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农产品品牌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2022-11-21汤艳春李雯娟
汤艳春 吕 蕊 李雯娟
兰州工业学院,甘肃 兰州 730050
知名农产品品牌是农产品优秀品质的集中体现和代表,是农产品独特的物理特性和相关农产品从业农民的劳动精神特性的结合,具有识别标志、价值表达等重要作用。推进知名农产品品牌建设,是提升优质农产品品牌价值,实现农产品绿色化、优质化、特色化和品牌化发展,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经过几年的建设,我国已经涌现出“甘味”“青岛农品”“丽水山耕”等极具影响力的农业形象品牌,扩大了优质农产品销售市场,对带动农民增收起到了积极作用。在此基础上,如何继续重视品牌建设,消解品牌建设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在知名农产品品牌创造、管理和运营过程中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不断激励创新,保护农业经营各主体利益,引导与保障知名农产品品牌的高质量建设,最终推动乡村产业振兴是目前亟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一、农产品品牌发展现状
我国农业产业在“十三五”时期取得了巨大成就,农业的结构性改革对农业生产提出了标准化、绿色化要求。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农产品质量标准,农产品质量品质得到有效提升,目前,全国“三品一标”认证农产品数量逐年增加,各省筛选出一批特色优质农产品,精心打造省级、市县级区域公用品牌。如甘肃省着力打造“甘味”省级公用品牌,筛选出“独一份”“特别特”“好中优”“错峰头”四大类64种具有甘肃地域特色的优质农产品,涵盖粮油、蔬菜、瓜果、畜禽、药材等种类,从资金、政策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2021年12月在2021中国品牌· 区域农业产业品牌影响力指数评价中,“甘味”品牌高居榜首,极大提升了“甘味”农产品的竞争力。随着农产品品牌建设的推进,在政府的引导下,农业从业者的知识产权和品牌意识也不断增强,更加重视农业品牌的创造、运用。根据实际情况,各地积极探索形成了省级公用品牌、市县区域品牌、企业商标品牌融合发展的品牌建设体系,构建起“政府推进、部门联动、企业主动、社会促进”的农产品品牌体系建设大格局[1],不断促进农业提质增优,为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做出了较大贡献。
二、知名农产品品牌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2001年修订《商标法》时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等与农产品品质建设相关的商标进行了明确规定,农业部先后制定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0-2020年)》等文件,为农产品品牌建设提供了法律保护依据;为了确保农业知识产权法制体系的有效运行,农业知识产权执法和司法体制也建立起来,构建了相关行政主管机关协同治理的农业知识产权执法体制,并全面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在地方层面,针对特色产业发展,各省结合区域公用品牌农产品实际情况,积极出台了促进农产品品牌建设的实施方案,以推动供需结构升级和加强“三品一标”建设为契机,从农产品质量品质、品牌建设、涉农人才培养、大数据信息服务、财政补贴等多方面入手建立健全农业领域知识产权的管理标准和支持措施,打造知名农产品品牌,为加快农业现代化发展,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和农产品的转化增值能力,引导和鼓励农业领域知识产权创新和运营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但目前还存在以下问题亟需解决。
(一)农产品知识产权立法亟待完善
当前我国农业产业和法治建设快速发展,农业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建立,在激励科技创新,带动农村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但现阶段,我国农业进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时期,推进农业的高质量发展,意味着农业生产的标准化、集约化、绿色化和智能化的程度要进一步提高。在这种背景下,农业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任务更加复杂,一方面需要结合农业产业的实际发展情况,梳理和完善现有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其实效性;另一方面,农业产业各领域的发展处于不同的阶段,有各自不同的特点,需要继续完善相关领域的立法,提高其可操作性。
(二)农产品品牌知识产权利益分配机制尚不成熟
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比较有影响力的“青岛农品”“甘味”“丽水山耕”等知名农产品品牌都代表了当地的特色优势农产品,由该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农产品企业商标品牌两个类别的农产品品牌组成,两个类别品牌的持有人一般是行业协会组织和企业。大部分行业协会的性质是事业单位,持有区域公用品牌的行业协会组织不仅拥有品牌所有权,更重要的是还拥有品牌的运营权。由于有政府相关部门的推动,在知名农产品品牌创建初期,这种模式有利于推进行业协会组织区域内符合产品标准的分散的生产者达成共识,共同使用区域公用品牌,共享品牌利益。但知名农产品品牌建设必然是一个政府和市场经营主体协同努力的过程,政府主导打造有影响力的区域公用品牌,企业才是真正参与农产品市场运营的主体、是品牌运营和建设的核心,如果不能建立科学的行业协会和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区域公用品牌运营方面的利益分配机制,就不能最大程度调动企业等主体保护区域公用品牌、共同发力建设品牌的积极性,不利于推动品牌建设的纵深发展。
(三)农产品品牌知识产权管理运营机制作用发挥不够
