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留守儿童犯罪情况研究述评
2022-11-22孙静
孙 静
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江苏 无锡 214153
随着社会进步发展,留守儿童在物质方面的匮乏已得到极大改善,但“部分儿童与父母长期分离,缺乏亲情关爱和有效监护,出现心理健康问题甚至极端行为”[1]的现象却时有发生。本文梳理了“留守儿童犯罪”这一特殊情况的相关文献,期待为留守儿童关爱工作理论研究及实践探索进一步深化提供另一维度的参考。
一、犯罪现状
(一)总体情况
通过对中国知网的搜索发现,以“留守儿童犯罪”为主题的研究文献最早出现在2006年。截至2021年12月,总文献853篇,学科分类主要集中在社会学、法学及教育学。在研究内容方面,主要涉及留守儿童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并无留守儿童犯罪情况的总体研究,仅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数据中零星呈现留守儿童的犯罪情况:2018年[2]、2017年[3]数据显示,全国法院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留守家庭的未成年人排名均在前五。
(二)实证研究
留守儿童犯罪情况的实证研究主要集中在犯罪率、犯罪特点、犯罪人特征等方面。
1.犯罪率
(1)基层犯罪率。在留守儿童犯罪率方面,未见全国性的实证研究,仅散见各省、市、地区及县乡研究。除付红英[4]在贵州T市的研究中发现留守儿童犯罪人数占未成年人犯罪人数的比例为31.13%,其他省市区县该比例均在50%上下,有些地区更高达69%[5]。张衡[6]的研究中,留守儿童犯罪率占总犯罪率的4.42%;董士昙[7]的研究中,留守儿童的犯罪率高出非留守儿童10.99%。黄新[8]发现,留守儿童犯罪人数占犯罪总人数的比例高达9.46%。聂吉波[9]及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课题组(下简称:增城课题组)[10]的研究中发现纯正留守儿童(父母均在外打工)的犯罪率均在30%以上。
从现有数据可以看出,农村留守儿童的犯罪情况颇为严峻,其已成为一个特殊的犯罪群体,因研究中大部分数据是从监狱及公安系统获得,14周岁以下农村留守儿童的犯罪情况并未纳入其中,因此农村留守儿童的犯罪情况可能更为严重,陈刚[11]在其对青少年犯罪情况的研究中也表达了同样的担心。
(2)犯罪率趋势。付红英的研究发现,贵州省T市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留守儿童犯罪人数逐年上升,年增幅均超过20%。郭秋娟[12]发现,2016年,重庆某县农村留守儿童犯罪人数较前一年增长近7倍。在闵晶晶[13]的研究中,陕西省某市犯罪留守儿童的人数也同样呈现上升趋势。与此同时,2013年至2017年,全国未成年人犯罪数量逐年下降,年平均降幅超12%[14]。参考已有数据可以发现,留守儿童犯罪趋势与未成年人犯罪趋势呈现倒挂,留守儿童的犯罪率呈曲线上升。
(3)重新犯罪率。张颖[15]针对湖北省三地2005至2009年的相关数据调查发现,农村留守少年重新犯罪率已达到15%。黄新的研究发现,有36.65%的农村留守儿童犯有犯罪史。万云松、陈贵玲[16]发现留守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比例达到24.44%,高出其他未成年人9.32%。与国内其他专家学者统计得出的未成年人13.1%[17]的重新犯罪率比较,留守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也明显更高。
2.犯罪特点
(1)犯罪类型。留守儿童的犯罪主要集中在抢劫、故意伤害、盗窃等类型,较多被提到的犯罪类型还有抢夺、强奸、打架斗殴、敲诈勒索等。
图财型及暴力性犯罪(如抢劫、盗窃等)仍是留守儿童犯罪类型的重要特征,部分学者或机构(郭开元[18]、韦尧瀚等[19]、增城课题组)在研究中甚至发现,兼具暴力及谋财的“抢劫罪”占比超过50%。值得注意的是,聂吉波的研究发现,虽然是图财,他们的基本物质生活却并不是特别困难。
