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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非航天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构建

2022-11-22刘功奇

关键词:中非航天非洲

刘功奇, 郭 露

(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中非贸易在21世纪进入了快速增长的阶段,形成了多层次、宽领域、全覆盖的合作格局,2001—2010年 中非双边贸易年均增长28%[1]。自2009年起,中国已经连续11年成为非洲最大贸易伙伴,2020年中非贸易额已经超过2 000亿美元[2]。而随着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继续推进和进出口贸易的转型升级,近年来,高附加值的通信设备、电子电气设备、高端机器、航空航天产品正成为中非贸易新的增长点,中非航天贸易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机遇期,为高技术产品和服务贸易提供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中非航天贸易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中非航天贸易的演进

伴随中非贸易的快速发展,中非航天贸易也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发展历程。中非航天贸易产生于20世纪 90年代中后期,先后与南非、尼日利亚、埃及等国开展了多种形式的航天贸易与合作。近年来,在“一带一路”倡议和“天基丝路”构想的推动下,中非航天贸易从中国单向对非出口向共建共研阶段发展。

(一)单向型航天贸易阶段

非洲国家普遍处于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初期阶段,航天技术及其应用不仅能大幅度提高一个国家的科技水平,而且在农业遥感、交通监控、环境保护、信息通信、电子政务等领域具有显著的应用价值。

中国航天科技在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后,技术稳定可靠、价格合理,且技术转移不附带任何政治条件,这些特点适应了非洲国家发展本国航天事业的实际需求[3]。中非航天贸易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并呈现中国向非方单向出口的特点。1999年,中国与南非正式签署科技合作协定,空间技术成为中南双方科技合作的重要内容,并建立了科技合作联合委员会,负责推进各项合作项目[4]。2004年,中国长城工业集团公司与尼日利亚宇航局签订了关于“尼日利亚通信卫星一号”的合同,该卫星旨在向非洲地区提供电视转播和通信服务。这不仅是中国进入国际商业卫星市场的开端,也是中国首次向非洲国家在轨交付卫星[5]。“尼日利亚通信卫星一号”合同规定,由中国航天科技集团为尼日利亚设计、制造、发射一颗通信卫星,从卫星制造到发射入轨全程采用中国技术方案,实现“在轨交钥匙”。中方负责建造位于尼日利亚首都阿布贾的地面测控站,提供卫星操作支持服务,并转让相应的卫星研发设计技术。不仅如此,根据尼方要求,中方为尼方培训50名 技术人员。这项合同促进了中非航天贸易合作,技术培训与转移开始成为中非航天贸易的新亮点。在具有航天工业基础的非洲国家中,中非航天贸易继续深入发展。2007年,中国与南非签订协议,由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在南非建立CBERS-02B卫星数据接收站,并进行卫星数据的处理、存储和分发,这是中国国产遥感卫星地面系统和数据首次进入非洲市场。

中国与尼日利亚、南非的航天贸易在非洲国家间发挥了良好的示范作用,越来越多的国家表达了与中国开展航天贸易的意愿,截至2021年8月,包括赞比亚在内的30多个国家和地区与中国签署了航天合作的意向或协议[6]。

(二)共建共研型航天贸易阶段

2013年,中国提出了“一带一路”倡议,该倡议旨在促进中国与亚洲、非洲、欧洲的互联互通[7]。“一带一路”倡议覆盖地理区域广、沿途各国国情差异大,航天科技及其产品能够广泛应用于区域安全管控、自然灾害防治、交通管理、农业监测、资源勘探等领域,并为沿途国家和地区的互联互通提供卫星应用服务和天基信息保障。2014年,由学者、企业、政府机构组成的中国卫星全球服务联盟提出了“天基丝路”构想。非洲国家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矿产油气资源勘探开发方面对于地理信息数据的获取和处理有着较大的需求。同时,天地一体的卫星信息服务支持,有利于非洲各国有效打击恐怖主义、极端势力、毒品犯罪等。在共同需求的主导下,“天基丝路”将推动非洲各国深化与中国在航天贸易、空间技术应用领域的国际合作。同时在“一带一路”倡议的推动下,“天基丝路”沿线的非洲国家将会有机会以共建共研、应用示范等方式与中国开展航天贸易与合作[8]。

