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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公益诉讼检察协同化发展

2022-11-21魏再金习丽嫔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 2022年9期
关键词:成渝检察检察机关

魏再金,习丽嫔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四川成都 610041)

一、引言

2020年1月3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首次提出要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将其上升为国家战略。检察机关作为“业务性极强的政治机关”,服务保障中心工作一直是主责主业,尤其是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两法”)确定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职能以来,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法定领域积极作为,主动服务绿色发展,办理了一大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公益诉讼案件。以成都为例,2020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针对水体污染、滥伐林木等违法问题,提出诉前检察建议653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31件,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5件。通过案件办理修复耕地林地144.48亩、补种树木2.3万株、放归鱼苗7.8万尾、清理固体废物819.7吨。督促相关部门办理全省首例涉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赔偿义务人缴纳赔偿金509.6万元。可见,公益诉讼检察已经成为服务保障成都绿色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背景之下,公益诉讼检察如何提能升级主动融入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服务保障好成渝地区这个更大区域的绿色发展值得研究。本文认为,成渝地区公益诉讼协同化发展是解决这一课题的关键路径。

二、成渝地区公益诉讼检察协同化发展的必要性

(一)有助于提升公益诉讼效率

成渝地区公益诉讼检察协同化发展第一层次的利益是提升公益诉讼办案效率。2017年9月至12月,被告人吕某某等人以成都市某公司名义,经人介绍从郫都区、温江区等地承接工业废水处理业务,指令员工和司机用洒水车将工业废水违法倾倒至彭州市、青羊区等地的城市污水管道,致使下游青白江水源受到污染。成都市两级检察院通过与成都市生态环境部门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并向其发送工作联系函的方式,督促其及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切实履行公益保护职责。该案虽然不是发生在成渝城市之间,但是一例典型的跨区域污染案件,入选了2020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高检院)发布的《全国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典型案例》[1]。随着成渝地区经济互动越发频繁,跨区域公益诉讼案件必然随之增加,而受制于传统的公益诉讼地域管辖原则,跨区域公益诉讼案件在办理的各环节都可能遭遇比非跨区域案件更多的制肘,从而影响办案效率。如,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在诉前程序中有30天的公告期限,如果成都以外的成渝地区检察院先对某案件进行了初步调查并立案公告,但后面改变了管辖,若缺少成渝地区公益诉讼检察协同化的相关制度规定,则先前的公告程序不一定能适用于改变管辖后的检察院,从而可能需要重新履行公告程序,影响整个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进程,导致受损公益得不到及时修复。可见成渝地区公益诉讼检察协同化发展对提升办案效率大有裨益。

(二)有助于深化公益保护效果

成渝地区公益诉讼检察协同化发展第二层次的利益是提升公益诉讼办案效果。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多次强调“要坚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2],尤其在公益诉讼案件中,案件办理只是公益诉讼检察的手段,通过案件办理提升公益诉讼检察参与社会治理的成效才是目的。就公益诉讼办案效果而言,主要有两方面的评价标准:一是司法成本。司法资源是稀缺资源,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是解决生态环境资源问题的最后一个手段,但同时也是最昂贵的手段,这就要求公益诉讼要更加关注长远的环境治理效果[3],即要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二是司法感受。习近平同志指出“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强调了司法感受对司法工作的重要导向作用。公益诉讼检察是一个复杂的司法技艺,普通人难以明白其中的门道,但却可以感受公益诉讼的成效。如,去年成都空气质量受到生态环境部部长点赞,在成都能拍到百公里外的贡嘎雪山[4],这就是民众对包含公益诉讼在内的多主体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成效最直观的感受。但生态环境治理是一个自然区域问题,而不单纯是行政区域问题,如果不加强区域协作,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就无法真正解决实际问题,既会提高司法成本,也不会产生良好的司法感受。如,岷江途经阿坝州、成都、眉山、乐山等地,最后从宜宾汇入长江流入重庆,如果上、下游地区不加强协作治理,那么下游地区办理再多的公益诉讼案件也只是扬汤止沸。

