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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牍理性:清代州县讼事的文书与程序*

2022-11-17汪雄涛

法学评论 2022年1期
关键词:衙门咸丰文书

汪雄涛

中国社会自秦汉以后,即以县域为治理的基本单元。明清时期,属州视县,共同在基层拱卫皇权。州县政权的运作,受法家影响,主要依靠官吏与文牍。这种官僚政治,既是帝制中国的稳定因素,又是传统治理的负面箭垛。其性质与因由,值得深思。

清代的州县治理,以“决讼断辟”为首务。(1)《清史稿·志九十一》,“职官三”。较之命盗,讼事关切民生且数量繁多,成为州县司法的主要类型。(2)清人方大湜曾说:“户婚、田土、钱债、偷窃等案,自衙门内视之,皆细故也。自百姓视之,则利害切己,故并不细。即是细故,而一州一县之中,重案少,细故多。必待命盗重案而始经心,一年能有几起命盗耶?”方大湜:《平平言》卷三,“勿忽细故”。那么,州县讼事的吿理,是否遵循着一种前现代的程序?

瞿同祖先生在《清代地方政府》中,曾以专章探讨“司法”,只是重心在刑案而不在讼事。(3)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范忠信、晏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92页以下。陶希圣和那思陆两位学者,在清代州县审判制度方面,分别著有专书。陶氏开风气之先,论述“刑事审判制度及程序”。(4)陶希圣:《清代州县衙门刑事审判制度及程序》,台湾食货出版社有限公司1972年版。那氏稽考甚详,仍以“刑事审判程序”为主。(5)那思陆:《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随着研究的深入,讼事的程序逐渐受到重视。郑秦教授的《清代州县审判程序概述》一文,结合宝坻县刑房档案,兼及细故与重案,分述了告首、收呈、拘提和羁押、堂审、责惩与和息等主要程序。(6)参见郑秦:《清代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8页以下。里赞教授在研究南部档案时,将清代州县的审断“大略分为理、准、审、断四个基本阶段”。(7)里赞:《晚清州县诉讼中的审断问题》,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45页。此后,汪世荣教授以清末诉讼习惯调查为基础,勾勒了呈诉、受诉与批呈、传案、受理和裁判、上控等“民事审判程序性规范”。(8)汪世荣:《中国古代的民事诉讼习惯》,载《法律科学》2012年第4期。这些研究对于构建清代讼事的程序,具有开拓意义。

与讼事程序相关的领域,还有诉讼文书。日本学者滋贺秀三在《诉讼事件中所再现的文书类型——以“淡新档案”为中心》中,对淡新档案中诉讼文书的类型与形制作了深入的描述,并述及州县的诉讼程序。(9)参见滋贺秀三:《诉讼事件中所再现的文书类型——以“淡新档案”为中心》,林乾译,载《松辽学刊(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1期。美中不足的是,全文大约一半的篇幅集中在告诉文书,其他程序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国内学者的相关研究,以郭润涛教授的《清代州县衙门的“告状”、“投词”与“批词”》为代表。该文不仅对“告状”、“投词”和“批词”三种文书有详细的考察,而且对州县的诉讼过程作了深入的探讨。(10)郭润涛:《清代州县衙门的“告状”、“投词”与“批词”》,载陈支平主编:《相聚休休亭——傅衣凌教授诞辰100周年纪念文集》,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18页以下。

中国传统司法的程序问题,向来被视为制度洼地。郑秦教授曾言:“以清代州县审判程序而言,遍查《大清律例》等清代法令类官书,也难得到系统的概念。”(11)郑秦:《清代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8页。幸运的是,清代州县档案为我们保留了大量的诉讼文书,犹如诉讼程序的“活化石”。本文拟以巴县档案中的诉讼文书为主要素材,同时佐以淡新、南部和黄岩等地的情形,再与官箴书相互参证,力图重构清代州县讼事的整套程序,进而追问前现代中国司法的程序特质。

一、呈告

州县讼事的开启,源自事主的呈告。《大清律例》规定:“户婚、田土、钱债、斗殴、赌博等细事,即于事犯地方告理,不得于原告所在住之州县呈告。”(12)《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76页。意即:事犯之州县为词讼细事的呈告衙门。

广义的“告”,泛指所有的呈控。狭义的“告”,仅指呈请官府准理。如果告词被官府驳回,再次呈状,依然属于“告”。倘若再告,需要将前批注明。(13)参见四川省档案局(馆)编:《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10),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320、640页。由于该文献反复引用,为避免累赘,相关出版信息后文从略。初告的话,要在词首注明“新案”。(14)《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12),第156页。再告、诉和续禀皆为“旧案”。(15)《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9),第423页以下。同日互告,会注明一新一旧。(16)《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10),第1页以下。在实践中,“词首无新案戳记,该代书记责”。(17)《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15),第407页以下。准案后他人再告,官府会批“业已准理”,(18)《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9),第654页以下、第726页以下。表示不必再“告”。