农产品品牌的建设是一个包括品牌创设、品牌运营维护和品牌管理在内的庞大系统。知名农产品品牌的管理和运营包括政府对区域公用品牌的管理运营和企业对企业品牌的管理两个层面[2]。目前大部分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运营体系、品牌管理体系已经建立,并在不断完善中,初步形成了包括产品标准化种植、产品溯源、产销一体化在内的农产品品牌建设管理机制,将提高农产品质量作为品牌建设的重中之重,推动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如甘肃省成立了“甘味”品牌中心,在北京、上海、兰州等地建立“甘味”品牌实体店,积极与国内知名电商平台、网络商城进行合作,开设线上“甘味”品牌馆,不断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提升“甘味”农产品品牌影响力[3]。但与省级公用品牌的管理运营力度相比,知名农产品县级公用品牌和企业品牌管理及运营普遍存在宣传力度不强、保护不到位的问题。同时,地理标志质押融资还没有发挥充分作用,知名农产品品牌知识产权价值有待进一步挖掘,在激发企业及其他农产品品牌持有人的积极性上面还需继续努力。此外,申请地理标志的农产品产业协会是自治组织,目前存在协会的自我管理体系尚不健全、规范管理能力不足的问题,导致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存在一定的重申请、轻运营和保护的现象,不利于区域公用品牌的建设。
三、加强知名农产品品牌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
(一)完善农产品品牌相关知识产权立法
无论是从提高知识产权立法水平的角度,还是从建设农产品品牌促进农业产业发展的角度来讲,完善农产品品牌相关知识产权立法都迫在眉睫。对农产品品牌知识产权保护,主要体现在商标、地理标志、专利和植物新品种等几个方面,一方面要根据农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全面梳理现有商标、专利和植物新品种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使之体现农业生产的标准化、绿色化、智能化要求;另一方面加强地理标志领域的立法,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就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举行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强地理标志立法,为完善农产品品牌知识产权立法体系指明了方向。《民法典》明确将涉及农产品的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作为和商标、专利等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的知识产权基本类型,但是对地理标志和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在立法层面和商标等其他知识产权类型相比还需要进一步重视。要对现行地理标志相关规定进行梳理,通过更完善的立法明确申请程序、申请的实质性条件、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对地理标志的申请、保护、监管和救济进行统一规定。同时要积极完善农产品品牌建设相关地方性法规,根据地方特色,建立起农产品品牌全方位的保护。
(二)理顺机制衡平农产品品牌各主体知识产权利益
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在区域内的使用不具有排他性,由区域各相关利益主体共享收益,因其准公共产品属性而受益,但也难免会产生个别经营者坐享公共利益“搭便车”现象,带来区域公共声誉受损的风险,导致农产品生产、销售等各主体利益受损。因此,要理顺农产品品牌利益分享机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激励作用,协调农产品品牌各主体知识产权利益,促使各个主体积极参与品牌建设,坚决杜绝搭便车行为。一是在宣传推介过程中要强调知名农产品品牌的产权归属,品牌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都应由产权主体进行,杜绝知名农产品品牌无条件地成为公共产品,培养市场主体的品牌产权意识。二是理顺政府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企业之间的关系,区域公用品牌由政府负责品牌的注册登记、宣传推广、政策资金支持、质量监督;根据注册权利人的授权,专业合作社、产业协会行业、企业进行区域公用品牌的经营使用、收益;同时,借力省级区域公用品牌的资金、政策、宣传推介平台,企业、行业协会积极进行创新,提升产品品质,打造有影响力的企业品牌,形成区域公用品牌和企业品牌良性互动、共同发展壮大的良好局面[4]。三是建立产业协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共享机制,通过质量监控、价格协商、惩戒与奖励等方式,不断强化产业协会、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共享,激发农户进行农产品品牌建设的积极性。
(三)加强农产品品牌知识产权管理运营机制建设
农产品品牌知识产权管理运营机制是一个包括品牌的创新、保护、融资质押等在内的完整体系。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运营,能有效提升知名农产品品牌的运用能力,进而扩大品牌影响力,给企业、农户带来更多品牌收益。品牌管理的核心和基础是产品品质,要加大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的一整套质量体系建设,对农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过程和销售过程进行严格质量把控,将科学、绿色、优质的要求贯彻到农产品生产销售的每一个环节,确保产品质量不断提升。在品牌保护方面,一是在品牌建设中要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积极进行知名农产品品牌的商标注册、地理标志认定等,建立起立体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预防商标被冒用或者被仿造;二是要继续完善知名农产品品牌创建标准,引导产业协会进行规范管理,严把相关合格农产品进入关,落实不合格产品淘汰机制,维护知名农产品良好形象;三是加大对直播带货、社区团购等知名农产品网络电商平台的监管,确保农产品品牌各责任主体权责清晰,坚决维护品牌形象和品牌利益,杜绝利用网络平台搭便车的行为;四是要充分发挥知名农产品品牌价值,加强品牌运用,积极开展知名农产品品牌相关地理标志、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质押融资,推动品牌的资产化。
四、结语
知名农产品品牌建设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5]。作为现代社会一项重要的激励和保障制度,知识产权制度能通过奖励创新、保护农产品品牌产权人利益等手段有效激发农户、企业进行农产品品牌创新、建设的积极性,从而提升农产品品牌建设的质量。因此,应当重视知识产权在农产品品牌建设中的作用,加强对知识产权的运用,做大做强知名农产品品牌,为推进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