在“一带一路”倡议推动下,2014年,中国长城工业集团与刚果(金)国家卫星通信公司签订了“刚果(金)通信卫星一号”在轨交付及技术服务合同,中国将提供设计制造、发射服务、在轨交付、地面测控及配套网络建设、人员培训等一整套解决方案。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和科技实力的提高,一些非洲国家希望能够在本国组装、测试和研制卫星,以提高国家的航天能力。例如,2016年1月22日,中国与埃及签署了《关于埃及二号遥感卫星及后续卫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目前埃及二号遥感卫星已经获中国商务部正式立项,根据协议规定,中国将为埃及在轨交付遥感卫星,并且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将向其出口航天地面设施,为埃及设计建造卫星总装集成测试中心。中方出口埃及的“埃及二号遥感卫星”将在该中心进行组装、集成与测试,这将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埃及自主研制卫星的能力。中埃之间的航天贸易正在向技术出口、本国组装测试、联合研制的纵深方向发展。又如,在中国与南非的航天贸易中,卫星地面设施与卫星数据的接收、存储和分发成为中南双方航天贸易的主要内容,成功实现了CBERS系列遥感卫星数据在非洲的分发应用。

随着非洲各国对于航天技术及其应用产品的需求不断增长,中非航天贸易的内容拓展为包括卫星出口、技术转让、商业发射、卫星测控、数据分发等在内的多项服务。“一带一路”倡议给中非航天贸易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在“天基丝路”构想的推动下,中非航天贸易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从早期的单向贸易发展到联合研发、共建共享阶段,有力地促进了非洲国家航天技术的提高,深化了中非科技合作的内涵。

二、中非航天贸易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挑战

随着中非航天贸易的形式和内容不断丰富,航天贸易的范围不断扩大,产品贸易和技术贸易中的专利技术和商标的保护等问题也日益凸显。同时,欧美航天强国针对中国的专利技术布局封锁和歧视性的出口管制政策,也给中非航天贸易的发展带来巨大挑战。

(一)航天技术转让与开发中权属关系多样化

航天贸易是高技术、高风险的贸易活动,其中涉及大量的尖端科技,对于国防和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大作用[9]。近年来,航天技术的转移已经成为非洲国家开展贸易的重要内容,中非航天贸易迫切需要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往的航天贸易中,往往是中方交付产品,提供保障和维护,较少涉及技术的转让,知识产权关系相对简单。而当前中非航天技术转让贸易或人员的技术培训,涉及专利技术的价值评估、许可使用、转让收益的分配等多项知识产权问题,既有一国内部知识产权权属、收益在单位和发明人之间分配的问题,也有中非贸易双方知识产权权属的确定问题。有关非洲国家在转让技术基础上的仿制与改进成果亦需要在技术转让合同中明确规定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的归属。同时,考虑到航天专利技术的高投入和军民两用性,还应对受让国就所受让的专利技术向第三方许可使用时的权益归属作出规定,以保证研发成本的回收和航天专利技术的扩散在可控的范围之内。从贸易范围来看,当前中非航天贸易已经扩展至多个非洲国家,而非洲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大,知识产权制度各不相同,中非航天贸易的知识产权保护应根据各国实际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策略。

共建共研已经成为中非航天贸易发展的新趋势,在航天技术的合作开发过程中将产生新的技术成果,从而面临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在合作双方之间分配的问题。中非航天技术的合作开发将涉及委托开发和职务发明两种形式:对于委托开发,如果事先双方没有就知识产权作出约定,专利申请权一般由技术开发人享有,但是委托人在实施专利方面享有一定的优惠。而对于航天实体内部的职务发明,各国知识产权法通行规定单位为专利权人。如果非方为多边或区域国际组织,则由于各国法律体系的不同,知识产权归属制度也会不同,共同开发所得知识产权的归属则将更加复杂。

