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中的问题研究

2022-11-21

法制博览 2022年2期
关键词:被执行人法院主体

李 璨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江苏 扬州 225012

长期以来,执行难是法院工作实践中的难点和痛点,也是法院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体现[1]。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结合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实际,积极探索破解执行难问题的有效路径,从制度层面不断加强法院执行体制机制的建设,取得了明显的法院执行效果。作为运用技术性手段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的实践性活动,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是解决法院执行中信息不对称问题、整合法院执行力量的一把“利器”。正因如此,推动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成为全国各法院系统规划、积极推行、严格落实的法治建设内容。当然,信息技术的技术性和法院执行的法治性决定了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需要在遵循法院执行规律的基础上,科学、规范、严格地落实相关建设工作。从实际建设方面来看,目前我国的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还有诸多亟待分析和解决的问题,而这也是法院执行研究中的重点课题。

一、信息化建设对法院执行工作开展的影响

法院执行,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采取法定的执行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包括个人和组织等)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活动的法治行为[2]。从本质上来讲,法院执行是督促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在现代化的法治环境下,信息化建设对法院执行工作开展的影响集中体现在法院执行过程的优化和成本的控制方面。

(一)信息化建设解决了法院执行中的信息获取难题

长期以来,法院执行中最大的痛点就是不能及时、全面把握被执行人的财产和位置信息,导致找不到人或者无可执行标的。通过信息化建设,可以将互联网背景下被执行人的足迹和财产状况信息通过网络平台的方式进行汇总、披露,使法院的执行拥有更为全面和准确的信息。例如,近年来,不少地区的法院通过各种网络平台和渠道,查控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银行、微信、支付宝等账户的信息,对于被执行人相关的资金进行冻结。当然,除了披露被执行人的财产等基本信息以外,法院还通过信息化平台建设,打造权威性的法院执行网络平台,定期披露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供其他政府机关、部门,以及企业等社会性组织开展与被执行人相关活动时掌握被执行人的诚信状况,使法院执行联动机制得以有效运行。以全国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信息网为例,自建立以来,截至2021年10月9日,该平台共公布失信被执行人6852898例,形成了庞大的失信惩戒名单,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与被执行人相关的业务时的理性决策提供了相应的法院执行信息参考。

(二)信息化建设搭建了多元主体参与法院执行的桥梁

在传统法院执行工作中,法院执行的相关信息主要通过口头或者书面方式传递和披露,导致政府部门、企业组织等相关主体无法及时掌握法院执行的信息,进而导致法院执行工作开展过于简单、孤立,无法达到执行的预期效果[3]。法院执行的信息化建设,使得原本以线下面对面通知、督促的法院执行方式逐渐转变为线下督促和线上协同相结合的方式。法院只要通过法院执行信息化平台将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披露出来,包括政府部门和企业、社会组织等主体就可以通过网络获取这一信息,进而采取相应的协助措施,保证法院执行的有效性。显然,信息化建设为包括政府和企业等在内的多元主体尤其是非法院主体参与到法院执行工作中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三)信息化建设增强了法院执行工作的透明度

执行,是法院在司法方面的基本职能,也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措施。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既要关注如何保证被执行人严格履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内容,也要及时将执行状况向当事人乃至社会公布,以保证法院执行进度和结果的透明度,获得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与传统以当事人询问、法院回复为主的方式不同,信息化建设情况下,法院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实时公布法院执行工作的进度、状态和结果,而当事人以及其他相关主体可以通过网络检索的方式实时、快速、便捷地获得相关的信息。显然,信息化建设增强了法院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使法院在执行方面能够更容易获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以全国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信息网为例,该网站开设有“网络拍卖”专栏,其中披露了拍卖总量、溢价率、总成交金额、当事人节省佣金等相关信息,这样既可以方便当事人了解被执行人财产拍卖的进度和结果,也可以方便社会和群众了解法院在执行方面的实际作为情况,使法院执行的状况被大众所掌握和理解。

二、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是法院系统内部围绕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开展的信息技术应用实践,其目的在于降低法院执行难度、增强法院执行能力、提高法院执行效率。但是,由于法院系统内部信息化建设认知、条件的偏差,整体上的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仍然存在较多的问题和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信息技术在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方面的效果发挥。就实践情况来看,目前信息化建设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顶层设计滞后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法院执行方面的立法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旨在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规范和指导了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在执行方面的行为。虽然这些内容中对信息化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有所提及,但并没有形成专门性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性文件,导致信息化建设如何在法院执行环节中落实下去缺乏明确的规范和指导,进而限制了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推动执行信息化建设的理念更新和行为改变,进而削弱了信息化建设在提高法院执行效率和效果方面的作用。

(二)法院执行信息化平台建设滞后

信息化平台,是法院执行主体与其他参与法院执行活动的相关主体进行信息交互的重要渠道。目前,信息化平台建设滞后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自媒体平台开发滞后。法院在执行信息化平台建设方面主要以官方网站为主,在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平台建设方面存在滞后性,这在较大程度上限制了群众参与到法院执行工作中的方式和渠道。其二,平台建设和维护分散、孤立。除了有全国性的信息化平台以外,各地区的法院主体也开设有专属的信息化平台,这些平台之间缺乏互联互通,导致一些基本性的法院执行信息无法实现彼此共享,影响了法院执行协同联动机制的运行。

