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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义务冲突的内涵及构成要件探析

2022-11-22德庆白珍

法制博览 2022年28期
关键词:法律义务行为人义务

德庆白珍

西藏拉萨市达孜区委党校,西藏 拉萨 850000

在我国法律体系当中,各项法律要求错综复杂,容易导致行为人需要履行多个彼此不相容的义务,并且对多项义务履行中必须做出单一选择,所以在现实中会存在很多义务冲突现象,尤其会涉及到刑法义务冲突。目前我国刑法当中对于义务冲突的界定和解决面临一定困境,因此,有必要对刑法中义务冲突的内涵进行深入分析,并结合实践及相关问题探讨刑法中义务冲突构成要件,在此基础上合理规划义务冲突。

一、刑法中义务冲突的内涵

冲突即代表事物之间存在矛盾,保持对立关系。一般来说,义务冲突主要指的是行为人承担有多项义务,且不同义务之间为不相容的,必须选择其中一项义务去履行。而刑法当中所说的义务冲突具体指的是在同一时空有多项法律义务存在,为对其中某项义务加以履行,只能对履行其他义务保持懈怠态度,并且没有办法可以兼顾[1]。立足义务履行、义务侵犯两个视角分析,可发现刑法当中涉及到的义务冲突内涵有两大基础要素:一是在义务冲突当中包含有诸多义务,这其中至少有一个属于刑事义务,若无就不必要探讨刑事责任承担与否,所以行为人在义务履行过程中所未履行的义务是和刑法相关或属于刑法明确要求的义务,而在义务人没有按要求履行刑事义务情况下,必须作出说明,阐述理由,若其无法说明理由,或者所阐述理由不合理,那么就可以义务人未履行其刑事义务为依据,对其做出制裁或者是谴责;二是在发生义务冲突的时候,行为人所做出的行为选择是错误的,并对刑事法律义务的履行表现出懈怠态度[2]。通过上述分析,可明确在刑法释义内思考义务冲突根源是义务人有刑事责任需要承担,而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基础性前提就是和刑事义务要求相违背,未作出违背刑事义务行为将不涉及刑事责任相关问题,也就不必要进行相关探讨。综合分析,在刑法当中,义务冲突具体指的是义务人按照相关要求必须履行多项义务且相关义务保持相互排斥关系,而为对其中某项义务加以履行,在没有其他办法的情况下,只能对其所承担的刑事义务保持懈怠态度。深入探析义务冲突其内涵,可立足形式逻辑层面对犯罪以及非犯罪相关类似情形作出区别,并在处罚或者是不处罚间提供重要依据,发挥防范司法恣意的作用。

二、刑法中义务冲突的构成要件

(一)行为人同时承担多项义务,多项义务彼此不相容

刑法当中关于义务冲突的构成要件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问题:

1.关于行为人所承担义务数量的问题。一般所说的冲突是两项义务所发生的冲突,此时看似义务人所承担义务为两个,但实际上却有很多义务冲突,涉及到的义务是三个甚至更多。如家长发现同时有三个孩子落水,此时其肩负的救助义务数量就是三,而在不同情况下义务数量也会有所不同。

2.行为人承担有多项义务,不同义务之间必然有冲突,属于互不相容关系。具体来说,行为人若履行其中某项义务就必定会侵犯到履行其他义务,其没有办法同时履行多项义务,若行为人同时涉及到多项义务,而对每项义务都有充足的履行时间,那就不属于刑法所说义务冲突范畴之内。

3.行为人承担的相关义务有无限制条件。目前刑法学界对此问题有诸多争议,但主要讨论点有两方面:一是义务冲突究竟是指作为义务相互冲突,还是义务冲突当中既包含作为义务,又包含不作为义务,也就是作为义务、不作为义务双方发生冲突;二是刑法当中所涉及冲突义务只局限于法律义务层面,抑或涵盖有道德义务[3]。

针对前者,曾有德国学者提出义务冲突主要涵盖三组情形:第一种,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者发生冲突;第二种,行为人面临两项作为义务,但必须只能二选一地履行某项义务;第三种,多项不作为义务发生相互冲突[4]。但有日本学者对此观点提出异议,其表示在刑法当中所说的义务冲突应只包含作为义务相互之间存在冲突,不涉及到不作为义务与作为义务双方发生冲突,或其他不作为义务相互之间有冲突。

