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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达成一项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约*

2022-11-2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民间文化论坛 2022年1期
关键词:教科文组织公约遗产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著 张 玲 译

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主要目标是保护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下简称“教科文组织”)在文化领域的各项公约是应会员国的要求起草并通过的,目的是制定国际准则,以作为拟订国家文化政策和加强各国之间合作的基础。在55年间制定的八项准则性文书反映出在这些文书通过之际国际社会在文化领域的优先事项。通过比较,这些文书也体现了文化政策的演进,以及不同的政府和非政府行动方所发挥的作用。这些文书相辅相成,既处理不同的主题,也为国家文化政策提供了标准参考。此外,新通过的文书使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既有的文书,因其反映了过去政策的影响和新的需求。综合起来看,这些文书构成了一整套工具,旨在支持会员国在不断变化的国际环境中努力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这些文书的效力建立在会员国承诺一旦批准就予以实施的基础之上。

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以下简称“大会”)在其第32届会议期间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国际政策的发展进程中,该《公约》的通过成为促进文化多样性的一个里程碑,因为国际社会第一次认识到,有必要支持那些在此之前从未受益于如此庞大的法律和计划性框架的文化表现形态(manifestations)和表现形式(expressions)。与《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等其他有关文化遗产的国际文书相得益彰的是,2003 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主要目标是保护被各社区、群体和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这类遗产可以在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与实践以及传统手工艺等领域得以体现。《公约》第二条规定的这一定义还包括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空间。该定义是长期政府间谈判的结果,正是通过谈判调整了概念,最终使现行文本获得批准。

本手册旨在提供《公约》的背景情况,强调那些间接地助力于发展(作为《公约》立场并)最终制导《公约》文本得以通过的观念和政策的行动和计划。

1946—1981年:早期步骤

教科文组织在文化领域的第一批计划(programmes)反映了战后和去殖民化时期世界的政治和社会形势。考虑到本组织的使命是通过教育、科学和文化促进和平,因而重点是关注促进艺术领域的国际合作和研究如何认识世界上的各种文化认同(cultural identities)。在文学、博物馆、音乐和语言等传统文化领域采取了若干行动。

1946年,国际博物馆理事会(the 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Museums,ICOM)成立,随后1949年国际音乐理事会(the International Music Council,IMC)成立。1949年,《翻译索引》(Index Translationum)第一卷出版,而最早有关艺术生产的担忧于1952年在威尼斯召开的会议上得到讨论。这次会议促成了《世界版权公约》的通过,该公约于1955年生效,随后在1971年进行了修订。在经历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毁灭性后果之后,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在战时保护建筑遗产的必要性,《关于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于1954年在荷兰海牙通过(亦称《海牙公约》——译者注)。该公约引入了“文化财产”(cultural properties)的表述,将其作为一个综合而又同质的实物范畴,因具独特的文化价值而被认为值得保护。这一术语后来也被用于《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1970年),《海牙公约》及其1999年《第二议定书》则与该公约互为补充。

早在1953年,教科文组织就出版了题为“各文化的统一性和多样性”的新丛书的第一卷,这套丛书是根据对不同民族的具体文化及这些文化之间相互关系的现有概念的调查而编写的。该出版物的目的是让人们了解世界上不同的文化及其相互关系。随后,在1957年启动了“东西方文化相互欣赏”项目,并持续了9年。1966年,大会通过了著名的《国际文化合作原则宣言》。该宣言确立了教科文组织在文化领域国际合作政策的基本特征,指出每一种文化都有尊严和价值,必须得到尊重和维护,每个民族都有权利和义务发展自己的文化,所有文化都是属于全人类共同遗产(the common heritage belonging to all mankind)的组成部分,这为教科文组织进一步制定文化遗产政策奠定了基础。尽管该宣言很可能没有使用法律意义上遗产的概念(concept of heritage),但“人类遗产”(heritage of mankind)这一表述已成为本组织在文化遗产领域若干政策的一个关键要素。