呈告文书可分为告(呈)状和白禀。(19)由于禀是清代通用的上行文书,其他功能的禀状下文详述。前者必须使用格状,后者则无须遵循状式。用法上也有明显的不同,前者主要是平民为自己告状(自呈),后者一般是有职衔者为自己告状或者绅矜、约保等地方声望之士出于公义为他人告状(公呈)。清末诉讼习惯调查称:“平民用呈,其纸有横竖乌丝格。凡有职衔及有功名者用禀,其纸无乌丝格。呈、禀叙事相同。”(20)《法制科民情风俗习惯地方绅士民商事诉讼习惯报告调查书稿本》,北京大学图书馆线装稿本。滋贺秀三认为,“禀”是“有绅矜身份者作为当事人提出的诉状,及总理·庄正等地方斡旋人和同族长老、其他当事人周围的人从公益立场出发诉讼某种事情时所使用的书式。记在任意的白纸或红纸上。”(21)同前注⑨,滋贺秀三文。可见,“白禀”是专门用于绅衿自呈和地方公呈的例外告词。事实上,这两种白禀并不多见。一来生员和职员多用格状告呈。黄岩档案中全部8件监生的呈词都是格状。(22)田涛、许传玺、王宏治主编:《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上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01页、第109页、第141页、第153页、第161页、第179页、第193页、第203页。巴县讼事中,除了生员普遍采用格状之外,(23)《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9),第87页、第314页;《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10),第7页;《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13),第134页以下。职员也多用格状呈告,(24)《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9),第340页以下、第570页以下;《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10),第7页、第176页以下;《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10),第251页以下;《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13),第123页以下。有职衔者用白禀自呈的讼词较少。(25)《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9),第340页以下。二来州县官员也比较排斥公呈:“凡有绅耆公呈,不可轻准。盖自爱之人,虽事甚切,已尚不肯匍匐公堂,况非己事乎!借口地方公事,联名具呈,必有假公济私者,其非安分可知。”(26)褚瑛:《州县初仕小补》上卷,“不准公呈”。巴县档案中,虽有绅矜、团邻用白禀公呈,(27)《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16),第113页以下。但数量不是很多。整体而言,白禀作为一种不必遵用状式的特权文书,主要用于公呈和有职衔者自呈,在告词中属于少见的例外。绝大多数普通民众乃至生员自呈,都用“告(呈)”状。

其他状别,只要功能是呈请官府准理,都属于告词的范畴。最常见的是以尊告卑的“首状”。(28)《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9),第118页以下、第195页以下;《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11),第462页以下、第479页以下。此外,还有“哀状”(为了增强哀恳的姿态)、(29)《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9),第665页以下。“报状”(合报明和告状于一体)之类。(30)《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9),第681页以下;《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13),第572页以下;《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15),第177页以下。需要说明的是,“存状”是将可能引起牵连的事件到官府报备,虽然有时会引发准案,但本非告词。(31)《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9),第678页以下;《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10),第644页以下;《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11),第1页以下;《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13),第204页以下。

作状之后,须待衙门开放收词,即“放告”。清代州县常以月内三八或三六九日为告期。不过,州县衙门是否应拘期放告,存有争议。田文镜等人认为,“州县放告,不可拘三六九日期。每日早堂,接收一次。”(32)田文镜、李卫:《州县事宜》,“放告”。曾任职巴县的刘衡却说:“寻常案件,定于三八放告日当堂收呈,此外各日,切勿滥收也。”(33)刘衡:《庸吏庸言》上卷,“理讼十条”。潘杓灿与前者一致:“放告必拘日期,乃宪司体也。若在州县,则必不可。”(34)潘杓灿:《未信编》卷三,“章程”。方大湜则赞同后者:“三八放告上下衙门通例也……余令广济襄阳时,辄仿刘说而行之;守襄阳、荆州、宜昌时,则不全用刘说……盖守与令不同。”(35)方大湜:《平平言》卷二,“三八放告”。可见,拘期放告是通例,只是对于州县衙门应否拘期放告,意见不同。从巴县档案来看,四月至七月之间,呈告并没有停止。(36)《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9),第572页以下、第779页以下。从正月到腊月,除了年底封篆,讼事不断。(37)《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9),第314页;《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10),第243-245页、第692页以下;《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11),第24页以下、第334页以下。正所谓:“地方官词讼,无日无之。”(38)陈宏谋:《学仕遗规补编》卷三,“陈容驷仕学一贯录钞”。只不过,大多数呈告都集中在三八之日,(39)《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9),第509页以下;《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10),第81页;《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11),第337页以下、第342页以下、第345页以下。有的还会在词首盖上“放告”戳记。(40)《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9),第509页;《《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10),第158页以下;《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11),第670页。这表明,拘期放告为州县惯例,但告期之外的呈告并未真正禁止。

呈告除了正状之外,通常还有副状和附件。时人认为:“所收呈词副状乃官幕亲批,应为备案之件,令签押汇齐,或按月或按季砌钉成本,送内存留,以备查阅,于交卸时各自带回。”(41)褚瑛:《州县初仕小补》上卷,“呈词副状”。滋贺秀三指出:“淡新档案中所存留的嘉庆以后的“副状”系全文抄录,‘副状’与‘正状’名字相同样式相异。”(42)同前注⑨,滋贺秀三文。由于副状为拟批所用,巴县档案中很少见到副状,但会看到“内具副状”字样。(43)《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14),第645页。关于附件,滋贺秀三认为淡新档案大致分三类:作为证据所保有的契据类抄件、各种细目表(失物清单、帐目细目、或土地纠纷中双方所争执土地的地图等)和前判“堂谕”。(44)同前注⑨,滋贺秀三文。巴县档案中的附件多是作为证据的各类字约。(45)《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9),第695页以下、第717页以下。方大湜说:“收词时有呈验印契者,验明后即刻发还,谕令临审时再行呈验,仍于收词簿内本名下注明‘印契几张’、‘当堂发还’字样。审结后亦将契据等项当堂发还,一经附卷,则内而家人外而经承,无人不需索矣。”(46)方大湜:《平平言》卷二,“收词时呈验印契勿附卷”。

放告的方式,黄六鸿主张:“凡遇告期,乡民远来城市,免令守候,升堂宜早。先为放告,后收投文。放告时,官坐卷棚,桌置墀砌上,安放重压纸一枚,东角门放告状人鱼贯而进,不许投文混入其内。逐名挨次将状展开,亲压桌上,仍退跪阶下,随命直堂吏点明张数,高声报若干张,逐张唤名。”(47)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一,“放告”。官府收呈时,一般只作形式审查:“有正副状者方收,其违式红呈白禀,一概不收。盖红呈白禀,既无住址,又无店保,在讼者所费无几,架唆者又易为力。一经接收,则纷纷效尤,以式状为虚设矣。”(48)褚瑛:《州县初仕小补》上卷,“违式呈词不收”。如果状式无违,民众在呈递告词之后,便等候官批。

