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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成本分担机制优化研究

2022-11-21廖东声张春玉高云云周星辰

高教学刊 2022年31期
关键词:学费广西办学

廖东声,张春玉,高云云,周星辰

(1.广西民族大学 国际教育学院,南宁 530006;2.广西民族大学 经济学院,南宁 530006)

成本分担机制,是指教育成本如何在政府、学校、社会及个人等各主体之间合理分担并实现的方式。在我国教育公平和机会均等的条件下,各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规模越来越大,使学生拥有更多的教育选择。因此,优化政府、学校和学生等主体之间的负担平衡,进行资源合理配置,完善中外合作办学成本分担机制,有助于政府制定教育成本相关政策,从财政上支持学校,探索合理的成本分担,有助于受教育者对教育进行适当投资,实现各方收益均衡发展,以加深高等教育改革,完善高等教育模式,促进我国高等教育健康发展。

一、文献回顾

中外合作办学已成为中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公办、民办高校一起,被业内人士并称为“三驾马车”,深入研究其成本分担机制对于推动高等教育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教育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使得没有接受过教育的人也可以享受教育的收益。康书生根据中外合作办学的公益性及其自身的特殊性提出其学费可以视为市场上的交换价格,宋志杰通过分析中外合作学校的特殊性,指出了允许中外合作学校盈利的客观性和现实性,周守良根据办学项目的学校定位和培训成本,构建学费定价机制,以期制定科学的学费标准。朱耀顺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为例分析计算学生办学的平均成本,推导出相应的收费标准,为政府定价决策和加强学校管理提供了参考。

在确定了中外合作办学学费的基础上,进而对费用和成本分担主体进行分析。滕吉林认为中外合作教育的费用应该由学生及其家庭承担外,政府还应给予相应的财政和政策支持。崔春提出中外合作教育双方应根据客观条件,建立多渠道教育资助体系,拓宽合办学校资金来源,为社会在高校捐赠中外合作教育营造良好氛围,通过发放教育彩票筹集教育资金。鄢晓针对中外合作办学的主要问题和影响因素,提出引进外教资源要遵循的原则以实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可持续发展。迟爽探讨“互联网中外合作教育”深度融合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有必要在互联网视角下对中外合作教育进行新的变革。

现有国内外研究较为深入但仍有不足:一是中外合作办学的成本分担问题研究主要集中在发达省份,而西南地区的研究特别是以广西为研究对象来探索中外合作办学成本的系统研究更少;二是缺乏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成本分担问题研究;三是对策措施随着研究对象的变化而存在效果上的差异,缺少针对于广西中外合作办学成本优化的对策。

二、理论依据

(一)公共产品理论

高等教育的成本分担主要依据的是由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提出的公共产品理论,根据产品或者服务是否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从而将产品分为私人产品、准公共物品、公共物品,其中,准公共物品是指具有有限的非竞争性或有限的非排他性的公共产品,教育则被认为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应由政府和市场共同来提供。依据公共产品理论,高等教育的成本分担最合理的方式是由国家划拨和市场调配有机结合来共同完成。

(二)成本分担理论

美国教育经济学家约翰斯通提出分担高等教育成本理论,该理论认为由于政府、学校和个人等均从教育中获益,所以教育成本必须由政府、学校和个人等获益者共同承担,受教育者需要支付一定的学习费用。该理论提出两条成本分担遵循原则:一是教育获益者应该支付教育费用且获益越多者应支付教育费用比例越高;二是教育获益者能力越大,支付教育费用越多。

(三)人力资本理论

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提出的人力资本理论,该理论表示人所具备的能力和所获得的知识能够提高生产率,进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增长,强调社会经济增长的源泉是人力资本的积累。依据人力资本理论,教育成为一种未来会获得回报的投资。基于高等教育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政府财政补贴应该成为国家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的重要主体。

三、广西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成本分担机制构建

教育成本分担原则主要有能力支付原则和利益获得原则。这两项原则不是独立存在,而是相互关联的。其中,基本原则是利益获得原则,因为其体现了市场经济中平等交换的原则。利益获得原则是根据受益人的获益多少来分担多少教育费用。就高等教育的成本分摊而言,由于国家、个人、企业和学校都从教育中获益和受益,政府、受教育者、用人单位和高等教育机构应分担高等教育的费用。