1960 年,教科文组织在埃及发起“努比亚运动”,此后,人们强烈地感受到有必要制定旨在发展“人类遗产”概念的政策,至少是对物质遗产(tangible heritage)而言。这是一个最引人瞩目的例证,向国际舆论成功发出了支持保护行动的警示。两年后,在其原址上方64米处重建的阿布辛拜勒神庙正式揭幕。另一项旨在保护古迹类文化遗产的活动是1962年发起的“保护威尼斯运动”,由此大会于1968年11月19日通过了《关于保护受公共或私人工程危害的文化财产的建议》,继而在1970年又通过了《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

可以肯定的是,这些具有法律效力的运动和行动提高了人们对文化在经济发展中作用的认识。在去殖民化和冷战的政治背景下,1970年8月24日至9月2日在意大利威尼斯召开了“文化体制、行政和财政问题政府间会议”。这次会议标志着“文化发展”(cultural development)和“发展的文化维度”(cultural dimension of development)概念的出现,并激发了关于如何将文化政策纳入发展战略的讨论。会议确认,国家文化的多样性、独特性和原创性是人类进步和世界文化发展的重要基础。会议认为,由于缺乏资源、培训机构和训练有素的人员,许多国家在维护其文化遗产方面鲜有作为,导致其原住民文化受到了威胁。因此,会议表明会员国应尽可能让非政府组织深入地参与其文化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从而奠定了与非政府组织在文化领域开展合作的基础。

除了1952年、1954年和1970年通过的各项公约中述及在版权和保护文化财产领域采取行动外,教科文组织还准备促进遗产和文化产业政策,将其作为促进所有会员国发展的积极手段,无论其发展程度如何。

1972年,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一项研究非洲口头传统和促进非洲语言的十年计划,在斐济举办了第一届太平洋艺术节,还启动了两个关于拉丁美洲的文化研究系列。当时,文化遗产的概念还没有严格限定于物质领域。但是,基于1966年《宣言》、“努比亚运动”的成功,以及1970年在威尼斯确立的原则,教科文组织在1972年采取的最重要的行动便是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该《公约》可能是当今文化遗产领域最普遍的法律文书,加强了对文化遗产作为物质遗产的认定,并将其范围限定在文物、建筑群和遗址等所有物质遗产的范围内。与《海牙公约》一样,该《公约》关注的是不可移动的文化财产——在此情形下,则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但也引入了“人类遗产”的理念。1972年《公约》采用计划性方法(programmatic approach),在名录体系和使用可修订的实施公约操作指南的基础上,加强了遗产保护政策,并成为将保护政策作为一种发展手段(主要是通过旅游)的标准参考。

鉴于集体知识产权的法律方面尚未明确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未被纳入1972年《公约》的范畴。因此,玻利维亚政府于1973年提议在上述1971年修订的《世界版权公约》的基础上增加一项议定书,以便为保护民俗/民间文学艺术(folklore)①Folklore一词有民俗、民间文学艺术、民众知识等义项。在2003年《公约》的形成过程中,该词在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行动中,大抵是指“民间文学艺术”或“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参见巴莫曲布嫫:《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概念到实践》,《民族艺术》,2008年第1期。提供一个法律框架。尽管该提案未被接受,但一年后在教科文组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以下简称“知识产权组织”)的协助下,在突尼斯召开了一次政府专家会议,开始起草一项适用于这类文化表现形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示范法草案。

与此同时,作为1970年威尼斯会议的后续行动,组织了几次区域研讨会。在其中一次会议上,即“阿克拉非洲文化政策政府间会议”(1977年),专家们主张将文化的定义扩大到美术和遗产以外,纳入世界观、价值体系和信仰。一年后,在“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文化政策政府间会议”期间通过的《波哥大宣言》(Bogotá Declaration)强调,文化发展必须提高社区和个人的生活质量。该《宣言》还指出,文化真实性(authenticity)①在中文表述中,authenticity一词有真实性、本真性、原真性、真确性等多种译法。在1972年《公约》的框架下,“真实性”作为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一项重要标准而得以强调。但在2003年《公约》语境中,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动态性、共享性以及不断被再创造的过程性,“真实性”概念并不适用,详见《大和宣言》(2004)。——译者注的基础乃是承认文化认同的各组成部分,无论其地理起源是什么,也无论这些组成部分如何融合在一起,每个国家或民族群体都有权利和义务根据其历史渊源、个人价值观和愿望及其主权意志独立确定其自身的文化认同。

