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适用性分析
2022-11-21周涛
周 涛
青海省西宁市夏都公证处,青海 西宁 810007
作为公民财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前财产是指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在婚前所专有的财产,其不因婚姻关系的产生、发展而变化。换而言之,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确立而转化为夫妻双方共同的财产。近年来,在离婚案件增多和公民财产保护意识持续增强的背景下,婚前财产公证逐渐成为公民在法律实践方面的重要关注点。虽然在长期的公证实践中,我国形成了较为明确和完备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为公民婚前财产的合法合理保护提供了制度支持。但随着公证案件的增多,原有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运行逐渐出现了一些问题和缺陷,需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对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使制度能更好地匹配婚前财产公证实践。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积极意义
公证,指的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法律行为以及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和事实,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种证明活动。据此,可以将婚前财产公证的概念界定为: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夫妻双方婚前财产状况进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确认。从法律意义上看,开展婚前财产公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为离婚案件审理中的财产认定提供法律依据
财产划分,是离婚案件审理中重点关注的内容,也是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虽然我国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的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中明确夫妻双方中一方的婚前财产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关于婚前财产的认定标准,却并没有详细的规定,这使得相关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围绕是否属于婚前财产进行激烈的争论,影响案件审理的进度[1]。通过婚前财产公证,由公证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当事人申请的婚前财产内容进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认定,并出具婚前财产公证书,可以为案件审理中的婚前财产认定提供相应的条件支持,解决各方的疑虑,促进案件审理的进度。
(二)巩固婚姻关系基础
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基础。如果在婚前相处或者婚后生活过程中,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因担心自己的婚前财产而对对方保持警惕、怀疑心理,则很难保证双方在生活中的相互信任和相互支持。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开展婚前财产公证,由公证机构公证夫妻双方各自的婚前财产,并通过公证书明确双方各自拥有的婚前财产内容,可以在婚姻关系发生变故前解决双方关于婚前财产的疑虑,使双方能够在日常的生活和工作中坦诚相待,理性思考婚姻关系,这样恰恰解决了婚姻关系中的信任危机,使双方构建和谐稳定的情感关系。
(三)促进婚姻关系的理性处理
婚姻关系处理包括婚姻关系的确立和婚姻关系的解除。其中,婚姻关系的解除是最容易发生问题和冲突的内容。《2021年4季度民政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共有213.9万对夫妻完成离婚登记,较前几年有了明显的下降,而造成数据明显下降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设定了1个月的离婚冷静期,使有离婚想法的双方要经过1个月的理性思考以后,再进行决定,这显然为婚姻关系的理性处理提供了保障[2]。当然,这也说明部分婚姻关系的解除是缺乏理性的。通过婚前财产公证,可以明确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划分状况,使彼此对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有更清晰的把握,从而降低双方中的一方因为觊觎财产的目的而选择冲动离婚。对于因为冲动而提出离婚的人来说,看到婚前财产公证书的那一刻,离婚的心理可能会慢慢回归到理性,逐渐正视婚姻关系,进而促进婚姻关系的理性处理。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负面影响
从法律制度的角度看,婚前财产公证无疑是从法制层面保证公民合法财产的有力措施,应当得到公民的广泛认同和普遍选择。但是,在实际的婚姻关系发展和处理中,并不是每对夫妻都会向公证机构提出婚前财产的公证。当然,作为公民的一种正当权利,是否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完全取决于当事人。但是,从道德伦理的角度看,婚前财产公证也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
(一)引起夫妻双方心理芥蒂
正如上文分析中提到的,男女双方组建家庭、形成合法的婚姻关系的前提是彼此相信对方,并且这种相信是默默的,通常不会通过直接的形式表现出来。而一旦在结婚前或者婚姻存续过程中,一方提出婚前财产公证申请,很可能向对方传递出不信任对方的信号,进而导致对方内心出现动荡不安的情绪,这反而会激发对方的激动情绪,引起难以预料的结果。婚前财产公证行为之所以会引起这种负面的心理,主要就在于公民对婚前财产公证的性质理解不准确,将提出婚前财产公证过多地解读为是对自己的不信任。同时,婚前财产公证的行为会向夫妻双方或者双方中的一方传递出一种错误的信号,那就是对方不愿意与自己同甘共苦,抑或是打算离开自己,这种信号显然可能会引起更强的误导效应,造成当事人内心的恐惧和忌惮心理。
(二)扭曲婚姻关系中的公平道德观念
公平,是婚姻关系形成、维系和结束时都需要坚持的道德准则和行为原则。从表面上看,婚前财产公证,似乎为婚姻双方尤其是婚前财产比较多的一方的财产保全提供了法律方面的保证,但也很容易造成另一方遭受不公平的对待。例如,在离婚案件中婚前房产的认定中,虽然房子是男方在婚前购置的,但在婚后,女方在房屋打理方面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并且因为有房屋居住而并没有单独考虑购置新的房子,一旦因为公证而将房屋所有权划归男方,女方则可能沦为无家可归之人,这显然与其长期的家庭投入相违背,也不符合婚姻关系中的公平性原则。
