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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方法的转变及其社会逻辑分析
——基于浙江省金华市陆家村的调查

2022-11-21⊙蒋

鄱阳湖学刊 2022年4期
关键词:村庄垃圾村民

⊙蒋 培

一、问题的提出

目前,越来越多的地区和公众加入生活垃圾分类的行列,垃圾分类成为一项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的公共事业。不仅北京、上海、杭州等大城市早已实施生活垃圾分类,而且很多偏远地区的农村也开始探索生活垃圾分类模式。而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实践中,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农村都形成不同的垃圾分类方式,且产生了不同的分类效果。在不同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方式中,政府、村干部、村民、社会组织以及市场主体发挥着不同作用:在有的地区,村民自治是垃圾分类主要的动力源泉,村干部或村庄组织引导村民进行垃圾分类;而在有的地区地方政府在发挥着主导性作用,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进行全面管理。

浙江金华地区自2014 年就率先实施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在全国属于最早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地区。经过几年时间的探索与实践,该地区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形成具有地域特色的“两次四分” 法,即:首先由村民自己开展第一次前端分类,分为“可腐烂”和“不可腐烂”两类垃圾;然后,由垃圾清洁工开展第二次分拣,在村民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分为可回收垃圾、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从实际情况来分析,浙中农村生活垃圾中的可回收物通过市场交易或供销社回收等方式基本都得到有效处理,由于有毒有害垃圾只有少量,不需要每天都处理,因而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成为生活垃圾的主要成分,与“可腐烂”和“不可腐烂”垃圾相互对应。围绕着“两次四分”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方法,浙中地区建立了管理机制、组织方式、奖惩制度等一整套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体系。经过三四年时间的实践,“两次四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机制已成为比较成熟的垃圾分类模式,当地村民也逐渐养成良好的垃圾分类行为习惯。近两年来,浙中地区农村开始探索“两定四分”垃圾分类方法,即:尝试在固定时间、固定地点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进一步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率和改善生活垃圾分类机制。“两定四分”法是“两次四分”法的延续和提升,目的是为了实现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的融合治理,促使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朝着标准化、规范化、体系化方向迈进。从农村生活垃圾分类逻辑上分析,“两次四分”到“两定四分”分类法的转变是“以村民自治为主”向“以政府管理为主”治理机制的过渡。地方政府权力进一步渗入农村社会,利用各种在线监控和智能分类技术来掌握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从而改变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过程中政府管理与村民自治之间的关系。

在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方法进行分析的过程中,深入研究管理体制、组织方式、规范制度、社会结构等方面的变化,对于深刻理解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系统的演变并掌握分类行为背后的社会逻辑至关重要。本文选取浙中金华陆家村作为案例分析对象,通过微观层面分析来反映当前浙中农村生活垃圾从“两次四分”到“两定四分”分类法的变化,以此更好地理解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方法转变背后农村社会的变化和乡村治理机制的转变,并更深入地理解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体系改变所带来的社会影响。

二、研究背景

(一)理论视野:环境治理与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研究

生活垃圾分类首先是一种环境治理方式。生态现代化理论从比较务实的角度出发,认为环境治理需要从实际情况入手,结合现代社会的市场、技术、民主政府、群众运动等切实有效的方式来应对各类环境问题。通过这些渐进式治理手段,人类可以持一种乐观的心态来面对环境危机。①Arthur P.J.Mol and David A.Sonnenfeld, Ecological Modernisation Around the World: Perspectives and Critical Debates,London and Portland: Frank Cass &Co.Ltd.,2000,pp.6-7.洪大用认为,中国的生态现代化实践为生态现代化理论提供支持,但中国的生态现代化实践非常复杂,基于中国实践的理论自觉,需要对该理论加以反思。②洪大用:《经济增长、环境保护与生态现代化——以环境社会学为视角》,《中国社会科学》2012 年第9 期。与此观点不同的是,美国学者施耐伯格(Allan Schnaiberg)提出“生产跑步机理论”(The Production of Treadmill),该理论认为要解决当前的环境危机,需采用“革命式”的治理手段来推翻不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资本主义体制。③A.Schnaiberg,D.N.Pellow and A.Weinberg,“The Treadmill of Production and the Environmental State,” in A.P.J.Mol and F.H .Buttel,eds., The Environmental State Under Pressure, London: Elsevier North-Holland,pp.15-32.国内学者一般将其归为新马克思主义理论。陈阿江基于对太湖流域工业污染的考察,提出从“人水不谐”向“人水和谐”进行转变,讨论了工业企业转型的社会、文化机制的问题。④陈阿江:《再论人水和谐——太湖淮河流域生态转型的契机与类型研究》,《江苏社会科学》2009 年第4 期。这是对环境治理路径的一种新探索。

