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国时期法学讲义编著出版的历史考察与省思*
2022-11-21□文│裴艳
□文│裴 艳
近代法律教育的开展对于我国封建政治法律制度的变革以及传统社会的转型具有积极意义。自20世纪90年代学界开展中国近代法律教育的专题研究以来,20多年间,有关论著已经非常丰富,但是对作为法律教学的基本教材并在大学课堂长期存在的法学讲义却少有研究。本文以目前散落在国内各公共图书馆、大学图书馆、档案馆的500多种法学讲义为基本材料,结合其他相关文献,对清末民国法学讲义的编著出版活动作历史的考察与分析,兼及讨论当前法律教育发展中的教材建设问题。
一、相关概念的界说
“讲义”原意泛指佛教、儒家讲论经义的活动。两宋以后,宋儒发展出“讲义”这一新的解经体例,其学术旨趣强调回归经典、阐发义理,反对汉学“章句训诂”的旧体例。与此同时,产生了诸多以“讲义”为体例的经学著作。书院制度兴起后,讲义随之盛行,成为中国传统教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清末政教制度革故鼎新,近代学堂兴起,传统教育机构虽然渐渐退出历史舞台,传统教育中的讲义文化却在近代新学课堂传承绵延。《大学堂章程》第九节明示“在大学又皆以教师之讲义为主,并非寻章摘句者比”。[1]由于讲义的编写和使用受到教育管理机构以及学校的鼓励,加之清末民国未有完整的统编大学用书,因此讲义始终是专科以上学校各科教学的基本用书。本文讨论的法学讲义主要是指20世纪初近代法律教育体系建立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期间由中国人自行编著的高等专科以上学校的法学讲义,具体包括综合类大学、法科单科大学(学院)、法政学堂(学校)、专门学堂(学校)以及成人法律教育、司法职业养成机构的课程讲义,不包括各种外国法学讲义译本,亦不包含各类中等学堂法律科、法制科用书。
二、法学讲义编著出版的历史过程
法学讲义的编著出版在清末民国时期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与国家政权的更迭以及教育制度的改革相适应,法学讲义的编著出版在不同历史阶段呈现出不同的特征。
1.第一阶段(1902—1912年):传统与近代的交汇
19世纪末20世纪初,空前尖锐的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将中国带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深渊,同时促成了中国人民族意识和革新意识的激变,在此背景下变革中国政教制度,实现国家自立自强的改革运动应势而兴。就法律层面而言,与修律改革几乎同时,培养专门法律人才的教育改革也同步推进,具体来说,中国传统的“以吏为师”的儒家化古典法律教育被西方式的以培养专业人才为目的的经院式法律教育模式所取代,中国初步建立了包括洋务学堂法律科、大学堂政法科、法政专门学堂为基本架构的法律教育组织,并形成了中国传统的律例典章和外国法、比较法相结合的课程体系。在此过程中,学堂教习为满足教学需要开始自编法学讲义。1906年清末著名律学家、陕派律学的代表人物吉同钧因精于《大清律例》,被聘为“律学馆及法律、法政两学堂、大理院讲习所四处讲习”,吉同钧感于律义精深,非口舌能尽,而以笔代舌之作,手著《大清律例讲义》。沈家本曾为讲义撰写序文,称赞讲义“于沿革之源流,义例之本末,同异之比较,重轻之等差,悉本其所学引伸而发明之,辞无弗达,义无弗宜,洵足启法家之秘钥而为初学之津梁矣”。[2]《大清律例讲义》先后在法部律学馆、北京撷华书局、上海朝记书庄印行,“一时执弟子礼者千数百人……《大清律例讲义》一种乃至风行半天下” 。[3]同时期,传统法律类讲义还有徐象先编《大清律讲义》、蒋楷编《大清律讲义前编》、黄纯垓编《大清会典要义》、姚大荣编《唐律讲义》等。
近代法律方面,清末最后几年间,众多留日法政速成科学生回国后充当法政学堂监督和教习,讲授外国法、比较法课程,他们参考留日期间的学习笔记或日本同类教科书,自编讲义并以学堂名义印制出版,包括:浙江法政学堂3种,四川法政学堂1种,湖北法政学堂1种,安徽法政学堂1种,太原法政学堂1种,江苏法政学堂12种,广东法政学堂3种。[4]1908年以后,清廷先后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大清新刑律》《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法院编制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中国人围绕新律编著的讲义开始增多,较著名者有吉同钧编著的 《大清现行刑律讲义》,1910年由法部律学馆石印出版。
