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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证券化
——知识产权的资本价值转化

2022-11-21聂子赫康金怡

环渤海经济瞭望 2022年6期
关键词:证券化知识产权资产

聂子赫 康金怡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特征

在资产多层级的结构下,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显得愈发重要,融资与否一方面决定着企业的设立、存续以及经营情况,一方面也决定着资产的整合和利用,而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越发活跃的资产运营方式,也逐步成为了风向标,广义的资产证券化中的实物资产往往指实体资产,但另一种无形资产同样能够成为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重要的杀手锏,在科技经济高速发展的社会,知识产权直接彰显着国家与社会的竞争力,知识产权毫无疑问是一项重要的竞争标准,知识产权证券化拓宽了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成为企业、发展强有力的一环,但知识产权证券化目前仍稍显稚嫩,如何更好的帮助企业达成融资,也是知识产权证券化不可避免的难题。

资产证券化是现代金融社会一种相当活跃的资产运营方式,一般而言,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通过把资产剥离并且优化,最终隔离,有效的分散风险,提高资产的信用等级,将资产信用从发起人自身信用中剥离开,从而有效的提高企业的融资几率。什么样的资产适合证券化也是企业要考虑的重点难题,如果选择的基础资产过于核心,可能会导致企业的竞业风险升高,但如果选择的资产并非本企业的核心资产,又要考虑该资产的收益稳定性,毕竟这是投资者决定是否投资的关键性问题,而接下来也是相当重要的一步即“剥离”,将基础资产从原始权益人手中剥离开,实现资产证券化的破产隔离,隔离之后的资产交由特别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来持有并管理,进行资产评级并实现信用增级。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风险因素

首先,权属纠纷,比如最为常见的作为知识产权证券化客体的版权,版权作为基础资产时,是否存在IP 的改编,是否存在原著作家的转让,版权是否存在多人共同占有的情况,原始权益人是否享有完善的处分权能,是否涉及垄断,或者说是否存在成为公共财产的可能性,比如如果将一种调试过后的色链作为无形资产进行证券化,那这种将本应属于公众的颜色视为私有财产的行为是否恰当,这些都是对基础资产进行评估的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重要难题。其次,知识产权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评估的难度也较大,比如该版权能够带来的预期收益以什么标准去预测,知识产权预期收益的预测考虑因素较多,因此这种预测就变得比较困难,这种预期的前提是该资产能否产生较为稳定的现金流,但这本身又是不易判断的一点。另外,对于企业而言,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目的并非产生收益而是解决资金的流动性,而对于企业和投资者双方来说,选择知识产权证券化这种方式与银行信贷、债券等方式相比,其存在什么样的优势,也是相当重要的一点。对于中小企业而言,价值评估、增信评级一系列较长的链条,是否存在着较高的门槛和成本。最后,特别目的机构作为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相当重要的一个角色,在进行破产隔离时,是否存在着双倍税收导致的证券化的经营成本又进一步被拔高,而这就会形成一个恶性循环,中小企业轻资产、规模小,难以利用传统融资方式进行融资,但如果将知识产权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又要面对门槛高、链条长的困局,这些都是我们对于知识产权证券化要考虑的重要问题和探索。总之,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的风险势必要被审慎对待,也一定要被不停的探索与研究,展现在逐步完善的过程当中。

在金融市场,任何一种专业操作都很难说是毫无风险的,对于知识产权证券化而言,投资人和市场要考虑的重要问题之一,就是如何降低或者更好的分散风险。第一个重要问题是对于知识产权证券化形式的选择,资产证券化的重要目的是要增强资金的流动性,优化企业的产业链。对于投资人而言,直接对所有权进行证券化,也有可能反倒不利于分散风险,会使得资产证券化的优势不明显。对于原始权益人而言,如果不拿出核心资产,那么对于市场的吸引力便会变的十分有限,但是如果拿出自身核心技术作为基础资产,就有可能使其在行业中的竞争能力明显受挫,要面临极大的竞争风险。所以投资人在进行价值判断时,就要重点考量基础资产与企业服务的主要内容的类型是否匹配,如果不相匹配,是否存在极大的偏差,亦或是这种偏差仍处于市场和行业通用包容的范围之内,这都是基础资产筛选的重要判断依据。因此以何种具体且较为客观的标准去筛选品质优良、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的知识产权资产,也是需要逐步完善的细则之一。