除了理论方面的经验总结之外,还有部分学者尝试改进环境治理实践。洪大用从环境治理改进方面提出,应当根据中国公众参与的新情况、新特点,即中国公众参与正在经历从环境关心到环境行动的重大转型,借助公众的理性维权行动,以完善中国环境治理主体,改进环境治理效果。①洪大用:《试论改进中国环境治理的新方向》,《湖南社会科学》2008 年第3 期。王晓毅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和农村环境治理制度提出,在宏观现代化不足与微观现代化过度的背景下,乡村环境治理需要重建乡村的主体性,使农村成为农民的生存空间,发展多元产业,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并最终形成新的生产和生活方式。②王晓毅:《再造生存空间:乡村振兴与环境治理》,《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年第6 期。可见环境治理是一项涉及领域较广、程度较深的综合性社会工程,需要从经济、技术、社会、文化等层面进行系统性思考。

目前围绕生活垃圾分类的研究可谓汗牛充栋,不同的学者结合各自研究领域对生活垃圾分类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这些研究主要分三类:一是从宏观层面分析垃圾分类政策与制度的效果、垃圾分类的法律法规、垃圾分类的管理机制与模式以及垃圾分类宣传教育的成效等。③徐林、凌卯亮:《居民垃圾分类行为干预政策的溢出效应分析——一个田野准实验研究》,《浙江社会科学》2019 年第11期;梅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立法:理念、模式与制度构造》,《宁夏社会科学》2020 年第1 期;于君博、林丽:《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治理模式的交易成本分析》,《中州学刊》2019 年第10 期;陈海滨、胡洋、刘芳芳、李晓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引发的全民教育中的环境教育思考》,《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1 年第S1 期。目前国内对宏观方面的管理制度、管理模式等的研究一直都是垃圾分类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聚焦于垃圾分类技术方面的研究,主要从环境科学、环境工程等学科出发,研究垃圾分类的设施设备、厨余垃圾处理技术、垃圾分类运输装置等。④金宜英、邴君妍、罗恩华等:《基于分类趋势下的我国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展望》,《环境工程》2019 年第9 期;丛利泽、董磊、谢忠、郑天凌:《基于微生物技术的厨余垃圾资源化研究》,《厦门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 年第1 期;韩泽东、李相儒、毕峰等:《我国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运模式探究——以杭州市为例》,《农业环境科学学报》2019 年第3 期。三是对居民个体的垃圾分类意识和分类行为的研究,即研究社会资本、经济利益、社区规范、地方文化等因素对居民个体垃圾分类行为的影响,⑤韩洪云、张志坚、朋文欢:《社会资本对居民生活垃圾分类行为的影响机理分析》,《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 期;王伟、葛新权、徐颖:《城市垃圾分类回收多元主体利益博弈与差别责任分析》,《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7年第S2 期;祝睿:《环境共治模式下生活垃圾分类治理的规范路向》,《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年第4 期;韩沁沁、陈海滨:《城市环境管理中的环境文化与环境道德——城镇垃圾分类收集的施行》,《云南环境科学》2005 年第S1 期。以此来具体分析促使居民分类行为养成的外在条件。这部分研究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主要是一些描述性分析,并没有对各类影响因素作出全面、深入的研究。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体系。农村的自然地理条件、社会结构特征、历史文化基础、社会关系网络等与城市社区有着很大不同,已有的一些研究尝试从分类模式、社会资本、治理机制、政策影响等方面来进行分析。⑥吴雄、孙天一:《我国农村垃圾分类和集中处置的现状与模式探讨》,《环境保护》2019 年第12 期;向玉琼、张健培:《重建社会资本:农村垃圾分类政策执行的有效路径》,《长白学刊》2020 年第1 期;吕晓梦:《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长效管理机制——以A 市城乡环卫一体化机制的运行为例》,《重庆社会科学》2020 年第3 期;姜利娜、赵霞:《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治理:模式比较与政策启示——以北京市4 个生态涵养区的治理案例为例》,《中国农村观察》2020 年第2 期。同时,也有一些研究试图从农村社会的角度来对垃圾分类进行有针对性的治理,突出农村垃圾分类与城市垃圾分类之间的差异性,在此基础上显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一些独特性。目前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研究刚刚起步,主要侧重于一些微观层面的分析与论证,缺乏系统性的数据统计研究。所以,现有研究没有从宏观角度来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进行整体性、系统性的分析,需要结合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的方法,从微观层面跨越到宏观层面的研究。