对于此争议,我国学者提出不一样的观点,一部分学者提出作为义务以及不作为义务两者之间是有冲突存在的,但同时也有学者提出不作为义务、作为义务两者之间虽可发生义务冲突,但不能纳入刑法范畴内,主要表现就是行为人对于某项具体事件要么去做,或者就是不做,不能表现出既做了但是又不做的情形,也就是法律不能对公民提出既要做某事但又不让做某事的要求,这种自相矛盾的要求无法给人明确指示,只会让人无所适从。例如《日本刑法》当中要求律师以及医生等肩负保守秘密义务,但是《日本刑事诉讼法》又提出证人具备提供证言义务,这就要求公民既有提供证言义务,还肩负着保守秘密义务,但这两项义务无法并存,只能履行其中一项义务,不过这种矛盾的出现是两项法律规定存在矛盾或相互存在抵触情形,属于伦理层面义务冲突,不属于刑法义务冲突范畴之内,也就不涉及刑法义务冲突问题。

而通过对中外学者围绕此问题展开的探讨的分析,可发现此问题的分歧表面上看似是刑法当中关于相互冲突的义务只表现在法律义务层面还是既涉及到法律义务又关系到道德义务,但其本质讨论的是道德义务是否能视作不作为义务。根据制定法特征,在不同法律当中,可能会导致公民所肩负的两种不同的法律义务彼此发生冲突,而若公民相关义务被履行抑或被侵犯均属于法律义务的时候,法律基本上都会以司法解释、法律明文规定抑或判例的形式指出行为人应该做出的行为方式[5]。例如家长面对两个同时落水的孩子,他对两个孩子都肩负有救助义务,并且属于法律义务,但在一个家长面对两个孩子的情况下,就会涉及到刑法层面的义务冲突,因为这两项义务有着相同价值,这一位家长无论救其中的谁都不需要负法律责任,这也就代表对于此类情况,法律也赋予行为人选择权。

综合分析,刑法当中对于义务冲突相关表现,主要应表现在行为人出于万不得已、无法面面俱到的情况下,看似行为人作出的是法律选择,其本质却是行为人做出的良心选择。若被履行义务和被侵犯义务两者相比前者价值更大,同时在无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其行为就会被合法化。而若被履行义务和被侵犯义务两者相比前者价值更小,但此时行为人所处情境相对紧急,在迫于无奈之下作出选择,此时其行为虽和法律规定相违背,但仍旧不需要承担相关刑事责任。在这其中,第二种情形其实就是作为义务以及不作为义务两者之间发生冲突的表现。另外针对行为人其所承担的义务有两项及以上,并且互不相容情况下,是否局限于法律义务呢?围绕此问题不同学者持有不同观点,本文提出法律义务以及道德义务两者能够在刑法范畴内发生义务冲突,不过出现此情形涉及到两项基本条件:第一项,所涉及到的道德义务必须为被履行义务,不可为被侵害义务;第二项,并非所有道德义务都可在刑法范畴内和法律义务发生义务冲突,也就是能从刑法层面和法律义务出现义务冲突的道德义务必须是有助于维护社会基本关系,并且立足公众视角相关道德义务的履行应是优先的。

4.若是行为人因过失或者故意所引发的义务冲突是否可归纳在刑法范畴内。围绕此问题,一些学者提出否定观点,原因就是法律并不会因为行为人是过失或者是故意等原因导致就将其行为视作合法行为。例如甲、乙两个法院都传唤A在同一时间进行出庭作证,A在已经收到两个法院的传票,并且明知出庭作证时间有冲突的情况下,却故意没有向甲、乙两个法院阐述自己所处的情况,由此导致无法对这两项作证义务同步履行,此时发生的义务冲突就不能纳入刑法范畴内。但本文认为,引发义务冲突原因在构成义务冲突当中并未发挥决定性作用,行为人只要有两种保持互不相容关系的义务,同时为对其一义务加以履行,在不得已情况下侵犯另一义务,依旧属于刑法义务冲突范畴之内[6]。在该案例当中A需负刑事责任,不过其原因不是由于A被迫无奈只能选择一家法院作证而不能履行另一个义务,而是在构成义务冲突之前,故意未向相关法院说明理由导致冲突成立。在《刑法》当中规定,若在紧急情况之下发生义务冲突,此时行为人做出的选择不仅仅体现在法律选择层面,更重要体现的是良心选择,在无期待可能性、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可以免责化、正当化。不过此案例发生义务冲突之前涉及到的违法行为并不是紧急状态下的,所以需承担刑事责任。