1982—2000年:从“墨西哥城文化政策会议”到《我们的创造多样性》报告

威尼斯会议之后的一系列会议,以1982年在墨西哥城举行的“世界文化政策会议”(称为“Mondiacult会议”)圆满收尾。在教科文组织当时的158个会员国中,来自其中126个国家的960名代表参加了这项会议。1972年《公约》的成功和对保护不可移动的文化和自然财产的重视,使其他形式的遗产和作为发展手段的文化生产的重要性黯然失色。这次会议的目的是回顾自1970年威尼斯会议以来在文化政策和实践方面获得的知识与经验,促进对当代世界文化基本问题的研究,制定新的指导方针,以在总体发展项目中推动文化发展,并促进国际文化合作。

会议一致反对文化之间的任何等级划分,因为没有任何理由可以证明“优势文化和劣势文化”之间歧视是正当的,并重申每一文化都有尊重所有文化的义务。会议强调,文化认同是对传统、历史以及世代传承下来的道德、精神和伦理价值观的捍卫。会议指出,现在和未来的文化实践与过去的文化实践一样有价值,并强调政府和社区都应参与文化政策的制定。因此,政府机构及民间社会(civil society)都应参与文化政策的制定。

会议的主要成果之一是对“文化”的重新定义。会议指出,遗产现在还涵盖了日常生活中得以表现的各种文化的所有价值,那些旨在维持传达这些价值的生活方式和表现形式的活动越来越受重视。会议评论说,现在对维护“非物质遗产”(intangible heritage)的关注可以说是过去十年来最具建设性的发展之一。这是最早正式使用“非物质遗产”这一术语的例证之一。

除了重新定义“文化”的概念(不仅包括艺术和文学,还包括生活方式、人的基本权利、价值体系、传统和信仰),会议还在《墨西哥城文化政策宣言》(the Mexico City Declaration on Cultural Policies,简称《墨西哥城宣言》——译者注)中批准了“文化遗产”的新定义,其中涵盖了使人的创造力得以体现的物质和非物质的成果:语言、仪式、信仰、历史古迹和文物、文学、艺术作品、档案库和图书馆。《墨西哥城宣言》进一步指出,每一种文化都代表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价值观体系,因为每个民族的传统和表现形式是其向世界展示其存在的最有效手段。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墨西哥城宣言》还指出,文化认同和文化多样性是不可分割的,在各种传统并存的地方承认各种文化认同的存在,构成了文化多元主义的本质。

会议要求教科文组织不仅要制定保护文物和历史遗址所构成的文化遗产的计划,而且要制定保护和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口头传统的计划和活动。这些活动将在双边、次区域、区域和多国层面开展,并以承认各民族和各文化的普遍性、多样性和绝对尊严为基础。在承认国家内部少数群体文化遗产的重要性的同时,会议还强调,在文化和精神价值与传统方面,全球南方的各种文化可以为振兴世界其他地区的文化作出很大贡献。

会议邀请各会员国和从事文化领域工作的国际组织扩大其遗产保护政策,以涵盖文化传统的整体,这不限于其艺术遗产,还包括过去的所有遗产表现形式,涵盖民间艺术和民俗、口头传统和文化实践。会议还认为,维护和发展一个民族的传统文化是任何旨在确认其文化认同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民俗作为一个民族国家的遗产的基本组成部分,也应吸纳诸如语言、口头传统、信仰、庆典、饮食习惯、医药、技术等方面的内容,因此建议会员国对文化传统中未被承认的各方面给予与历史或艺术产品同等的承认,并为旨在维护、促进和传播这些传统的活动提供技术和财政支持。

