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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运输中“应检未检”生猪案的分析

2022-11-22杨洪娟郭兆卫熊国慧

中国畜禽种业 2022年3期
关键词:周某执法人员检疫

杨洪娟 郭兆卫 熊国慧*

(1,云南省德宏州动物卫生监督所 678400;2,云南省德宏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6 784000)

近年来,受非洲猪瘟动物疫情的影响,各地生猪价格波动较大,生猪供求不平衡。为进一步规范生猪调运秩序,有效防范运输环节非洲猪瘟传播风险,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对加强打击生猪违法违规调运高度重视,做到严格生猪调运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严格生猪运输车辆监管、严格生猪贩运交易管理,但由于部分人的法律意识淡薄,为谋取更高的经济利益,违法违规运输猪的情况偶有发生,对公共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威胁。但农业农村部门执法人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因执法能力有限,导致案件处理也存在一些问题。文章笔者以一起运输依法应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为例进行分析,以供相关人员讨论。

1 案情概况

1.1 案情简介

2021 年3 月26 日9 时A 州农业农村局接到举报称:有一辆货车运输生猪,途经A 州E 市E 镇F 村,疑似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A 州农业农村局立即派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检查,并于2021 年3 月26 日立案调查。

经查,2021 年3 月26 日7 时当事人周某驾驶云N.BZ**货车从B 州C 镇D 村将购买的11 生猪运往A 州E 市,当日9时途经A 州E 市E 镇F 村时被群众举报。周某运输的11 头生猪是周某和B 州C 镇D 村村民匡某购买的,考虑A 州E 市的生猪猪价格比B 州稍高,所以将11 头生猪运输到A 州E 市进行交易,运输前没有申报检疫,当事人不能提供11 头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

1.2 调查取证

证据1:当事人身份证。

证据2:当事人车辆行驶证。

证据3:当事人的询问笔录。

证据4:现场检查笔录。

证据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证据6:照片4 张。

以上6 份证据相互证明本案当事人为周某,其为承运人同时也是货主,其运输11 头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事实,运输涉案生猪的车辆车牌为:云N.BZ★★,11 头生猪货值金额为29600 元。

证据7:云南省畜禽免疫户口册复印件1 份。

证据8:非洲猪瘟检测报告1 份。

证据9: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以上3 份证据证明匡某卖给周某的11 头生猪进行过动物防疫,经检测非洲猪瘟为阴性,补检合格。

1.3 案件处理

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11 头生猪采取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对查获现场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拍摄照片4 张;对当事人周某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云南省畜禽免疫户口册复印件1 份;对涉案11 头生猪进行非洲猪瘟检测,结果为阴性,2021年3 月31 日,执法机关制作案件处理意见,认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3 倍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根据《*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十八项裁量基准(1),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做如下处理:一是对11 头生猪实施补检;二是给予当事人处货值金额25%,即:7400 整的罚款,因行政处罚金额较大,建议召开集体讨论记录。经集体讨论决定,一致同意执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2021 年4 月1 日A 州农业农村局向当事人的委托人杨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可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 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受托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代表委托人周某承认其违法事实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7400 整,当事人当日履行了罚款。

2 本案办理过程存在的问题

2.1 证据收集不全面

本案执法人员对周某进行询问,得知其运输的11 头生猪是和匡某购买的,但本案没有对售卖人匡某进行询问调查的记录,购买事实得不到相互印证。

在对周某的询问过程中,没有询问运输车辆是否备案,车辆是否进行消毒。《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十、发现运输车辆有未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承运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生猪,以及未按规定备案等情形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理。由于证据不完整有可能导致车辆未备案、未消毒违法行为得不到法律的制裁。

2.2 法律适用不完整

本案执法人员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3 倍以下罚款。”进行处罚,笔者认为不太完整。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首先对应的法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且符合补检条件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进行处罚,故笔者认为处罚依据条款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和七十八条第一款。

3 建议

分析本案可以发现,随着机构改革,农业综合执法队伍的成立,将之前分散在农业农村局下属各站所的执法权划转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执法支队的人员暂时由各站所临时抽调组成。农业执法权划转之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涉及范围较广、涉及法律法规较多,案件性质多样性,但目前由于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水平参差不齐,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会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因此,对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新成立,应建立一套完整、可行的规章制度和办案流程。可制定《农业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制度》《农业行政执法办案流程》《行政执法重大案件讨论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加强培训学习力度,提高人员素质。因受新冠疫情影响,为响应疫情防控相关要求,近期建议以线上培训和自学为主,不断提高农业执法人员的综合执法能力和素质,把握办案技巧和程序,依法依规办理所有的农业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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