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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轨模式专家制度的多元功能化发展研究

2022-11-21

法制博览 2022年2期
关键词:公检法鉴定人庭审

安 康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854

我国正全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完善专家出庭制度。保证了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1]随着社会分工日益细化,专家在司法实践中被赋予了更多职能,其角色应得到重新定位。现有专家制度法律规范上总体偏简单、分散,缺乏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理论研究不能将多类型专家参与司法的功能进行整体把握,[2]存在缺乏体系化指导和规范的缺陷,影响了专家参与司法实践的效果。完善现有专家制度体系,将专家参与司法的作用发挥到极致,是现今专家制度研究的重要内容。本文尝试以体系化的思路,构建一个全面展现司法专家多元功能的规范化专家制度。给予司法专家明确清晰的角色定位,保障多类型诉讼主体在专家制度下的有效应用。

一、专家制度功能与模式的发展变迁

自1979年《刑事诉讼法》颁布至今,我国专家制度的功能变化明显。1979年《刑事诉讼法》塑造了二元功能鉴定人制度的最初模板,目的是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和辅助侦查机关勘验检查。此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和法庭审判阶段对鉴定人制度的功能进行延伸。2012年《刑事诉讼法》创新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专家辅助人在庭审阶段可辅助公诉人、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同期通过司法解释建立了同样解决专门性问题的检验人制度。此外公安机关面对有异议的鉴定意见,提出了可聘请专家核验并提出意见的程序规定。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了《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新增了对无鉴定机构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辅助公诉人作出庭前准备、辅助公诉人庭审过程出示技术性证据材料三方面内容。历经四十余年发展,我国专家制度从二元功能体系逐步完善发展为多元功能体系。专家功能从最初的勘验、检查与鉴定,延伸为技术审核、辅助出庭和庭审质证等多个方面。其功能在于从证据层面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贯穿了整个诉讼阶段,涉及司法实践的各个环节。

司法领域中,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需通过专家利用科技手段查明,对于技术性材料的审查判断同样依赖于专家。专家制度完美地连接了科学证据与司法办案人员,可保障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此外,专家辅助、鉴定、审核以及质证的功能,完美地契合了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基于我国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公检法机关通过聘请专家,利用鉴定人制度和自身的职权优势,优先掌握了案件的重要证据。然而当事人专业认知能力的欠缺,使其在司法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专家制度权利化有利于当事人利用此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实现对公检法机关运用鉴定人制度的权利进行制约,可增强技术性证据的可信度。当前专家辅助人制度作为我国专家制度权利化的发展成果,其参与司法活动的环节缺失,仍导致其应用范围过窄,难以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有效的制衡作用。综上,应当以专家制度功能的多元发展为视角,接续完善现有鉴定人制度与专家辅助人制度,建立权力相互制约、平衡的双轨模式专家制度,是我国专家制度改革的最优选择。

二、当前司法中专家制度体系性缺陷

专家制度多元功能的发展,大多源于司法实践活动中的自发创新,内容结构的构建缺乏体系性的设计。以整体视角研究,发现我国专家制度仍需要在结构建立、当事人权利弱化、非鉴定类专家管理方面克服体系性缺陷。

(一)专家参与司法实践结构混乱

参与司法的专家类型多,功能多样,现有专家制度对参与者定位不清晰,对其专业性、权威性的认定不一致,致其专家意见在司法实践中效力存在偏差,对案件判定产生重要影响。

1.法定资质对相同专家功能的割裂

法定资质认定的不同,导致功能相同的检验人制度与鉴定人制度出现分化。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将具备“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人,统一规定为在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下的法医鉴定类、物证鉴定类与声像资料鉴定类和环境损害鉴定类等几大类鉴定机构、鉴定人。由于检验人不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缺少基于国家统一管理的制度化信任,容易造成当事人对检验报告准确性、公正性的质疑,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制造了检验人与鉴定人的门第差异。