(二)调查对象与调查方法

陆家村位于金华市城郊地区,全村现有350 余户,共1000 余人。在改革开放以前,该村一直属于农业型村庄,种植水稻、小麦、玉米等农作物。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村里开始发展一些经济林木,不少农户开始从事苗木经营、蔬菜水果种植等活动。同时,村内大部分年轻人主要在城区工作,基本上过的是白天进城、夜晚回村的“离土不离乡”式生活。陆家村于2014 年作为金华地区试点村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经过几年的探索,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二次四分”生活垃圾分类机制。自2020 年开始,陆家村又在地方政府的引导和村庄自主探索的基础上开展“两定四分”生活垃圾分类方式,进一步提升了垃圾分类体系。可以说,这是结合浙中地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经验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一次新的尝试,以期更好地改善当前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机制。

2018—2021 年,笔者采用人类学式的实证调查方法多次对陆家村垃圾分类机制展开调查与研究,具体包括:一是前期通过地方史志、政府文件等文献收集,对金华市整体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等方面作初步了解;二是走访农办、环保、城管等政府部门,了解有关垃圾分类方面的政策、制度制定与实施情况,并与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深度访谈,掌握当前垃圾分类机制的成效与存在的问题;三是进入村庄进行现场查看与深度访谈,通过亲身体验与现场查看,准确掌握农村垃圾分类机制的具体实施情况,以及村民个人垃圾分类行为习惯养成的现状。

三、从“两次四分”到“两定四分”垃圾分类法的转变

陆家村从“两次四分”到“两定四分”生活垃圾分类法的转变,虽然从表面上看只有一字之差,但其实质是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体系的变化,即分类方式、管理主体、分类基础、处理方式等方面都发生了较大改变。

(一)行为主体的转变

从“两次四分”分类法下的上门收集清运垃圾到“两定四分”分类法下定时定点投放垃圾,不仅是村民作为分类实施者主体性作用的改变,也是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体的变化。在“两定四分”分类法下,村民主要按照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分类要求,即可进行回收、易腐、有害与其他垃圾的四分类。村民不仅需要接受在场志愿者(监督员)的现场监督,还需要接受在线视频的时时监控,并形成照片进行保存,以便后期考核与取证。陆家村妇女主任胡女士说:

现在我们村里共有两个点用来投放垃圾,还有一个点正在建设。每天固定的投放时间为上午6:00—9:00 和下午6:00—9:00。村民投放垃圾时如果分类不到位,在场的志愿者就会指出分类的问题。同时,现场还有在线监控,可以随时查看村民的垃圾分类情况。这些数据照片都会纳入区主管部门的数据中心,作为每个月各村庄生活垃圾分类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通过对两种分类法的比较可以发现,以村庄自治为主的“两次四分”法转变到以政府权力管控为主的“两定四分”法,反映的是从社会关系为基础的村庄自治转变为以权力关系为基础的政府管控。在“两定四分”分类法过程中,村民的主体性作用进一步凸显,同时他们被地方政府直接监控的可能性也进一步增强。正如福柯所说,现代社会是一种全景敞视主义社会形态,①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 年,第219—221 页。个体行为更容易被随时监控与管理。在垃圾分类智能化操作系统下,村民个体的日常垃圾分类行为也直接被监控,成为政府权力管控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强化了政府权力在农村社会的影响力。

