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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安全术语的含义探讨

2022-11-21李志红经济师

安全 2022年5期
关键词:危险源职业病排查

李志红经济师

(天津临港思多而特码头有限公司,天津 滨海新区 300450)

0 引言

目前,安全生产领域存在部分术语概念不清晰、定义不明确的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危险源、风险、隐患等关键术语。

对危险源、隐患的理解多种多样,李婳、傅贵[1]认为,危险源、事故原因、隐患、危害因素、风险源、Hazard、Risk Source这7个词具有相同的含义;朱宝岩[2]认为危险源和隐患是相关关系;陈宝智[3]认为隐患是危险源的一部分;许铭、吴宗之、罗云[4]认为隐患不是危险源,而是控制危险源的安全措施失效或减少。

在安全生产领域,与风险有关的术语很多,有原始风险、初始风险、裸风险、剩余风险、固有风险、重大风险、现实风险、现有风险,等等,但安全风险的含义到底是什么,人们并没有清晰的印象。

安全生产隐患被定义为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5]。安全生产隐患的这一定义还不能让人们对隐患产生清晰的认知。实际工作中,对某个对象是否是隐患,以及该隐患的危害程度的认识差异较大,甚至意见相左。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缺乏衡量隐患以及隐患危害程度的客观标准。

安全生产领域这些关键术语概念不清晰、定义不明确的现状,给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为厘清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这些关键术语的准确含义,学术界和业界进行不懈探索,但一直没有找到令人比较满意的答案。笔者在日常工作中也深受这些术语概念混乱的困扰,也在寻找这些术语概念不明确的原因。经研究发现,对安全生产领域危险源、风险等术语的各种理解,均指向《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6](以下简称《体系》)对Hazard和Risk 2个英文单词的定义。因此,笔者认为,要准确把握这些术语的含义,还得从源头着手,从《体系》中寻找答案。

1 Hazard的准确含义

目前,在安全生产管理实践中,危险源等同于Hazard,Hazard在《体系》中有明确定义:可能导致伤害和健康损害的来源。仔细研究《体系》发现,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目标是“预防员工的伤害和健康损害,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工作场所”,这里需要特别注意,《体系》总是将伤害和健康损害同时列出,而没有单独列出。

伤害和健康损害具有明显界限:伤害通常与事故相关,具有显露性、突发性;健康损害与职业病相关,具有隐匿性、迟发性。将伤害和健康损害分开来研究,是由于后果与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两者存在根本差异。目前对危险源、隐患等关键术语的含义有不同认知,根本原因是没有区分两者在原因和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差异。

(1)伤害与造成伤害的原因之间是间接因果关系。造成伤害的原因引发事故,伤害是事故的后果,这是公认的因果关系形式,在此不做过多阐述。需要指出的是,伤害只是事故的后果之一,事故的后果还包括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即:发生事故的原因→事故→伤害(事故的后果之一)。

由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包含伤害和健康损害(职业病)2种情形,人们认为健康损害(职业病)和造成健康损害(职业病)的原因之间也是间接因果关系,但实际上,职业病和造成职业病的原因之间是直接因果关系。

(2)职业病与造成职业病的原因之间是直接因果关系。职业病有2种表现形式:急性的和慢性的。急性职业病通常与事故相关,被认为是事故,比如经常听说的硫化氢中毒、氯气中毒;慢性职业病则与安全事故没有关系,比如鞋厂的工人因为长期使用含苯的胶水造成的苯中毒、长期在有害粉尘环境中工作而造成的矽肺病,通常情况下不会被认为是安全事故。

不论是急性的还是慢性的,职业病和造成职业病的原因之间是直接因果关系,这一点可以从职业病防治法[5]关于职业病的定义以及与职业病相关的2个目录——《职业病分类和目录》[7]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8]——得到体现。职业病的定义: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这些能够引起职业病的粉尘、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统称为职业病危害因素,每一种职业病都有相应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与其对应,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直接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而生病,即:人+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如果将慢性职业病也看成是事故,则职业病(包括急性的和慢性的)是事故本身,而不是事故的后果。因此,职业病和造成职业病的原因之间是直接因果关系。