(2)犯罪形式。团伙犯罪是留守儿童犯罪的重要形式,郭开元的研究中发现留守儿童共同犯罪占比竟高达78.1%,高于普通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72.8%);韦尧瀚等发现留守儿童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情况较为突出,80%的案件为共同犯罪。汤娟[20]有了不同的发现,2014至2016年间,山东济南某地区法院单个主体作案的数量增多,团伙作案的数量相对降低。
非预谋性、非理智性是留守儿童犯罪另一重要特征,聂吉波、付红英、黄新等均提出这一特点,唐玥玥[21]还指出留守儿童易受好奇心及模仿欲的驱使实施犯罪。吴崇雷[22]在研究中也发现,留守儿童犯罪在行动中具有即兴犯罪特征。郭开元的研究中也指出碍于情面的犯罪达56.03%。
3.犯罪人特征
(1)性别。大部分研究未提及犯罪留守儿童的性别特征,但付红英的研究发现,留守儿童犯罪以男性为主(占比91.4%)。张颖的研究发现,留守少女犯罪几乎占留守少年犯罪的两成。而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数据中,男性未成年人犯罪占未成年人犯罪比例为93.44%,男性占绝对比例。
(2)年龄。留守儿童犯罪低龄化特征明显,个体成长的关键年龄段(13至16岁)犯罪情况较严重。唐玥玥指出,13-15周岁占比80%;闵晶晶的研究发现,13-16岁占63.8%;郭开元发现,15岁占比35.6%,17岁占比30.7%;张衡更是指出留守儿童犯罪平均年龄逐年下降,2013至2017五年间,平均年龄下降了1.3岁。而在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司法大数据中,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犯罪占比近九成,与现有研究中留守儿童犯罪主要年龄段存在较大差异。与其他未成年人相比,留守儿童犯罪年龄更小。
(3)文化程度。犯罪留守儿童的文化程度较低,增城课题组发现,小学学历占比47.19%、初中学历占比44.38%;付红英发现初中及以下学历占比84.54%;郭开元研究中,初中及以下占比高达93.5%;张衡、闵晶晶、胡滨[23]均提到犯罪留守儿童的学历层次较低。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司法大数据中,未成年人犯罪中初中及以下占比87.01%(其中初中生占比68.08%)。现有数据看来,留守儿童犯罪低学历情况更为突出。
(4)生存状态。聂吉波发现61.78%的孩子在犯罪前无所事事,经常抽烟、喝酒的未成年罪犯占比64.04%,不喜欢上学的占比67.42%;增城课题组发现,他们多存在出入不良场所、违反校规被处罚、沉迷网络、离家出走等不良行为,其中84.27%留守儿童犯罪人成绩不佳,84.83%的犯罪留守儿童有逃课经历,79.53%为辍学或失学少年,71.91%的孩子不爱上学;付红英及郭开元均发现逾五成孩子在犯罪时处于闲散状态;万云松等也表示大多数留守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时处于闲散状态(80%)。郭开元发现,留守儿童犯罪前多数处于隔代监护(46.2%)或无人监护状态(30.1%);唐玥玥发现隔代监护占比达78.9%。也就是说,拥有不良嗜好、缺乏稳定的学习、生活或工作环境是大部分留守儿童犯罪前的生存状态。
(5)心理状态。学者们对于犯罪留守儿童心理状态的研究不算充分,聂吉波发现他们自制能力较弱、对生活态度消极、性格偏激,行为易走极端,纯正留守儿童罪犯中,37.08%的孩子认为自己最缺乏的是关爱,还有32.58%的孩子认为自己缺乏交流。张丹丹研究发现,有留守背景的罪犯其成长阶段情感的缺失是颇为严重的问题。贺云祥等[24]发现脆弱、逆反;自卑、孤独;争强好胜、嫉妒;报仇、反社会是留守儿童重要的心理特点。现有研究看来,犯罪留守儿童的心理状态不佳。
(6)未来发展。聂吉波发现,犯罪留守儿童的改造困难。张丹丹的研究显示,监狱内的留守儿童背景罪犯,结婚率明显低于农民工群体,绝大多数人成年后的情感都是支离破碎的。
二、犯罪原因
在回答“为何犯罪”这个问题时,学者们纷纷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有些还基于实证研究给出了具有地方特征的原因探索。学者们大多从社会(社区)、学校、家庭、个体四方面探讨犯罪原因。
在社会原因方面,很多学者都提到了户籍制度、监护制度等社会制度的缺陷,张衡还提到社会治理能力不足这一原因。于阳[25]发现,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措施基本上局限于重视经济帮扶,轻视心理疏导。