法定资质对其产生的分化有两方面影响,其一是影响法官对案件事实判定的效力上存在差别。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有证据能力,而检验人提供的检验报告只能作为法官定罪量刑的参考。其二是鉴定意见与检验报告都可作为案件结果判定的依据,[3]但检验报告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可以规避当事人的质证。在一定程度上虽然为法院解决专门性问题提供便利,但对于检验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未做到应有的保障。

2.专家意见功能划分存在歧义

传统专家意见一般分为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与专家辅助人意见。有学者提出依据庭审阶段专家意见的性质将其划分为独立性意见和质证性意见。独立性意见是通过独立的检验手段及完整的论证方式,得出的专业性意见。[4]质证性意见具有附属性,是从专业角度对鉴定意见进行质疑和辩论,协助法官对鉴定意见的真伪进行有效鉴别。但这仅仅是根据意见提供的主体进行划分,并未根据其功能进行有效区别。综合上述两种分类方式进行探讨,可初步将专家意见分为原生性专家意见和派生性专家意见两类。原生性专家意见是专家根据案件事实提供独立性意见供公检法机关判别、参考,不在于是否运用专业设备独立完整地进行检验,在司法实践功能中具有原生性。而派生性专家意见指辅助专家对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专业性鉴定结论进行质询、鉴别与审查。从功能上看,其参与司法过程中身份并不独立,给出的意见关键在于辅助公检法机关,具有派生性。

3.专家辅助人制度缺乏平衡性结构设计

专家辅助人制度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意在庭审环节中保障辩方公平地参与对鉴定意见的论证、判别。但目前专家辅助人制度功能过窄,无法对检验报告等其他技术性材料进行质证。其次专家辅助人只能参与庭审质证环节,在公安机关、检察院涉及的侦查起诉阶段无法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技术性帮助。此种情况,虽可以通过辅助公诉人对检验报告等进行技术性审核或辅助性勘验检查弥补。但专家辅助人参与庭审环节这一单一功能,还是会对质证效果产生消极影响,无法利用专家辅助人制度及时维护当事人在司法前期的合法权益。

(二)专家制度中当事人处于弱势地位

当事人应用专家制度的弱势地位,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当事人依法行使的有关专家制度的权利,仅有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申请鉴定人或专家辅助人出庭等,并且需要征得公检法机关的同意。但公检法机关对是否同意当事人的申请,有无约束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存在缺陷,在此种情况下也无有效的救济途径。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建立起初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仍稍显不足。庭审过程中的专家辅助人意见常因受到鉴定人的质疑得不到公检法机关的采用。这并不能说明鉴定人对其的质疑不合理,反映的是在整个司法实践中,专家辅助人由于参与环节的缺失,以及对案件整体信息获取权利的不对等,很难进行有效质证。公检法机关可以在办案的过程中随时聘请专家提供辅助,但辩方无法得到相关授权。这种权利的失衡使专家辅助人质证阶段的功能被弱化,公检法机关在整个司法过程中真正掌握了专家制度运用的主导权。

(三)非鉴定类专家管理不规范

国家对四大类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采取规范化管理,帮助相应的鉴定类专家有效地参与司法实践。除此外,四大类鉴定机构以外的鉴定类专家,以及非鉴定类专家处于管理缺失的状态。

1.缺乏资质证明

专家通过自己涉猎的“专门性知识”参与司法活动,但其中的非鉴定类专家是否掌握“专门性知识”仍没有统一、规范的判定依据。非鉴定类专家一无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明,二无公开可查的专家名册,这致使其参与司法的资格难以得到同行业者的认同,难以采取有效方法证明专家的水准。若专业素养不同的专家出现在庭审的质证环节,极有可能使关键的证据质证阶段成为过场,其专业意见难以令双方信服。[5]

