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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保险市场中农村金融服务相关性分析

2022-11-21

法制博览 2022年3期
关键词:保险市场保险机构金融服务

刘 秀

云南大学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091

农业保险作为我国农业经济和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当下我国农村保险市场中农村金融服务相关现状显示,我国农作物的产量逐渐缩小,导致农村经济受到自然灾害的威胁,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国家经济的损失,同时也影响农民的正常生活需求。农业保险和农业金融服务相关的完善和拓展存在一定的必要性,能够凸显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价值,在有效规避防范风险的基础上稳定农产品的经济收入状态,以此来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有效抵御自然灾害,为农业经济的长期平稳运行起到推动作用。由此看来,应该积极拓展我国农村保险市场的业务和农村金融服务内容,不断加大改善农业保险市场的结构,最终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和提升。

一、我国农村保险市场的问题现状分析

结合全国的金融和农业保险的工作数据,在当下社会经济体制不断更新与完善的背景下,对我国农村保险市场提出新的发展要求,并且也提出了农业保险相关政策的运行,逐步推动保险业的改革与发展,在提高保险服务水平的基础上提高农业生产的防御能力与经济能力[1]。由此可见,农业保险市场的开拓存在一定的必要性;相关的保险在政府部门的扶持下得到一定的发展,然而仍然存在着多方面的问题。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农村保险市场的问题有待被解决和完善。

(一)农业保险覆盖率低下

由于我国农村地域较为广泛,存在的金融服务群体众多,农村保险公司的运行模式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将会受到客观条件和人员服务质量等多层面的限制,导致保险公司无力开拓新的农村保险市场;再加上我国农村经济力量相对薄弱,农村发展在整个社会结构中处于落后的状态,影响农民的根本支付能力,因而抵御风险的能力也格外薄弱,直接造成商业保险公司在财政工作环节中出现缺失的情况,难以实现农业保险风险的全覆盖,进一步出现农业保险发展缺乏利益驱动[2]。此外,农业在本质上属于高风险产业,农村地区的群众自我保险意识较差,在参与农业保险市场及农业金融服务体系的同时将会导致投入产出不平衡。因此,在农村保险覆盖率低下的问题上将会限制农村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完善。

(二)农业保险法律体系尚不完善

国家在农业保险领域的管理过程中对相关的保险政策和依据的支撑力度不足,国家保险政策的法律体系建设本身有非营利性的特点,和商业保险追求利益化的目的存在矛盾,再加上我国对农业的基础定位不断优化并提高,在政策法律体系切实性地实施的过程中由于固定的政策没有得到扶持和保证,因此直接造成农业保险出现较大程度的问题,财政补贴得不到优化,也就会进一步影响农业保险在外部环境中的可持续发展需求[3]。由此可见,由于农业保险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并且缺乏相应的农村保险法律和补贴,进一步限制了农村保险的商业性需求,也会导致农业的投入和产出不匹配,从而限制农村保险的切实性进展。另外在农村保险市场的完善和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不完整性,所以在服务体系的角度无法满足农业保险的真正需求,还会在农业保险的推进工作中设置阻碍。

(三)保险机构和服务人员具有限制作用

农村区域为数不多的保险机构在目前发展过程中不能及时满足农村的保险需求,尤其是农村机构和人员专业素质不足的基础上农业地域广泛,群众较为分散,导致农户保险费用的支付能力不足,保险市场的发育模式也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缺陷,保险机构要想实现网点的增加和设置非常难,需要消耗较高的成本,这种状况会造成农村地区的收入和支出不平衡,严重影响农业保险市场在当地的根本地位,很难开展新的金融业务[4],工作人员的水准和配备也会为机构带来无形压力,因此在农村保险市场潜力和价值不能被充分挖掘的情况下,将会直接限制农业保险的发展。

(四)农村保险种类较为单一

农业保险在农村经营的市场仍然没有得到切实性的提高,这也是农村地区经济落后和保险品种单一所导致的,在保险种类单一的状态下应该做好相应的覆盖工作;另外农村的投保人不能结合自身多元化需求选择与之相适应的保险种类,也会进一步影响保险市场的完善和农村金融服务的相关性探讨。由此可见,农村保险种类较为单一的落后性问题也是影响农村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比如水稻险等。结合先前的农村政策落实现状可以看出,存在较少和补贴不到位的现象,这也会对农业保险的发展和更新产生不可忽视的直接影响,并且导致农业保险走向萎缩,市场化程度越来越低。

二、我国农村保险市场中农村金融服务相关性的完善措施

结合上文所阐述的我国农村保险市场中所存在的各方面问题,农村金融服务相关性的探讨也必须采取与之相适应的措施,在更新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市场的基础上实现农村经济水平的提升。

(一)积极拓展农村保险的市场领域

近些年来,农村经济水平不断提升,在地方性组织和农业保险组织的引导下得到进一步的壮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农业保险的切实进展和使转移风险能力的需求得以满足,在广阔的农业保险市场发展环境中,结合国家所颁发的农业保险政策,积极完善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市场运行和农民主动参与的多项内容,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体系。除此之外,还可以在最大范围内提升农业保险试点的根本范围。各级政府部门在农业保险和财政补贴上必须符合要求与规范,比如农户在参加农业保险的过程中一定要做好保费工作,将具体的农业风险转移或实行分摊,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农民的利益[5]。与此同时也可以鼓励农村地区的龙头企业主动参与到农村保险的市场环境中,将农村经济组织和农业保险需求相结合,在创新和完善农业经济保险结构的基础上给予农业经济方面的支持;除此之外,保险公司面对国家的市场拓展与经济扶持,应该更加积极主动地投入到农村保险市场的挑战中,主动探索农村市场并且不断深化,积极拓宽农村保险的根本领域,为保险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前进策略,积极优化农民服务体系,实现在制度层面的根本保障。再加上保险公司在发展内部农业保险政策的过程中可以做好责任制保险的创新与优化,及时建立健全相关的保险机制,为拓宽农村保险市场领域的多样化需求展开统筹规划;另外健全各种农村保险机制也可以在根本上加强对城乡发展养老保险的统筹,在多个层面建立完善的保障体系,并且能够为医疗保险的完善奠定良好的基础,及时提升农村保险的根本覆盖率,使更多农村人民感受到保险的力量和国家政策的优惠力度[6]。