同时,婚前财产公证还可能加剧婚姻双方的力量悬殊问题,使强者更强,弱者更弱。实践表明,婚姻双方中提出婚前财产公证的往往是经济实力比较强的一方。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就是在于经济实力强的一方往往有面对失败的能力,即使婚前财产公证申请被驳回,自己也有充分的经济实力去保证正常的生存;而那些经济实力不太强的一方则会顾忌如果自己失败,可能会引起强的一方的报复或者刁难,遭遇更大的伤害,进而产生畏惧性的心理。并且,主动提出婚前财产公证的一方往往也是日常夫妻生活中行为强势的一方,其在考虑问题时往往会只从自身出发,忽视对弱者一方的帮扶,这也使得经济实力强的一方会完全出于实现自己的意图而进行恶意的语言或者行为攻击,造成对方心理和行为方面的退怯。显然,这种婚前财产公证行为无疑会加剧婚姻双方中力量相对比较薄弱一方的被动局面,使公证制度维护公平正义的初衷被忽视,成为加剧伤害的手段。
(三)影响婚姻相关人的生存和生活
婚姻涉及到家庭。而在家庭关系中,除了夫妻双方的关系以外,还有老人和子女的关系。在婚前财产公证中,公证机构更多是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财产归属权的划分,这从表面上看是对申请人合法权利的维护,但实际上却可能引起与财产相关的老人、子女合法权利受到影响。例如,在夫妻双方的居住房屋财产分割中,公证机构会根据女方提交的证据将财产划归为女方所有,而这就会造成原本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子女和老人出现无处居住的情况,因为女方随时都可以根据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将子女和老人赶出家门。显然,这种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实施,很可能会造成婚姻关系相关人遭遇生存的危机和生活的动荡。
三、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执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婚前财产公证作为一项制度确立和实施,其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为了保证公民个人的财产权利。而制度在复杂的现实中的落实,除了会产生预期的积极作用以外,还可能会发生预料之外的负面影响[3]。因此,出于制度在保障人权方面的属性和功能,相关主体尤其是公证机构在落实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时,应当重点注意对制度落实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的防控。结合上述分析,在婚前财产公证实践中,相关主体应当重点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完善婚前财产公证材料清单
公证机构对申请书提出的婚前财产公证诉求的处理,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的,而相关法律中虽然明确了公证时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但对其他与财产公证相关的辅助性材料内容的提交缺乏明确的规定和必要的关注,这就导致婚前财产公证行为或者结果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难以被及时发现和防范[4]。例如,在婚前财产公证中,公证机构主要审查的材料有三种:1.个人身份证明类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2.与申请的财产内容相关的所有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付款发票等;3.夫妻双方拟定的协议书。显然,这些材料均是围绕需要公证的财产确定的,对与财产划分相关的家庭成员状况和家庭生活状况类材料,则并没有被纳入到清单之中,这就很容易造成夫妻双方以外的老人、子女等与财产使用或者分配状况密切相关人员的合法权利维护受到影响,进而导致公证中产生负面性的影响。为此,在实际的婚前财产公证中,公证机构除了核查上述与财产相关的材料以外,还要对财产相关人的整体情况进行较为详细的调查、了解,并对公证行为可能引起的负面影响进行确定和防范,尽可能保证公证行为的公平性。当然,公证机构除了要对诸如车辆、房屋、银行存款等有形的财产进行公证处理以外,还要对诸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的财产公证进行相应的探索和明确,以适应无形财产公证的要求。
(二)完善婚前财产公证补偿制度
补偿,就是对婚前财产公证结果造成的利益受损方的物质或者精神补偿,其目的在于保证公证制度落实的公平性和正义性,最大程度避免公证行为可能造成的利益损害。实际上,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看,婚姻是双方共同经营的产物,一旦因为某种原因出现婚姻关系解除的情况,通过婚前财产公证获得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既得利益者也要适当对利益受损方提供相应的补偿,以展现制度的保障性。例如,在婚前财产公证中,公证机构对于发现的夫妻双方经济实力悬殊明显,或者夫妻双方关系维系期间付出行为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要适当引导或者要求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弥补婚前财产公证造成的关系损伤。
(三)强化婚前财产公证行为的监督
婚前财产公证,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为保证公证行为和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使公证当事人能够充分接受公证结果的事实,公证机构要加强对婚前财产公证行为的监督,确保公证行为和结果的客观性和正确性。首先,要加强婚前财产公证原因的审查。为避免恶意通过公证手段获取财产所有权情况的出现,公证机构除了在公证前做好婚前财产公证告知义务,使婚姻双方对婚前财产公证保持足够的知情以外,还要对公证申请人提出婚前财产公证的真实原因进行走访调查,避免恶意申请公证的情况。其次,要对公证申请人的个人状况进行全面审查。婚前财产公证,涉及到婚姻双方乃至家庭整体的生活状况。因此,在婚前财产公证时,要充分考虑婚前财产公证可能对双方以及家庭产生的影响,并努力避免婚前财产公证行为给家庭造成的不必要麻烦。在这方面,公证机构需要对申请人的个人状况尤其是个人财产状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和研判,形成客观、全面的财产状况报告,作为婚前财产公证的重要事实依据。最后,要注重婚前财产公证行为的解读工作。对于通过公证方式确定婚前财产归属的情况,部分公民在内心会存在不信任的情况,认为公证机构做出的公证文书与法院审判得出的结果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故而,在心理上存在抵触甚至抗拒接受婚前财产公证的情况。
四、结语
婚前财产公证,是保证婚姻关系双方在婚姻关系确立前的财产状况和财产权利的重要措施。通过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落实,可以为离婚案件审理中的财产认定提供法律依据,巩固婚姻关系基础,促进婚姻关系的理性处理。当然,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实施,也可能会出现引起夫妻双方心理芥蒂、扭曲婚姻关系中的公平道德观念、影响婚姻相关人员的生存和生活等负面影响。因此,公证机构在婚前财产公证实践中,要注意完善婚前财产公证材料清单和婚前财产公证补偿制度,并强化对婚前财产公证行为的监督,以保证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实施的权利确认和维护功能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