(三)有助于建设成渝区域法治

成渝地区公益诉讼检察协同化发展第三层次的利益是建设成渝区域法治①。经济建设与法治建设从来都是并行不悖的,以深圳为例,从1980年被确定为中国最早实行对外开放的四个经济特区之一,到2019年被确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深圳已经由边陲小镇发展成了现代城市,成为全国经济特区的典范,其巨变背后隐藏着法治的突出地位和功能[5]。从某种程度上说,正是40多年前颁布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成就了深圳的今天,这说明法治对于经济建设的重要贡献,法治就是一种经济力量[6]。即便当下,要建设高水平的区域经济也离不开高水平的区域法治支撑,京津冀、长株潭、长三角、粤港澳、环渤海等城市群在发展区域经济的过程中,都在通过召开区域法治论坛等多种方式系统提炼区域法治理论,试图构建具有本地特色的区域法治体系②。此外,201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更是明确要求“强化法治保障”,这一切都说明了法治建设对经济建设有不可或缺的作用,高标准的经济建设必须以高水平的法治建设为支撑。当下,中央对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的定位是“在西部形成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增长极,打造内陆开放战略高地”③,这是对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经济建设的高要求,同时也是对建设与经济水平相适应的区域法治提出的高要求,因此成渝地区公益诉讼检察协同化发展的重要意义绝不仅是局限于检察机关内部的案件办理,更深层次的意义是为建设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区域法治作积极的检察贡献。

(四)有助于保障成渝绿色发展

成渝地区公益诉讼检察协同化发展第四层次的利益是保障成渝地区走绿色发展之路。习近平同志指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当下的经济发展早已不是以牺牲生态环境和资源为代价的掠夺式发展,而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发展之路。成渝城市群要实现跨越式发展,绝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必须一开始就要处理好经济建设与生态建设的关系。成都和重庆都属于11个长江经济带城市,而中央对长江经济带的战略决策是“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可见成渝地区一直有绿色发展的文化基因。2020年10月1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会议要求“坚持不懈抓好生态环境保护,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新路子,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因此,绿色发展之路是中央给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发展锚定的新方向。如何保障成渝地区的绿色发展之路呢?显然绿色发展不是“自然生长”的,在发展经济的主旋律之下,各方主体都容易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逐利冲动④,抑制这种冲动不能仅依靠地方政府在制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时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因为经济基础较差的地区更容易有通过破环生态从而弯道超车的冲动,也更容易在制定相关产业政策和实际招引工作中“夹带私货”。可见,保障成渝绿色发展除了地方政府要有“绿色自觉”之外还需要“司法制约”,尤其是来自成渝地区公益诉讼检察机关的司法制约。成渝地区公益诉讼检察通过协同发展恰好能够补齐短板,更好地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督促政府和企业树立良好的绿色发展行为规范,从而为成渝地区经济绿色发展提供持续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成渝地区公益诉讼检察协同化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协同激励不充分

在以行政区域为范围的传统行政法治之下,大多数的公益诉讼案件都能通过地域管辖原则办结而无需其它地区检察机关协助,但就案办案必然导致办案效果不佳,因此从追求更高层次的司法效果来说,公益诉讼检察协同化发展才是发展趋势。但成渝地区公益诉讼检察协作需要耗费成本,这种成本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时间成本⑤。在追求普通司法效果时,司法协作会产生更高的时间成本,如成渝地区的甲地检察院在办理某公益诉讼案件时发现可能应该移送给乙地检察机关的案件线索,但线索移送耗费时间,尤其在没有明确协作规定的情况下,可移可不移的可能会考验办案检察官的司法水平,即便移送了,有管辖权的检察院接还是不接也要打问号。二是人力成本。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公益诉讼检察协同本质上是将小案大办、大案深办,以追求极致的社会治理效果,但在人案矛盾较为突出的背景下,公益诉讼协同显然会耗费大量的人力资源。三是经济成本。公益诉讼检察协同也会产生经济成本,比如要实现成渝地区与生态环境资源破坏相关的数据协同,就需要各地检察机关都增加相应的数据设备,显然这对成渝地区检察机关尤其是对成渝中部地区的检察机关来说又是一笔不小的开销。可见,为追求长远、极致的公益诉讼办案效果而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协同会产生即时的、额外的司法成本。按照著名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经济人假设[7]14,这种成本必须有相应的激励补偿机制予以抵消,否则即便会签了若干文件也可能遭到来自检察机关或检察官的抵制而落不到实处。但目前检察机关的激励机制主要是来自于各级院的考核压力,地级市检察机关主要面临的是省(直辖市、自治区)一级检察院的考核,而省(直辖市、自治区)级检察院面临的是高检院的考核压力⑥,某种程度上说四川与重庆之间存在一定的考核竞争关系,如果缺乏新的激励机制,在传统考核利益的驱使下可能会冲淡区域间公益诉讼检察的协同动力。