总体来看,清末法学讲义是中国传统律法、近代法与日本法讲义的混合,法学讲义的编著出版呈现出从传统向近代的发展趋势,特别是晚清修律以来中国人围绕新法令编著和刊印法学讲义,逐步形成以留日学生为编著骨干,学堂(校)自印为主要刊行渠道的编印模式,满足了新式法律教育起步时期的教学需要。
2.第二阶段(1912—1927年):走向体系化、学术化
1912年,民国代清而立,国体变更,万象更新,一方面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推行资产阶级文化教育政策,宣布学校中“《大清会典》《大清律例》《皇朝掌故》《国朝事实》及其他有碍民国精神科目,须一律废止”,[5]另一方面,社会心理对法政人才抱有殷切期望,直接导致法律教育规模和课程数量的扩张,在此法律教育大发展的时期,围绕中国法律编著的讲义从少到多,实现了体系化。这一过程又以1917年为界分为前后两个阶段。1917年以前的法律教育仍然以法政专门学校为主流,教学内容侧重外国法和比较法。各法政专门学校除了把清末各法政学堂的讲义继续择要使用,还根据部定科目重新编辑部分讲义,比如1912年11月—1914年3月,私立浙江法政专门学校编辑出版了一套5册法律部讲义录。1913年浙江公立法政专门学校责令各学科教员“按照部定科目……所编讲义始终由一教员担任,循序渐进”,以避免“教员更换,则讲义亦随之更换……各学科有重复教授者,有延至毕业时期而讲义未完结者”等逐项流弊。[6]总体来说,民初的法学讲义增量不多,基本风格是各科教员以外国同类讲义或教材为蓝本,附以己意编辑而成。
1917年以后,随着中国大学从传统学府向“研究高深学问之机关”的转变,法学讲义的编著逐渐繁盛。1917年北京大学内部出版了第一批法科讲义,包括左德敏的《德日刑事诉讼法讲义》《德日商法讲义》《德日民事诉讼法讲义》《民事诉讼法讲义》,何基鸿的《德日民法债权总则讲义》,徐维震的《法理学讲义》,张煜全的《罗马法》,陈介的《民法债权总则讲义》,陈瑾昆的《民事诉讼法讲义》,周家彦的《商法讲义》《行政法讲义》,余绍宋的《行政法总论讲义》,钟赓言的《宪法讲义大纲》,林行规的《证据法讲义》,屠振鹏的《德日民法课外参考讲义》等15种。同时期,京师著名私立法校朝阳大学法律讲义也大体编著完成,有20多册,涵盖理论法学、法律史学、国内法学、国际法学、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等诸多分支学科,到1927年以前共印制6版,[7]“称得起是完美无缺,一时故都各大学多取为研究法学的或应考文官与司法官者重要参考资料”。[8]本阶段的法学讲义仍然延续清末风格,绝大多数为学校内部出版,根据《民国时期总书目》粗略统计,正式出版的讲义仅有孟森的《新编法学通论》,夏勤的《刑事诉讼法要论》,黄右昌的《罗马法》,王觐的《法学通论》,柯凌汉的《中国债权法总论》,宁协万的《国际公法》(上、下卷)、《现行国际法论》等10多种。
就法学讲义的数量和质量而言,这一阶段是法学讲义编著的黄金时代,尤其是1917年以后经过民初数年的司法实践,大理院创设了诸多的判决例和解释例,且得到下级法院的遵循,这使得一批以中国法律条文和判例为主要内容的新法学讲义纷纷面世。但是由于编著者版权意识的缺乏、学术私有化的传统想法,以及出版机构对学术图书的忽略,导致大量的法学讲义并未公开出版,限制了法学讲义的传播和影响。
3.第三阶段(1928—1949年):最后的更新与定型
南京国民党政府成立后,为建立和巩固国民党一党独裁的专制政权,加强了对政治、经济、法律、教育、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建设和管理。对法学讲义的编著出版影响较大的方面有二:一是建立了教育部和司法部共同负责大学法律教育的管理体制,并积极探索法律课程的标准化;二是制定了包括刑事、民事、商事、诉讼、法院组织等部门法在内的新法典,新法典无论在内容上还是立法技术上,都与旧法差别很大。法律课程的整理和立法运动的展开推动了法学教授着手编修新的课程讲义。1934年,北京大学编发“法律系民国二十三年度课程指导书”,强调课程讲义均已根据国民政府新颁布法典和单行法规重新修订,篇章结构与法典法规章节顺序大致相同。[9]以比较法著称的私立东吴大学法学院在中国法典次第完成后也改变课程结构,中国法讲义的编写以明悉我国最近立法所取之原则,新法典的体例及精神为宗旨。[10]值得一提的是,在此阶段,一批南方法律院校、司法官职业教育院校相继崛起,成为法学讲义编写的新力量,据1935年统计,四川大学法学院教师自编讲义共计28种,总页数达88350页之多。[11]
