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助农纾困增产保供的若干意见
2022-11-22
2022年5月26日,中共浙江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市、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下发了《关于助农纾困增产保供的若干意见》,全文如下。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就落实现有支农惠农强农政策,加大力度支持帮助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与农民群众解难排忧,保障重要农产品增产保供,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1.支持粮油猪等重要农产品生产
(1)加快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粮油规模种植补贴、粮食订单奖励等政策落地见效,统筹现有资金加大对产粮大县支持力度。建立省级规模种粮补贴动态调整机制,稻谷最低收购价比国家稻谷最低收购价每百斤高4元。落实新增地方粮食政府储备6 亿斤,扩大订单粮食覆盖面。(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粮食物资局)
(2)落实生猪增产保供奖励资金,符合条件新(扩)建万头以上规模猪场给予1%贷款贴息补助的政策延续至2022 年12 月31日。根据猪肉市场价格变化,适时启动省级猪肉临时储备1 万头。按城区常住人口在50 万以上的大中城市常年菜地最低保有量人均不低于3 厘要求,划定保障型蔬菜基地。(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粮食物资局)
(3)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范围,对生猪饲养、废弃物处理、标准化设施大棚等3 大类成套设备给予一定补贴。在作业季从事农机作业可享受用油金额3%的优惠,对农机(粮食)专业合作社等用油大户实行预约免费配送服务。(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中石化浙江分公司)
(4)鼓励全省供销系统以低于当地市场平均零售价销售化肥,让利4 200 万元以上;开展送农资下乡活动,赠送化肥1 700吨。(责任单位:省供销社)
(5)继续落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电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19〕527 号),推进农业生产用电目录电价平均下降0.1 元/千 瓦 时。(责 任 单位:省电力公司)
(6)对全省4 000 多个千亩以上种粮大户实行农技专家“一对一”服务;对1.2 万余家种粮大户开展点对点病虫害情报和技术指导,力争每亩粮食减损增收50 元以上。省“三农九方”科技联盟组建26 支专家团队,对接服务山区26 县1 000 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
2.促进农产品市场流通营销
(7)支持山区26 县以县为单位组织搭建农特产品市场平台,在场租、展示展销等营销费用上给予一定补助;支持山区26 县发展“供富大篷车”,服务1 100个以上山区自然村日用消费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销售。(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社)
(8)组织1 000 家以上优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对接大型商超、连锁门店、酒店餐饮、社区新零售等采购商100 家以上。开展农产品抗疫保供,每月为10 个县(市、区)举办网上推介,支持200 家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销售农产品。对承担市场保供任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上门服务。(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9)开通50 条以上农村客货邮融合班线,改造提升50 个以上“多站合一”乡镇客货邮融合综合服务站和200 个以上“一点多能”村级农村物流服务点。省级“四好农村路”专项资金支持农村物流建设。(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10)对2022 年新创建达标的300 家省放心农贸市场,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奖补;对其中山区26 县新创建达标的省放心农贸市场,奖补额度给予适当倾斜。(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3.促进主体创业农民就业
(11)加快推进万户农家旅游致富计划和乡村文旅运营“5百计划”,重点培育200 个乡村文旅运营团队和人才,认定并宣传推介星级农家乐5 000 家以上。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符合疫情防控政策前提下,组织职工到休闲农业农家乐(民宿)集聚区开展疗休养。(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总工会)
(12)培训高素质农民和实用人才7 万人次,培育乡村产业振兴“头雁”人才800 名、创新创业带头人8 000 人次,遴选乡村农匠3 000 名。(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力社保厅)
(13)支持优先吸纳低收入农户就业,对山区26县企业吸纳低收入农户就业的,参照公益性岗位政策给予补助;对因病因灾因疫导致基本生活困难并符合条件的农户,落实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民政厅)
(14)加快实施国家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等项目,支持农业龙头企业牵头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200 个以上,创建示范性家庭农场1 000 家,支持150 家以上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增强生鲜农产品收储能力。(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4.加快农业发展基础项目建设
(15)加大大中型灌区现代化改造,持续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提升改造农业灌溉泵站机埠和堰坝水闸1 500 座。完成病险山塘整治450 座,改造农村供水管网2 800 公里。(责任单位:省水利厅)
(16)适度超前建设农村电网,农村地区综合电压合格率达到99.8%,供电可靠率达到99.9%。新建900个新时代乡村电气化村,为农村水利、公路、通信等基础设施用电提供便利。推进农业经营主体电气化升级。(责任单位:省电力公司)
(17)建设乡村自动气象站、农田小气候站和高标准农田气象监测设施,创建气象防灾减灾标准化村(社区)1 500 个。(责任单位:省气象局)
5.加大金融保险信贷支持力度
(18)开展水稻完全成本保额补充保险,在中央水稻种植保险基础上分品种增加200~400 元/亩,对国家级产粮大县水稻完全成本保额补充保险省级保费补贴比例在原基础上提高5%,实现愿保尽保。探索实施政策性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叶菜价格指数保险。(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19)发挥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作用,2022 年1月1 日至2023 年6 月末,按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增加涉农主体首贷、信用贷。对因疫情影响导致暂时还款困难的涉农主体,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提供中长期贷款、利率优惠、展期或续贷等方式予以支持,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持续做好对生猪产业的金融支持工作,在信贷准入、利率定价等方面予以倾斜。鼓励金融机构推出抗疫贷、复工贷、应急贷等专项产品,扩大信用贷款投放,发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困难行业给予额度、期限、费率等倾斜支持,对受困市场主体采取延长担保期限等支持方式。(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20)省农担公司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农业主体,提供担保贷款支持,适当降低准入门槛,优先受理、快速审批;对因疫情受困的在保农业主体,不抽保、不断保,并协调银行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对受困的担保贷款到期客户,协调合作银行给予续贷;对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办理续贷手续的,给予适当延期并做好征信信息更改;对因客观原因确无还款能力的农业主体,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调整追偿方式,适当延长追偿时限,采用分期还款等信用救助措施;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除明确执行期限的,执行期限均截止2022 年12 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