(二)协同制度存差别

法治秩序统一性原理要求成渝地区公益诉讼检察协同发展的核心是“同”,即要找到公益诉讼协同发展的着力点和纽带,但目前成渝地区公益诉讼协同发展还存在若干制度差异,主要体现如下:一是涉公益诉讼单独立法存在区别。2020年3月26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从提高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认识、各部门配合、公益诉讼工作机制建设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检察公益诉讼提供有力立法支持和制度保障[8]。但目前四川还没有出台类似的法规,这就造成双方在协同法规上存在区别。二是公益诉讼司法政策存在差异。如,目前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时,是否享有十倍以内的自由裁量权还不明确,但从公益诉讼实践来看,重庆有的检察机关提起了三倍的惩罚性赔偿⑦,但成都提起的惩罚性赔偿几乎都是适用十倍⑧,这种差别不仅会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产生影响,也会对两地的公益诉讼协同化发展产生一定的制约。三是涉公益诉讼行政法规存在差异。公益诉讼尤其是行政公益诉讼除了要依据行政法等全国性的基本法律之外,还会依据大量的地方性法规,如果不同地区的地方性法规不一样,则可能导致相同行为有不同的公益诉讼评价。但由于立法理念、立法权限等方面的差别,目前成渝地区的涉公益诉讼行政法规还存在差异。如重庆于2020年7月30日颁发的《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四川也有《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等特定流域保护的单独规定,但并没有出台与重庆类似的系统性的水污染防治法规。从京津冀等地方的经验来看,这可能造成排污企业在省际间转移,不利于区域协同治理[9]。

(三)协同主体不全面

目前,成渝地区的检察机关已经有一定的协同基础。据统计,四川有关检察机关与重庆32个检察院签订协作意见48份,协作办理生态环境、知识产权、经济金融、民营企业保护等领域案件80件⑨。尤其是2021年5月8日,川渝军地检察机关护航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工作推进会在成都召开,双方会签了多个文件⑩,为成渝地区公益诉讼协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目前成渝地区公益诉讼检察在协同主体上还存在一定问题,表现如下:一是成渝中部地区检察机关参与不足。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不仅仅是成都和重庆主城区两个主体,而是包含了遂宁、南充、潼南等20多个地区,目前成都和重庆主城区以及德(阳)眉(山)资(阳)检察机关之间交流协作相对频繁,但遂宁、南充、潼南等成渝中部地区检察机关明显参与不足。成都和重庆并非直接相邻,如果缺少了中部地区检察机关的参与,成渝地区公益诉讼检察协同将会缺少可靠的纽带,从而影响协同效果。二是成渝地区行政机关参与不足。行政机关是公益诉讼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就案件办理而言,检察机关可能需要行政机关在数据交换、调查核实、检测鉴定等多个方面提供帮助。就社会治理而言,在西方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政府在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经历了排斥、复苏和归位几个阶段的演变”[10],现在政府已经成为了社会治理的绝对主角。在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目的主要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保护公益”[11],生态环境等部门配备的行政职权、行政力量都是同级检察机关公益诉讼队伍所不能匹及的,因此要实现良好的社会治理效果必须加强和行政机关的协作。但目前由于缺乏有力的牵头组织和合理的利益引导,成渝地区涉公益诉讼行政机关之间的协同还处于起步阶段,协同效果还不够明显。