(二)发挥出保险机构的真正作用

保险公司在农村地区的运行模式和政策将会直接影响农村金融服务的质量,同时在农村人民和地区的限制条件下,不能充分发挥出自身的农业保险业务拓展需求,由此可见应该做好农村保险机构的深入和后期工作,积极鼓励相关保险中介机构在农村深入过程中开拓农村保险的根本市场,在真正意义上完善县级以下的保险服务结构和服务网络。另外保险中介机构的作用发挥之前也应该加快了解农村市场机构的多个板块,将农村保险市场和大型保险机构相联系,最终使其成为农村保险双方的根本核心,在纽带固定的基础上还可以凸显农村保险机构在当地的重要价值。此外保险公司在农村网点设置和运行过程中也存在着多方面的弊端,造成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耗费,然而保险中介也会在此基础上发挥出绝大程度上的优势[7]。比如在推销保险产品和产品营销的渠道各方面都可以突显自身的特性,中介机构也会更加符合客户和市场的融合需求,在两者互相联系的同时掌握农村人民对保险的根本需求,同时也会在保险产品的创新角度上产生直接性的推动作用。中介保险机构的管理人员较少,其中的体制和运行模式应该展开及时的完善,对内部体制的灵活性提出新的要求,不应该局限于固定工作时间。中介保险机构的成员既是投保人又是代理人,在两者利益监管的实践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关键性作用。总而言之,保险机构自身具有绝对性的优势,可以在最大程度上满足农业金融服务相关性和保险市场的多种需求,尽快理顺保险和农民之间的矛盾关系,最终带动农村保险的根本进展。

(三)注重农业保险的立法制度

农村保险在地区中的试点和立法工作也应该得到相应的重视,当下我国农业保险市场中的农业金融服务相关性的研究包含三农保险的试点内容,其政策的提出和进行都会产生较为良好的效果,并且促使保险监管部门逐步开展对农业保险政策的进一步巩固,保障其在农业保险相关配套措施的真正贯彻和落实,在相关政策上的发展和推动作用可以实现农业保险的切实性进展,并且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最为优质的保险服务和金融服务,在最好保障的基础上促使农业保险立法制度的最终形成[8]。根据先前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相关条例,将其列入国家政府的立法计划,由农村保险的监管会议起草,在立法保障的基础上可以为农业保险的确立获得财政补贴。在财政扶持的基础上农业保险的保障不再是一种不确定因素,而是真实存在的预算条例;通过农业保险制度上的立法和三农问题的处理,能够在最大程度上提高农产品抵御风险的能力,并且凸显农产品在国际竞争环境中的主要地位,以此来加强新农村、新社会的建设水平。随着农业保险立法的加强和确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完善补贴标准和补贴费率,为相关的农村保险机构提供安心的保证,政府也会通过保险费率和补贴政策的根本要求,及时调整农业产品的运行结构,最终建立为一个完善的保险制度,以此来确保三农的可持续发展。

(四)创新保险的种类和资源平台

在新农村建设的根本环境中,中国农村经济水平和政策发展也都走向新的发展道路,为农业保险产品带来新的发展思路,农民在这种形势下能够加强保险意识的提高;这也是农村保险大量客户的市场拓展带来的潜在资源。由于保险意识不断增强,农村保险也应该加快自身的产品优化进程,选择与农村人民各方面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多样化产品种类,在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环境中做好及时的风险防范,另外在农村保险经济补偿的能力增强下可以及时保障农民的保险利益,创新多种服务模式,以此来推动农业保险机构和根本服务质量的提升,还会加深对我国农村保险市场中农业金融服务相关性的探索,以此来更新产品运行观念,将更多的资源投入到农村保险的覆盖程度上,最终保证农村金融服务的根本水准[9]。除此之外,当下最为重要的工作部分应该是选择与农业保险市场相符合的农业开发产品,在多种种类的创新背景下满足三农多样化和多层次上的保险需求,进一步确保农村保险覆盖率的提升,在最根本上充分体现出保险经济补偿和化解风险的根本功能。除此之外,还应该加快确保农业保险的创新服务、养老医疗和意外伤害等多种保险产品的开发,在最大程度上满足农业群众对保险种类的根本需求,满足农村居民在养老、健康方面的保险需求。

纵观全文可知,农村保险市场离不开保险机构和相关人员的综合开发,在此基础上才能得到农村经济水平的提升。此外保险金融服务相关性的完善也离不开相应的国家政策和法律的扶持,政府应该在农业金融深化改革的实践中做好引导,积极为农民做好减负减税工作,以此来确保农民收入结构的完善。除此之外,保险机构也应该积极转变自身的保险领域和发展模式,及时创新保险金融服务种类,以此来满足农民保险市场的多元化需求,在真正意义上开发保险业务,加快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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