在知识产权法律适用方面,到目前为止,相当多的非洲国家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包括《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专利合作条约》等在内的国际知识产权法规在非洲国家都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中非航天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既要寻求双方知识产权国内法的保护,同时也应充分利用国际知识产权法规定,寻求更广的保护范围和更高的保护水平。

(二)航天贸易面临欧美针对性的专利技术封锁

欧美国家通过建立国际多边出口管制机制,在包括航天产品及技术在内的两用品与技术领域对中国实施禁运和出口管制。英、美、法、德等主要发达国家于1997年签署《关于常规武器和两用商品与技术出口管制的瓦森纳安排》(以下简称《瓦森纳安排》),建立了成员国间军品和军民两用商品与技术出口转让的信息通报机制,对向中国出口转让军民两用品与技术实行严格的监督和控制,在军民两用品与技术清单的第1类、第2类、第7类、第9类中,明确规定对有关航天产品与技术的材料、设备、零部件的出口实施限制,即便该技术或设备用于清单以外之项目,仍被加以限制[10]。由于中国与大部分非洲国家被人为地排除在《瓦森纳安排》之外(尽管中国的出口控制清单和管制政策参考并体现了《瓦森纳安排》的标准),因此,中非航天贸易的项目建设和技术合作研发,难以在主流航天市场中优化资源配置,中非航天贸易面临着欧美国家的市场隔绝和技术封锁,难以融入航天产品的全球生产体系。实际上,中非航天贸易从技术到运营服务只能采用全套中国标准,而采用欧美国家技术标准的卫星运营商长期以来占据了非洲卫星服务市场的首位,因此,作为后起之秀的中非航天贸易在技术与服务标准上还面临着与欧美既有标准的竞争与兼容的挑战。

作为《瓦森纳安排》成员国,美国不仅力主对中国的航天技术禁运,而且还通过国内立法限制航天企业向中国转让航天技术及产品。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美国先后出台了《出口管理法》《武器出口控制法》《国际武器贸易规定》等法律法规,构建起了完整的卫星出口许可制度,不但严格限制其国内企业向中国出口卫星及其零部件,而且禁止未经允许的外国用户向中国再出口美国设计制造的卫星及零部件,甚至连购买其航天产品的外国用户向中国购买发射服务,也会被美国政府以国家安全的理由而禁止。例如,根据《国际武器贸易规定》,非洲国家购买美国卫星后,若想通过中国发射,则需经过美国的许可,许可审批材料达十几项之多,涉及阐释出口至中国发射将对美国国家安全、就业、贸易逆差或顺差、中美贸易摩擦、增加美国的出口额等各方面的影响,还特别规定此项许可需经美国总统特别批准,耗时漫长且通过率极低。对中非航天贸易而言,美国附带政治条件的出口许可政策,无疑将阻碍此前已购买美国卫星及零部件或承受美国航天技术转让的非洲国家与中国开展航天贸易[11]。欧美国家有针对性的航天技术封锁,对中非航天贸易向技术合作和运营服务领域进一步发展设置了诸多障碍。

在具体的知识产权策略方面,欧美国家提前在中国进行专利布局,以控制航天领域的核心专利技术,虽然中国航天企业专利申请量增长较快,但是专利总量依然与欧美国家有较大差距[12],中国航天专利总量仅占世界航天专利总量的10%左右。欧美国家由于掌握了航天专利申请的先发优势,利用授权专利对中非航天贸易进行技术封锁[13]。此外,欧美国家日益重视与非洲开展航天领域的合作[14],提出要在科学、信息和空间技术方面加强合作[15],欧洲卫星服务提供商已经成为非洲广播市场的首选[16]。因此,中非航天贸易面临着来自欧美国家的专利技术封锁和市场竞争的双重挑战。