(四)协同手段较单一

如上所述,目前成渝地区部分检察机关之间已经有了制度协同等一定的协同基础,但在机制的具体落实方面还存在不少短板,缺乏有力的协同手段,具体表现如下:一是缺乏区域专项协同。与其他检察业务不同的是,公益诉讼检察主要通过专项监督的方式推进,专项监督的优势在于通过加大特定领域的公益保护力度,办理一批案件从而增加公益诉讼的规模效应。目前不少地方检察机关都在通过专项行动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如广东检察机关通过“检察蓝”专项行动守护革命文物[12],重庆市五分检于2020年初启动为期一年的“守护消防安全,畅通生命通道”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13],这说明专项监督已经成为公益诉讼的特色办案方式。但目前成渝地区检察机关之间自主推动的联合专项协同寥寥无几,这使得区域协同缺少了有力抓手。二是缺少数据协同。生态环境资源损害往往点多面广、不易发觉,需要借助大数据资源完成线索收集工作。成都市检察院与成都市政务服务和网络理政办公室联合制发《12309检察服务中心与网络理政平台公益诉求办理工作办法(试行)》,建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成都市检察机关运用该数据成功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05件,提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97件,取得了不错的办案效果。因此,数据协同也是公益诉讼办案数量、效果的新增长点,但目前成渝地区间的数据协同还没有全面建立起来,线索移送主要是靠传统的点对点移送,智能化程度不高,效果也不明显。三是缺少跨区域重大案件协同。随着区域间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跨区域重大公益诉讼案件发生的频率也在增加,建立健全跨区域重大案件的协同机制就显得十分必要。如成都、德阳两地检察机关2020年在彭州“3·14”柴油罐泄漏至人民渠造成下游德阳境内污染的跨区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加强协作,合力支持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成功办理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但目前成渝地区之间跨区域重大公益诉讼案件协同机制并不健全,案件协同还没有走深走实。

四、成渝地区公益诉讼检察协同化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强化考核引导,激发协同动力

地方政府竞争理论认为,地方政府竞争能够为发生在中国的经济和政治领域中诸多现象提供比较有说服力的解释[14]47。竞争作为发现程序,能够激励地方政府通过试错发现更好的规则与制度[15]193。换言之,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助推了中国今天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这一理论很有说服力,从镇、县到市、省,各级政府之间都存在竞争,只要不是恶性竞争,就能激发内在动力。同理,成渝地区存在竞争是事实,客观上也很难取消这种竞争,而且取消这种竞争可能导致更为不利的后果,更为合理的对策是设置新的竞争利益,激发新的内生协同动力。具体而言,可以考虑以下三方面的努力:一是争取高检院设置城市群公益诉讼考核指标。成渝地区公益诉讼协同化水平显然不是区域内检察院之间的“内卷”,而必须是国内城市群之间的横向比较,必须是区域整体水平的全面提升。当前国内已经建成京津冀、长株潭、长三角、粤港澳、环渤海等城市群,这些城市群的公益诉讼检察协同发展也在逐步开展,因此为了激发区域整体内生动力,高检院有必要设置以城市群为主体的公益诉讼考核指标,对各城市群的公益诉讼检察进行单独考核,引导包含成渝双城经济圈在内的各城市群公益诉讼检察实现良性竞争。二是川渝省级检察院就成渝公益诉讼协同设置专门考核指标。川渝省级检察院作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公益诉讼协同的牵头人,具有绝对的区域协同指挥权威,建议川渝两省级检察院充分发挥绩效考核指挥棒的激励作用,共同就成渝公益诉讼检察协同工作设置专门考核指标,从而最大限度调动成渝中部地区检察机关的协同积极性。三是川渝各地方政府就成渝公益诉讼协同设置专门考核指标。地方政府作为一级考核单位,其考核结果能够直接体现为年终奖等直接经济利益,对检察机关的激励作用较为明显,建议成渝地区各地方政府设置专门的考核指标,在激励公益诉讼检察协同化发展的同时,也体现地方政府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重视与支持。