在“Mondiacult会议”两年后,1984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了一次会议,讨论世界现代手工艺的维护和发展问题。随后,在突尼斯通过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免受非法利用和其他不当行为损害的国家法律示范条款》基础上,教科文组织与知识产权组织于1984年起草了一份条约草案,但没有生效。对民俗/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不得不又等上五年。然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还是开展了一些活动,如编写一本关于北极地区语言的专书,1987年在马里启动了一个将传统与文化创新相结合的农村发展实验项目。此前一年,即1986年,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ECOSOC)建议,根据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提交的行动计划草案,联合国大会就宣布“世界文化发展十年”的问题作出一项决议。

1989年,在突尼斯哈马梅特举行了一次国际专家会议,讨论制定1990—1999年世界手工艺发展十年计划。同年,即“Mondiacult会议”召开7年后,大会通过了《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以下简称《建议案》)①1989年《建议案》的英文原题为 Recommendation on the Safeguarding of Traditional Culture and Folklore,直译应为《保护传统文化和民俗建议案》,教科文组织中文文件将其表述为《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并在其前言和正文对“folklore”进行了界定和阐述。为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混淆,译文中举凡涉及该《建议案》的地方,一仍其旧。,这是第一份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方向的法律文书,因而也反映了“Mondiacult会议”表达的愿望。在随后的几年里,为了推广《建议案》,教科文组织举办了培训班,对建立清单,起草保护、振兴和传播少数民族和原住民群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计划,以及组织一些传统文化节庆提供了协助。建立了一个民俗活动(folklore activities)网络;出版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传统音乐集》光盘,以及《搜集音乐遗产手册》《世界濒危语言地图集》《保护传统文化和民俗/民间文学艺术免受不当商业开发的方法手册》及《伦理与传统文化》文件。举办了8次关于实施 1989 年《建议案》的区域研讨会,但没有取得持久的成果。

然而,《建议案》本身提高了人们对需要特别予以关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领域的认识。1990年,在布基纳法索瓦加杜古举办的国际手工艺博览会上,首次颁发了教科文组织手工艺奖,国际促进文化基金(International Fund for the Promotion of Culture)发起了一个保护印度哈哈拉施特拉玉米磨坊歌的试点项目,旨在证明据推测已消亡的口头传统形式可以得到复兴,甚至可以被赋予新的文化动力。该项目在地方层面取得成功后,被扩展到整个马哈拉施特拉邦。1992年,在印度尼西亚日惹召开的一次国际会议上,教科文组织推出了一个新的表演艺术录像集,题为《世界传统舞蹈、戏剧和音乐》。同年11月,教科文组织、世界银行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与科特迪瓦文化部合作,在科特迪瓦阿比让共同举办了一次区域研讨会,主题为“非洲发展的文化维度:决策、参与及企业”。1993年,启动了一个名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濒危语言红皮书”的项目,随后东京大学于1995年建立了一个关于这一问题的数据库。1993年,根据韩国在教科文组织执行局第142次会议上提出的建议,启动了“人类活财富”体系(Living Human Treasures system)。

1991年,大会通过了一项决议,要求总干事与联合国秘书长共同建立一个独立的世界文化与发展委员会(World Commission on Culture and Development),负责起草有关“文化与发展”的报告,并提出一系列关于在社会经济发展背景下满足文化需求的紧迫性和长期性活动的建议。该委员会于1992年12月成立,由联合国前秘书长哈维尔·佩雷斯·德奎利亚尔(Javier Pérez de Cuéllar)担任主席。

