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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主体和责任配置分析

2022-11-21

法制博览 2022年26期
关键词:驾驶员自动责任

张 笑

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吉首 416000

自动驾驶汽车拥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和发展空间,仅在5年内,其规模就扩大了10倍,2020年达到500亿美元。[1]这凸显了自动驾驶在当代产业中的巨大潜力。全球范围内的一系列传统汽车公司和互联网科技公司纷纷投身其中,相关技术难题不断被突破。与此同时,现行法律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对于自动驾驶引起的法律问题的认识和解决。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行业发展,应对此问题予以探讨。

2018年3月,美国亚利桑那州发生一起自动驾驶汽车安全事故,优步(Uber)自动驾驶汽车将一名穿越马路的女子撞伤,后该女子因治疗无效死亡。这是首次引起人们大规模讨论自动驾驶技术安全性的案件。经亚利桑那州的官方机构进行取证和分析后证明,优步公司不为此次事故负责,事故起因为受害女子的突然闯入。本案中,该女子骑黄色单车闯红灯,意图提前穿越一条黑色过道,这一行为被智能驾驶系统认定为“不可识别对象”。闯红灯的女子在被智能驾驶系统捕捉到的6秒内从被认定为“不可识别”到“另一车辆”,最后才被认定为是“一辆自行车”。

一、自动驾驶汽车的概况

(一)自动驾驶汽车的概念

自动驾驶汽车是指通过传感器、定位系统等技术,排除人工对汽车的干预,实现正常行驶的机动车辆。2017年末,北京交通委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快推进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和《北京市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目前,国际汽车工程协会对自动驾驶技术的等级划分最为普遍接受,该标准将汽车自动化分为L1到L5共计五个等级:L1为辅助驾驶;L2为部分自动驾驶;L3为有条件的自动驾驶;L4为高度自动化驾驶;L5为完全自动化驾驶。此处涉及两个互相联系但又有所区别的概念,即自动驾驶和无人驾驶。其中,自动驾驶的概念较广,包括L1到L5全部等级。无人驾驶则专指L5级别的自动化驾驶。

(二)自动驾驶汽车的特性

1.智能性

自动驾驶汽车实际上应被认为是轮式的智能机器人,其内置有传感器和计算机系统,提前设定了经过训练的神经网络模型,可以识别道路环境并作出相应的判断,例如转向、减速、刹车等等。这要求汽车做到安全行驶,同时自主选择最佳的行进路线,例如找到拥堵程度最低的道路。自动驾驶汽车的智能与自主性还体现在学习方面。通过嵌入式的开发平台,设定编程规则,使用CNN算法将神经网络模型不断完善和改进,修正以前的错误,这样就能实现对捕捉到的环境和图像信息的准确快速处理。

2.数据依赖性

自动驾驶汽车需要与环境交互,通过感知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作出自主性的决策。在决策过程中,定位系统、地图、传感器和图像信息发挥不同的作用,相互配合。确定位置和规划路线需要依靠定位系统和地图,传感器用于判别驾驶过程中的环境,图像数据用于识别行驶中遭遇的障碍物。可见,汽车与数据的正确交互,才能实现汽车安全的行驶。一旦出现系统中毒崩溃、黑客非法入侵、数据相互矛盾的情况,则将产生危害后果。

二、域外经验借鉴

(一)美国

美国交通部代表联邦层面制定政策和法律。2016年9月,公布《联邦自动驾驶汽车政策》。该文件包括对自动驾驶汽车的性能要求、安全评估,州与联邦政府的管理权限划分,交通部对自动驾驶汽车的监管方法和运营测试规则等内容,初步构建出一个较完整的框架。2017年9月,公布《自动驾驶系统 2.0:安全愿景》,将《联邦自动驾驶汽车政策》的部分重要内容进行细化。同年,另一部《自动驾驶法案》经众议院投票通过,由于其具有一定的创新性,美国国内对于该法案的内容还存在争议。《自动驾驶法案》旨在扩大联邦政府的权限,要求州政府不得违背联邦政府对自动驾驶汽车设计和运行的最低标准。