(二)管理主体的转变

“两次四分”分类法反映的是“村庄-村民”的管理方式,村委与村庄组织是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主要管理主体。村民在自主进行第一次生活垃圾分类之后,清洁工在清运时会针对每一位农户的垃圾分类情况进行再次分拣,以便提高垃圾分类的正确率。在每家每户进行生活垃圾清运的过程中,清洁工还会对垃圾分类不到位的农户进行劝说与示范,甚至村干部也会上门规训,进一步提高农户自身的垃圾分类率。随着“两定四分”法的推广,在相关操作要求下,村民成为生活垃圾分类的唯一行为主体,地方政府成为生活垃圾分类主要的管理主体。村庄内不再有清洁工上门收集垃圾这一环节,而是需要农户主动把分类好的生活垃圾送到垃圾投放点,并由在场的志愿者进行监督,由在线监控与智能技术收集分类信息。所以,虽然从“两次四分”到“两定四分”外在形式上显示出村民在生活垃圾分类过程中发挥了主体性功能,但本质上地方政府通过各类在线监控和智能化垃圾分类技术直接掌握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情况,成为直接管理主体。胡女士还谈道:

“两定四分”分类法执行之后,村民需要自觉把生活垃圾投放到分类点,由在场的志愿者进行监督。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村民开展垃圾分类的要求与标准,因为原来还可以由清洁工进行二次分类,现在需要村民自己一步到位把垃圾分好。如果村民垃圾分类分得不好,镇政府管理人员也会直接和村里说哪些农户分类不到位。通过监控和智能垃圾分类平台的信息传送,镇政府能够随时掌握村里的生活垃圾分类情况,对垃圾分类进行实时管理。原来的党员、妇联和村民代表等组织在“两定四分”分类法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小。

在“两次四分”法中,垃圾分类基本都在村庄内部完成,村委进行日常管理与控制,地方政府则属于间接管理。而在“两定四分”法下,“政府-村民”是主要管理方式。村民需要自主地把垃圾投放到固定的投放点,且需对生活垃圾进行比较有效的分类,再由垃圾分类监督员(志愿者)进行现场监督,地方政府则利用监控设施和智能分类平台收集的信息进行事后管理。因而,地方政府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干预越来越大。

(三)处理方式的转变

陆家村生活垃圾分类方式的改变,不仅体现在前端垃圾分类有较大改变,中端运输和末端处理也发生了变化。一方面,原来由清洁工上门收集清运生活垃圾的环节被取消,转而直接由乡镇(街道)政府委派的清运公司从垃圾投放点清运生活垃圾;另一方面,原来由各村通过阳光房生物发酵分散处理的易腐垃圾被集中统一收集,运输到县(区)易腐垃圾处理中心集中处理。末端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方式的变化,不仅凸显了陆家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的改变,也反映了生活垃圾处理机制的转变。从以村庄自治的处理方式转向以地方政府为统一组织与协调者的处理方式,所有的生活垃圾经过分类之后都由县(区)政府统一集中处理。

生活垃圾末端处理方式改变之后,地方政府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机制中所控制的程度进一步加深。前端村民分类、中端分类运输和末端分类处理环节都由地方政府掌控,增加了其在村庄公共事务治理过程中的干预力,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村庄在公共事务治理方面的自治能力。但是,以地方政府为主的统一化末端处理机制虽然从行政管理效率来看有了较大的提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容易忽视农村的实际情况,难以顾及不同村庄的自然地理条件、社会结构、社会关系、地方文化等因素,导致“一刀切”的管理弊端。

(四)社会基础的转变

在由“两次四分”到“两定四分”的分类法转变过程中,生活垃圾分类的社会基础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前者形成的是“政府引导-村庄组织-村民分类”的影响链,而后者形成的是“政府监管-村民分类”的影响链,以各类社会组织为中介与影响的村庄力量则不断弱化。正如胡女士所说:

原来妇联在村里生活垃圾分类方面发挥着很大的作用,就是由我们几个妇女代表共同引导与组织村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在日常工作中,我们还需要每天进行抽查,对村民的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进行监督。对一些垃圾分类不到位的村民进行劝说与教育,并进行垃圾分类示范,以便提高村庄的垃圾分类率。现在‘两定四分’之后,我们妇联代表、村民代表以及党员联系户在生活垃圾分类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就少了,主要是村里的志愿者(监督员)和视频监控来监督村民进行生活垃圾分类。