(3)Hazard的含义分析。发生职业病时,是职业病危害因素直接致人生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用对象是人(从事某种职业活动的劳动者)。此时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只有一个主体,即某种特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是不可以被拆分的。当然,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可能同时接触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这些因素都可能导致职业病。需要说明的是,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是各自独立导致特定的职业病,与是否存在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无关。因此,发生职业病时,Hazard=职业病危害因素。

由于发生职业病时只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一个主体,不管怎么命名,其所指代的对象都是《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列明的项目,因此,李婳、傅贵[1]关于危险源等7个词汇具有相同含义的论断符合这种情形。

发生伤害时,由于伤害是事故的后果,事故本身不会被认为是伤害的原因,而是将导致事故的原因认为是伤害的原因。即,Hazard=事故的原因。要准确把握造成伤害时的Hazard的含义,需对造成事故的原因进行探讨。要发生事故,首先需要有能够发生事故的主体,这些主体能够发生事故,本质是其具有能量或某种危害。没有主体,事故也就无从谈起;有了能够发生事故的主体,事故并不必然会发生,只有当主体(能量或有害物质)的管控措施存在不足,产生漏洞,并且达到一定程度时,事故才会发生。在安全生产领域,将这些管控措施存在不足产生漏洞称为“隐患”。即:能量或有害物质+隐患→事故。也就是,事故的发生需要2个条件:能量或有害物质、隐患。也可以说,发生事故时,需要2个主体。这与发生职业病时,Hazard只包含一个主体完全不同。

事故的后果可分为3大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破坏。一个特定的事故的后果,可以包含全部3类,也可以只包含其中一类,还可以是其中2类的任意组合。如果要产生人身伤害的后果,则必须有人的参与,即:事故+人→伤害。因此,发生伤害时,可以进一步表示为:能量或有害物质+隐患→事故;事故+人→伤害。事故是造成伤害的直接原因,造成事故的原因是伤害的间接原因。

由此可以看出,发生事故、造成伤害和发生职业病的模式有相同之处,即:

能量或有害物质+隐患→事故

人+事故→伤害

人+职业病危害因素(Hazard)→职业病

如果职业病危害因素(Hazard)是导致人发生职业病的原因,则可以认为隐患是导致能量或有害物质发生事故的原因。发生职业病时,人本身不会被认为是发生职业病的原因,能量或有害物质本身也不应被认为是发生事故的原因。因此,发生事故时:Hazard=隐患≠能量或有害物质。实际工作中,通常也不会将发生事故的主体(能量或有害物质)本身确定为事故的原因。比如,发生桥梁垮塌事故(桥梁具有势能),桥梁本身不会被认为是桥梁垮塌的原因,而是将导致桥梁垮塌的隐患认为是桥梁垮塌的原因。

本质上,就伤害而言,由于原因和结果之间是间接因果关系,隐患作用的对象不是人本身,而是作用于隐患所依附的主体(具有某种能量或危害的实体,条件具备时,能够发生某种事故)。隐患所依附的主体就是危险源。隐患不能独立存在,离开危险源,也就不成其为隐患。隐患是导致危险源发生事故的原因,如果只有危险源,没有隐患,事故也不会发生。这与许铭、吴宗之、罗云[4]关于危险源和隐患关系的论断完全相符;与李婳、傅贵[1]关于危险源等7个词汇具有相同含义的论断则不相符合。

正是由于原因和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差异,导致Hazard在发生职业病时和发生伤害时作用的对象不同:发生职业病时,Hazard作用的对象是员工,是人本身,此时,Hazard的含义是“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伤害时,Hazard作用的对象是危险源,此时,Hazard的中文含义是“隐患”。看似Hazard发生职业病和发生事故时的含义是不同的,但由于隐患的本意就是危害因素。因此,Hazard=隐患=危害因素≠危险源。