州县讼事中的呈告,意在请求官府准理。尽管呈告与诉禀时常共用状式,但功能明显不同。在文书类别上,普通民众自呈,用格状告词;公呈和有职衔者自呈,多用无格白禀。格状为常式,白禀为例外。民众作状之后,须等官府放告才能上呈。放告以拘期为惯例,但告期之外依然可以呈控。呈告之时,除了正状,通常还有副状和附件,前者为拟批之用,后者多为证据。民众呈告时,官府一般只作形式审查,是否准理则须等候官批。

二、批发

官府收呈以后,批示准理意见,为“批呈”。准状之案,批示完毕,发交书吏办理,为“承发”。此二者常合称为“批发”。

批呈为印官之职。清制严禁佐贰办理:“佐贰等官,凡词讼不许准理。”(49)《钦定吏部则例》卷四十二,“佐贰官不许准词讼”。官箴也强调:“佐杂清苦,印官应酌量资助,切不可批发词讼事件。”(50)方大湜:《平平言》卷二,“词讼勿批佐杂审理”。名吏刘衡主张亲自批呈:“牧令为亲民之官,自应当堂亲自收呈,实时批示。”(51)刘衡:《庸吏庸言》上卷,“理讼十条”。但实际上,州县官亲自批呈,不仅为精力所不许,也常为能力所难济。清代州县的词状,动辄成百上千,州县官难以应付。以汪辉祖为例:“月三旬,旬十日,以七日听讼,以二日较赋,以一日手办详稿,较赋之日亦兼听讼。”(52)汪辉祖:《病榻梦痕录》卷下。汪氏以名幕出仕,尚且花费七成以上精力听讼,其余之人概可想见。同时,批呈之事,须通刑名之学。王又槐曰:“批发呈词,要能揣度人情物理,觉察奸刁诈伪,明大义,谙律例,笔简而赅,文明而顺,方能语语中肯,事事适当。”(53)王又槐:《办案要略》,“论批呈词”。这显然超出了很多州县官的能力。

于是,印官不得不倚重幕友批呈。汪辉祖曾谓:“核批呈词,其难其慎,可见幕客尽心之要事,莫过于此。”(54)汪辉祖:《续佐治药言》,“批驳勿率易”。至于官幕如何合作,方大湜说:“刑幕拟批,写在副状之尾。墨笔誊批,写在正状之尾。收词后先送刑幕拟批,拟批后再送本官核定。核定后再送墨笔誊写,誊写后再令经承填写状榜,此通例也。”(55)方大湜:《平平言》卷二,“呈词批语榜示宜速”。黄岩档案显示,“全部诉状的批语实际上均出自师爷手笔”。(56)同前注,田涛、许传玺、王宏治书,第20页。幕友拟批,印官核定,再誊词状。这种做法既兼顾了法律,又合乎于实际。

至于批呈的时间,有人主张“当堂亲收,本日批示”。(57)刘衡:《庸吏庸言》上卷,“理讼十条”。对此,方大湜有持平之论:“是说也,非老吏不能。初试为吏,律例本不洞悉,情伪亦不深知,兼之甫经到任,地方情形又不透澈,放告收词何能当堂批示?不如俟退堂后,将本日所收之词与幕友逐一讲求,再行批示。”(58)方大湜:《平平言》卷二,“放告收词不必当堂批示”。当然,也不能太迟:“至幕友拟批,速固费心,迟亦费心,须谆嘱幕友,切勿延搁,务于收词之次日批示为要。”(59)方大湜:《平平言》卷二,“放告收词不必当堂批示”。可见,收呈之日批示,不太可行。无论官员还是幕友,多为日后拟批。

批呈决定准状与否,如同州县讼事的闸门。能吏名幕时常希望以批息讼。比如汪辉祖说:“与其息于难理之后,费入差房;何如晓于具状之初,谊全姻睦。”(60)汪辉祖:《续佐治药言》,“批驳勿率易”。王又槐也持类似看法:“善听者,只能剖辨是非于讼成之后;善批者,可以解释诬妄于讼起之初。”(61)王又槐:《办案要略》,“论批呈词”。但事实上,善批者凤毛麟角,以批息讼可遇而不可求。以常情来看,批呈的功能主要是过滤案件。如滋贺秀三所说:“作为接受这一请求的官宪一方,批复的要旨有两种可能,或认为现阶段无派遣衙役的必要而驳回请愿;或认为有采取行动的必要故令其等待。前者为‘不准’,后者为‘准’。”(62)同前注⑨,滋贺秀三文。

在实际的用语中,批词多用“候”表示“准”,用“毋讼”之类表示“不准”。准案批语,巴县档案如“候唤讯察断”、(63)《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9),第455页。“候勘唤讯断”;(64)《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9),第554页。淡新档案如“候催差速传讯断”等。(65)吴密察主编:《淡新档案》(17),档案21302-1,第72页。批驳之语,巴县档案如“毋得涉讼取累”、(66)《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9),第42页。“毋遽兴讼”;(67)《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15),第626页以下。黄岩档案如“毋庸肇讼”等。(68)同前注,田涛、许传玺、王宏治书,第93页。有的批语略长,直陈词状中的疑点,然后或准或驳。比如淡新档案:“尔将抱养之媳配侄为妻,于理本无不合,何致归宁母家,被其留住预行另配,究竟原抱之时有无说明,因何未立婚书?着即切实另呈覆夺。”(69)吴密察主编:《淡新档案》(17),档案21202-1,第12页。批语的要诀,如名幕潘杓灿所言:“其准状批语务须切当,然不可字句繁多,使人得以窥测。违式并无理不准者,将不准缘由批于尾上。”(70)潘杓灿:《未信编》卷三,“章程”。尤其是,“不可粗心浮气,略观大意,以不得混渎一语,批出了事。”(71)陈宏谋:《学仕遗规补编》卷三,“陈容驷仕学一贯录钞”。无论准还是不准,都是官府的正式回应。