(二)完善制度协同,助力可持续发展

纵观世界区域经济发展史,各国为了促进区域经济发展都制定了一系列区域法规。如,日本为了振兴地方产业发展,相继颁布了《欠发达地区工业开发促进法》《北海道开发法》等法规,英国在地区开发中颁行了《特别区域法》等若干法律法规,德国为实现区域平衡发展,颁行了《改善区域结构的共同任务法》《区域经济政策的基本原则》等法律[16]65,可见制度协同总是与经济发展齐头并进的。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的基底是法治经济,因此公益诉讼协同发展也必须以完善的制度协同为基础。一是强化公益诉讼地方立法协同。作为先发城市群,京津冀先后制定了《关于加强京津冀人大协同立法的若干意见(2015)》《京津冀人大立法项目协同办法(2017)》等立法协同机制。2020年7月,川渝立法协同迈出了新的步伐,两地省级人大常委会在重庆签订了《关于协同助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合作协议》,明确川渝两省级人大常委会将在协同立法、联动开展监督、代表活动、人大制度理论与实践研讨四个领域加强合作[17]。但遗憾的是没有制定单独的公益诉讼检察协同立法计划,为强化成渝地区公益诉讼检察协同的立法保障,有必要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将公益诉讼协同立法纳入立法计划并加快推进立法进程。二是强化公益诉讼检察办案规范协同。建议借鉴京津冀法院签署《京津冀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工作做法[18],制定《成渝地区公益诉讼检察协作框架协议》,统一成渝地区公益诉讼检察办案尺度、办案标准,以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实现成渝地区公益诉讼检察协调联动。三是建立完善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共享机制。不少地方都有指导地方司法实践的地方性司法协作意见和典型案例,如宜宾市检察院与市中院会签《环境公益诉讼审理指南》[19],2020年5月12日,成都检察机关也公开发布了五大公益诉讼典型案例[20]。这些文件、案例对于公益诉讼检察办案具有重要参照作用,在成渝地区公益诉讼检察协同发展背景下,各地区检察机关有必要及时共享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典型案例,以便统一区域司法尺度。

(三)找准协同关键,凝聚协同合力

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覆盖范围较大,涉及主体较多,如不实现各主体间的全面协同,则可能产生“木桶短板”,影响公益诉讼检察协同发展的整体成效。为凝聚协同合力,有必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完善利益补偿推进政府协同。由于区位优势、地区经济发展定位不同等原因,各地区都有自己的工作重心和利益诉求。如,京津冀在协同发展过程中对协同发展主要方向也存在差别,北京在强调疏解非首都功能时,未提及对河北、天津的环保利益补偿;天津也没有谈到对河北的生态补偿;河北则希望在放弃一些发展机会的同时,建立京津冀区域生态补偿长效机制[21]。同理,如果成渝各地方政府间的合理利益诉求不能得到补偿,那么政府间的发展方向可能存在冲突,各地方检察机关在服务中心工作过程中的工作重心就难以聚合,从而可能导致公益诉讼检察的协同遭遇制肘。建议借鉴长三角地区跨省生态补偿转移支付经验[22],进一步完善成渝地区的跨省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扫清协同利益障碍。二是聚焦重点领域推进专项协同。如果成渝地区公益诉讼检察协同找不到发力点,则可能导致协同发展缺少规模效应,这需要我们仔细梳理成渝地区的协作纽带。四川盆地的地形导致大气污染物聚集,一到秋冬季雾霾难以扩散,成渝空气质量问题突出。此外,分属两地的跨界流域,如由川入渝的平滩河、由渝入川的濑溪河,由于两地环保治理标堆不一,出现了水质超标等不同程度的污染,两岸群众意见很大。因此,成渝地区检察机关可以借鉴京津冀等城市群经验,以空气污染和河流污染为抓手,联合开展相关跨区域公益诉讼专项行动,做好区域大气污染、河流污染联合防治工作。三是深入开展长江上游保护协作。成都和重庆都属于长江上游,在成渝地区公益诉讼检察协同发展背景下,成渝地区检察机关有必要借力长江经济带国家战略重大发展机遇,以渝川黔滇藏青六省(区、市)检察机关长江上游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协作联席会议为依托,不断深化协同水平,深入开展跨区域检察协作,进一步完善公益诉讼跨行政区划管辖等若干机制,搭建起内外沟通顺畅、上下协调有序、左右联动互通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检察协同体系。

