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调查程序中刑事辩护难的成因
2022-11-21曾庆鹏
曾庆鹏
广东阐博律师事务所,广东 佛山 528000
刑事辩护关系公平公正以及法制进步,在我国的刑事司法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刑事辩护是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体现出了我国的民主、法治以及人权的保障。现阶段,我国对于建设法治社会逐渐趋于成熟,但也处于发展阶段,律师在进行刑事辩护时会遇到诸多的问题,尤其是职务犯罪调查程序中的刑事辩护的困难重重,律师在实际的辩护中需要进行多方面的调查与考虑,才能对整个案件的流程进行系统分析。自《刑事诉讼法》建设以来,为保证涉及的各方面的权益不受侵犯,即使经过了多次的修订,对律师在进行刑事辩护的过程中有了更全面的制度保障,律师行使辩护权的环境有所改善,许多过去困扰律师辩护的问题得以解决,但也存在遗憾之处,需要继续进行解决。
一、职务犯罪相关概述
(一)职务犯罪的简述
职务犯罪主要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公务人员,在针对公共财产、人事关系管理与支配权的行使过程中,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侵犯公共财产利益的犯罪行为。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以权谋私、钱权交易。犯罪的主要形式是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行为,是最突出的腐败现象。这种行为造成社会冲突,对经济、政局等社会形态具有非常严重的破坏作用。现如今,消灭腐败行为是促进我国发展的关键之一,理所当然地对职务犯罪行为的打击惩处空前密集和严厉。基于打击目的,对辩护权的限制也层出不穷[1]。
(二)职务犯罪的类型
现行《刑法》在第八章、第九章、第四章及多个司法解释中,把职务犯罪归纳为三类共100多个罪名,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三大类。依照《刑事诉讼法》和《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对其中101种犯罪具有专属调查权,排除调查期间介入律师辩护权[2]。
二、职务犯罪调查程序中律师刑事辩护的困境
(一)阅卷权受限制
阅卷权是律师在办理相应的辩护业务时重要的条件之一,对律师能够及时地了解到职务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中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律师自审查起诉阶段就可以进行相应案件资料的查阅。但在职务犯罪的具体案件中,自案件受理之后审查起诉之前可以查证到的资料信息很局限,只对犯罪事实材料进行查阅和摘抄缺乏实际的意义,对于具有主要证据的材料,律师很少能够进行了解。而且,在《监察法》实施以后,为做好衔接工作,在采取强制措施的阶段不会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当中,基于这种情况,有的公诉机关以此阶段不计入审查期限为由,明确规定律师在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过程中,不允许律师在这个阶段进行阅卷,阅卷的问题给律师行使辩护权带来了一定的困境[3]。
(二)调查取证会见困难
职务犯罪的证据资料是对犯罪人员、犯罪的事实以及性质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进行实际的处理,并进行相应的定罪以及量刑,也是惩罚程度的基本依据。所以,职务犯罪调查程序中,对证据材料进行取证是至关重要的,但由于职务犯罪的人员大都属于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一些领导阶层的干部人员,大多数文化水平和综合素质比较高,在形成犯罪后,对于法律的逃避手段比较多,在进行这类案件时,律师很难直接接触到犯罪分子真实的资料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很难找到关键性的证据资料,从而在职务犯罪的刑事案件中不能充分地行使律师的辩护权。律师在辩护的过程中会由于证据不足、不全面等情况,造成刑事辩护的片面性[4]。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刑事诉讼法》关于会见的设计实际上是“侦查机关及监管机关批准制度”。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监管机关“予以安排”是变相的批准制度。叠加其他因素,以及各项非必要的歧视性的要求,律师会见周期大幅延长、会见环境极端恶化,长期无法解决。
(三)职务犯罪人员聘请律师的程度低
对于现阶段的刑事辩护制度,职务犯罪调查程序中对于刑事辩护长久以来有所忽视,但随着近几年法治社会的建设,《刑事诉讼法》也在就结合实际的情况不断进行修订,刑事辩护的整体环境有所改变,但就根本而言,职务犯罪人员对于自案件受理以来聘请律师进行辩护的情况相对少,大多数职务犯罪人员对于聘请律师进行辩护都存在着“无用论”主观思想。根据实际的调查可以看出,以往对于职务犯罪人员在案件受理以来就聘请律师进行辩护的概率在10%左右,从这个数据中就可以清晰看出,职务犯罪在案件形成中对聘不聘请律师并不看重,造成职务犯罪调查程序中辩护权存在一定缺位。
(四)侦查调查重口供
职务犯罪属于刑事案件,但与其他刑事案件相比之下,职务犯罪在侦查技术和手段上有着一定的区别,普通的刑事案件在进行侦查时,通常会从案件上进行系统的分析后,例如案发现场的调查分析,然后再到对人的分析,而职务犯罪的案件通常都是在长期积累情况下,突然爆发出来的案件,在具体的侦查阶段,并没有实际的“案发现场”也没有被害人,通常都是对人进行调查,再到实际的案件情况调查。所以,职务犯罪的辩护律师在侦查调查阶段就不得不将重心放在人的口供上,证据资料来源少,不充分;再加上出于对辩护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可能产生对抗作用的防范,《监察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职务犯罪调查程序中律师实际能够行使的辩护权,律师辩护权实际无法较好行使[5]。