由于发生职业病时只涉及一个主体,发生事故时涉及2个主体,导致Hazard在2种情形下危害的对象不同。如果对两者不加以区分,不管怎样对Hazard进行命名,都无法找到一个合适的词语同时符合2种情形。两类危险源理论就是这种情况的真实反映,将Hazard理解为危险源时,只是符合职业病的情形,为了符合事故的情形,不得不将危险源拆分为第一类危险源和第二类危险源,但拆分后,又不符合职业病的情形。而将两者区别开来,就会发现危险源、隐患、危害因素等安全术语都有其特定含义,这些含义既符合标准要求,也适用于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需要。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发现,将Hazard翻译为危险源,只是符合职业病的情形,将Hazard翻译为隐患,则只符合事故的情形,而将Hazard翻译为危害因素,则两者都能够符合。因此,在《体系》中,Hazard的正确含义是“危害因素”。

2 Risk的准确含义

《体系》中,风险(Risk)的定义为:发生危险事件或有害暴露的可能性,与随之引发的伤害或健康损害的严重性的组合。《现代汉语词典》中,风险的释意是“可能发生的危险”,是一个名词。风险作为一个名词,同任何名词一样,具有“质”和“量”2个属性,要完整表述特定的风险,需要从“风险的性质”和“风险的程度”2个维度同时进行,单一的维度无法表述一个特定的风险。

风险是一个广泛使用的词汇,是特定主体的属性,比如:投资风险、安全风险、医疗风险,等等,揭示的是主体发生某种危险的可能性。胡月亭等[9]认为,危害因素与风险的关系是“皮”与“毛”的关系,危害因素是主体,风险是附着在危害因素上的客体。

《体系》中Risk对应的主体是“Hazard”,前面我们已经明确体系中Hazard的准确含义是“危害因素”,适用于伤害时指的是隐患,适用于职业健康时指的是职业病危害因素。Hazard的风险性质在明确其是Hazard时就予以确定了。《体系》中Risk定义确定的是Hazard的风险程度,揭示的是Hazard的危害程度,而不是重新定义风险的词意。

对应于职业病,只有一个主体,也就是职业病危害因素。某种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的风险性质是其会导致某种职业病;要确定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程度,可通过统计计算“某种职业病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的组合”予以确定。

对应于安全事故,涉及危险源和隐患2个主体。体系中Risk对应的主体是隐患,隐患的风险性质是其会导致危险源发生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可通过统计计算“该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严重程度的组合”予以确定。

危险源的风险性质是其可能会发生某种事故,风险程度则与特定危险源的数量相关。确定危险源的风险程度与确定隐患的风险程度只是表现方式不同,实质是一样的。危险源的危害程度也需要通过“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性的组合”予以确定。确定某个危险源“发生的可能性”,在确定其是危险源的时候就已经确定了,只要是危险源,就表示该危险源“会”发生某种事故,不需要考虑事故是否真的发生。危险源的危害程度则与危险源本身的数量(或规模)相关,也就是说,某种危险源的数量越多,发生事故时,造成的后果就会越严重,风险也就越大。因此,确定特定危险源的危险程度,只需要考虑危险源本身的数量多少,而不需要考虑真的发生事故时造成的后果的实际严重程度。

根据以上分析可知,将《体系》中的Risk按照其字面意思简单翻译为风险是不合适的,没有反映出《体系》中Risk的准确含义,而且容易产生歧义。建议将《体系》中Risk按照其真实含义翻译为“风险值”。《体系》中Risk(风险值)反映的是Hazard(危害因素)的危害程度。

3 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正确做法

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是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于2016年印发的《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10]中提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方法,由于种种原因,实施效果不太理想,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根据以上对危险源、风险、隐患等关键术语含义的研究发现,导致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这种现状,是具体方法上存在不足,而不是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提法存在不足。

3.1 风险识别与管控

在风险识别与管控环节,应识别危险源的风险,无需对可能存在的隐患的风险进行识别。由于危险源、风险等关键术语概念不清晰、定义不明确,目前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中的风险识别,实质上是对可能存在的隐患的风险进行识别。对可能存在的隐患进行风险识别,即没有必要,实际上也无法全部查找到可能存在的隐患。这样的风险识别,对实际工作不但无益,反而有害,其中最主要的危害就是可能错失发现真正的隐患、尤其是重大隐患的机会。