(一)政府拨款补助

通过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大力支持,国家取得了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因此政府理应成为该项目的主要承担者。布坎南将教育列为准公共产品,认为其对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具有巨大的外部影响,只有保持政府对该项目的一定比例投入,才能带动社会各界参与,进而促进中外合作办学的蓬勃发展。

从现实的角度来看,政府确实一直扮演着中外合作办学成本分担的“主角”。一方面,政府使用诸如对合作办学高校财政补助等措施,另一方面,其利用国家财政向学生提供贷款。国内外学者研究发现,在大多数实行教育成本分摊的国家,政府在高等教育成本分摊和补偿中,一般承担高等教育成本的50%~60%。韦耀波通过对美国公立高校年度经费总额的研究,显示美国三级政府财政拨款占了55.7%。自2005 年以来,我国高等教育的公共财政教育支出占全国教育经费总投入不断提高,在2012 年到2020 年之间一直稳定在69.26%左右。

(二)学生(家庭)缴纳学杂费

中外高校合作办学作为一项“准公共产品”,其成本一般是根据利益获得原则来加以分摊。而按照谁收益、谁负担的原则,政府已经担负了主体责任,那么受教育者也应负担办学成本。这不仅仅缓解了政府教育财政支出的压力,也让学校获得了更多的教育经费,使得学校能够更好地来发展教育。当然,学生的教育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这将客观地促进学生更加努力地学习。全日制普通高校收费项目包括学费和杂费,杂费只要包含住宿费和书本费,杂费一般与开办合作办学高校其他普通专业收费无异,区别主要在于学费的支出上。

(三)用人单位纳税间接负担

用人单位实际上是项目产出的主要受益者,雇佣受中外优质教育资源培养出来的学生提升了企业的实力,因此对教育成本进行补偿是合理的。用人单位并非直接负担由该项目产生的成本,而是通过向国家依法纳税等方式间接负担教育成本。当然有些效益好的、与学校有密切合作关系的企业也会通过设立奖学金和助学金,或是直接校企结合引进毕业生为其偿还贷款等方式来直接负担该同学部分或是全部教育成本。未来,我国高校应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提高企业分担高等教育成本的比例。

(四)高等院校自筹

高校也是高等教育成本的分担者之一。高等院校最大的优势在于科研能力,所以在进行成本分担时,完全可以利用这种优势来进行教育成本的补偿。学校可以把自己的科研成果产业化,不仅能促进科研成果转化获得教育经费,还能促进教育与生产一体化,更好地实施教育改革。高等院校也完全有能力利用其资源优势,加强与业界的合作获取效益。通过这种方式,高等教育机构是教育的主要受益者,同时他们能够利用其经营业务的利润来支付部分学校教育费用。但是,由于高等教育机构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学校可以成为补充分担者。

(五)社会各界捐赠

社会各界并没有直接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获得收益,但是随着该项目的发展会有越来越多的具有中外双重视角的高素质人才被培育出来,其对于社会、经济、文化带来积极作用,所以社会各界也间接接受到教育红利。据统计,社会各界捐赠占全国教育经费总投入比例不大,社会助学的力度可谓非常的薄弱,2005 年到2019年平均仅占0.48%,但是其确实是除政府拨款补助和学生(家庭)缴纳学杂费之外高等教育经费的又一大重要组成部分。

四、广西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成本分担机制现状

(一)中外合作办学成本分析

高等教育成本是教育成本的下级概念,归类为经济学部分。高等教育成本从这个范畴来讲,该项成本包含了经济学意义的机会成本和会计学意义上的财务成本。机会成本是指为得到某种利益而放弃其他项目的成本,直观上来讲并不能很好地体现在数据上,但是在做事项决策中可以当作分析指标。该部分分析主要在会计中的财务成本上,理论上该项成本的核算项目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将相关项目的学生作为消耗主体,围绕该项目学生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支出进行归类分配。比如非独立法人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模式下设置独立院校的、负责教学和管理工作的直接人工——应付职工薪酬,与该学院教学相关的其他费用。“间接成本”将全校学生作为消耗主体,围绕全校学生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支出进行归类分配,本科目核算主要分为两类,首先是该项目学生接受公共必修课、公共选修课、校园生活等与学生密切相关的费用,其次是学校管理部门为管理学生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该类项目对比制造企业分摊到产品的制造费用,将其按年度课时总量来进行分配。结合上述两类成本,由此可得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应承担的总体成本。