呈词的准驳,态度要审慎,“无不准无滥准”。(72)袁守定:“听讼”,徐栋辑:《牧令书》卷十七,“刑名上”。原则上,“呈状惟以少准为主。”(73)潘杓灿:《未信编》卷三,“章程”。根据王宏治教授的研究,黄岩档案的告词绝大部分都被驳回。细观不准缘由,多为自行邀理。(74)同前注,田涛、许传玺、王宏治书,第51页以下。从巴县档案来看,初告不准的词状也不少。有的词状,一告驳回,再告亦驳,三告才得准。(75)《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10),第379页以下。还有的案件,多次呈告无果,直到负伤喊控才得准。(76)《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10),第346页、第357页、第394页以下。看来,“状不轻准”确非虚言。(77)刘衡:《庸吏庸言》上卷,“理讼十条”。

批呈之后,便对词状进行挂号。《钦定吏部则例》规定:“仍设号簿,将准告准理事件填注簿内,开明已未完结缘由,令巡道稽查督催;该管府州按月提取号簿查核督催,务令依限完结。”(78)《钦定吏部则例》卷四十二,“州县自理词讼及上司批审事件”。《未信编》“章程”载:“已准呈状,必须挂号发行。宜于到任之时,刻一号簿印板刷印成簿。每日将准理呈状,送交内衙挂号之人,逐件排号。将朱语、批语,并原告、被告、干证、承行书吏、差役等人姓名,摘开簿内。”(79)潘杓灿:《未信编》卷三,“章程”。从州县档案来看,词状普遍都有挂号,位于状首或状尾。

挂号之后,是承发。《未信编》“章程”曰:“挂号过呈状,必须发与承发科,令他转分承发吏书。”(80)潘杓灿:《未信编》卷三,“章程”。发房与承行为先后交替的两个步骤。发房的关键是分房。王又槐说得最为透彻:“刑钱交涉事件,每多分析不清,以致争竞。夫刑钱之分,须视其告者来意为着何事。如意在争田房、索钱债、交易税契等类,内有一二语牵涉斗殴无伤,赌博无据,以及别项不法之事,并干连坟山争继者,皆归钱谷;若告斗殴、奸伪、坟山、争继、婚姻,及有关纲常名教一切重事,词内有钱债应追、田产不清等类,应归刑名。”(81)王又槐:《办案要略》,“论批呈词”。巴县的分房,档案整理者曾进行概括:“礼房承办祠堂庙宇,家庭债帐婚姻,杂货药材;刑房承办命、盗、抢、奸、娼、匪、飞、走、凶、伤;户房承办田房买卖、粮税、租佃与逐搬、酒税等案。”(82)四川省档案馆编:《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绪论”第2页以下。需要补充的是,工房也承办了很多案件,比如坟茔、(83)《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9),第53页以下。田房、(84)《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9),第453页以下、第630页以下、第619页以下、第675页以下。宗祠,(85)《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9),第301页以下。乃至商事。(86)《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13),第388页以下、第488页以下、第616页以下。当然,商行朋凶,则归刑房。(87)《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13),第750页以下。礼房的案件多与宗族和伦常有关。(88)《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10),第298页以下;《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11),第163页以下、第172页以下。兵房的案件很少,如渡口要津之类。(89)《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9),第190页以下。总的来说,户房、刑房和工房的案件尤多,其余几房较少。

承发之事,主要涉及书吏:“书办投稿,应将经承姓名列入稿尾,不得仅载‘某房’两字。如两人公承或两房公承,即载明某某公承、某人叙稿字样,庶一目了然。如有应询问之处,即可查照稿尾姓名,指名传唤。”(90)方大湜:《平平言》卷二,“书办送稿须填姓名”。正所谓:“有一呈状必派一吏书承行。承行者,案卷皆其执掌也。”(91)潘杓灿:《未信编》卷三,“章程”。

在诉讼档案的票签中,可以看到承发的印迹。滋贺秀三在谈到淡新档案中的牌记时说:“若拣那些比较清楚的加以复原,则可知四栏者自右依次为‘送稿’、‘发稿’(或‘判发’、‘核判’),‘送签’(或‘送印’),‘签发’(或‘印发’、‘发签’、‘发行’)。五栏者自最后侧加有‘发房’(‘发呈’、‘批发’)一栏。所谓‘发房’,是对诉状加以批复并送交胥吏的日期,若批复为‘准’,胥吏则按其批文起草‘令状’原稿。‘送稿’即胥吏提交作成原稿的日期。‘发稿’是长官检查、修改后批写表示批准的‘行’字,再交付胥吏的日期(与原稿本文的日期一致或迟后一日)。‘送签’是胥吏根据确定原稿作成‘令状’正本(但有待朱笔记入处为空白)并提交长官的日期。‘签发’是长官朱笔批复、加捺县印、交付负责衙役即‘票’正式生效的日期。”(92)同前注⑨,滋贺秀三文。巴县档案中的牌记非常类似。上方印有房名,其下是分栏,中间一栏是“经书□□承(稿)”。比如:“工房”“经书向玉成承(稿)”、(93)《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9),第285页以下。“刑房”“经书吴廷士承”,(94)《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9),第376页以下。等等。其余六栏,分别刻有“奉到、发房、送稿、判行、送签、签发。”(95)《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11),第482页以下。也有五栏的情形:“发房、送稿、判行、送签、发行”。(96)《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12),第588页以下。可以看到,发房、送稿、判行、送签、签发为大致共通的步骤。承发是官吏之间的互动,基本方式是发和送。

批发包括批呈和承发。官府的批呈是对民众呈告的回应,呈告和官批是一对互动的程序。批呈虽为印官之职,但多由幕友代拟,本官核定。官批的意见主要是准或不准,原则上以少准为主。准状之后,进行挂号和承发。挂号是将词状备案,承发则是将案件交由具体的房科和书吏办理。承发的主要方式是发和送。批呈、挂号是呈告后的必备程序,而承发则是准案的延伸步骤。批发过程中,官吏之间互动频繁。