危险源无处不在,生产、生活过程中存在各种各样的危险源。事故不分时间和场合,也不管地位高低和财富多少,只要条件具备,总是在不经意中发生。因此,对危险源的风险进行识别,不仅是企业要做这项工作,每一个人、每一个组织都需要进行这项工作。只有知道危险源在哪里,并且对其存在的风险充分了解,才能采取适当的措施对风险进行管控,避免发生事故。对危险源的风险进行管控的措施,按照其特点可分为4大类: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个体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1)工程技术措施指的是管控风险的硬件设施。工程技术措施是预防事故的关键和核心,一切事故的发生,最终都会体现为工程技术措施不足,工程技术措施的最高目标是“本质安全”。

(2)管理措施指的是管控风险各种软件措施,这些措施融合在企业或组织进行的各项管理活动中,包括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企业层面项目建设阶段的规划、立项、审批、设计、设备选型、施工、验收等,以及项目运行阶段的设立组织、制定方针政策、分派岗位职责、人员聘用培训考核评价、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日常运行管理等。

(3)个体防护措施是单指对人的保护而言的,包括个体防护用品配置、个体防护用品使用,目的是避免人身伤害或降低人身伤害的严重程度。

(4)应急措施指的是各种应急设施和装备、应急预案、应急演练等,目的是避免事故蔓延扩大或降低事故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

对危险源的风险进行管控就是综合运用这些管控措施的过程。对危险源的风险进行管控的各项措施,融合在日常管理各项工作之中,是日常工作的组成部分,这一环节的主要特征是“要做什么”。

3.2 隐患排查与治理

对危险源的风险的管控措施总会存在不足,也就是会存在隐患。本质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正在进行的双重预防机制建设,都类似于隐患排查与治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目标是“预防员工的伤害和健康损害”,而事故的后果除了伤害,还包含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事故发生的场所也不限于企业范围内,企业之外的生产活动场所和人们的生活活动场所也会发生事故。因此,安全生产管理涉及的范围要比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大一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可以作为隐患排查与治理的重要参考。

隐患排查治理,就是发现隐患,并对隐患进行治理的过程。排查隐患,首先要确定某个因素是不是隐患,判断标准是该因素是否会导致危险源发生事故。还要对隐患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隐患危害程度的判断标准是其可能引发的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严重程度的组合。

对隐患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是为了隐患治理的需要。不能期望消除全部隐患,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可以将隐患划分为:需要立即消除的隐患、通过采取措施可以暂时存在的隐患、满足特定条件可以长期存在的隐患、不需要治理的隐患等不同的级别,或者其他符合实际情况的级别。

巡视检查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只是查找隐患的方法之一,另外还有2个发现隐患的方法:通过隐患排查工具进行隐患排查、通过工作流程进行隐患排查。

(1)通过隐患排查工具排查隐患。目前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中使用的各种风险识别和评价工具,本质上是隐患排查工具,只是对这些工具的使用方法上有所不同。作为隐患排查工具时,具体做法是:由专业人员或有经验的人员到现场进行观察研究,将潜在隐患找出来并加以治理。各种隐患排查工具根据其特点可以运用在企业运行的不同阶段或不同环节。“危险与可操作性(Hazard and Operability,HAZOP)分析方法”比较适合于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试运行阶段,在这些阶段,运用“HAZOP”这个隐患排查工具,能够比较系统、全面地排查出存在于其中的隐患;“工作危害分析法”则比较适合于运行阶段的隐患排查;其他隐患排查工具,可以根据需要予以采用。

(2)通过工作流程排查隐患。在进行某项作业前,系统中可能存在一些未被发现的隐患,某些隐患可能伴随作业过程而产生。因此,需要人为设置一些工作流程对关键环节或重点部位进行检查、测试、验证,以便及时发现存在的隐患,并得到合适治理。

4 结论

(1)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中的Hazard翻译为“危害因素”、Risk翻译为“风险值”时,困扰安全生产管理实践的部分安全术语概念不清晰、定义不明确的现象将不复存在,每一个术语都有其特定含义。

(2)将Hazard翻译为危险源,使得目前的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只涉及隐患排查和治理环节,而没有涉及对危险源的风险识别和管控环节。即使作为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也不是系统全面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3)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中,风险识别和管控环节应识别的风险是危险源的风险,无需对可能存在的隐患的风险进行识别。

(4)目前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中使用的风险识别和评价方法,实质上是隐患排查工具,是隐患排查的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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