(四)丰富协同手段,深化协同效果

成渝地区公益诉讼检察协同应该是全方位、系统性的协作,除了找准协同关键,还需要强有力的协同措施。具体而言可进行以下方面的探索:一是加强成渝地区数据中心的数据协同。政府数据中心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搜集了大量的数据资源,社会治理数据反应公益损害行为较为普遍,但公益诉讼的案件线索却不多,其症结在于检察机关和政府数据中心的数据共享不畅、数据分析不够。为解决这一问题,各地公益诉讼检察都加强了数据协同,如无锡等地已经建立了数据协同机制[23]。同理,目前跨区域数据协同不畅也是导致跨区域案件数量较少的原因,因此有必要强化成渝地区数据中心的数据协同,进一步完善数据分析运用,从而提供更多的跨区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二是完善跨区域公益诉讼重大案件协商机制。对于一些诸如河流污染等跨区域公益损害问题,某一地方检察机关单独处理可能有其自身的局限性,需要其它相关联地方的检察机关联合处理才能产生更好的社会治理效果,因此有必要建立跨区域重大公益诉讼案件协商机制,就具体的案件线索移送、管辖协商、委托调查取证、异地证据采用等流程进行详细规定。三是探索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第三方磋商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兼具行政主导、平等协商、损害赔偿、公益维护等多重特性”[24],在检察建议前增加磋商环节是为了与行政部门交换意见,争取共识。但从实际来看,政府在磋商程序中处于强势地位,尤其在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往往难以克服地方保护主义,赔偿义务人的权利保障更为困难,磋商成功率不高。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的背景之下,为提高磋商成功率,最大程度保证“诉前实现保护公益目的”的最佳司法状态,有必要探索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第三方磋商制度,“以弱化政府的主导性、平衡磋商双方的地位、保障磋商程序的中立”[25]。四是完善成渝地区公益诉讼检察共同培训机制。2021年7月20日至23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四川分院联合举办川渝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专业团队研修班,川渝两地公益诉讼检察干警43人同堂参训。建议进一步加大成渝地区公益诉讼检察共同培训频次、丰富交流方式、凝聚协同共识、夯实合作基础,不断提升公益诉讼检察服务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绿色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五、结语

本文分析了成渝地区公益诉讼检察协同发展的必要性、存在的问题,并对下一步的协同化发展提出了对策建议。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是新生事物,公益诉讼检察是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党委中心工作的新生力量,成渝地区公益诉讼检察高水平的协同化发展符合公益诉讼检察的发展规律和发展趋势,能够给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的绿色发展注入无限活力,从而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打造带动全国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增长极和新的动力源贡献应有的新时代检察力量。

注释:

① 区域法治是指,为顺利进行区域开发和发展所采取的一系列法治保障办法和措施。参见文正邦:《法治中国视阈下的区域法治研究论要》,载《东方法学》2014年第5期,第71页。

② 如第十三届环渤海区域法治论坛,承办单位为山西省法学会,主题“建立开放型经济新格局的法治保障”;第十五届长三角法治论坛,承办单位为安徽省法学会,主题“城乡融合发展的法治保障”;第十三届西部法治论坛,承办单位为云南省法学会,主题“西部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保障”;第三十届全国副省级城市法治论坛,承办单位为大连市法学会。参见戴小明:《区域法治:一个跨学科的新概念》,载《行政管理改革》2020年第5期,第67页。

③ 2020年1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提出,“要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在西部形成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增长极”。

④ 如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的“云南绿孔雀案”中,云南公益组织自然之友诉称,由新平公司建设、昆明设计院总承包的云南省红河(元江)干流戛洒江一级水电站淹没区系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濒危物种绿孔雀的栖息地。该水电站一旦蓄水,将导致绿孔雀栖息地被尽数淹没,从而导致该区域绿孔雀灭绝的可能。此外,该水电站配套的清库工程需砍伐河道两边树木、进行道路修(改)建等,也将危害生长在该区域的国家一级保护植物陈氏苏铁,破坏当地珍贵的干热河谷季雨林生态系统。自然之友要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该水电站建设,不得截流蓄水,不得对该水电站淹没区内植被进行砍伐等,并由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因本案产生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合理费用及诉讼费用。详情参见茶莹、唐时华:《“云南绿孔雀”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载《人民法院报》2020年3月21日,第3版。

⑤ 这里的时间成本主要是指检察机关在追求普通司法效果时的成本,如果追求良好的社会治理效果,显然公益诉讼协同更能节省时间成本。

⑥ “两高”都取消了对省级法检的排名,但尽管取消排名,各种主要业务数据的定期通报等变相考核依然存在。

⑦ (2019)渝0231刑初2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⑧ (2018)川0191刑初5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0)川0112刑初2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⑨ 参见2021年1月23日贺恒扬检察长在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作的《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⑩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签署了《关于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跨省际管辖协作办法(试行)》《川渝检察机关鉴定资源共享框架协议》等文件。参见任鸿:《深化检察协作 护航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载《四川日报》2021年5月9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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