首先,村干部的引导协调力量被削弱。随着陆家村生活垃圾分类转变为“两定四分”分类法之后,村庄自治力量被弱化,村干部引导和组织村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权威影响力也进一步淡化。各类村庄内部的人情、面子、关系等因素的作用力也在不断消失,取而代之的是正式的地方政府行政管理监控。其次,村庄社会的组织力量被削弱。原来依托于党员联系户、妇女代表、村民代表等各类村庄社会组织的生活垃圾分类网络在“两定四分”过程中逐渐瓦解,由政府环境管理部门接手管理,通过政府部门的统一考核来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再次,各类村规民约影响淡化。随着政府行政管理机制进入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体系,村庄内部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的各类非正式规范逐渐失效,转而主要依赖政府的各项正式规章制度来规范村民日常行为。

四、垃圾分类法转变的社会逻辑阐释

陆家村生活垃圾分类法从“两次四分”转变到“两定四分”,其背后隐藏着相应的社会逻辑,概括起来,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政府管理的集中化

陆家村作为较早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村庄,在生活垃圾分类初期具有一定的自治权。在“两次四分”垃圾分类阶段,村庄内部的管理主体主要是村庄组织与村干部等,以村民自治方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但是,随着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逐渐推开,地方政府介入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程度越来越深,以“两定四分”为标志的集中化政府管理成为当前主要模式。具体体现在:

一是政治锦标赛①政治锦标赛体制是指上级官员主要依据经济增长来考核和提拔下级官员,因此下级官员有着强烈的动力来发展经济以求获得政治上的升迁。参见周黎安:《晋升博弈中政府官员的激励与合作——兼论我国地方保护主义和重复建设问题长期存在的原因》,《经济研究》2004 年第6 期。体制下地方政府的考核压力。在经济社会变化的背景下,生态环境保护越来越成为地方政府开展竞争的重要领域。生活垃圾分类治理成为不少地方政府开展政治锦标赛的重要领域,是推进地方政府政绩考核的核心内容之一。特别是随着近几年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成为地方政府的日常工作内容,不少地区尝试进行创新与变化,以求更好地实现政绩考核的目标。陆家村“两定四分”生活垃圾分类法是当地政府在竞争压力下的又一次创新,为的是保持该地区生活垃圾分类走在全国前列的地位与声誉。

二是行政管理方式的统一化。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方式与农村的自然地理、经济社会、生产生活、风俗习惯等有着紧密联系。陆家村“两次四分”生活垃圾分类法是村民基于村庄实际情况,经过长期探索实践形成的符合村民生产生活特点的分类方式。但这种垃圾分类方式在不同村庄会有差异,有的还可能存在截然不同的方法,这就给地方政府管理造成较大干扰,难以进行统一化管理。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管理,地方政府从行政管理方式统一化出发构建了“两定四分”垃圾分类法,以便于地方政府管理的方式来调整现有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原有的社会基础与实践机制,且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与财力来维持其成果。

三是集中化环境治理方式的形成。在“两次四分”垃圾分类阶段,地方政府并没有直接进入陆家村社会进行管理,而是给村民自治留足了空间。但随着管理方式的变化以及对农村环境管理不断强化,国家权力渗透进农村社会的力度也在不断加大,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影响加深,垃圾分类的集中化治理趋势越来越明显。原来依托于村民自治手段开展的生活垃圾分类方式势必不符合政府管理要求,转而需要寻求新的生活垃圾分类方式。在现代科技支持下,“两定四分”法有效促进了地方政府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直接管理,改变了“两次四分”阶段政府管理与村民自治之间的割裂关系。

(二)村干部角色的行政化

学界一般认为村干部承担着“双重角色”:一方面,作为地方政府在村庄的代理人,村干部需要按照上级政府指令来完成相应工作;另一方面,作为村庄的当家人,村干部需要从村庄和村民的角度出发来采取行动。①王惠林、洪明:《“双重角色”的弱化:日常工作中的村干部研究——以湖北省L 镇的调查为例》,《湖北社会科学》2016 年第1 期。但是,随着村庄行政化趋势的加重,村干部在村庄日常事务中扮演政府代理人的角色也进一步强化,生活垃圾分类方式逐渐偏向政府管理模式,弱化了村民自治对生活垃圾分类的影响。主要表现为:

一是村庄行政化趋势不断加重。在当前经济社会背景下,乡村治理面临越来越大的行政管理压力,治理单元进一步下沉到村庄内部。随着国家权力渗透进乡村社会,原有以村民自治为基础的“两次四分”法难以被地方政府所接受,转而采用“两定四分”的政府直接管理方式。地方政府结合现代科技与管理机制,将村民日常生活垃圾分类纳入行政管理体系,更加便于利用行政手段来直接管理。

二是村干部作为“政府代理人”的角色进一步强化。在村庄行政化趋势下,村干部角色也趋于行政化,成为行政管理体系的末梢。无论是村干部个人福利待遇还是村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都由地方政府掌握与决定,这就促使村干部必须按照行政指令来开展工作。与此同时,村庄内部各类项目都需地方政府的支持,村干部需要围绕地方政府的项目要求开展工作,其作为“政府代理人”角色不断强化,甚至有可能面临完成地方政府的行政任务与村民的相关利益之间的两难决择。

三是村干部与村民的关系不断疏远。村干部角色行政化的同时,其与当地村民的关系也在日渐疏远。从当前村庄行政化趋势来看,村干部的大部分精力和时间都用于应对上级政府检查和完成各项行政事务,而与村民人际交流和情感培养的机会越来越少。更有甚者,部分村干部与大部分村民都不熟悉,导致村干部与村民之间形成隔阂。随着村干部与村民关系的疏远,他们越来越难以了解村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也难以真正从村民角度出发来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等公共事务。

(三)村庄组织的脆弱化

村庄组织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过程中曾经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在陆家村开展“两次四分”生活垃圾分类过程中,得益于村庄组织的支持,村民垃圾分类行为从“自发”向“自觉”状态转变。村庄内部的妇女组织、党员组织、趣缘组织等都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开展与实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甚至可以说,村庄组织是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的核心。但是,在地方政府行政权力的全面按管下,以村庄组织为基础的村民自治在强大的行政权力面前显得较为脆弱。具体表现为:

一是村庄组织独立性的消解。当村民自治与国家权力之间失去平衡之后,村庄组织也失去原有独立的组织生命力,转而成为地方政府在村庄开展工作的执行主体。在“两次四分”垃圾分类阶段,陆家村各类村庄组织具有自身的独立性,能够从村庄实际情况出发,设立有效的生活垃圾分类体系。但是,在村庄行政化背景下,村庄组织逐渐成为地方政府的补充,按照行政管理的要求来实施生活垃圾分类。这种较为单一的村庄组织行动方式,不仅容易忽视当地村民在生活垃圾分类过程中的需求,还容易造成村庄组织与村民之间出现各类矛盾与纠纷,影响农村社会的整体和谐。

二是村庄组织功能的丧失。随着陆家村生活垃圾分类方法从“两次四分”转向“两定四分”,有部分村庄组织被不断边缘化,从而丧失了组织自身的功能。以陆家村生活垃圾分类过程中趣缘组织的支持为例。在“两次四分”阶段,以农村妇女广场舞群体为基础的垃圾分类宣传组织发挥了重要作用。基于趣缘组织的联系与宣传,当地农村妇女逐渐形成生活垃圾分类行为,并引导其他家庭成员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同时,在村庄常态化的垃圾分类过程中,此类趣缘组织也成为重要的宣传与监督力量。不过,随着村庄管理的不断行政化,趣缘组织逐渐被边缘化,难以在村庄公共事务治理过程中发挥效用。

三是村落规范的弱化。在垃圾分类方式转变的过程中,随着村庄组织功能的转变与丧失,以村庄组织为依托的村落规范也在不断弱化。原先立足于村庄组织的各类村落规范,在生活垃圾分类过程中发挥着引导、规范与管理的功能,能够较好地推进村民按照村庄规范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但在“两定四分”垃圾分类法实施之后,村落规范对生活垃圾分类的约束力逐渐降低,并最终被地方政府的行政规章所取代。