(二)中外合作办学与普通高校办学成本差异

中外合作办学和国内普通办学之间最大的成本差异是外籍教师的聘用,聘请和管理外籍教师发生的相关费用成为了最大的关注点。首先,外籍教师的应付职工薪酬、相关福利费用等,管理外籍教师的相关人员的应付职工薪酬和相关福利费用。其次,需要在国外学习的模式中学生的留学成本较高。由此,国内中外合作办学的收费是国内普通高等教育学校收费的4 至8 倍,在国外学习更是国内普通高校收费的20 到50 倍。

在收费方面,需要在国内国外两所学校先后学习的办学模式,其学费一般是由两个学校分别对学生收取,双方不会产生利益纠纷,因此不会产生收入分配的问题。而四年都在国内学习的办学模式,根据发生地学费通常由中方收取,双方需要进行成本的分配,将成本按照学生受益的比例进行分配,主要的受益指标可以为学分分数、课时数等。

五、广西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成本分担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分担结构不合理

广西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成本主要由个人和政府分担,社会捐赠和其他教育资金占很小一部分,教育成本分担结构不合理。在政府层面,整体投入不足导致分担比例不足,效果不明显。近年来,政府对广西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总投资并没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高等教育的发展、生均教育成本的提高而增加,没有体现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成本分担的主体责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办学条件的改善和教育质量的提升受到限制,阻碍了中外合作办学的高质量发展。广西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成本分担的社会参与仍然不足。一方面,公众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认识较为缺乏。因为我国对支持公共事业发展的中外合作办学捐赠尚处于第一阶段且规模不大,尚未形成积极捐赠、支持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税收激励政策,社会捐赠的公司和个人未享受到支持合作办学发展的优惠政策。另一方面,来自社会服务的收入只占教育的小部分。

(二)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形成机制不合理

从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形成机制的实际情况来看,设置教学标准的结构不够合理。在各个领域实行相同的收费标准,忽视了学校、学科专业、地区等方面的差异,没有考虑不同的办学模式、不同的专业领域、培养形式等造成的费用差异,违反了教育公平的基本原则。根据学习教育机制,高校在确定学习费用标准方面发挥主导作用。一方面,高校作为经济人在学费标准制定和学费政策实施过程中主观地位无法抑制最大限度地追求自身利益的冲动。另一方面,高校在确定自己的收费标准时不能考虑地域差异,更无法补偿不同家庭的承受能力。

(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配套的学生资助体系不完善

学生助学金制度能否充分健全,关系到中外合作教育项目成本分担是否能全面落实。当前,广西中外合作办学对于贫困学生有优惠政策,如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等。这些政策体系的完善,对广西高校开展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稳定和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助学金和奖学金数量相对较小,贫困学生只有少部分能够获得财政支持,因此无法最大限度地发挥助学金和奖学金的积极影响。同时,由于贫困学生的信息渠道不畅通等原因,助学贷款也只能帮助到少部分的贫困学生,这些财政援助制度无法充分解决贫困学生教育成本分担的问题。

(四)关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成本分担的法律法规不够明确

缺乏明确的关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成本分担的规定制度。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没有关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参与主体和参与力度的具体规定或解释,社会还没有形成一股鼓励全国参与建立中外合作办学的浪潮。

缺乏制定学费的相关依据,各办学机构间收费标准差异较大。收费标准因办学机构不同而有很大差异。此外,关于具体收费标准的实施中,对于具体收费问题,各办学机构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导致一些办学机构的收费标准出现混乱。政策理论和学费标准缺乏科学依据,导致中外合作办学“有办法、无依据”。根据《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目前在办学方面开展合作的一些问题上,中外合作办学的学生人均培养成本是确定学费的重要依据。尽管各地都给出了学费的具体收费办法和标准范围,但没有相应的制定依据,也没有对此作出相应的解释说明。

六、广西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成本分担机制优化策略

(一)优化各相关主体成本分担结构,构建适宜比例的成本分担机制

加大政府的财政供给,根本解决中外合作办学成本问题。第一,加大政府财政供给的力度。根据各个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人数及项目成本的实际状况,相应的调整政府给予各个高校的财政支持额度。第二,政府应该积极以政策形式资助学生,分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成本,应逐步构建高等教育学生资助制度,包括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办学的二级学院在内,完善“奖、贷、助、补、减”的资助体系。