伴随着法学讲义的修订完善,法学讲义的出版也进入快速发展和高潮期,许多商业出版社策划出版了多种法学丛书,如1930年上海华通书局出版《华通法学丛书》、1932—1935年世界书局出版《世界法学丛书》、1933年上海法学编译社出版《法学丛书》、1930—1936年商务印书馆出版《新时代法学丛书》,这些丛书每套收录讲义少则十余种,多则数十种,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还有一些讲义单行本被频繁重印再版,白鹏飞的《行政法讲义》在上海商务印书馆、北京好望书店分别再版重印3次,胡长清的《中国民法债编总论》在商务印书馆出过6版,王世杰的《比较宪法》最初在商务印书馆出版,后被收入多种丛书,到1948年出至10版,印量惊人。但是这股法学讲义出版的热潮因为抗战爆发一度中断,直到1943年以后才逐渐复苏。
总体来看,本时期法学讲义的编著伴随着新政权立法活动的推进进入了最后的定型期,在内容上,编著者大都围绕法典纲目设计讲义的章节结构,并以对现行法进行解释和说明为编写原则,体现出立法与法学教育、学术之间的密切关系。在此过程中,由于出版机构积极谋求与教育机关、大学教授的合作与共赢,掀起了法学讲义出版的热潮,为近代法学思想的社会传播提供了广阔渠道,引导了现代教育和学术的向前发展。
三、法学讲义编著出版的省思
20世纪上半叶法学讲义的编著出版基本满足了同时期法学教育的教学之需,与我国中等专科学校建立之初,教本多是外国原本、译本而较少自著的情形相比,体现了学术独立的精神。而且留存至今的数量众多、内容丰富的法学教育读本,是检视当时法学教育、学术以及法制生活的一手材料,更为重要的是,从这段法学讲义编著出版的历史中,我们得到的省思对于今天的法学教材建设仍有现实意义。
1.出版与教育
出版与教育相互推动、相互促进,教育的发展尤其离不开出版业的支持。清末民国时期法学教育与出版业几次离散,直接影响了法学教育质量。第一次是清末民初,当时出版业的重心在中小学教科书,高等院校没有适合的教材,权宜之计只能以内部印刷的讲义作为教学材料,这带来诸多不便。其一,讲义最初都是随教随编的,一般在上课前几日,由教师交由学校印刷部缮印,各科普遍采用讲义,造成的结果是印刷部稿本积压甚至误期而犹未印出,“若此情形不特妨碍教授之进行,即学生方面温习功课亦多困难”。[12]其二,从印刷方式上看,初期的讲义多采用油印,油印的字和教科书铅印的字相比,绝少字字笔迹分明,以笔迹不分明的字能不使学生因视力关系而减少阅读兴趣,这是令人颇感怀疑的事。另外,与正式出版物相比,讲义的印刷频度高但印量少,印刷成本远高于教科书。1917年北京大学夏元瑮等提议《减发讲义案》,其中一个重要的理由就是印发讲义会增加开支,如果适当削减,则使“大学每年印发讲义之费,藉此可省一半,以之作扩充图书馆之用”。[13]
完全依靠内部印刷的讲义进行法学教学的情形一直持续到20世纪20年代,其时出版界渐渐注意到法学讲义的出版,掀起一波出版热潮,改变了法学教材匮乏的现状,提高了法学教育的质量。但是1937年抗战爆发后,出版与法学教育再次离散,受“军事第一,胜利第一”的社会一般浅见者看法的影响,出版界认为法学著作对抗战胜利没有补益,法学讲义出版再次中断。近代法学讲义出版的起伏不定从反面证明了教材建设对于教育质量和教学成效的影响至深。
时至今日,在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和教育事业全面发展的大背景下,出版业与法学教育完全离散的情形自然不存在了,多年来我国法学教材建设也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法学教材的整体质量仍有较大进步空间,必然影响我国法学教育整体水平的提高和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加强法学教材的研究和建设仍然是当前法学教育与学科发展的重要任务。
2.充分发挥出版机构在法学教材建设中的作用
