合作社”提出的上诉,维持原判。
富有意味的是,公司法方面禁反言的规定包含在前引《意大利民法典》第2379条附加条第1款中,本案的情形类似于但不同于该款的人设,但三个法院判决都维持了该款确立的原则。本案终审判决尽管不否定禁反言原则,但从反言的本质是有害他人出发,限制该原则的适用范围,达成的结论是:如果不害人,反言亦无妨,由此给行为人提供回旋余地。另外,意大利最高法院更多看到禁反言原则与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联系,与加藤雅信把禁反言作为诚信原则的子原则不同。
结论
上述研究已展示了意大利法院(尤其是其最高法院)适用诚信原则的主要方面。关于主观诚信的判例涉及继承回转问题。所谓继承回转,是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后,对遗产的时效完成前要求表见继承人返还其无权取得的遗产并重新分配此等遗产的过程。㊵参见徐国栋主编:《绿色民法典草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228页。我国《民法典》尚未确立这一制度。而遗产分配完后出现新继承人的情况在我国也不时发生,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可借鉴本判例的做法,考虑遗产占有人诚信与否做出不同的处理。关于客观诚信的判例涉及对受新冠肺炎疫情打击的经营者的司法纾困问题,对于也受疫情困扰的我国来说,更有现实意义。我国在采取税收纾困等救济手段的同时,不妨也以适用诚信原则的名义采取司法纾困的手段帮助陷于困境的经营者。关于端方原则的判例涉及支付方式正当性问题,我国也有恶意用大量硬币购物的案例以及拒收合理数量硬币消费的案例被报道于网络,应认定这两种情形都有违诚信原则。关于禁反言原则的判例尽管倾向于限制这一原则的适用空间,但这一原则在我国阙如,所以,我国首先应当引进这一原则,因为出尔反尔的案例在我国所在多有,例如招标人与投标人串标后为逃避责任请求宣告中标无效案,即华诚房地产公司作为发包人与作为承包人的铁建工程公司之间于2019年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案。华诚房地产公司为了逃避违约责任,以合同双方在招标前就私下商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招标过程完全是走形式为由,主张招标无效,按这一程序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无效。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指出:华诚房地产公司的行为违反诚信原则,驳回其诉求。㊶案情参见“新疆华诚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347号民事判决书。此判甚善。但诚信原则阔大无边,如果最高人民法院能指出华诚房地产公司违反了禁反言原则,可能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