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山西省围巾披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2-11-21
2022年9月27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2年第四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其中涉及山西省围巾披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条,其中1条作为检验样品,1条作为备用样品。如样品面积过小,可适当增加抽样数量,但不得超过检验、复检的合理需要。
2 检验依据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表1内容执行。
表1 监督抽查检验项目表
凡是标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标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T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
GB/T 29862—2013《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
FZ/T 43014—2018《丝绸围巾、披肩》
FZ/T 73042—2011《针织围巾、披肩》
FZ/T 81012—2016《机织围巾、披肩》
FZ/T 24011—2019《羊绒机织围巾、披肩》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等。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