2.非鉴定专家制度约束保障体系不健全

我国针对鉴定人的权利与义务建立了比较具体的保障制度和约束措施,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鉴定人在司法活动中的失范行为。但非鉴定类专家相关具体政策仍有缺失。在出具专家意见时,面临来自各方压力,甚至人身安全面临威胁的情况下,很难获取有效途径及时得到公检法机关的保护。同时约束机制的缺失,往往会导致非鉴定类专家作出过于主观的专家意见,违背行业准则的失范行为。鉴定人在严格的权责制度规范下,作出的鉴定意见在质证环节都经常饱受质疑,而缺少约束的非鉴定类专家意见在司法实践中更难成为定案依据。

三、构建双轨模式、多元功能性体系化专家制度

专家制度未来主要的发展方向将是丰富其应用功能,通过整体设计,建立完整的体系化制度。拓展鉴定人制度与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应用范围,将专家作用贯穿于整个司法活动中。构建互为促进、互为补充的双轨模式、多元功能性体系化专家制度。使具有专门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参与司法实践,就某些专门性问题运用专业知识发表意见,作出推论或结论,辅助当事人充分有效地完成诉讼活动,协助公检法机关进行侦查、审查和审判。双轨并行的专家制度以内容覆盖全面、结构建立系统、功能应用多元为特点,将鉴定人制度和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功能最大化地应用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在提高公检法机关的办案效率,营造科学、客观、公正的良好司法环境的同时,保障当事人合法应用专家制度参与司法活动的权利。

(一)双轨模式下构建鉴定人制度与专家辅助人制度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赋予了法官裁判的重大影响力,案件判定的实质性结果,很大程度上受庭审控辩双方质证质量的影响。随着司法体制的不断改革完善,辩方的程序参与权会不断扩大。有学者寻求借鉴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将专家辅助人制度过渡为专家证人制度,与鉴定人制度并行。专家证人制度虽提高了专家意见的证明力,但对专家证人没有资质的强制性限制,也不对其发表意见的中立性作要求。优点在于建立了一种可与鉴定人制度平衡对抗的机制,但其内生缺陷可导致专家证人被滥用,并且当事人可利用专家证人意见拖延诉讼。同时由于资质没有严格要求,不同专家证人的能力存在差异,会造成诉讼上的不平等。

我国现在刑事司法采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这决定了采用职权型鉴定制度会成为必然。为保证控辩双方平等地进行诉讼,还应继续借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研究成果,完善我国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在诉讼程序上保证鉴定人的中立性。即使有职权色彩,也应当在严格的规范限制下发表意见。改造当前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建立专家辅助人资质审查评定程序;建立专家辅助人诉讼规范,明确其权利义务;增设专家辅助人失范黑名单,保证专家整体水平;对专家辅助人的中立性作特别要求,扩大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的范围,保障庭审的质证质量。择优吸收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司法环境,建立鉴定人制度与专家辅助人制度双轨模式下,有中国特色的专家制度。[6]

(二)专家功能规范化划分

鉴定人与鉴定机构中除由国家统一管理的四大类鉴定类型外,其他非鉴定类专家缺少统一的规划分类。司法实践过程中部分非鉴定类专家可以根据案件事实提出独立的专家意见,这一功能与鉴定意见功能相同。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功能性划分主要在于能否提出独立性原生意见,可见专家意见和鉴定人意见的原生性是区别于专家辅助人的最根本原因。我国司法解释中曾对相关问题进行阐述,接受公检法机关指派与聘请,并以中立身份对专门性问题提供独立意见的专家群体,主张赋予鉴定人身份。这便说明鉴定人不应限制于法定资质、鉴定人白名单等。面对专门性问题,只要聘请和指派的专家可利用专业知识和科学规范的手段,对案件事实进行独立分析,提出的原生性专家意见能够为公检法机关提供侦查、办案、判案的依据,即可认定为鉴定人,依法享有鉴定人的权利与义务。