三、中非航天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法依据

中非双方缺乏有关航天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的直接立法,航天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仅是通过普通知识产权法规予以规制。中国直接规范国际科技合作的知识产权法规存在层级低、知识产权申请注册程序繁复、商业航天缺位等问题,因而仍需进一步完善。非洲国家近年来知识产权立法得到加强,奠定了构建中非航天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基本条件。

(一)中国缺乏针对航天知识产权的专门性立法

中国现有的对外贸易法中缺乏航天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航天知识产权被视作一般的知识产权,由中国《专利法》进行规制。中非航天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只在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中稍有涉及,中国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中国科技部”)于2006年颁布的《关于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知识产权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确定了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中知识产权保护应该遵循的原则,将知识产权规划和管理制度纳入项目申请、遴选和对外合作协议中,规定合作项目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由项目承担单位享有。

已有的法规与规范性文件亦存在缺陷,现行《专利法》是中国专利保护的母法,但是《专利法》缺乏有关技术贸易的专利保护的规定,更遑论将中非航天贸易的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其中。目前,中非航天贸易已经发展到技术转让与技术合作阶段,非洲国家在贸易的过程中,不仅着眼于航天产品的应用,同时也追求技术转让,但《专利法》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使其并未规定中非航天贸易中专利技术转让、审批程序等问题。航天产品及技术贸易的自由便利化能促进知识产权的转化实施,但同时也极易造成航天专利技术中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技术信息的泄露,因此,国家需要在敏感技术的专利申请和转让方面保有一定的介入权。但是《专利法》却未对航天贸易中国家介入权的行使作出具体规定。同时,《专利法》对于普通专利申请采取早期公开、延迟审查的制度,形式审查合格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公开其专利申请文件至一定期限。专利信息公开至最终获得授权期间为临时保护期间。如前所述,中非航天贸易往往是全链条的,包括产品研发、发射入轨、运营维护等全过程,因此,资金投入大、研发风险高,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造成了航天贸易中大量的专利申请处于不稳定状态,无形中增加了专利纠纷产生的风险,而临时保护并不能为其提供充分的保护。

中国科技部《暂行规定》主要加强了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中非航天贸易中有一部分是以科技合作的形式进行的,但是该《暂行规定》由科技部制定,属部门规范性文件,法律位阶低,且仅适用于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和政府财政资金设立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而中非航天贸易已经不局限于政府间的贸易与合作,中国航天私人实体已逐渐成为中非航天贸易的主体,《暂行规定》无法规制中非私人实体间的航天贸易[17]。中国国家航天局颁布的《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对于中非航天贸易中的商业发射行为有直接的规范作用,但是在许可证的申请、授予和监管程序中亦未见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存在诸多缺陷的中国航天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现状难以适应中非航天贸易的快速发展。

(二)非洲主要航天国家制定了知识产权立法

非洲国家普遍处于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初期阶段[18],需要通过航天技术及其应用促进本国科技发展。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非洲国家也纷纷制定出台了知识产权法规,并且积极加入了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条约和组织。其中,埃及、南非、尼日利亚、乌干达等国出台了专利法和商标法,为构建中非航天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奠定了立法基础。

埃及《专利和工业设计法》规定,中非航天贸易的专利技术保护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15年,并可延期,航天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为保持商标的稳定性,维护实际使用人的权益,埃及《商标法》规定注册后连续使用5年以上,他人不得质疑商标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因此,中非航天贸易不仅要主动向有关国家申请注册航天商标,同时还应在注册后将商标及其产品投入实际使用,以维持商标显著性,避免潜在的商标无效风险。2002年,埃及出台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案》第4条明确规定,在不损害对埃及生效的国际条约的前提下,任何归属地、住所地或活跃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或地区的自然人或法人,都有权在埃及专利局申请专利,并享有该法所规定的权利,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国民应受益于埃及法律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与本章规定的权利相关的优惠,特权或豁免。此外,该法系统规定了专利、商标、服务标记保护的实体和程序问题,并对违法情形规定了罚金和监禁的处罚措施。埃及是中非航天贸易的重要伙伴,其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制为中非航天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埃双方都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根据埃及《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案》的上述规定,中埃航天技术及产品均可在埃及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并且在知识产权领域享受最惠国待遇。由于埃及知识产权法明确规定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在该国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因此,通过《专利合作条约》的申请亦可在该国获得专利授权与司法保护。