三、浅探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方向

(一)加强核心企业的带动作用

在基础资产评估方面,进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无形资产在实务中以版权居多,这类影视作品的市场反响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衡。宏观上,要看政策的调整、行业的规范;微观上,要判断版权作品的专业质量,所涉企业的信用等级。与一般的基础资产相比,不确定性、不稳定性更强,需要考虑的因素也更多,因此在构建资金池,进行结构化设计时,要尽量避免单一化,一旦单一的基础资产减值或者受到行业、市场等其他因素的影响,就会很难分散掉这种风险,使得证券化的优势有所模糊。而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如果无形资产结构比较单一,融资较为困难,也可以鼓励中小企业采取“抱团”的形式,比如奇艺世纪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案例当中,以爱企业作为强有力的高资信等级的下游企业为核心,供应链上游的中小企业结合达成反向保理协议,一方面核心企业可以产生稳定的现金流作为核心资产,带动了其他信用等级不高但存在轻资产的中小企业,解决了其融资难、门槛高的问题,另一方面也避免了资金池的单一化,一定程度上分散了多因素、难预测、难评估等问题造成的投资风险,而这种多个知识产权资产打包的形式在实务中也并非难以复制,这种模式非常适合产业集中区域企业的抱团生存,找到高信用核心点,共同优化产业链,构建稳定的现金流。

(二)充分考虑内部增信措施的具体性

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无体性,知识产权在授权与被授权的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弹性,也十分有效的降低了因一方主体履行不能或者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也有造成权利义务主体混乱的可能性,从而产生权利义务的重叠,造成权属不明晰甚至导致诉讼纠纷,时间成本与经营成本大幅增加,同时还造成法律上的争议与风险。合同方面,由于知识产权授权内容被非合同方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所察觉的难易比较大,因此可以适当简化程序要求,但同时加强实质审查力度,对一些风险点加大公示与各方审慎要求。对于内部增信措施,以爱奇艺的供应链模式为例,信用触发机制能够更好的实现信用增级,在此以提前清偿事件和权利完善事件为例,就提前清偿事件而言,其一旦被触发,核心债务人就需要提前清偿价款。权利完善事件则较为复杂,当核心债务人、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失去履行能力,并且无法尽到履行职责时,也可向下延伸至其他主体,比如应收账款的担保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约定的义务时,触发权利完善事件,资产服务机构或销售机构即管理人,可根据约定向债务人及其他相关主体发送的通知,发生债权转让的效果,但这些事件的范围和内容不应该是被固定的、模板化的,原因在于,对于奇艺世纪这种成熟的、存在稳定供应链和大量知识产权资产的企业而言,一旦发生风险事件,在一定情况下,转让债权可能会比加速清偿带来的收益更大,因此在设置加速清偿事件时可以适当缩小范围,相对的对于权利完善事件而言,加大从横向和纵向上对风险事件的设置力度,比如当任一资产服务机构破产时即可被触发等等。

(三)继续明确对于“真实出售”的认定

对于知识产权资产的“真实出售”应该如何认定,也是一个值得被不断探索的问题。“真实出售”是资产证券化实现破产隔离这一目的的重要前置条件,对于“真实出售”判断标准,各个国家皆有不同,欧洲国家大多按照形式上的判断标准,即资产的转移是否符合形式上的要求,但不会在实质层面设置过高的门槛和条件。美国的判断标准则更为复杂,在形式条件的基础上加入了对其他条件的审查,包括资产的收益权和风险是否已经“不可撤销的”、“公平合理的”转移给了特别目的机构,还有是否存在通知的问题等,这也可以和上述提到的内部增信措施相融合。但除此之外,知识产权具有特殊性,对权利是否完整、权属是否清晰等方面的判断也存在其复杂性,这一方面既要求建立起更为完善便捷的一体化登记制度,汇总资产的各种公示信息,节省各方主体的时间成本,也要求我们不能忽视信息披露这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的意义和作用,信息披露同样可以成为在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资产管理人是否履行好信义义务,尤其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的强有力的判断标准。另一方面,因为资产证券化本身就具有“重资产、轻主体”的特性,而知识产权也具有无体性,准确、直接的资产权属信息的获取便成为了降低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成本,保持其原有优势,推动资产的流动性,同时有效降低在流动过程中投资人的风险,树立投资信心。