这份名为《我们的创造多样性》①详见WCCD, Our Creative Diversity: Report of the World Commission on Culture and Development, Paris: UNESCO, 1995.https://unesdoc.unesco.org/ark:/48223/pf0000101651,发布时间:不详;浏览时间:2021-10-16。——译者注的报告突显了世代相传的物质和非物质遗产的财富,认识到这些遗产体现在世界各地社区的集体记忆中,并在不确定的时期增强了人们的认同感。在遵循教科文组织关于保护文化和文化多样性的传统方针的同时,报告还强调,实物(文物、艺术作品、手工艺品)是维护文化遗产政策的主要受益对象。报告注意到非常脆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得到同样的关注,并忆及地名或地方传统等非物质遗存也是文化遗产的一部分。

该委员会还强调了遗产维护政策作为经济发展组成部分的重要性。考虑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尚未得到充分的重视,专家们回顾说,这类遗产的各个方面仍未得到应有的广泛而有效的利用,也未得到应有的谨慎管理。委员会强调,《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作为一项仅适用于物质遗产的法律文书,反映了人们对一种遗产的关注,这种遗产在发达国家受到高度重视,但在文化活力集中于其他表现形式如手工艺品、舞蹈或口头传统等的区域,对这些常见的遗产就不适用了。随后,专家们呼吁拓展其他承认形式,以匹配在世界各地发现的遗产之实际范围和丰富程度。

《我们的创造多样性》报告还从政治、伦理和货币的角度阐述了保护遗产时遇到的问题。报告警告说,要防止将物质文化证据的复杂性转化为简化的文化认同信息的政治戏法。这类信息往往只集中在具有高度象征意义的实物上,而以大众喜爱的形式、或文化表现形式、或历史事实为代价。从伦理角度来看,人类学研究已延伸到不太专业化的范畴,因为对“民族艺术”(ethnic arts)感兴趣的游客一般都会助长对文化传统的戏剧化和仪式施行(ritual enactments)的人为需求,而这些需求往往脱离其语境,以服饰、音乐、舞蹈和手工艺品等形式来加以庆祝。关于承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表现形态的知识产权所隐含的经济问题,委员会提出了四个相互关联的问题或风险,需要加以考虑:

(1)认证(authentication),涉及对传统工艺复制的规范管理;

(2)挪用(expropriation),涉及将有价值的手工艺品和文件从原产地移走;

(3)补偿(compensation),涉及民间物件(folk items)来源的个人或社区没有得到补偿的事实;

(4)对商品化的担忧(the fear of commodification),这将对民间文化(folk-culture)本身产生破坏性影响。

该报告还强调和承认知识产权有关的问题,并提出在处理活态的创造性传统时,“知识产权”理念可能不是一个确当的概念。取而代之的是,该报告提出了基于传统规则中的固有观念来制定一个新概念的想法。该报告还讨论了关于了解哪些文化遗产可以得到救助(be saved),以及决定什么应予救助的问题,因为很少有国家拥有其文化遗产的清单,而这将使人们能够确定某种优先顺序以及选择性。

在《我们的创造多样性》出版后的第二年,教科文组织与知识产权组织联合举办了一系列关于保护民俗(protection of folklore)的区域论坛和一次非洲语言政策政府间会议。随后,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提出了两项平行行动:启动“‘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计划”(the programme of the Proclamation of Masterpieces of the 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 of Humanity),这代表着在全世界范围内提高人们对保护(safeguarding)这类遗产必要性认识的重要一步;同时开展对制定一项保护传统文化与民俗(protection of traditional culture and folklore) 的准则性文书(a standard-setting instrument)的可能性研究。

宣布代表作计划旨在通过建立一种新的国际区分形式,以提高人们对非物质遗产重要性的认识。共有90个项目于2001年、2003年和2005年被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开创了一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世界性运动。