(三)法院执行信息化平台建设评估机制不完善

评估,是掌握特定时期内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得失,明确下一步建设重心的环节。虽然每年法院会在执行工作开展中提及相关的信息化方面的数据,但这些数据多是以量化的数字呈现,对信息化建设最终在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方面的效果的评估并不明确、到位,这就导致后续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的目标制定缺乏基本的依据,进而影响了信息化建设的进程和效果[4]。同时,法院执行信息化平台建设的评估多是由法院内部负责,并没有法院外的评估主体的参与落实,这就增加了因为法院内部认知偏差而导致的平台建设评估低效甚至无效的情况,影响了信息化建设进程的持续推进。

三、优化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的策略建议

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是将具有普遍适用性的信息技术应用到法院执行环节中,这对法院执行主体的信息化建设意识和能力的要求比较高。而目前我国在法院信息化建设方面的经验的缺乏,决定了信息化建设需要以存在的问题为参照,进行针对性优化解决。就上述明确的几方面的问题而言,应当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完善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顶层设计

顶层设计,是围绕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开展的实践性调研和规划。只有做好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的顶层设计工作,才能够确保信息技术在法院执行工作方面的优势和功能得到稳定、持续和有效发挥。

首先,明确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主体责任。考虑到不同层级的主体在法院执行方面的职能差异,在顶层设计方面应当遵循自上而下的原则,逐步细化。一方面,中央立法主体要从全国层面出发,明确信息化建设在法院执行职能发挥方面的方向和作用定位,使法院系统内部尤其是高层法院主体能够清楚地明白如何使用好信息技术;另一方面,法院系统内部要明确中央和地方法院主体的信息化建设任务,使中央层面注重制度建设,地方层面注重制度的落实和技术的创新,确保信息化建设真正与法院执行相融合。其次,细化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职能。相较于高层法院主体而言,基层法院主体在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方面往往会遭遇方向不明确、能力不强大等现实性的问题,导致信息化建设任务难以真正完成。因此,高层法院主体尤其是中央和省级法院主体要加强对县级、市级等基层法院主体的信息技术设备、人才、资金等方面的支持,使基层法院拥有扎实的信息化建设能力。

(二)推动法院执行信息化平台建设进程

信息化,是当今发展环境中的突出性特征。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是法院主动适应和利用信息化的行为。因此,法院执行信息化平台的建设应当与时俱进。

在平台建设方面,相关主体要着重做好平台的互联互通。首先,要开放国家性的信息化平台,使各地区的法院都能够通过全国性的法院执行信息平台来实现执行信息的汇总、共享。目前需要做的就是以全国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信息网为载体,推动网络内容更新权限的下放,使各级法院机构能够将自身掌握的执行方面的信息及时上传到网络平台中,供网民阅读浏览。其次,要拓宽平台形式,使网民可以通过喜闻乐见的自媒体渠道了解和参与到法院执行工作中。例如,可以在开展好相关网站建设的同时,开通微信公众号、微博账号等,供不同用户进行个性化的法院执行信息交互。当然,除了要开辟尽可能多的网络平台以外,还要注意规避平台同质化的情况,即要根据不同平台的特点,进行个性化的页面、功能设置,使自媒体用户可以充分体验到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性优势和人性化原则。

(三)完善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评估机制

评估机制,是从评估、评估结果的分析与利用等系统性的角度增强对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的力度和效果。对于当前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中评估机制不完善的问题,相关主体要在深入分析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现状的基础上,根据信息化的特点采取相应的技术性和管理性措施,促进信息化建设评估机制的持续完善和有效运行。

第一,明确和统一信息化建设评估的目的。法院系统内部要就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评估的目的形成一致性的认知,即通过评估发现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以问题为驱动,推动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持续优化和完善。只有在思想上形成明确而统一的认知,才能够确保承担不同评估任务的人员科学、严格地落实评估工作的要求,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分析和反馈,促进信息化建设的持续开展[5]。第二,革新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评估方式。除了开展系统内部的信息化建设评估活动以外,法院主体还要适当地邀请一些信息技术企业、网民等主体从系统外部的角度评估信息化建设的情况,为信息化建设工作的优化提供更有针对性、借鉴性的评估意见和建议,使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能够更好地吻合法院执行的实际情况。

四、结语

积极推进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是近年来党和国家在法院执行方面明确提出的新要求,也是法院开展与时俱进的法院执行实践的重要措施。在实际的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相关主体除了关注法院执行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完整性、实时性以外,还要对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的进度和效果给予足够的重视。针对当前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突出性问题,相关主体要在完善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顶层设计的同时,推动法院执行信息化平台建设进程,完善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评估机制,使信息化建设能够更好地契合和助力法院执行工作的有效开展。

猜你喜欢

被执行人法院主体
论自然人破产法的适用主体
百姓拆迁心结一朝化解法院主持调解握手言和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和 “限制高消费”有何区别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班里设个小“法院”
我国法院在线调解的兴起、挑战与未来
将协助执行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的问题研究
关于遗产保护主体的思考
论人民调解与法院调解的衔接配合
论多元主体的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