总而言之,对于知识产权证券化这一操作而言,比较关键的问题就是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构建,比如对特殊目的机构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资产证券化最本质的特点就是破产隔离,而特殊目的机构的存在正是实现破产隔离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特殊目的机构的每次选择都直接决定着证券化的效果,比如在我国特殊目的机构到底如何选择其法律形态,是继续跟随回归信托本质,还是以公司或有限合伙的形式出现,但毫无疑问每种选择都会存在不同的问题。以信托形式为例,特殊目的机构是以风险隔离为目的出现的,因此为了实现这种目的,特殊目的机构必须要能够有一定权利去运作经营,如果特殊目的机构以信托的形式出现,关于信托财产的归属问题或者受托人对信托财产到底享有何种类型的权利,目前仍存在不同声音。总而言之,知识产权证券化是符合时代趋势的、有自身独特优势的、能够强有力解决手握无形资产的中小企业融资难困境的途径,虽然目前来看还比较超前,仍需不断试炼,但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实务操作的不断摸索,知识产权会越来越成为证券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完善对企业的激励措施

如果说简化登记流程、节约时间成本是对企业外在的推动,那么各项激励措施就是对企业起到内在的推动作用,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企业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运作信心与积极性。在税收方面,按照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一般方式和流程,企业和特别目的机构之间会产生多次资产的转让以及费用的收取,这就会产生多次缴纳所得税以及增值税的情况,而关于知识产权证券化能否套用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涉税处理也引起讨论。如果能套用融资性售后回租的税收处理办法,则可以大幅度降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运作成本,但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适用融资性售后回租税务处理方式应满足以下条件:主体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租赁物为有形动产或不动产;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即签订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此规定列出三项限制即主体限制、租赁物种类限制以及合同形式的限制。如果想承担更小的阻力被税法更好的接受,企业则需要在交易架构中插入租赁公司,企业与某融资租赁签署专利转让与反授权合同,但这样一来,运作成本将再度上升,且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法律风险也会有所增加。如果采用其他的一些形式又会容易受制于主体限制和合同形式的限制,从而面对更大的阻力,因此对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税收措施,仍然需要进行多方面的协调。

除此之外,也应进一步推动整个行业的品牌效应,《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第二十一条提出,对于在一些传统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展业的融资租赁公司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时,会给予一定的鼓励措施,具体表现为提升受理、评审及挂牌转让工作效率,这些形式上的鼓励措施无疑是非常有必要的,会大幅调动相关企业的积极性与信心,而对于无形资产的证券化,也应该加入形式上与实质上的鼓励措施,树立品牌意识,推动我国知识产权品牌建设,逐步引导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战略性地位的认识。

总之,对于知识产权证券化这种顺应时代发展的重要金融创新方式,我们要不断地去探索去进步,激励措施是需要考虑的重点之一。充分发挥资产证券化发行“重资产、轻主体”的特性,而这种激励措施不仅应针对产业集中区的“核心点”企业,还要针对以核心企业为中心的上下游企业,推动整个产业链的协调与建设,设置统一、透明、完善的评级制度并推进相关服务机构的品牌化建设,推动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以及其他机构的协调与融合。在法律制度层面,也要进一步明确对基础资产的选择以及对无形资产的估值等内容,加大对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个性化指导,增加交易成功率。

引用

[1] 知识产权ABS 三大交易模式https://www.sohu.com/a/343306914_530597

[2] 知识产权ABS 税务问题与解决研究分析https://wenku.baidu.com/view/0643d8d1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00eafff.html

[3] 知识产权ABS 法律实务操作分析——交易结构篇https://www.sohu.com/a/302383500_120054912

[4] 开展商标品牌价值评价 发挥品牌资本功能http://ip.people.com.cn/n1/2018/0815/c179663-30230032.html

[5] 万华伟.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模式,信用风险及防范研究[J].清华金融评论,20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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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王芳.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困境及解决方案——基础资产重构的双SPV 模型[J].金融理论探索,202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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