2000年以后及《公约》的起草

尽管《墨西哥城宣言》意图良好,但国际社会仍花了二十多年的时间来制定各项规范性文书,将文化认同和文化多样性作为发展政策的主要因素。

[上世纪]90年代末,在一系列区域会议后,专家们以题为“1989年《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全球评估:地方赋权与国际合作”的会议作结。这次会议由美国史密森学会和教科文组织在华盛顿联合举办。会议得出的结论是,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需要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专家们还发现,1989年《建议案》过于注重建档(documentation),而对保护活态实践和传统,或对作为这些实践和传统的传承者的群体和社区不够重视。他们强调,需要采用一种更具包容性的方法论,以便不仅包括故事、歌曲等艺术产物(products),而且还能涵盖使这些产物得以生产的知识和价值,使这些产物得以存在的创造性过程,以及使这些产物得到适当接受和赞赏的互动方式。会议还建议在新的规范性文书中保留“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这一术语,以取代“民俗”(folklore)一词,因后者被一些社区认为有贬低之意。“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词的提出,更适合用来指代各国人民的习得过程(learned processes)——以及他们所知悉和发展的知识、技能和创造力,他们所创造的产物,以及确保他们的可持续性所需的资源、空间及社会和自然环境的其他方面——为生活中的社区提供与先辈的持续感,这对维系文化认同和保护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都至关重要。

应会员国的要求,总干事于2001年提交了一份关于通过新的准则性文书,以在国际上对保护传统文化和民俗进行规范的可行性初步研究报告。该报告的结论是,知识产权并没有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提供适当的保护,需要建立一个专门针对这一目标的特殊制度。报告还认为,由于在文化遗产领域已经通过的文书主要涉及物质文化遗产,而没有具体述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无法提供一个令人满意的保护框架,部分原因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性质本身。因此,报告建议在《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1948年)的基础上制定一份新的规范性文书,并提出了该文书应依据的主要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可以是:

通过生产和维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区人员的创造力和施行,从根本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只有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施行和传承过程中所涉及的意义、有利条件和技能可被再生产,才能防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流失;

任何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书都应促进、鼓励和保护各社区的权利和能力,以便其能够通过制定自己的方法来管理和维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从而继续施行其非物质文化遗产;

只要确保承认和平等交流,分享自己的文化和进行文化对话就能促进更大的整体创造力。

根据华盛顿会议的建议,该报告提议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术语,以取代不再适用的“民俗”一词,起草了该术语的第一个定义,并提出了体现这类遗产的一系列领域。教科文组织执行局(确保大会批准的计划与预算得到有效合理执行的组织法机构)要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定义进行更详细的讨论,特别是要使保留的定义与“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所使用的定义相一致。会议还指出,对这类遗产的保护不应仅限于规范性行动,并强调需要与知识产权组织密切合作,研究保护(protection)的局限性。

2001年9月,大会通过了《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n Cultural Diversity),其中第七条指出,各种形式的遗产都必须作为人类经验和期望的见证加以维护、弘扬并传给后代,以培育各种多样性中的创造力,并激发不同文化间的真诚对话。该《宣言》是制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准则性文书的基础。在其所附的《行动计划》中,会员国决定采取措施,制定维护和弘扬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特别是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政策和战略。他们还提及需要尊重和保护传统知识,特别是原住民的传统知识,并承认传统知识对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管理的贡献,以及对促进现代科学和地方知识之间协同作用的贡献。有鉴于此,大会还决定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努力达成一项新的国际准则性文书,最好是一项公约。

同年(2001年),大会通过了《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确立了与教科文组织其他公约赋予陆上文化遗产的保护标准相当的保护标准,以专门针对水下考古遗址。其条例与教科文组织1970年《公约》和1995年国际私法统一化组织(UNIDROIT)的《公约》①即《国际私法统一化组织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1995年),详见https://www.unidroit.org/wp-content/uploads/2021/06/1995_Convention_chinese.pdf。另,国际私法统一化组织,亦译作“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译者注有关联,因其载有关于防止非法贩运从海上打捞的文化财产的详细规定。然而,该文书并不包含返还要求。

2002年是联合国文化遗产年。文化遗产政策,特别是非物质遗产政策在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强化了为这种形式的遗产制定一个框架的必要性。2002年9月,来自110 个会员国的代表,其中包括72位文化部长,参加了在土耳其伊斯坦布尔举行的关于“非物质遗产与文化多样性”的圆桌会议。与会代表通过了《伊斯坦布尔宣言》(Istanbul Declaration),承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并建议通过一项新的国际公约。