(二)日本

2016年9月,日本警察厅公布《路测指南》,着力于路测主体和车辆的安全性要求。日本允许自动驾驶汽车在公共道路上进行路测实验,但要遵循《路测指南》的规定。为避免指南的不完善造成的僵化,在与当地警方商谈后仍可以进行《路测指南》规定以外的测试。

《路测指南》规定了三条基本原则。第一,测试车辆应满足日本《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安全标准,目的是保障测试车辆的基本安全。第二,测试驾驶员负有监视和紧急操控车辆的义务。车辆行进时,驾驶员必须时刻保持对周围环境的注意力,预判可能发生的危险,要关注车辆运行的状态,及时处理故障。第三,驾驶员应遵守日本《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其他交通法规。《路测指南》没有规定远程控制无人汽车的要求,则目前日本并不允许没有驾驶员的自动驾驶汽车上路测试。

(三)德国

2017年年中,德国颁布了世界首个自动驾驶伦理道德准则。该准则包含对自动驾驶技术运用和发展的原则要求,大致有以下几方面内容:第一,优先保障生命安全;第二,人身安全优先于财产和动物安全;第三,个人安全与他人安全需平衡;第四,不得设置极端情况下的标准选择程序;第五,排除超越人类反应的突然性接管程序和技术;第六,驾驶系统应不断适应人类操作。

同年,德国修订了现行交通法。规定自动驾驶汽车应能在所有情况下由驾驶员接管或手动关闭自驾程序,该程序应给与驾驶员足够的提升和时间进行接管。规定驾驶员在智能系统接管汽车时不必密切监控行车状况,但应保持必要的清醒状态,在发现汽车需要被接管或系统发出接管要求时应当及时行动。

三、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主体的分析

(一)驾驶员

在人工驾驶汽车的时代,驾驶员对汽车的掌控具有全面性,因此驾驶员成为汽车侵权责任的主要承担者。自动驾驶汽车的出现,使得驾驶员的责任有所限缩。智能驾驶系统参与汽车驾驶的操作,免去了部分由驾驶员完成的任务。整体上看,驾驶员对车辆的预测和掌控能力有所削弱。智能驾驶系统负责规划汽车行进的路线、规避行人和其他障碍物,还要遵守相应的交通行驶规则。驾驶员需要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保持合理的清醒状态应对需要接管车辆的特殊情况。

在智能驾驶系统没有出现缺陷和操作失误的情形下,因为驾驶员不正确履行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将生产商和驾驶员共同列入承担责任的主体。一方面,作为自然人的驾驶员可能不具备良好的经济条件,使受害人得到及时的救济,另一方面,承担了责任的生产商会进一步督促驾驶员按正确的操作要求履行驾驶注意义务。当因为驾驶系统自身的产品缺陷致害时,驾驶员得以在更小的范围内担责或免责。

(二)生产商

自动驾驶汽车核心部件,即智能驾驶系统,其生产商不仅要投入高额的资金进行研究开发和更新维护,还要对因驾驶系统的操作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按目前的趋势,智能驾驶系统的精密和复杂程度不断增加,对汽车的控制力随之上升,驾驶员逐渐摆脱注意义务的束缚,侵权责任也不断从驾驶员转移到生产商,这是自动驾驶时代下担责主体转变最鲜明的一点。

(三)汽车所有人

汽车的驾驶员和所有人可能出现分离,一般是出于借用、租赁等情况,出现侵权事故时,应当认为汽车所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传统理论仅笼统地将无过错责任归为机动车一方,不对驾驶员和汽车所有人进行区分。当智能驾驶系统对汽车的实际控制力愈发增强之后,驾驶员的注意义务减少,再令其承担原有的责任是不合理的。

自动驾驶汽车的所有人享受到通行的便利,同时不可避免地为社会带来风险。所以,出于全社会的共同利益和社会的需要,为侧重保护受害者的利益,汽车所有人因为该客观的侵害事实承担责任。并且,作为汽车实际所有人,通常有着更良好的经济条件,足以对受害者作出合理补偿。

