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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他杀的非典型多手段自杀溺死1例

2022-11-21何锋周

法医学杂志 2022年1期
关键词:腕部创口胸腔

何锋周

中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广东 中山 528400

1 案例

1.1 简要案情

某年7 月22 日10:00,于某大桥围堤边发现1 具男性浮尸,头朝上,呈仰卧浮于水面。

1.2 尸体检验

尸表检查:上身穿方格短袖衬衫,左上衣袋内侧见1.8 cm 和5.0 cm 2处纵行破裂口;颈部见用1条黑绳系着的黄金挂饰;裤子右后袋有数百元人民币,裤子左前袋发现1 把钥匙、1 张蓝色门禁卡和1 张身份证;赤足。尸体已高度腐败,呈巨人观,尸长165 cm。尸斑分布不明显,尸僵已缓解。黑色头发,最长约9 cm。前额部见4处纵行创口,分别为2.4 cm×0.5 cm、1.2 cm×0.3 cm、0.7 cm×0.3 cm、0.8 cm×0.2 cm,创口边缘均不整齐,其中2 处为星芒状。双侧睑结膜苍白,角膜重度混浊,双侧瞳孔直径0.5 cm。左乳头上方见3.5 cm×1.5 cm 创口,边缘整齐,创角一钝一锐,深达胸腔。胸正中线左侧见2.1 cm×0.9 cm 创口,边缘整齐,创角一钝一锐,深达皮下。左乳下方见1.0 cm×0.4 cm 创口,边缘整齐,创角一钝一锐,深达皮下。手足甲床苍白,左手腕掌侧4.0 cm×1.0 cm 创口,边缘整齐,深达真皮下,未伤及血管,该创口掌侧见2 条平行的表浅割痕。左手拇指第1、2 指节及左手食指陈旧性缺失。

尸体解剖:左颞顶部10 cm×7 cm 头皮下出血,额部右侧4 cm×2 cm 头皮下出血,颅骨未见骨折,硬膜外、下未见出血,大脑已呈糊状。左胸第3 肋间隙见2.3 cm×2.0 cm 创口,边缘整齐,左侧第3 肋下缘见骨折。左侧第5 肋下缘见2 cm 肌肉创口,未入胸腔。左肺上叶见3 cm 破裂口,边缘整齐,未贯通肺叶。创道从左乳头上方创口开始,经左侧第3、4 肋间隙进入胸腔,致左肺上叶破裂。左侧胸腔见625 mL 腐败积液和20 mL 凝血块,右侧胸腔见450 mL 腐败积液。心包、心脏完整,心脏未见明显出血点。脾包膜皱缩。

1.3 实验室检验

毒(药)物检验:死者肝组织和胃内容物均未检出常见毒(药)物成分。

硅藻检验:利用强酸消化法从水样中检出直链藻、圆筛藻、舟形藻等,量较少;肺组织中检出少量直链藻;肾组织中检出少量舟形藻;肝组织中未检出硅藻。

1.4 案情调查

该男性死者为李某,24 岁。在案件的第一现场发现1 具女尸(为李某的女朋友张某),1 把水果刀和1 块带有血迹的砖头。经走访排查、尸体检验及现场勘验等情况综合分析,推测案件起因是李某与其女朋友张某因分手而产生争执,李某用一把水果刀将张某刺死,再用刀自刺胸部割自己左腕部,用砖头敲击自己额部,意图自杀。然而李某自杀未遂,就到离第一现场不远的桥上跳水。

现场DNA 检验情况:水果刀上检出李某与张某的DNA,砖头上检出李某的DNA。

1.5 鉴定意见

李某符合生前入水致溺水死亡。

2 讨论

2.1 死因分析

根据毒(药)物成分检验结果,死者李某的肝组织和胃内容物均未检出常见毒(药)物成分,可排除中毒致死。根据硅藻检验结果,肺组织和肾组织中检出硅藻种类与水样中一致,符合生前入水[1-2]。根据尸体检验所见,死者李某左乳头上方创口致使左肺上叶破裂,左侧胸腔见有凝血块,符合生前形成[3];左胸部及左腕部创口均未伤及重要血管及器官,不足以导致其死亡[3]。

综合分析,死者李某符合生前入水致溺水死亡。

2.2 损伤成因分析

根据尸体检验所见,死者李某前额部的4 处创口平行排列,边缘不整齐,相应颅骨未见骨折,符合用同一钝性物体多次作用头部所致;左胸部3 处创口创缘整齐,创角一钝一锐,分布集中于胸部左侧,且只有1个创口深达胸腔,其余2 个创口均仅达皮下,分析符合单刃锐器作用形成的试刺创;左腕部创口表浅,密集平行,创缘整齐,仅有1 个创口达真皮下,未伤及重要血管和神经,符合锐器作用形成的试割创。死者左胸部及左腕部的损伤均分布在死者右利手能作用的地方,且创口均比较轻,非致命性损伤。综合以上分析,左胸部创口符合死者生前右手持单刃锐器试刺入形成,左腕部创口符合死者生前右手持锐器试切割形成,头部创口符合死者生前用一钝性物体多次作用前额部形成[4]。

2.3 案件性质分析

死者前额部、左胸部和左腕部的损伤符合死者用工具自行作用形成,且损伤均比较轻,未伤及重要血管及器官,不是致命创口。毒(药)物检验结果显示,死者的肝组织和胃内容物未检出常见毒(药)物成分。硅藻检验结果显示死者肺、肾组织中检出尸体发现水域硅藻,符合生前入水。尸体检验显示,左乳头上方创口致使左肺上叶破裂,左侧胸腔见有凝血块,符合生前形成。综上所述,符合死者生前自行用工具作用前额部、左胸部和左腕部导致身体损伤,然后生前入水致溺水死亡。

2.4 案件启示

本案中,死者生前有勇气进行自杀,且采取了多种方式,但是在具体操作时由于本能反应而不成功,反而在身体各部位留下各种形态的创口,且这些创口分布密集,自身加害行为均可以形成,最后跳桥溺水死亡。日后遇到类似的水浮尸体,不要被尸体上的多处损伤误导而推断为他杀案件,应细心求证,还原真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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