在谈及学校原因方面,学者们也颇有同感:学校的控辍机制不完善;学校的法纪教育不健全;学校没有成为“留守儿童”可以依赖的港湾;教育目的功利化;农村教育水平低下等。
“亲子联系缺乏、家庭教育缺失、养教分离弊端、新型‘读书无用论’的影响、家庭纽带的弱化甚至断裂、与学校缺乏联系”是家庭原因中被学者们更多提及的部分。董士昙及增城课题组更是指出家庭功能失衡是留守儿童犯罪的首要因素。增城课题组研究发现,86.52%的少年犯有无助感、被抛弃感、无用感和失落感;郭秋娟提出乡村传统家庭文化价值体系的解体,农村生活中的家庭文化精神内涵的逐渐消失是留守儿童犯罪的重要因素。郭津等[26]认为缺少情感交流是留守青少年成长中最严重、最现实的问题。
在个体原因中,学者们大多涉及生理因素、心理因素、文化(程度)因素、行为因素中的一项或多项,心理因素及人际交往不良被更多学者提及,闫卫华[27]研究中发现,34%的留守罪犯分析自己的犯罪原因主要是无聊。董士昙、薛婷洁、许璜璜、常征、于阳、黄新等均提出了心理因素的影响。王道春、郭开元、郭秋娟均提到不良社会交往的影响。增城课题组还提出工作遭遇挫折是导火索。
在对犯罪原因的进一步整合梳理方面,大部分学者参考未成年人犯罪的理论基础,就留守儿童犯罪提出了自己的理论观点。主要有社会化失败理论、社会控制理论、其他理论(不同交往、自我控制、人格发展等)。聂吉波、增城课题组、付红英、郭开元、张颖均提出各类事件所导致的社会化失败或不足是留守儿童犯罪的深层原因。黄新、万云松等、唐玥玥、姚建龙等[28]均从“社会控制理论”探讨留守儿童犯罪的根源。学者们的表述虽然不同,但都强调了留守儿童犯罪与其所在社会群体的社会联系有关。黄新、董士昙、肖姗姗也都提出了自己的理论思考。
三、犯罪预防
留守儿童犯罪预防的研究中,学者们主要基于犯罪原因从社会、家庭、学校、个体方面提出相应的策略,实证研究较少,大多是预防对策的理论探讨,涉及深度各有不同。张寒玉等[29]还基于一般预防、临界预防和再犯预防[30]的观点提出了预防措施。
(一)预防对策理论探讨
理论探讨中不同学者从不同方面提出了建议,主要涉及社会(社区)预防、制度与政策、学校预防、家庭预防、司法预防、自身预防等。
(二)实证研究介绍
在现有留守儿童犯罪预防方面,实证研究过少。张衡研究了浙江省T县在这方面开展的工作,其评价以犯罪案件的下降为主要指标。但其也发现预防工作存在无章可循、管理职责不明确等问题。董士昙介绍了江西于都县在学校预防方面所采取的校内管理、校外工作及代理家长制的全程管理的做法,但没有给出其效能评价。
四、总结与展望
总体看来,留守儿童的犯罪研究不算充分,也就是说,代表留守儿童关爱效能中最托底保障方面的探索还较薄弱。在犯罪率方面,还没有全国性总体情况的研究报告,仅从现有数据发现,留守儿童的犯罪率较高,且呈曲线上升趋势。在重新犯罪率这一代表犯罪矫正效能的指标研究方面也不算充分。在犯罪类型方面,传统的盗窃、抢劫类仍占据很大比例,但部分学者也发现强奸、故意杀人、贩毒等更为恶性的类型也出现在留守儿童犯罪中。留守儿童的犯罪年龄仍然处于下降趋势。虽然团伙作案仍然是大部分留守儿童的作案方式,但有学者发现个人作案的比例开始上升,更具个人特征的作案方式开始出现。而在犯罪原因研究方面,学者们已经有了较为全面的探索,但实证研究较少,对犯罪留守儿童的深层心理动机的研究还较缺乏。而对如何更好地开展犯罪预防,学者们虽然给出了自己的观点,但实证研究过少,更多的是停留在理论探讨层面。
犯罪是个体对其生活与社会关系最为负向的处理方式之一,一旦出现犯罪行为,不仅对受害者影响颇深,对犯罪个体今后几十年甚至更长时间的生活与发展负向影响都很难衡量,更不要说未成年人原本是祖国的未来,而犯罪留守儿童在还未成年时已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负面因素,他们的童年时代无法拥有正常孩子的家庭生活,他们的少年时期又因各种因素堕入犯罪的泥淖,他们从狱中出来的成年生活将如何开展不仅关系他们自身的未来,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而因国家留守儿童定义标准的改变,若严格按照此标准,留守儿童的犯罪率将大幅下降,后期对这一群体犯罪行为的研究将更为艰难,可能需要从更广泛的乡村特殊儿童入手。无论是留守儿童还是乡村儿童的未来都关系着社会的未来,如何支持他们的成长,建构良好的乡村社会生态也同样是犯罪预防研究者所需进一步探索的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