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不可解体货物运输安全管理措施研究
2022-11-21李晶石
李晶石
(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市 110003)
1 大件车概念
顾名思义,大件车是载运不可解体货物的运输车辆,即运输的货物是一个整体、不可拆卸,且装载外廓尺寸或重量超过了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定标准。原则上超过限定标准是禁止通行,但超过下面两个维度限制,经交通行政部门审批,可以通行高速公路,因此,大件车通行高速公路的安全管理尤为重要[1]。
(1)按照外廓尺寸计算。长×宽×高分别超过18.1m×2.55m×4m的其中任何一项指标的。
(2)按照重量计算。根据轴型分为五类,分别为二轴18t、三轴17(25)t、四轴36(31)t、五轴43t、六轴以上49(46)t的其中任何一项指标的。
2 大件车管控难点
(1)现场检测值超过了允许值。大件车在高速公路入口应自觉接受检测,车货总重或长宽高外廓尺寸超过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记载的允许值,收费站按照规定禁止其驶入高速公路,但有部分车辆逃避检测,且故意堵塞收费车道,造成其他车辆无法正常通行,带来严重社会影响。
(2)入口无法检测和通过收费车道。长宽高外廓尺寸尤其是宽度较宽或者多轴线平板车,在高速公路入口无法完成称重检测,也无法利用入口超宽车道驶入高速公路。
(3)虚假申报许可路线。申请人在办理大件车《通行证》时,提供虚假的路线申请,利用“并联一次审批”的漏洞,办“短途”证跑“长途”,不按照审批路线行驶,此种违法行为在取消省界收费站全国“一张网”运营后尤为突出。
(4)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通行证》。利用《规定》中品种相同加装多个可“视为载运不可解体”政策和管理漏洞,在申请大件车《通行证》时,大件物品本为外廓尺寸超限,但为了实现相同品种物件“一车多运”的目标,在改变原超限情形的前提下,提供单件重量也超限等虚假材料骗取可运输多个单体《通行证》。
(5)返程违规装载。利用大件车空车返程时机,违规装载可解体货物超限通行。
(6)不按照规定时间通行。大件车审批时,《通行证》上一般都标明指定的时间可以通行高速公路,但由于全国高速一张网,往往大件车进入高速公路后,不受《通行证》的限制,直奔目的地。夜间、特殊天气、疲劳驾驶等特情行驶问题,给交通安全带来严重隐患。
3 问题根源解析
(1)车道建设无法兼顾所有车型。随着高速公路治超出口改入口的转变,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设计标准,本着“满足大多数货车检测”的原则,在入口新建和改造称重检测系统,同时,受原有收费车道无法改造的限制,暂时无法满足超大件的正常检测和通行需求。
(2)诚信体系尚未建立。行政许可确定的主要原则就是“诚实信用原则”,办理《通行证》提交有关资料亦应严格遵守,“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已被社会普遍认可,但因社会公众的诚信意识还未完全形成,加之缺乏对失信者的惩戒手段和措施,受利益驱使,部分大件货物运输人员还是铤而走险。
(3)常态化联合治超还未形成。全国高速公路治理超限工作按属地原则,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公安交管、交通行政和高速运营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实施联合开展。但受行政体制改革、营商环境打造等多项因素的影响,着重点落在了大件车简化行政审批和通行保障等服务上,弱化了违法处罚的管理,多方联动治理超限未形成合力和闭环管理,致使一些车辆违法运营,埋下了严重安全隐患[2]。
4 措施和策略
4.1 严把行政许可关
按照《规定》要求,对承运人提交的《公路超限运输申请表》所列项目逐项审核,尤其是对运输货物的外廓尺寸、质量,以及拟运输的起讫点、通行线路等关键要素进行严格审核。改进和规范许可流程,超大件车许可时应加强与公安交管、高速运营单位的沟通协调,联合许可,将可能存在的通行问题前置处理,有效化解高速公路入口管控矛盾。但出现以下情况的,不予许可。
(1)道路运输承运人不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
(2)采用普通平板车运输,车辆单轴平均轴荷超过10t或最大轴荷超过13t的。
(3)采用多轴多轮液压平板车运输,车辆每轴线平均轴荷超过18t或最大轴荷超过20t的。
(4)车辆因违规违法行为,被列入“黑名单”,未到期限的。
4.2 严把通行核查关
对经许可的大件车,在驶入高速公路前,应在附近的治超站点或收费站进行称重检测和外廓尺寸核查,符合《通行证》许可条件的,直接放行;不符合条件的,劝返或移交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对于超大件无法称重检测的,按照以下规则处理[3]。
(1)大件车超宽无法通过检测秤的,收费站可通过拆卸光栅等设备设施,扩充检测秤横向间距,进行称重检测;或者使用移动检测设备在入口广场其他位置称重;也可就近选择许可路线的下一个收费站进行称重检测。