三、查唤

批发之后,便等候查唤。“查”,主要包括“勘”和“验”。“勘”一般适用于田房或山坟等争议,“验”则通常涉及人身伤害类讼事。“唤”,就是差唤人证。勘、验或单独进行,或与差唤合并执行。如果讼事不需要勘、验,则直接差唤。

查唤的决定,多取决于幕友。汪辉祖说:“权事理之缓急,计道里之远近,催差集审,则幕友之责也。”(97)汪辉祖:《佐治药言》,“词讼速结”。又说:“事关田房坟墓类,须勘结。”(98)汪辉祖:《续佐治药言》,“勘案宜速结”。查唤须以文书为凭。书吏草拟,幕友审核。比如在一件唤票中,幕友添入“协同约保”四字,又将“讯究”改为“审讯”。(99)《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9),第231页。前者旨在增加社会参与,避免肆意专横;后者意在降低官府调门,防止恫吓勒索。“约束书吏是幕友第一要事”,(100)汪辉祖:《佐治药言》,“检点书吏”。诚非虚言。

查唤何时发出,法律并无规定。刘衡认为:“讼牒既准,即应差传人证赴审。”(101)刘衡:《庸吏庸言》上卷,“理讼十条”。从巴县档案来看,查唤多在准案后半个月左右发出。比如咸丰六年姚知县主政,五月廿六日告状,六月初八日发出验唤票;(102)《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11),第479页以下。咸丰九年,张秉堃治县,五月廿二日告状,六月初四日发出唤票。(103)《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13),第48页以下、第57页。也有的讼事,准案数日之内就票差,(104)《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10),第243页以下。但是并不多见。

查唤文书分为“票”和“签”,二者格式相近,勘、验、唤均适用。常态下用“票”,紧急和强制时用“签”。

这里主要谈“票”。先来看一例“勘票”:“巴县正堂张□□(全衔)为查勘事,案据节里九甲(监生)张三泰以统凶毁搂等情具禀熊纯等一案,据此合行查勘张三泰窑厂如何被熊纯、杨光福、熊香林、杨老四毁焚,据实勘明回县禀覆,以凭核讯。去役毋得藉票需索、滋事延迟,如违重究不贷,慎速湏票。咸丰十一年二月十六日。张(行)。”(105)《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9),第218页。再来看“勘、验、唤”三票合一的例子:“钦加同知衔特授四川重庆府巴县正堂加五级记录十二次张□□为勘验差唤事,案据正里九甲文生杨藎臣具告万祥友等霸挖凶伤一案,据此合行勘验差唤。为此票仰刑仵役前去协同约保,查勘杨藎臣业界炭山如何被万祥友等凿挖,据实绘图呈阅,并验明杨藎臣有无被殴伤痕,开单禀覆。该役即将后开有名人证逐一唤齐,依限随票赴县以凭审讯。去役毋得藉票需索、滋事延迟,如违重究不贷,慎速湏票。计开:(被禀)万祥友,(串伙)万祯恒、万甲、万祥清,(干证)曾洪顺,(应讯)杨益川,(拖救)王登武,(词内)凌双合、僧宗传,(抱告)杨豫丰,(原告、文生、受伤)杨藎臣。咸丰十年四月初五日。差:□□□、谢□□。”(106)《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9),第201页。

以上两例可以看出:一、票的主要内容包括票由、案由、查唤内容和对象等方面;二、执行完毕需要销票,勘、验两票还需要回禀;三、票都带有对执行差役的警告语。从诉讼档案来看,差票的“格式规范与文字表达基本定型”。(107)吴佩林、蔡东洲:《清代南部县衙档案中的差票考释》,载《文献》2008年第4期。滋贺秀三认为:“绝不是‘令状’一经发出,就必然要相应地提出复命书。较之‘票’发出的数量,所提出的复命书的数目尚不及其半数。没有提出复命书的‘令状’是如何处置的,这是不可思议的一件事。”(108)同前注⑨,滋贺秀三文。巴县档案显示,勘和验一般都有回禀。回禀数量的减少,主要与唤票有关。一来唤票并不需要回禀,销票即可;二来唤票发出以后,有些事主纵逃或是达成了和息。

至于拘签,幕友多主张“拘字不必轻用”。(109)王又槐:《办案要略》,“论批呈词”。当然,倘若人证被指拖延抗审,官府便会命令“随签赴县”。(110)《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13),第154页以下。

差唤的执行,主要由书吏和差役出面,约保协助。尽管官箴中时常强调“拘审时断不可即差快皂,致滋需索,只须牌给原告,着交该里总甲,或乡保拘唤。”(111)田文镜、李卫:《州县事宜》,“放告”。但由于原差是差唤的主要责任人,故意拖延或者舞弊,会遭到责比。(112)参见《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12),第498页。因此,在差唤时,约保只能是协助,充当带路人等角色,不可能真正代替衙役。

勘查之事,向归工房书吏。在勘后回禀中,经常出现“具禀工书□□□”等称谓。(113)《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9),第48页。对于回禀,州县官(通常由幕友秉笔)要进行批复。比如,在勘禀中批示“悉绘图存”或“禀悉票销”等等。(114)《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9),第222页、第261页。如果勘查失败,会批示“未据勘明声叙,着即明白另禀”等等。(115)《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9),第38页。

验伤照例由刑仵承担。验禀中常有“刑仵□□□”字样。(116)《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16),第184页。倘若查验有伤,一般回禀“伤单另附”;无伤则禀称“并无伤痕”。(117)《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10),第89页。如果验伤失败,还需禀明缘由。(118)《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11),第766页以下。在实践中,也有验票发出后,事主“自行来辕”验伤的情形。(119)《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10),第591页。需要说明的是,验伤无痕并非一定是无中生有。在巴县档案中,验伤一般都在呈告七天以后进行,(120)参见《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10),第81页。若是普通拳殴,彼时很难留下明显的伤痕。