四、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分析

(一)交通事故侵权

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交通事故侵权事故发生时,责任主体一方通常采用“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2]的标准,符合标准的责任主体则承担责任。但是在运用自动驾驶技术的情况下,以上两个标准无法完全适用。

就运行支配而言,不能认为驾驶人支配了自动驾驶汽车的运行。汽车基于装载在硬件上的智能系统,通过与环境互动,分析数据以作出驾驶决策,可以说是汽车自己支配自己。但驾驶人在有能力且有条件对汽车智能系统作出的不当操作进行调整和补救时,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行动,应当认为具有主观上的过失,视作交通事故侵权承担责任。

运行利益是从自动驾驶汽车上主体性质的角度作出分析的。车上的人员分为两大类:汽车所有人和非汽车所有人。汽车所有人为了免除驾驶,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如果仅为方便出行的目的使用自动驾驶汽车,则不应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车辆的运行是为了获取经营利益,则有承担侵权责任的可能。另外,所有人驾驶员应当维护自动驾驶汽车正常运行,不同于传统机车,智能驾驶系统需要根据供应商的更新及时维护和升级,由此造成系统操作和识别的缺陷并引发事故,属驾驶员的过错。

(二)产品责任

自动驾驶汽车作为人的代步工具,同时也是所有人购得的商品,我国《产品质量法》一定程度上起到对自动驾驶汽车的规制作用。在具体适用方面,基于其特殊性,与传统机车有所区别。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条,产品责任的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者。销售者在售卖自动驾驶产品时所负的义务与售卖普通商品并无差别,不需再讨论。生产者则分为汽车硬件制造者和智能驾驶系统提供者,分别为硬件设施质量问题和智能系统瑕疵承担责任。

据《产品质量法》第二章第二条,有危险性的工业产品,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然后是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要求。自动驾驶汽车行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在适用时存在缺陷。目前,该标准的内容并不明确,不能准确判别某一产品是否已经达标。另外,自动驾驶汽车只要能够出厂,原则上就认为已经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这意味着交通事故发生后,生产者将会以汽车质量已经符合国家标准为由否定自身的责任。

五、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制度构想

(一)强制保险制度

以过错责任分配风险,多数情况下将由汽车生产商承担责任,给生产商带来巨大的负担。这给进一步投入技术研究增加了障碍,打击研发工作的积极性。为持续经营,生产商甚至会将这一部分风险纳入汽车商品的价格之中,令消费者共同分担。无正当理由地增加商品价格,又会打击消费者的购买热情。因此,运用保险制度平衡各方的利益,是可行的解决方法[3]。

在我国传统的交通法律法规中,强制保险制度将责任的分配问题简化,有效而迅速解决了高频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问题。但面对自动驾驶汽车行业带来的主体转变、认定责任等难题,现有制度需要革新,用新的方法解释自动驾驶汽车的内涵。

因此,应当扩大保险费用的缴纳主体,汽车生产者、销售者和汽车所有人均包含在内。这样既可合理分担事故的风险,减轻生产者过大的负担,同时有助于形成各主体之间的合作意识,通过共担责任,减少事故的发生,促进行业的发展。

(二)装载数据记录设备制度

对于现有传统的汽车,行车记录仪可以记录一些简单的行车信息,提供分析行车情况的资料。该设备一般在汽车出厂后期加装,并且没有统一的强制安装要求。对于自动驾驶汽车,分析数据是认定事故责任的重要环节,自动驾驶汽车的行车数据涉及智能驾驶系统,复杂程度远超传统行车记录仪的数据,且具备举足轻重的证据作用。所以应在立法层面强制要求自动驾驶汽车装载专用的数据记录设备,起到类似飞机“黑匣子”的作用[4]。

六、结论与启示

在现有的归责体系下,既要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激发对新兴自动驾驶技术产品的消费热情,又要使生产方从中获利,持续经营,鼓励其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投入。生产者与消费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是我们探索的方向和要着力解决的问题。最终通过各方权益达到的平衡,促进产业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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