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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

2022-11-22谢永丽

云南农业 2022年7期
关键词:二维码主体经营

谢永丽

(砚山县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站,云南 砚山 663100)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人民的生活越来越方便,但食品安全问题始终存在。民众已经从“吃得饱”向“吃得好、吃得安全”转变,农产品安全已成为人们最关注的重点,事关人民健康和国计民生,从源头上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加快推进食用农产品信息化溯源建设,对食用农产品种养殖、销售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有效监管,已成为当前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重要举措。

一、追溯体系建设和运行现状

砚山县结合县情,主要从蔬菜类、水果类、辣椒、粮食等主要农产品入手,用5年左右的时间,根据省、州级业务主管单位出台的“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等一系列文件,借助“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开展了农产品质量可追溯源体系试点工作。

目前上线追溯平台的生产经营主体数量7家,其中“三品一标”认证期失效的生产经营主体1家,上线追溯平台却不使用追溯二维码的生产经营主体2家,上线追溯平台打印出追溯二维码的生产经营主体3家,上线追溯平台打印出追溯二维码却不贴在产品包装上的生产经营主体2家,上线追溯平台已使用打印出追溯二维码的生产经营主体1家。

全县已生成农产品可追溯二维码79个,7家企业和合作社上传可追溯信息357条(其中者腊盛源合作社282条、兴发蔬菜种植有限公司74条、侨园合作社1条)。

拥有“三品”认证企业19个,认证产品86个(其中无公害农产品6个、绿色食品63个、有机产品15个、地理标志产品2个),拥有进出口权企业 8户。全县认定种植业无公害产地面积107.2万hm2,渔业养殖面积1 066.67 hm2,畜禽养殖22.05万头(只)。

二、存在问题和困难

(一)生产经营主体参与性不高

建立可追溯系统,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必然会增加生产成本,且短期内见不到效益,因而积极性不高,部分企业、合作社等生产主体甚至认为建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建立可以逃避责任,认识上存在误差,重视程度也不够。

(二)消费者质量安全意识不强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经过农科部门的多次宣传,消费者在质量安全上有一定的提高,初步明白可以通过追溯查询机、手机二维码扫码等可以查询相关产品的信息,但实际生活中发现消费者用的比较少,消费安全意识较为淡薄。

(三)农产品追溯困难

企业、合作社等生产主体生产的农产品很大一部分都是散卖或批发,大多数不经过产品包装,给农产品的追溯带来困难。

(四)相关制度不健全

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从各种渠道直接进入,以街为市、以路为市的现象较为普遍,一旦发生质量安全事件,追根溯源非常困难。若长期不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产地准出制自然也无法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颁布后,解决了农业部门执法身份的问题,但相关法律在农产品界定上还不够清晰,对农产品的具体品种还没有详细划分,不同部门对农产品的概念、范围和品种的理解有较大分歧,在农产品生产、流通等环节存在模糊地带,实际操作中监管职责不清、重复监管、监管盲区等现象较多。例如,若发现正处于运输过程中的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由哪个部门负责监管,现行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农业部门没有权限对处于运输环节的农产品开展执法;法律上没有专门针对分散农户设立处罚条款,执法和监管机构对这部分生产者缺少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撑等。

(五)追溯平台可操作性较弱

目前所使用的可追溯平台软件使用起来繁琐,特别是生产量大的企业使用起来可操作性较弱,录入的信息量大且重复。

三、工作思路和建议

(一)强化生产经营主体参与性

一是建立健全惩戒体系,提高市场准入关口,出台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相应的奖惩办法,促使农产品生产主体切实履行产品质量安全方面上的责任。二是强化对追溯主体(生产企业)的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他们对构建追溯体系重要性的认识,引导其积极参与追溯工作,同时要加强对监管、信息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信息录入和信息平台运行水平。

(二)提高消费认识

一是强化宣传,提高消费者质量安全意识。二是强化平台功能,方便消费者使用,搞好售后服务,搭建消费投诉平台,不断拓宽消费者权益保障途径。

(三)建立农产品质量可追溯机制

一是整合资源,落实责任。要整合现有各部门的资源,细化工作职责,建立健全追溯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为追溯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二是加强政企配合,共同建设实用的可追溯系统。在追溯系统建设中,对企业示范引导,稳步推进,从取得“三品一标”认证和优势农产品入手,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等工作基础好的企业、合作社先行示范引导,逐步扩大范围,增加追溯产品。政府和企业互相沟通,将政府监管需求和企业利益平衡结合,建立既满足政府指导监管需要,又利于发挥企业积极性的可追溯平台。

(四)建立健全制度

一是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加强与食药、质检、卫生、公安等部门的联系和配合,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农产品监管各环节的责任和分工,统筹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衔接机制。发现问题和安全隐患,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各级农业行政部门,该移交的移交,该处置的依法处置,避免出现监管职责不清、监管盲区以及执法无依据等问题。二是提高农产品进入市场的门槛,逐步形成农产品市场准入机制,并通过准入对准出的倒逼作用,推动产地准出机制的建立;以省或州(市)为单位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建设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的网络查询和终端查询系统,满足消费者及时查询和监督的需要。三是加快健全检测、追溯与处罚相互联动的工作机制,对检测不合格的产品及时溯源、依法处罚;探索对分散农户的监管和处罚机制;健全举报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鼓励社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开展广泛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严格问责。

(五)优化功能

一是优化追溯平台功能,特别是录入信息时,操作起来方便可行,节约录入成本。二是建章立制,实行市场准入,使企业(合作社)产品带“码”入市,衔接好生产与市场的无缝对接。

总之,通过强化生产经营主体参与性、提高消费认识、优化功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可追溯机制等制度,从源头上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加快推进食用农产品信息化溯源建设,对食用农产品种养植、销售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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