查唤之事,容易滋生吏役舞弊。汪辉祖曾曰:“公役中岂有端人,此辈下乡,势如狼虎,余尝目击而心伤之。是以昔年佐幕,每属主人勿轻佥差。及身亲为之,于此尤慎。”(121)汪辉祖:《学治臆说》卷上,“票差宜省”。进而主张:“事非急切,宜批示开导,不宜传讯差提。人非紧要,宜随时省释,不宜信手牵连。被告多人,何妨摘唤。干证分列,自可摘芟。少唤一人,即少累一人。”(122)汪辉祖:《佐治药言》,“省事”。因此,差唤名单非常详细,票签不但逐一开具,而且还注明涉案身份。个中信息,直接源于事主的告词。差唤完毕,须“呈送到单一纸,开明某到、某因何事故不到。内衙查对原词,不到者果非紧要人犯,到单留内,候审时带出点名。”(123)潘杓灿:《未信编》卷三,“章程”。尔后,原差销票,“不得遗留于差役之处,使彼以牌票未销为词,指诈犯证无已也。”(124)潘杓灿:《未信编》卷三,“章程”。在实践中,差役勒索若被具禀,会遭到责惩。(125)《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9),第20页以下。

作为对策,州县官要求票差限期完成。以刘衡为例:“一切户婚田土已准之案,签差出票总以收呈之次日辰刻为率,断不稍延。仍计道路之远近,人数之多寡,案情之难易,亲自酌定到案之日期,朱注于票,墨注于簿。近者定以即日及一二三日,各予以余限一日;远者定以四五六七八日,各予以余限二日。”(126)刘衡:《庸吏庸言》上卷,“理讼十条”。据滋贺秀三研究:“信票正本上也有“限 日销”的固定文字,天数用红笔填写。大部分为三~五天,短则即日,长者偶见有十日左右。然而,可以说,如前所述,没有在信票本身所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复命书的事例。”(127)同前注⑨,滋贺秀三文。他又说:“复命书的日期距‘令状’提出的日期需经过二十天或一个月左右,这种情况也是常有的。”(128)同前注⑨,滋贺秀三文。巴县的情形与淡新档案一致,限期很短,大部分票差都超过限期回禀。之所以普遍超期,主要是官府给予的期限过短。但是,并不能说这种期限没有意义,因为严重超期的例子也很少见。毋宁说,这个限期是一个宽泛的约束。

查唤是官府批发词讼之后,采取的传唤和调查行动。差唤专为传集人证,查勘适用于田房山坟等争议,查验则涉及人身伤害类讼事。查唤多由幕友主导,以文书为凭,书吏草拟,幕友审核。查唤文书分为票和签,常态下用“票”,紧急和强制时用“签”。查唤的执行,主要由书吏和差役承担,约保协助。查验无论成败,都要回禀并附必要图单,幕友知悉后批复。差唤则销票即可。查唤的票、禀、批共同构成一个互动结构。同时,查唤容易产生吏役舞弊,官府一般以限期和警告加以约束。不过,期限比较宽泛,而舞弊一旦证实就会责比。

四、诉禀

准案之后,官府的回应为查唤。被告的反应,则是提出诉状。倘若告、诉之后,民众继续呈词,为“续词”,通称“禀”。

学界对呈控文书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告”,对其它类别,未作深究。滋贺秀三曾笼统地说:“如果我们要为以‘呈’或‘禀’的形式提出、观其内容被统称为‘状’或‘词’——我们一般称之为‘诉状’——的东西确定一个性质,那可将其定义为陈述冤情、请求执行和催促执行的请愿书。”(129)同前注⑨,滋贺秀三文。

《大清律例》涉及呈控文书类别的,只有一条:“凡词状止许一告一诉,告实犯实证,不许波及无辜,及陆续投词牵连原状内无名之人。”(130)同前注,田涛、郑秦书,第484页。这里提到的词状主要有三种,即:告状、诉状和投词。

告状前已述及。这里先谈诉状。诉状的形式,与告状无异,只是以“诉”字标明类别,(131)《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13),第200页以下。也偶见“(呈)告”和“禀”的混用。(132)淡新档案中不标明“诉”状的较多,也有标明“诉”状的情形。吴密察主编:《淡新档案》(24),档案22705-10,第10页;档案22707-4,第58页。诉状的功能,主要是对告状的回应。“从诉状的内容来看,无论其或真或假,亦或是半真半假,都有其功能。诉状的提出,主要是取得对案件事实的对等阐述权;如果缺席,无异于在听讼之前就先输一筹。从诉讼档案来看,被告如果不提出诉状的话,一般会尽力和息。既不和息也不提出诉状,完全被动应诉的情况并不多见。总的来看,‘一告一诉’的格局是清代州县讼事的基本形态。”(133)汪雄涛:《清代州县讼事中的国家与个人——以巴县档案为中心》,载《法学研究》2018年第5期。诉状提出的时间,一般在差唤以后。(134)比如:咸丰十一年十月廿六日告状,十一月初六日发出唤票,十一月初八日呈具诉状。参见《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13),第319页以下、第326页以下、第328页以下。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告状能否得准本身是一个未知数。在告状未准之前提出诉状,会显得多此一举。诉状的提出者,“主要是告词中列名的被告,有时也包括其他牵连方。清代状式的被告人数以一至三人居多,五人以上的情形也偶尔有之。不过,提出的诉状一般少于被告的人数,因为有些被告没有提出诉状或是被其他诉状所吸纳。诉状的提出者一般是告词所列的被告,及其亲属。有时候,还有被添唤之人提出诉状。其他参与者提出诉状或有撇清关系的目的,也有帮诉的成分。绝大多数情况下,诉状都是由被告提出。”(135)同前注,汪雄涛文。诉状提出之后,官府一般会批“候讯”或者“候质讯”。(136)有时批语也会更详细,比如“龙全盛刁拐尔媳私逃,事隔半月始行呈控,其中有无别情,候唤讯察究。”《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12),第189页以下。