三、职务犯罪调查程序中刑事辩护难成因分析
(一)缺乏畅通的救济渠道,影响律师行使辩护权
辩护权是我国公民具有的基本权利,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被赋予的法律权利,非法定事由不得限制。律师在实际的案件辩护过程中,可以根据真实证据材料,提供出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没有犯罪的证明材料,针对他人对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的指控、起诉,代为进行申诉和辩解,提出罪轻或者无罪的辩护意见,从而合法维护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益。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中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的包括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这也就意味着公民可以尽一切可能去创造和维护对于自己有利的条件。虽然我国有对于律师权利救济的规定,但通过实践活动,可以发现其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对于律师行使辩护权受到侵害时,《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其救济程序,针对实际的情况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诉,但对这一程序的规定却缺乏有效的审查程序,只是表明可以申诉,但没有下一阶段的审查,其实际的效果明显不佳,类似情形导致缺乏畅通的救济渠道,影响律师行使辩护权。
(二)倾向于调查主义,削弱律师行使辩护权
职务犯罪的办案流程要经过案件的受理、初查和立案、侦查以及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理。从整个案件的流程中可以看出,其重点部分在于调查、公诉以及审理这三个重要的环节,但从实际的过程中,检察机关主要针对的对象在于监察机关实际的调查结果,检察机关会对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公诉,而审判机关在检察机关进行公诉后就要作出相应的判决,也就难以作出职务犯罪无罪的判决情况。所以从表现形式上看监察机关在整个环节中具有重要的作用,通常情况下,监察机关进行实际的调查之后,随之而来的就会由审判机关作出判决,这也就导致诉讼环节有所限制,将案件的重心倾向于调查,调查权造成的被动效果比较明显,导致出现整体不平衡的现象,弱化了律师行使辩护权保障权利的效果[6]。
(三)有罪推定理念,限制律师行使辩护权
在实际的案件中,一旦在调查取证期间搜查到了倾向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材料时,就会从内心深处认为这个犯罪嫌疑人就是犯罪分子,在还没有进行全方位的调查和后续的诉讼环节时,就会强行对犯罪嫌疑人贴上固定的标签。所以,一旦这个犯罪嫌疑人在聘请律师进行辩护时,就会被人们认为律师是其“同伙”,很可能一起参与犯罪,认为律师的辩护,就是为其开脱应有的罪名,阻碍各个部门对于案件的办理,然后使罪犯能够逍遥法外。面对这种情况,甚至会给律师进行案件调查制造一些人为的阻碍,也很少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从而使辩护形同虚设。尤其是对于职务犯罪调查程序中,对于口供的调查资料处于显赫重要地位,当信息不准确或不真实,会对辩护律师造成重大的影响,从而限制了律师行使辩护权合理保障辩护人的权益[7]。
(四)职业素养良莠不齐,阻碍律师行使辩护权
一名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应具有专业的基础知识,深厚的学术理论功底,成熟冷静的头脑以及心态,面对瞬息万变的法庭要有快速的应变能力,在诉讼的过程中能够胸有成竹地为辩护人进行辩护。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刑事案件产生的原因也多种多样,律师针对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应多加学习与研究。但就部分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来说,对于学习新的知识以及法律法规缺乏机会,对证据规则的理解和应用缺乏训练,甚至有的辩护人为了能够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颠倒事实,这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律师正当行使辩护权,不利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实现。
四、结语
刑事辩护制度在我国司法体系制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也是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为我国刑事诉讼提供了保障与支撑。我国正在不断完善各项法律制度的建设,进一步推进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脚步,也能增加和普及公民的法律意识,更加对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行使辩护权有基本保障。在《刑事诉讼法》实施和不断的修正以来,改善了律师在刑事辩护的过程中面临的一系列困境,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体系和制度,才能缓解并消除律师在刑事辩护中使用辩护权所面临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