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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眼假”的东西为何老年人却深信不疑

2022-11-17赵丽张守坤

金秋 2022年15期
关键词:保健品维权大爷

※文/赵丽 张守坤

“山药牛髓粉蛋白固体饮料”“纳豆激酶红曲”“珍硒虫草浸提粉”……在安徽宿州83岁的高大爷家中,堆满了各种品牌和种类的保健品。高大爷的女儿高女士告诉记者:“这还只是一小部分,有些已经吃完了,老两口辛辛苦苦一辈子攒了30万元,现在全买保健品了,这些年来每月的退休金也一分不剩。”

“印象最深的是老爷子买过的‘保健醋’,300元一瓶,一箱12瓶,他一下买了5箱,4年了还没吃完。我拿来尝了下,味道跟平时家里吃的醋没什么区别。”高女士说,家里人不是没劝过,还骂过上门的销售人员,但父亲根本不听,还气得不轻,实在没办法,只能由他去了。

类似的经历,不少家庭都遭遇过。近年来,随着我国老年人数量不断增加以及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越来越多的老年人注重养生和保健,保健品市场欣欣向荣。与此同时,上门推销、组织活动,虚假宣传夸大保健品功效,诱导和欺骗老年人购买保健品的情况屡屡发生,轻则导致老年人钱财受损,重则危害老年人生命健康,也严重影响了老年人与子女之间的家庭和谐。

保健品“坑老”为何屡屡得逞,屡禁不止?如何有效整治这一问题?对此,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骗局瞄准老年人

在高女士看来,这些“骗子”的手段并不高明,就是在街上给路过的老人发传单,嘘寒问暖,让他们去听讲座,逢年过节送些米、面、油,卖的也都是“一眼假”的东西,“可老人就是深信不疑”。

高女士告诉记者,疫情防控期间,推销人员还建了社交群,群里经常举办健康讲座,讲授所谓的养生秘方和健康常识,实际上都是为了兜售各种保健品。

记者尝试加入这些社交群,但对方十分警惕,迟迟没有通过。后来得知,只有由购买过保健品的老年人推荐,才能审核通过进群。

“我本来也想进群打探下,但根本加不进去,我父亲现在也不让我看群里的消息,听讲座时也回避我们子女。”高女士说,父亲几乎被“洗脑”,有时候遇到纠结是否购买保健品的其他老年人,他还会“以身说法”,甚至被销售人员当做成功案例向其他人进行宣传。

高女士决定与推销人员当面对质,“拆穿”他们。有一回,她堵住上门推销人员,“我就骂他们没良心,要是你自己的父母你会这么坑他们吗,再来我就报警”。结果高大爷立马急了,当即反驳女儿:“我没花你一分钱,买保健品是为了身体好,你有什么资格管我?”

“我父亲近七八年来没怎么生过病,因为他生活习惯比较好,每天坚持锻炼,定期去医院检查。可我父亲却把这归功于吃了那些保健品,坚持认为‘我要不吃保健品早就住院了’。”高女士无奈地说,家人对此真的一点办法都没有了。

“除了健康讲座,电话推销保健品也是常见的一种‘坑老’骗术,骗子用一套‘话术’、多部电话,不停用虚拟号码向全国各地拨打推销电话。在他们的口中,这些保健品无所不能,不少老年人上当受骗。”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桃沟派出所民警杨俊楠说。

他举例道,其辖区的曹大爷有一天接到推销电话,对方自称保健专家,称推荐的保健品能够治疗曹大爷的相关病症,一个疗程见效。曹大爷买后没见效,打电话质问时又被忽悠买了一个疗程,仍未见效,对方又推荐其他保健品,被拒绝后就再也联系不上了。

遇到问题不举报

北京阳光消费大数据研究院发布的《我国老年人消费权益保护研究》显示,近些年,保健品骗子屡打不绝,与市场监管和社会监督不严有关。监管部门针对保健食品的日常监管,主要是现场查看索证索票、抽检、受理群众举报等方式,监管手段比较单一,监督力度不够。同时,我国保健食品的行业协会发展还不太成熟,难以推动建立行业自律。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介绍说,从有关部门受理的投诉举报来看,老年人遇到问题一般不会主动举报,大多由其子女或家属发现后才投诉。有的老年人不愿意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导致查处难度大,也纵容了不法商家。此外,一些不法商家采取错开工作时间、不断更换地点等方式,专门针对老年人开展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这也加大了对保健品“坑老”的治理难度。

在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小明看来,保健品“坑老”行为发生后,想要维权十分困难。一方面,一些老年人法律意识淡薄,有的受骗后还帮骗子说好话,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表现得不配合;另一方面,不法分子警惕性强,不断变化营销模式且避免留下相关证据。

行刑衔接强打击

整治保健品“坑老”问题,相关部门正在行动。

近日,全国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部署会召开。会议强调,要针对老年人的涉诈App、非法养老服务机构、涉老“保健品”、非法集资等乱象开展重点整治,并强化分级分类处置,确保整治到位;要完善行业监管机制、行刑衔接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政策,为规范行业发展、铲除涉养老诈骗土壤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202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对外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生产销售“毒奶粉”、利用保健品诈骗老年人等犯罪的定罪处罚作出规定,进一步织密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法网。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相关负责人表示,《解释》明确规定,实施此类犯罪,符合诈骗罪规定的,依照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销售的食品不合格,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根据广告法,若消费者受虚假广告欺骗误导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造成合法权益受损,广告主应承担民事责任。若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先行赔偿。消费者也可以根据食品安全法进行维权。”在任超看来,老年人及其家属可以借助消费者协会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力量进行维权,以避免维权中零散个体力量不对称的局面。

陈音江建议,社会共治是解决保健品“坑老”问题的重要手段,新闻媒体应加大对违法违规经营保健品问题的监督曝光力度,在全社会形成督促和引导保健品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的舆论导向;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畅通消费者维权通道,鼓励和方便老年人遇到问题及时投诉举报,依法维权;司法机关应落实好民法典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要求,对于侵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让他们“痛到不敢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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