同样,根据对鉴定人的划分可对专家辅助人进行重新定义。当前专家辅助人负责在庭审过程中辅助公诉人或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其专家意见发表依附于鉴定意见,并不针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提出原生性意见。专家辅助人在当前司法环境下功能局限,未能利用该制度最大化地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专家辅助人不应只单一应用于庭审质证中,在公安、检察机关侦查起诉阶段,仍有对专家辅助的需求。专家辅助人可以参与到鉴定程序中,提出自己的专业意见,为办案人员参考;对鉴定物品、程序进行审查,保障鉴定活动规范进行;创新专家辅助人功能,允许对技术性证据进行质证等。庭审前的专家参与,在功能意义上远超庭审质证环节。综上,结合鉴定人功能分类,可以将专家辅助人参与内容扩展,将除鉴定人以外的专家参与统称为专家辅助人,真正实现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双轨并行的模式。

(三)完善专家制度中的法律定位

专家制度中内容的法律定位明确,可保障专家制度高效运行。涉及内容可从专家意见、资质评定、权责归属三个方面进行讨论。

专家意见分为鉴定意见和专家辅助人意见,鉴定意见是法定证据种类,不应因其本身的证据属性而影响法官的采信,无论以何种方式呈现的鉴定意见,都需经过法庭质证才能被法官认证。专家辅助人在侦查、起诉阶段为办案提出专业性咨询和审核意见,不应存在于控辩双方的质证环节,仅可作为法官对案件事实判定的参考。而庭审环节中针对鉴定意见作出的专家辅助人意见,影响了鉴定意见的可靠性,法官可以此作为辅助证据或补充证据,要求鉴定人作出合理解释,甚至进行重新鉴定。但并不能直接因此作出与鉴定意见相反的结论。[7]

专家在参与司法活动前应进行规范化的资质审查,通常需满足以下条件:鉴定人有从事相关专业经历;取得行业资质证书;有较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当然,在特殊情况下,未取得资质证书的相关领域从业者也可担任专家辅助人。但应以其他方式验证其专业能力,并给予证明。

司法实践中专家的参与极大地提高了办案效率,但也应坚守法律对其的准入底线。回避制度就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一项基本保障。任何被公检法机关指派和聘请的专家都应使用此规定,而当事人聘请的专家辅助人因立场在于维护其本身利益,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无需回避。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一同享有:报酬权,人身安全保护权、协助权、拒绝指派或聘请的权利等。并且,应在参与过程中遵纪守法,公正客观,不捏造事实、伪造证据,保守案件秘密。行为失范的专家应负相关的法律责任。

(四)强化当事人及专家辅助人权利

法官应当在合理条件下同意当事人申请初次鉴定,当事人主动申请专家介入诉讼程序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基本保护方式。并且在鉴定机构、鉴定人的选择,以及专家辅助人聘请上可提出意见。诉求合理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准予。还需完善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和补充鉴定的救济方式。在侦查起诉阶段,涉及案件秘密,不方便公开的情况可由公检法机关内部指派鉴定机构进行初次鉴定,其余情况应当尽量保持公开透明,使当事人借助专家辅助人参与办案过程。在法定审查不涉及案件机密的范围内,专家辅助人在庭审前有权利向公检法机关申请查阅案件资料。在整个司法过程中可随时向当事人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援助。此过程大范围地拓展了专家辅助人的权利,为保证避免权利滥用,影响侦查效率,需对专家辅助人进行明确的权责规定作为保障。

四、结语

在法治变革的历史洪流中,专家制度的发展不能停滞不前、单一化地吸收域外建设经验,应结合我国司法现状,自信地开创新模式,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专家制度。我国专家制度正朝着功能多元化的趋势发展,双轨模式专家制度,有一定的实践基础,有快速兼容功能多元发展的先天优势,以整体视角进行研究、完善和发展,有利于推进我国专家制度的改革,从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性的变革。新体系建立的过程中,应不断完善鉴定人制度和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双轨专家制度,丰富其功能,改善现有司法环境,为其适用、发展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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