由于《大清律例》只许“一告一诉”,如果争讼各方要继续呈词,就不能再称为“告”和“诉”。《福惠全书》载:“夫格状之外,又有投词者,因格状限字,故须投词详叙始末耳。”(137)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一,“放告”。按照字面涵义,“投词”与“告状”很容易理解成“一详一略的关系”。(138)郭润涛教授认为:“‘投词’与‘告状’之间的关系,《福惠全书》说得很明白,是一详一略的关系。上文也已说明,‘告状’是一份格式文书,其中说明‘事由’的部分,限以字数,所以它不能巨细勿遗地说明事件的详情。可是官府处理诉讼事件,必须全面地了解事件的因由、经过、牵涉的人证等等。因此,还必须由原告提交一份详细说明事件缘由的文书。”前注,郭润涛文。但是,清代实行状式制度,目的之一在于避免枝蔓。倘若通行一种不限字数的呈告文书,则国家对词状的规制就形同虚设了。事实上,吴宏的《纸上经纶》就载:“仰代书及投词人等知悉,嗣后民间讼牒,务照后开款式,恪守遵行。”(139)吴宏:《纸上经纶》卷五,“告示”。可见,“投词”也要遵守状式,并非“告状”的详细扩展版。

“投”,有“呈递”之意。广义的“投”,可指呈递各种文书,(140)有关清代民间的投状研究,参见俞江:《论清代“细事”类案件的投鸣与乡里调处——以新出徽州投状文书为线索》,载《法学》2013年第6期。包括告、诉状。(141)比如:“告、诉投到正副各词,俱要代书戳记,如无,不阅。”吴宏:《纸上经纶》卷五,“告示”。但是,在告、诉状之后呈递的“投词”,应作狭义讲,专指“续词”。前述“诬告”条例中的“陆续投词”,就是“续词”。又据《未信编》“章程”,“凡序问断案卷,始于原词,次行拘票案,次诉词,诉词票案,次投词,俱先依次序粘连成卷。”(142)潘杓灿:《未信编》卷三,“章程”。按照次序,“投词”位于“原词”和“诉词”之后,也是指“续词”。黄六鸿曾说:“凡狱讼止贵初情,若投词之中又添一事,又牵一人,则前告分明是诳。”(143)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一,“放告”。汪辉祖也说:“初词止控一事,而续呈渐生枝节。”(144)汪辉祖:《续佐治药言》,“核词须认本意”。这里的“投词”与“续呈”是同一物,皆是续词。

在文书方面,续词一般使用标为“禀”或“呈”的格状,这里通称为“禀”。这是因为,告、诉和续词在文书上都会泛称“呈”,如“告呈”、“诉呈”和“续呈”,但极少称“告禀”和“诉禀”,“禀”与告、诉具有明显的区分。同时,在诉讼档案中,也有将续词称为“续禀”的用法。(145)《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9),第241页。所以,用“禀”来指“续词”比较恰当。

从类型上讲,“诉”仅是与“告”相对的呈词,而“禀”则可见于案件了结前的任何环节,并不止于讯前。正如滋贺秀三所言,“诉讼不管进行到哪个阶段,如果两造以及其他什么人,已经没有什么新的诉讼要求而沉默了,该案就因此而了结。反之,只要当事人反复地提出一些申告,诉讼就还没有结束。”(146)滋贺秀三:《清代州县衙门诉讼的若干研究心得——以淡新档案为史料》,姚荣涛译,载《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8卷),第537页。可以说,讼事越复杂,续禀越多。否则,就越少乃至没有。(147)参见《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9),第474页以下、第486页以下、第493页以下。

从功能上来讲,“续禀有两类,一类是程序性续禀,包括催禀和添禀。前者是催促官府采取积极的行动,后者是根据案情请求添唤证人。另一类是内容性续禀,主要是进一步对相对方提出的案情陈述进行辩驳。这二者有时单独出现,有时夹杂在一起。”(148)同前注,汪雄涛文。内容性续禀多是对案情的叠加,不必展开。这里主要谈一下程序性的催禀和添禀。

关于催禀,方大湜曾说:“原告无故两月不到,例应注销。一切词讼事件,如被告人传未到,原告又久不呈催,多系两造不愿终讼,或已在乡间私和,其所以未递息呈者,特为省衙门费用计耳,此等事应即注销。如有难销之案,原告必定复控,俟复控时再为差唤有何不可耶?”(149)方大湜:《平平言》卷二,“原告久不呈催”。可见,即便是名吏方大湜,如果事主不积极推动,讼事便会自动注销。催禀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

至于添禀,为了防止讼事扩大以及避免拖累,官府往往尽力控制差唤的范围。但随着诉禀的深入,争讼的一方或者双方都可能禀请添唤证人。(150)《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9),第58页以下。但官府对增加证人深怀戒心,不会轻易允准。(151)《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13),第4页以下。如果民众坚持的话,官府一般会同意添唤。(152)参见《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12),第454页以下、第498页、第626页、第659页、第666页、第671页、第694页。“倘若事主没有将重要证人添唤,要么讯而难断,要么因此败诉。所以,为了赢得官司和免受拖累,事主会尽量添禀人证。”(153)同前注,汪雄涛文。

“诉”是对“告”的回应,“一告一诉”是州县讼事的基本形态。此后,争讼各方若要继续“投词”,在性质上就属于“续禀”。续禀可分为内容性续禀和程序性续禀,内容性续禀主要是阐述案情,程序性续禀主要是催禀和添禀,目的在于催审和添加证人。应诉和续禀意味着讼事程序的对抗性。

五、和息与审断

诉禀之后,讼事便进入审断环节。倘若事主不愿继续争讼,可能会在审断以前和息。

和息的动因,主要是基于利害考虑。“随着讼事的推进,巨大的讼累时刻都在考验事主争讼的决心。如果词讼的审断结果大致可以预料,而诉讼成本又在显著增加的话,继续争讼对各方而言都非明智的选择。因此,见好就收与适时止血,就成为优劣各方的一致立场,和息也就自然地登场了。”(154)同前注,汪雄涛文。