(二)在不得已情况下,行为人放弃履行他方义务

在刑法当中,这是构成义务冲突的基本要件,不过其中也有两项问题需要深思:

1.行为人必须是在不得已情况下放弃履行他方义务。这里的不得已代表着不履行他方义务属于唯一途径、最终手段以及有效方法,面对两难境遇,再无其他解决问题的办法,这和其他国家关于紧急避险相关要求比较类似[7]。像《意大利刑法》当中就提出“没有其他能够避免的方式”,《德国刑法》也提出“无他法可避免”,《奥地利刑法》当中有“难期待有其他举动”的要求,《日本刑法》则以“不得已”描述行为人若其不放弃履行,会导致其他义务也不能够履行。例如一位家长面临两位同时落水的孩子,他对这两个孩子同时肩负有救助义务,但无奈他只可对其中一个实施救助义务,不过若在现场有其他能够救人的人选,这位家长可委托他人对另外一个孩子施救,而这种情形就不在不得已情形之列,也就不构成义务冲突。

2.行为人在选择履行某一项义务而不履行其他义务时并非随意做出的选择。基于利益均衡原则,行为人所放弃履行的义务和履行的义务两者之间前者价值应小于或者等于后者,且不会有社会危害性产生。但怎样权衡利益大小关系在实践中又面临诸多困境,对于此问题,有日本学者提出在衡量义务价值高低过程中,一方面可对因不履行义务导致法益受侵害或者义务履行迫切程度等加以考量,另一方面可立足法律秩序视角做出相关决定。而德国学者则提出衡量义务时应坚持合法化紧急避险原则,不过需要立足整体层面对冲突相关利益进行考量,并要明确做出相应行为要达到的最终目标,还要以公认的价值观为根据明确相应义务的价值是否更高。本文则提出在对比义务价值的过程中,可基于相关义务其具体保护的利益所占据的刑法地位加以确定,也就是结合为保护不同利益的相关犯罪在刑法中的量刑轻重作出判断。通常情况下,生命利益比身体利益要高,而身体利益比财产利益更加重要,此外,和私益相比,公益更加优先,不过实际上还需要结合具体态势作出判断。在判断价值大小期间,还要结合客观标准,即义务人面临义务冲突作出选择,可在综合考量下优先选择履行具有更高价值的义务,而对价值更低的义务选择放弃。不过在实践中,也可因为过失或者故意而履行价值更低或者相等的义务,但义务价值高低不由行为人主观判断,需由法官按照一定客观标准在事后作出判断。但若行为人受到多项因素影响履行的义务价值更低,此时其行为算不算违法?有学者认为行为人所履行的义务属于次要义务,而非重要义务,相关义务冲突为超法规免责事由,也就是虽然行为人所做出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但也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原因就是在相应义务冲突场合不能由法律解决,所以法律有一定追责领域。如行为人履行低价值义务,可最大程度减小危害,同时相应场合有要件错误,那么不可避免会做出这种选择,所以要对行为人责任非难加以免除。但若行为人明知事态无法解决,但仍然按照完全禁止认识做出相应行为,那么行为人同样要免责。本文认为此观点有一定道理,不过还要结合具体情况做出具体判断。

三、结束语

刑法中义务冲突不同于伦理上义务冲突,具体就是在刑法当中明确规定了义务冲突属于法定正当化事由抑或免责事由。刑法中义务冲突构成要件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行为人承担有两项甚至更多的义务,并且相关义务存在互不相容性;二是行为人在万不得已情况下只能履行一方义务而放弃履行他方义务。文章对刑法中义务冲突的内涵及构成要件进行深入探析,有助于对犯罪功效进行深入剖析,可促进义务冲突相关理论深化发展,并可供司法实践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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