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问《野保法》
2022-11-19小康袁帅
文|《小康》·中国小康网记者 袁帅
在刚刚落下帷幕的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生态环境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翟青表示,近年来,我国300多种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的野外种群数量得到恢复和增长。
作为世界上野生动物种类最丰富的国家之一,我国加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仍在砥砺前行,任重道远。当前,全球生物多样性下降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和世界许多地方一样,生境丧失与退化、气候变化等因素,仍然威胁着我国诸多野生动物的生存,野生动物栖息地修复、生态廊道建设等仍需有力推进。
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健康的生态系统,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在生物多样性丧失速度仍未得到有效遏制、新冠疫情依然持续影响人们生产生活的当下,《野生动物保护法》(下文简称《野保法》)该如何修订,值得关注和思考。
《野保法》要保护谁?
《野保法》的修订不仅是推进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相关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关系着国家生物安全,对由我国继续主持召开的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CBD COP15)第二阶段会议具有积极意义。这也是“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工作备受关注的原因之一。
据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周晋峰透露,《野保法》在2016年修订的时候,绿会就强烈地感觉并且提出意见,希望《野保法》不仅是一个产业促进法,也不应该是一个部门的行业立法,它应该是在生态文明思想指导下,推进新时期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绿水青山和生物多样性的一个关键法。绿会当时提出的第一条建议就是要修订《野保法》的名称。绿会建议《野保法》修改为《生物多样性保护法》。
在这个背景下,绿会至今仍然建议《野保法》要修改为《野生动物保护法》和《绿水青山的保护法》。
周晋峰分析称,《野保法》(草案)在物种及其栖息地保护、立法目的、公益诉讼等方面存在不足。他表示,首先,目前野生动物保护只是对收录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三有名录”及各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统称《名录》)的物种进行保护,《名录》之外的物种及其栖息地缺失保护,加速了生物多样性的丧失。“现在很多地方都在大规模开发建设湿地公园,修建时往往会遇到这种情况:原湿地公园所在地集中了几十种鸟类,科学家根据《名录》确认这里的草(植物)不濒危。但实际情况是有的鸟吃这种草、有的鸟吃那种草,有的鸟吃这类虫子、有的鸟吃那类虫子。科学家定义《名录》就保护《名录》里的物种,结果导致这些鸟类的食物没有了,几十种鸟的栖息地消失了,包括个别濒危、珍稀的鸟类。这些鸟只有死路一条,我们却阻止不了。”对此,周晋峰既气愤又无奈,“这种《名录》管理,这个野生动物保护法是为了保护野生动物吗?”一种植物消失了,以这种植物为食的昆虫就会消失。某种昆虫没有了,捕食这种昆虫的鸟类将会饿死。这种鸟类的死亡又会对其他动物产生影响,甚至是灭顶之灾。大规模野生动物毁灭会引起一系列连锁反应,产生严重后果。周晋峰强调,这就是最原始的自然界食物链。
《名录》可以保护栖息地和物种,但这只是一部分。周晋峰建议,一定要加一句,《名录》以外的栖息地和物种,应该保护的都要加以保护。他强调称,“以前光靠《名录》保护,几十年《名录》都不改。现在规定每5年修订一次《名录》,但社会发展日新月异,5年一次的频率依然不能满足现在的需要。此前,绿会起诉了售卖电蚯蚓设备的企业,蚯蚓也没在《名录》里,但是这是必须保护的。”
为何立《野保法》?
加强栖息地保护,建立自然保护地,为野生动物提供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是保护生物多样性最重要、最经济、最有效的措施。周晋峰认为,《野保法》立法目的应调整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减少生物多样性丧失为首要目标”。“开宗明义要强调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应该纳入到立法文本的卷首。然后应该强调人民的保护为最基本的保护,动员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不是一个部门或者一些人,不仅仅要特别强调建立保护区要有关部门保护,还必须推动人民广泛参与进行保护。在这个基础之上,关于人民参与的保护需要有一系列的制度支持。”
周晋峰表示,保护野生动物从就地保护生态系统、自然生境和初级生产力开始并一以贯之,野生动物保护几乎等同于生物多样性保护,要不断推进主流化、科学化,以利提质增效。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的目的是生态文明,是生物多样性,国际上早已有科学的认知。他直言,“不是《名录》的管理,而是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栖息地,这才是人类需要保护的。”
对于最重要的濒危物种保护,周晋峰建议应该保留保护野生动物过去的工作模式。不过,更重要的是,野生动物保护应该是全面的系统的,除了濒危物种之外,其他野生动物也应该进行保护。在他看来,野生动物保护的核心思想应该是栖息地的保护,栖息地的保护应该包括国家命名的国家公园和保护区,也应该包括生产生活中的邻里生物多样性保护。全民参与和保护所有的野生动物以及它们的栖息地。“只有这些方面的思想确立后,相关的工作才能得到根本的改变。”
《野保法》如何关联生活生产?
关于新文明、新伦理和新道德,周晋峰建议也应该在《野保法》中有所体现。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争议冲突发生在动物表演、动物虐待等领域,针对这类现象,《野保法》应该有所涉及。“这涉及野生动物的生态文明的观点和思想,应该在立法上有相对的支持。”
有关产业问题,生物多样性公约也明确保护与利用,但是要如何利用,怎么样利用,周晋峰认为,作为法律,不仅要强调广泛的监督和管理,还应该更多地强调对于新的思想的阐释。“野生动物被抓后圈养起来,包括濒危动物给海洋馆和孵化中心去研究,这些都是应该特别慎重。包括森林的利用,推动森林康养工程这类的事情都应该把保护绿水青山作为前提条件。野生动物是绿水青山密不可分的一部分,保护绿水青山,保护野生动物应该作为首要的任务,而不是可有可无的,更不是依据生产或者经济需要就可以随便践踏破坏或者逾越的东西。绿水青山是第一位的。”
此外,野生动物保护的公益诉讼困难重重,切实需要立法保障。“公益诉讼现在很多时候形同虚设,在某地方级的相关法院,绿会曾起诉了一家林草局和医药公司卖穿山甲鳞片,对方明明是进行非法活动,两级法院却没有支持我们。事实上,现阶段,所有的中华穿山甲在我国医药级别上进行使用都是非法的。”周晋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