2008年,南非出台了与航天科技密切相关的《公共财政支持研究与开发知识产权法》。该法第2条 明确规定,公共财政支持的研究与开发中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应用、商业化应致力于维护和实现南非国民、社会、军事等利益[19]。南非依照该法建立了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并为公共财政支持研究开发的知识产权与外国实体、个人进行交易制定指导规则。在知识产权交易方面,该法限制公共财政支持研发的知识产权的境外交易,任何境外的交易都必须事先向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报告并获得批准,尤其是向境外转让知识产权或进行独占许可受到严格的限制,只有在证明本国没有足够能力开发或使之商业化以及这种转让和许可对本国有利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获得批准。从中国与南非间现有航天贸易分析可知,南非政府往往将航天技术合作研发纳入公共财政支持的范畴,并由南非科技部对外签订航天贸易协议,因此,中南航天贸易的知识产权受南非《公共财政支持研究与开发知识产权法》的规制,虽然南非受公共财政支持的航天科技向中国转让或许可被严格限制,但是中南民营航天企业间的航天技术与产品贸易并未被限制。在中国向南非转移卫星遥测技术,开展卫星通信产品贸易时,亦不受南非《公共财政支持研究与开发知识产权法》的约束,并因为中南双方均已加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专利合作条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双方间航天贸易的知识产权能受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所确立的较高标准的保护。

作为中非航天贸易的肇始国,尼日利亚的知识产权法规定了各类知识产权人的实体权利,而且明确了专利、商标事务的管理机构。尼日利亚重视航天专利技术的转让实施,通过立法规定成立国家工业技术转让促进办公室。中尼之间航天贸易合同须在该办公室进行登记,以达到促进航天技术在国内实施、推广的目的。因此,航天技术的转让与实施中的知识产权利益分享应该成为中尼航天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乌干达2014年出台的《工业产权法》取代了之前的乌干达《专利法》,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纳入知识产权保护,并较系统地规定了知识产权管理、申请授权、许可转让等一整套制度[20]。该法为中非航天贸易的知识产权申请提供了两种途径:一是根据该法第21条的规定,中方航天企业需通过乌干达高等法院在册律师代为在乌干达申请专利,从而获得乌干达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二是 根据该法第45条的规定,中方航天企业向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提出知识产权申请,并指定乌干达为生效国家,同样能获得乌干达的知识产权授权。

非洲国家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设方面,往往直接借鉴西方国家的法律规定,因此立法比较先进[21],许多的非洲国家加入了多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或协定,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其中,埃及、南非、阿尔及利亚、尼日利亚、肯尼亚等国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等多项国际知识产权公约,41个非洲国家加入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通过纳入和转化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条约,上述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为中非航天贸易双边和多边框架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奠定了法制基础。

四、构建中非航天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进路

中非航天贸易在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发展阶段后,现阶段贸易形式不断丰富,知识产权关系也愈加复杂,中非航天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应该首先完善知识产权法规。在此基础上,通过构建双边和多边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为中非航天贸易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依靠平台[22]。

(一)完善中非航天贸易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在中国“一带一路”倡议和“天基丝路”构想的推动下,中非航天贸易的发展迎来了重要的机遇,航天贸易中的产品出口、技术转移和合作研发均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了迫切的需求。目前,尚未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中非航天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关系,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在适用于航天贸易时也需要作出新的调整。完善中非航天贸易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可以从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进行。