(2)采用第(1)条无法称重检测的,由收费站报告属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并由其引导相关车辆至就近的治超站进行称重;或者使用交通行政执法部门移动检测车等设备进行称重,对符合条件的,由执法人员将大件车押送至收费站入口,并当场在检测单据上签字,收费站留存单据后放行。
(3)对于运输超大件货物的,第(1)条和第(2)条均无法完成称重的,告知承运人主动联系颁发《通行证》的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并提供货物出厂图纸、固定货架出厂图纸、运输车辆自重证明和承诺书等,通过执法人员到厂家及现场实地勘察后,将大件车押送至收费站入口,当场在承运人提供的承诺书上签字,收费站留存单据后放行。
4.3 打通设施配套关
对入口车道无法满足超大件通行的情况,应通过临时拆卸相关设备设施或改造等方式予以解决。
(1)对于国家级“大件车运输通道”线路或收费站,结合工作实际,对检测车道和入口收费车道实施改(扩)建,拓宽最外侧车道,满足通行需求。
(2)对于大件车通行较少的线路或收费站,综合考虑土地条件和成本,继续执行临时拆卸设备设施予以满足。
4.4 畅通联合执法关
(1)高速运营部门要“报”。应严格执行入口检测的相关规定,对无证或超出许可限值的大件车,坚决禁止驶入高速公路,并及时通报交通行政和公安交管部门处理;对利用车道、门架、检测系统等大数据分析、排查出的不按照许可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每月汇总后抄告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2)交通行政部门要“理”。应及时将车辆带离现场,对无证、超出许可限值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通行证》的大件车,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做出许可、不予许可或撤销许可、重新许可等;对不按照《通行证》规定通行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3)公安交管部门要“罚”。对不听从收费站现场管理和劝诫,堵塞车道、扰乱秩序的大件车,依法带离或强制拖离,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处罚;对不按照规定时间、速度和路线行驶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处罚;对选择夜间、特殊天气、交通管制期间行驶的,依法告知其驶入就近服务区或驶出收费站临时待避,待条件允许时,继续行驶,确保交通安全。
(4)联合驻站执法要“搞”。对上述情况,在各司其职,联勤联动基础上对大件车比较集中通行的收费站,应开展执法部门驻站联合行动,主动发现问题、现场处置,在提高特情处置效率的同时,加大执法威慑力。
4.5 健全信用体系
在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和违法处罚的基础上,采取信用管理是最有效的“杀手锏”。
(1)列入“黑名单”。交通行政部门根据抄告的信息,对相关企业和车辆进行逐台核查,对未按许可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以及车辆装载物品与《通行证》记载内容不一致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许可等情况属实的,在依法处理的基础上,将其列入大件运输审批系统“黑名单”,1年内不再许可其大件运输。
(2)计入“信用档案”。对违法大件车实施“一超四罚”的基础上,计入信用档案,上报交通运输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在信用中国、信用交通网站向社会公示,一朝失信、处处受限。
4.6 突破宣传引导关
通过政策、案例和法治宣传,引导承运人依法申请、依规运输,逐步形成“自我管理、法治培育”的大件车运输市场。
(1)持续做好走进大件运输企业,通过传统媒体和现代自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实现法治全覆盖,并深入人心。
(2)将证据确凿的违法大件车作为案例,公开曝光,形成“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强大舆论震慑氛围。
5 结语
超限运输大件车作为货物运输车辆的特例,通过交通行政部门的许可,是可以通行高速公路的,但其通行过程存在给高速公路基础设施和交通安全带来隐患,如果没有承运人的自律管理和有关部门的重拳治理,势必对高速公路运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希望通过相关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逐步消除大件车违法违规通行问题,为共铸高速公路不可解体货物运输安全作出积极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