加强高校管理能力,必须坚持效率优先,降本增效的原则,实现较小成本,较大产出的目标。加强高校的运营管理,提高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教学资源的利用率,降低教育成本。加强高校的政策落实管理,完善中外合作办学奖学金、助学金的申请体系,从申请、核查、批准到发放的整个过程应公开、公正、公平,确保“奖、贷、勤、免、助”落到实处。

强化企业的分担投入,缓解个人负担压力。企业对广西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成本的分担方式有很多种形式。一是企业设置以企业命名的专项和定向奖学金或者助学金分担广西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成本;二是加快对企业分担高校教育成本的相关教育立法进程,明确其成本分担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并进行规范操作,对事关教育投入的违法行为采取严厉措施,约束企业对高等教育投入,使企业的主要承担者身份落到实处。

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创新成本分担机制。广西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规模不断扩大,政府财政能力的限制难以满足广西中外合作项目资金需要,需要探索新型教育融资渠道。第一,发行教育彩票,吸收社会闲散资金进入高校,提高广西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成本分担比例,渲染社会支撑教育事业氛围,使社会群体更加关注高等教育。第二,鼓励社会捐赠。广西高校并不在教育社会捐赠发展的重点受赠对象的范围之内,开展广西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社会捐赠工作的潜力空间相对较大。一是适当地提高税前扣除的比例,充分利用好社会公益捐赠收税优惠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类型,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二是广西各高校应设立专门处理社会捐赠工作的部门,增加接受的捐赠类别,简化社会捐赠的程序和手续以便提供更加便捷的接受捐赠服务;三是广西各高校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使社会捐赠资金更规范,吸引更多公益资金流向高校,构建多元化主体适宜比例分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成本分担机制。

(二)优化成本核算机制,建立明确的成本核算标准

优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成本核算机制,调整成本开支结构。第一,建立适合于广西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成本测算制度,根据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国内教育学时,以会计年度为成本核算期间,根据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不同专业测算其成本。第二,以优化成本结构为指导思想,切实提高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教育资源利用率。明确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教育成本,删除不必要的项目费用。第三,广西高校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成本的固定资产的评估与折旧核算,优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课程设计,减少不必要的教育资源浪费。

(三)科学合理制定学费标准,构建动态调整机制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不同于普通高校教学,是由我国和外国高校跨境合作教学,国际化教学的,其学费往往超过普通高校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费需要制定合理收费定价机制不能简单根据学生平均教学成本收取学费,需要调整学费标准的范围和结构。第一,建立多方协同收费定价机制。高校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自主定价,广西自治区及国家的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并进行价格审核,社会第三方评估及根据高校一定的收益率的收费定价机制。根据所在地区和层次的不同,各地发改、财政和教育部门应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属地化管理原则,充分考虑广西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调整广西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价格体系。第二,建立“预算+核定+依据评估动态调整”的模式,构建动态调整机制。在合适的周期内参考近年的居民消费指数和通货膨胀率等来确定一个调整幅度,既要防止频繁调整加重个人家庭负担,又要防止长期不变与经济社会发展相脱节。

(四)加强政府约束监督,完善成本分担机制保障体系

由于我国中外合作办学起步晚,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法规及相关条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限制现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发展。政府可以在专项立法或辅助立法方面多做完善性工作。第一,政府明确制定法律和规章制度来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制度作出约束,对教育成本分担主体制定出相应的法律用以明确其职权,制定和实施“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法”,以解决政府、社会、高校和个人在成本分担中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法律责任。第二,对优化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作出政策性的指导,积极鼓励银行等信用机构对高校和学生放贷,同时准确评估高校贷款需求与偿还能力,控制贷款良性发展,给予助学贷款资金足够的供给;第三,建立有效的教育成本分担监督制度,健全政府对高校教育经费总量、结构和比例的宏观调控制度,不仅有政府监督部门的严格监督,更要有地方性监督组织或社会各类监督机构的存在,使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法规的执行和高等教育财政资源的使用受到各方面的监督;第四,广西自治区政府及各地级市根据自身的需要,同时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建立新的监管机制,以其强制性使得办学更加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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