完善中非航天航天贸易的知识产权保护,首先应该着眼于中国与有关非洲国家的国内法。航天活动虽然远离地球在外层空间进行,但是根据国际空间法的规定,各国对其航天器及航天活动有控制权和管理权,这奠定了中非航天贸易法律规范的国际法基础,中非双方可以通过国内法规范航天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目前,中国《航天法》已经正式纳入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规划中,正处于草案编制阶段。应在法律的起草过程中充分考虑航天贸易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明确航天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系统规定专利技术成果转让的申请、审批程序和监督机制,参照武器出口清单模式,制定航天贸易中专利技术转移清单,分类管理各类专利成果。详细规定航天贸易知识产权成果中国家介入权的行使条件和救济程序,避免政府行为对航天商业活动的过度干预。中国现有《专利法》在适用于航天贸易时也应作出适当的修改,增加航天专利转让的有关条款[23],针对航天贸易中技术的高敏感、高成本、高风险的特点,采取特殊的专利申请审查机制,缩短航天专利的审查期限,在申请至授权的临时保护阶段,适当限缩专利信息的公开范围,以降低潜在的侵权风险。同时,将中国现已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通过转化适用的方式纳入中国《航天法》的规定中。中非航天贸易的主体由政府组织向企业扩展,随着越来越多的私营主体参与到航天贸易中来,市场配置知识产权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因此,中非航天贸易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完善要着重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及时性和转让的便利性。

(二)发挥双边投资贸易协议的直接规范作用

双边投资贸易协议是规范中非航天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的直接途径,就目前而言,专门就中非航天贸易的知识产权保护签订双边协议难以实现,借助中国与非洲国家间已有科技合作双边协议,加入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条款具有较大的实际可行性。目前,与中国签订双边科技合作协议的非洲国家已达14个,双边协议内容涉及新材料、信息通信、卫星遥感、商业发射等多个领域,为进一步落实政府间科技合作计划,中国与埃及、南非等国建立了政府间科技合作联委会。此外,在经贸领域,中国与尼日利亚、埃塞尔比亚、坦桑尼亚、毛里求斯、南非、埃及、安哥拉等国成立了双边经贸合作联合委员会和经贸指导委员会等经贸合作机制。中非双边科技合作协议和经贸合作机制为中非航天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奠定了基础。中非航天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双边科技合作协议和经贸机制,将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条款纳入双边协议,在科技合作联合委员会和经贸合作联合委员会中发挥知识产权政策协调和监督的职能。同时,中非合作论坛为扩大、协调中非投资与贸易提供了磋商与对话的平台。据统计,中非合作论坛成立以来,推动中非之间签订了多达19项 的双边投资贸易协议,大大超过该论坛成立之前中非所签订的双边投资贸易协议的总和[24]。因此,在中非航天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双边机制的构建中,要充分发挥中非合作论坛的推动作用,通过中非合作论坛部长会议、高级别官员会议等磋商对话机制,促进包括航天科技在内的科技合作知识产权保护双边协议的洽谈。