同年同月(2002年9月),在巴黎召开了关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约草案初稿的第一次政府间专家会议。专家们讨论了是否应该使用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宽泛定义,因为他们担心对该术语的宽泛和模糊的解释会削弱公约的严格实施。他们决定要述及国际人权文书,并保留“社区”(communities)和“群体”(groups)这两个用语,但不使用任何可能引起不同解释的限定语。专家们更倾向于使用“文化空间”(cultural space)而非“文化场所”(cultural site),因为前者还包括了指涉建筑物的可能性。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不断演进的活态遗产,专家们决定在定义中增加“世代相传”。关于将语言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体现的领域之一,就“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载体的语言”这一措辞,正反双方达成了妥协。此外,经协商一致决定,不在“社会实践、仪式和节庆活动”这一领域中述及宗教。

几乎所有专家都支持国家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发挥突出作用的建议。各国的主要义务是与相关文化社区、非政府组织及其他有关各方协商与合作,确认并界定其领土上存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会议还决定建立一份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名册,从国家层面提供已登记在册的遗产。该名册(即后来的“代表作名录”)的目的是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见度(visibility),并有助于促进文化多样性。

此后,还召开了其他几次政府间会议,负责起草《公约》,就主要议题达成了共识,特别是关于会员国所发挥作用的重要性,合作与团结的国际原则和建立灵活有效的保护机制的重要性,建立一个隶属于缔约国大会的政府间委员会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的重要性。

2003年11月①根据文化委员会(即第IV委员会)的报告(32 C/74,第26段),此处时间疑为误写,应为2003年10月16日。原文见https://unesdoc.unesco.org/ark:/48223/pf0000132141_chi。——译者注,教科文组织大会文化委员会建议大会全体会议以协商一致的方式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作为教科文组织的一项公约予以通过。2003年10月17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120票赞成、8票弃权、0票反对获得通过。2006年4月20日,在第三十份批准书交存3个月后,《公约》正式生效(缔约国最新名单见www.unesco.org/culture/ich)②网址已经更新为https://ich.unesco.org/en/states-parties-00024。截至2020年7月27日,教科文组织已有180个会员国加入该《公约》。——译者注。。教科文组织一半以上的会员国已经签署了该《公约》。这部《公约》的批准速度异常迅速,反映出全世界对非物质遗产的极大兴趣。这也表明,鉴于当代生活方式和全球化进程可能带来的威胁,人们普遍认识到迫切需要该《公约》的国际保护。在国家层面已经开展的无数活动以及在国际层面组织的许多(政府间)会议都表明,该《公约》的通过以及其迅速实施是教科文组织长期以来保护世界活态遗产运动中的一个里程碑。

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结构也是以1972年《公约》的计划性方法为基础的,强调平等承认各种表现形式和传统,彼此之间不分等级。因此,1972年《公约》所体现的“突出的普遍价值”这一概念并不适用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承认(international recognition)则是基于这种活态遗产为其被创造、传承和再创造的社区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的重要性。这种承认通过使其遗产获得可见度来实现,这也是《公约》第十六条所预期的名录的主要目的。该《公约》主要侧重于保护活动和交流优秀实践,而非名录体系。

自2003年以来,在文化领域内生效的另一项法律文书是2005年《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2003年《公约》主要涉及知识在持有这类遗产的社区和群体中的传承过程,而2005年《公约》则致力于文化表现形式的生产,通过文化活动、商品和服务来传播和分享。该《公约》补充了教科文组织部署的一整套法律文书,以促进多样性,培育全球环境,使个人和各国人民的创造力在其丰富的多样性中得到激发,从而为推动其经济发展并促进和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作出贡献。

至此,在国际法的历史上,文化第一次在政治议程上找到了自身的位置,这是出于对人性化的全球化的希冀。在这种积极主动的背景下,文化已真正成为一个对话和发展的平台,从而开辟了团结的新领域。

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被各社区和群体不断地再创造,为其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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