(四)村民个体的消极化

村民个体的意识与行为在“两次四分”向“两定四分”垃圾分类法转变过程中也发生了改变。在“两次四分”阶段,陆家村村民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与行为“从无到有”,并在村民自治场景下形成自觉的生活垃圾分类行为。但是,进入“两定四分”阶段后,村庄组织与村落规范日渐式微,取而代之的是地方政府的科层制管理。生活垃圾分类支持力量与管理机制的变化,势必会影响当地村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造成村民垃圾分类行为陷入被动化、机械化与消极化的状态。在现代农村社会中,村民个体理性化趋势越来越明显。过去陆家村综合利用地方政府、地方精英、村庄组织等主体来调动村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形成卓有成效的“两次四分”生活垃圾分类体系。但是,“两定四分”垃圾分类体系的建立,使当地村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行动逻辑发生转变:不是基于村民自治力量的体现,而是受限于行政管理机制的作用。从长久来看,如何保持此类生活垃圾分类行为的持续性与有效性值得关注,尤其是当“两定四分”垃圾分类体系并不符合村民需求时,有可能会引发新的社会问题。

五、结论与讨论

总的来看,以陆家村为典型案例的浙中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最早建立了以村庄自治为基础的“两次四分”分类法,能够结合村庄的实际情况来进行有效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而最近实行的“两定四分”分类法则属于一种探索和创新。表面上看,从“两次四分”到“两定四分”没有太大的变化,甚至进一步推进了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有效融合。但是,从生活垃圾分类所依赖的村庄社会系统来分析,两者背后的社会逻辑截然不同,尤其是以村庄为主的自治体系逐渐被以地方政府为主的管理体系所取代,权力关系渗透入村庄社会取代社会关系。

从实际调查情况来看,浙中生活垃圾分类的“两次四分”转向“两定四分”过程,目前所形成的负面影响并不明显。这主要是因为基于几年的“两次四分”分类法实践之后,当地村庄已经建立起比较成熟的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具有了一定的社会基础,能够相对顺利地过渡到“两定四分”分类法。但是从背后的社会逻辑来分析,以村庄为主的自治体系转变到以地方政府为主的管理体系有可能会削弱村庄自治的社会基础。不同于城市社区生活垃圾分类体系的是,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与村庄的自然地理、社会结构、社会关系、地方文化等因素紧密相连。如果脱离农村的自治基础,可能会造成生活垃圾分类机制难以持续。因为从地方政府的管理角度来分析,一方面,出于行政管理与监督的需要,政府倾向于各类标准化的管理规范,容易造成管理方式与农村社会的脱节;另一方面,政府在管理生活垃圾分类过程中往往采用“一刀切”管理方式,与村庄之间的差异性不符,可能会导致环境治理失效。

由整个浙中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整体来分析,早期以村庄自治为主的“两次四分”分类法已经转变为政府管理为主的“两定四分”分类法。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初期,由于地方政府缺乏经验,难以建立比较成型的生活垃圾分类机制,主要是由村庄各自探索与创建地方性生活垃圾分类机制。随着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机制的不断成熟,地方政府利用行政管理权力来影响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试图创建一种以政府管理为主的分类机制,以便进一步管控村庄内部的公共事务。这种管理方式的转变有可能会削弱来之不易的农村“熟人社会”的社会结构与社会网络,最终造成农村社会自治体系的弱化。

针对当前“两定四分”分类法导致的问题与困境,我们建议从以下几方面来应对:

一是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始终要以农民为主体。要充分发挥农民自治力量在村庄公共事务治理中的主体作用。正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 年)》提出,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强化基层组织作用,提高农民维护村庄环境卫生的主人翁意识。基于农民自治力量的发挥,形成各类村庄自治组织与团体,促进村庄内部生活垃圾分类等公共事务的实施。

二是农村生活垃圾分类需要与地方社会的特点相结合。脱离地方实际,垃圾分类机制难以持续发挥效用。农村社会是一个围绕着农民生产生活的综合系统,生活垃圾分类的开展需要与农民的生产生活相结合,满足农民的各项需求并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机制的适应性。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农村社会具有截然不同的社会结构、社会关系、风俗习惯等,脱离地方社会采用单一的垃圾分类方式必然难以实行,甚至还有可能引起不同主体之间的矛盾。

三是要形成地方政府、村干部、村民、企业等多元主体共治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机制。现代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各主体之间应通过优势互补、共同合作的模式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否则,以单一主体参与治理的方式难以持续、有效地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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