将航天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纳入中非双边投资贸易协议中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针对非洲国家航天能力的差异,在双边协议中采取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虽然近些年来,非洲各国对空间活动产生了较大的兴趣,但是非洲各国航天工业基础差异较大。南非、埃及、尼日利亚等国具有一定的航天工业基础,而其他国家航天工业基础则十分薄弱。因此,在航天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的双边机制构建过程中,对于具有一定航天工业基础的非洲国家,在双边机制的构建中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主张采用国际知识产权公约所确定的标准保护航天贸易中的核心技术,防止关键技术被贸易对象国家泄露或未经允许转让。而对于航天工业基础薄弱的国家,虽然国内航天立法欠发达,但如上文所述,其往往签署或加入了《巴黎公约》《马德里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等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因此,双边协议中可以约定航天贸易的知识产权保护适用上述国际条约的规定,同时还可以约定,如果贸易的一方不能为航天科技成果提供知识产权保护,则另一方享有该科技成果的所有知识产权权益。二是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沟通联络机制。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时效性要求高,专利技术归属如果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或者专利侵权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不仅会造成专利技术泄露的后果,同时也会给专利权人带来难以估量的经济利益损失,这种损失在高新技术领域尤为严重。因此,要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双边机制中,建立知识产权申请注册、转让实施、侵权风险的信息沟通联络机制,定期交换知识产权信息,以便及时处理知识产权纠纷。三是明确知识产权转化实施的利益分配。要区分技术所有权的转让和知识产权的转让,技术所有权转让一般伴随该技术知识产权的转让。在中国向非洲国家转让航天技术后,该项技术往往会衍生出很多相关技术成果,因此,需明确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属于改进方,并在其他行业转化实施。还需进一步明确转化实施的经济效益的分配形式,可以根据双方在专利转化实施中的“贡献”大小来决定确定具体的分配比例,同时规定违反协议的法律责任。

(三)构建非洲地区性知识产权保护组织下的多边机制

构建中非航天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的多边机制,不仅是双方履行国际空间法义务的具体体现,也回应了中非航天贸易进一步发展的实际需求。在知识产权领域,非洲国家先后成立了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和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两大机构。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创立于1962年,该组织的成员国为非洲地区法语国家,其目的为成立一个联合机构以作为各国共同的工业产权局,负责知识产权证书颁发、资料和信息的整理及参与成员国的发展。经过不断的修改组织协议,该组织扩大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包括发明、外观设计、商标、实用新型、产品和服务标记、版权等多项智力成果,目前,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共有17个成员国。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成立于1976年,成员国为非洲地区英语国家,目的在于促进知识产权信息的交流和获取,避免资源浪费和重复开发,目前共有19个非洲国家加入了该组织。该组织成员间的紧密程度和政策法规一致性不及非洲知识产权组织,但毫无疑问两者在促进非洲知识产权保护与对外合作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

2008年11月,《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知识产权合作协议》正式签署,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也分别与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国与非洲国家将在多边协议的基础上,就知识产权法律政策交流、文献信息的交换、案件的协商处理开展合作,为构建中非航天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的多边机制奠定了基础。中非航天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的多边机制,应充分利用非洲国家现有的两大知识产权组织,并在其框架内与其成员国开展多边协商谈判,促进各国对于跨国技术转让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而将航天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纳入两大知识产权组织的章程和协议中。同时,应充分利用“中非合作论坛”“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等新型多边磋商与合作机制,推动中非知识产权保护的多边协商。事实上,“中非合作论坛”已就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展开多次磋商,《中非合作论坛第五届部长级会议——北京行动计划》明确表示,中方将继续鼓励和推动与非洲国家的知识共享和先进适用技术转让,并优化对非出口商品结构,扩大高技术领域贸易,保护知识产权。

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措施方面,由于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统一适用该组织的法律规定,各国并不受理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事宜而统一由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受理,因此,中非航天贸易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应向该组织提出,而无需在各国单独申请注册,申请注册获得授权批准之后,知识产权将在所有成员国生效并得到保护[25]。在与非洲英语国家开展航天贸易时,虽然中国并非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的成员国,但是中国为《专利合作条约》的成员国,而根据《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框架内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议定书》(即《哈拉雷议定书》)的规定,通过《专利合作条约》申请而指定在《哈拉雷议定书》缔约国生效的国际专利申请,视作《哈拉雷议定书》框架内的专利申请,同时《专利合作条约》条款在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组织内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在通过该组织提交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时,则可指定该组织的若干成员国,以获得相应成员国国内法的保护。总之,构建中非航天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的多边机制要充分利用非洲现有的两大知识产权组织,在其框架内与非洲国家就航天贸易开展多边谈判,努力争取将谈判所得成果纳入这两大知识产权保护组织的新一轮法律文件的修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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