近代法学教材建设能取得诸多成绩,除了法学教育者的积极参与,还主要依靠出版机构的组织和策划。20世纪二三十年代法学讲义出版的热潮完全靠商业书局推动形成,据笔者初步统计,共有苏沪、京津、广东、福建、四川、陕西以及其他内陆省份的30多所商业书局都曾涉此业务,[14]其中商务印书馆等大型书局组织多套法学丛书出版,发挥了重要作用。1933年,商务印书馆又率先尝试统编大学教材,首次超越具体的法律学校而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法律课程的整理,并成立丛书委员会,建立起约稿、自行审查、复审等完整流程,最终出版了第一套25种法学统编教材,这套教材经过了丛书委员会的严格挑选,保证了图书质量,受到业内和社会的认可。更重要的是商务印书馆的首次尝试对于后来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组织法学院课程会议、制定法学院课目表、编印部定大学用书都提供了可贵经验。抗战期间法学教材出版中断后,也是商务印书馆首先打破了承印10万字以内书籍的成见,破例接收前司法院法官训练所主编的各种法学书籍,先后出版赵琛编著《刑法总则》、黄右昌著《民法诠解总则编》、刘含章著《继承法》、余觉编著《强制执行法》、夏勤著《刑事诉讼法》等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学教育的燃眉之急。在质量上,这些公开出版的讲义也大都是经过同业者、出版者、学习者多方面构成的评价体系而拣选出的精品,在民国时期多次再版。
出版机构在法学教材建设中发挥如此重要作用,反映了近代政局动荡、战乱影响造成的教育出版中的政府缺位,是一种非常态化的教材建设局面。但是,各出版机构积极与大学教授合作,以其教学、研究成果支撑学术图书出版,进而推动法学教材发展的出版实践在今天仍有现实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年来,我国法学教材建设基本形成了国家司法行政部门、教育主管部门、法律院校、出版社分别组织编写的格局,其中司法行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占据主导地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教育改革的深化,政府对教材工作的职能正逐步向政策指导、目标管理转化,出版社在兼顾舆论导向和意识形态要求的同时,按照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不断推进法学教材的精品化、多元化、市场化和国际化发展,进一步凸显自身在法学教材建设中的主体地位。
3.法学教材建设如何承继过去
如同中国法律现代化过程中出现过的法律传统的断裂一样,从知识生产的角度看,清末民国时期法学教材建设也几度断裂。一是中国传统律学与近代法学教材建设的断裂。20世纪初,在西学东渐的历史背景下,我国法律近代转型是以抛弃中国固有传统同时移植西方法律体系为基本特征的,受此影响,清末以后中国的法律教育、法学发展乃至密切相关的法学教材、法学讲义编写的总体特征是西方化,中国传统法律知识和学术资源被完全抛弃。二是清末以后时局动荡、政权更迭导致法律变革进而造成法学教材建设的断裂。清末民国时期,中国经历了清政府、北洋军阀和南京国民政府3个统一的历史政权,每一次政权的变更都涉及社会制度、国家制度、法律制度的变革,进而法律教育不得不相应变革总体目标和具体内容,在此影响下,法学讲义的淘汰和更新非常迅速。法律制度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国家统治的工具,自然会随着政权的更替、国体政体的变更而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这种变化又自然地表现在法律教育的方方面面。就法律教材而言,新与旧如何过渡,如何对待传统是历史留给我们的思索。
四、结语
清末民国时期法学讲义的编著出版活动是中国法律文化近代转型的内容之一,也是中国法学教材建设的一次重要探索,其成功的经验和不足之处具有省思意义。中国法学教材建设如何着力于出版与学校教育的融合、发挥出版机构的主体作用、承继过去的知识累积,可以从这段历史中吸取经验教训。相信经过教材出版管理者、编辑出版人、学者、读者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中国法学教材建设必将进入一个让人充满期待的新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