和息发生的时间,一般介于呈告和审断之间。少量的和息,发生在告状后不久,如“呈词尚未上格”之时。(155)《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9),第105页。这类讼事往往比较简单,告状要么出于一时激愤,要么只是一种策略,两造都无真正兴讼的意愿,因而一告即息。不过,巴县档案显示,多数和息发生在“差唤候讯”之时。(156)《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12),第184页以下。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差唤之前,官府会否干预,尚在未定之中;而一旦差唤,审讯的压力接踵而来,是和是讼,须作决断。

和息的文书,大体可分为息状、息约和拦词三类。“息状”最为常见,由调处人向官府呈交,表明愿意止讼和息,格式与一般状词相同,末尾有官批,名称通常为“息状”、(157)《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9),第250页以下。“和息呈”,(158)吴密察主编:《淡新档案》(17),台湾大学图书馆2006年版,档案21207-6,第55页以下。等等。“息约”是事主具名的息事合约,约文后有见证人,末尾无官批。(159)《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16),第703页以下。“拦留契约”也属此类。(160)吴佩林、李增增:《拦留:〈南部档案〉所见清季地方社会中的纠纷解决》,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3期。比较少见的是“拦词”,(161)《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9),第105页。形式介于息状与息约之间,由调处人出立,既无事主具名,末尾又无官批,以拦告和息为目的,偶见于诉讼档案。和息文书的内容,一般以叙述事由开头,然后表示息讼理和,并立以文书为据。

官府对和息的态度,理论上分两种。汪辉祖提倡息讼,他认为:“词讼之应审者,什无四五。”“间有准理后,亲邻调处,吁请息销者,两造既归辑睦,官府当予矜全。可息便息,宁人之道。断不可执持成见,必使终讼,伤同党之和,以饱差房之欲。”(162)汪辉祖:《佐治药言》,“息讼”。刘衡则相反,主张“准则必审,审则断,不许和息”。“盖一准告息,则讼棍逆知状可息销,便敢放心告状,即使凭空结撰,概属虚词,但须于临审之前数刻,一纸调停事即寝息。其诡密之情形,鬼蜮之伎俩,官既未讯,无由得知,彼诬告者竟终其身无水落石出之时!”(163)刘衡:《庸吏庸言》上卷,“理讼十条”。从实际情况来看,准予息销是官府的普遍态度。(164)参见《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9),第250页以下;《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11),第524页以下;吴密察主编:《淡新档案》(25),档案23422-20,第393页以下。对讼事积压的州县而言,这种立场不难理解。

如果讼事没能和息,事主又坚持诉禀的话,审断就成为必然。所谓“审断”,是审和断的合称。(165)审讯之事,官箴书多称“审”,诉讼档案多称“讯”。前者以《福惠全书》、《佐治药言》为代表;后者以巴县档案、淡新档案为代表。审,即“审讯”,断是“裁断”。里赞教授认为“审不一定断”,(166)同前注⑦,里赞书,第66页以下。审和断是两个独立又关联的环节。

讼事的审讯,是州县官的法定职责。《钦定吏部则例》规定:“印官将地方词讼不行亲审,曲徇情面,批发佐杂者,将印官降三级调用。”(167)《钦定吏部则例》卷四十二,“印官徇情批发词讼”。同时,滥批乡地也在禁止之列:“凡州县等官遇有民间一应词讼细事,如田亩之界址、沟洫及亲属之远近亲疏,许令乡地呈报,地方官据复核明,亲加剖断。如不行亲审,批令乡地处理完结者,罚俸一年。”(168)《钦定吏部则例》卷四十二,“地方事件滥批乡地”。此外,虽然州县官办理刑名主要倚赖幕友,但终究“听讼是主人之事。”(169)汪辉祖:《佐治药言》,“词讼速结”。幕友的作用无论被渲染得多么重要,(170)此类说法,以韩振为代表,“以司道察守令,以督抚察司道,是谓外之显治。……外掌守令司道督抚之事,以代十七省出治者,幕友也。”《皇朝经世文编》卷二十五,“吏政”。都无法摆脱其依附属性。这一点,汪辉祖的“佐治”一语最为允当。(171)参见汪辉祖:《佐治药言》,“尽心”、“不合则去”、“勿轻令人习幕”;《续佐治药言》,“须成主人之美”、“宾主不可忘形”。所以,尽管代讯之事在所难免,(172)《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11),第27页以下、第150页以下。但讼事审断的主体依然是州县官。

讼事审断的期限,法有明文:“州县自理及户婚田土等项案件,定限二十日完结。”(173)《钦定吏部则例》卷四十二,“州县自理词讼及上司批审事件”。因此,官箴书都强调“听讼速结。”(174)汪辉祖:《佐治药言》,“词讼速结”。方大湜说:“审理大小案件均有限期,若不熟悉审限,便不知轻重缓急,必至任意搁延。”(175)方大湜:《平平言》卷二,“审案限期”。刘衡也认为:“若稍为延缓,则旧案未结,新案复来,愈积愈多,小民受累。一讼之费,动辄破家,轻则激而上控,甚则酿成命案,其害不可胜言。”(176)刘衡:《庸吏庸言》上卷,“理讼十条”。审讯的具体日期,取决于幕友的综合考量:“权事理之缓急,计道里之远近,催差集审,则幕友之责也。示审之期,最须斟酌,宜量主人之才具,使之宽然有余则不至畏难自沮。”(177)汪辉祖:《佐治药言》,“词讼速结”。巴县档案显示,喊控案件一般当天或次日能够得到审理。(178)《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11),第62页以下;《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15),第14页以下。其余讼事,即便只是一告一诉,也很难在二十天之内审结。(179)《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11),第12页以下。其中的原因,固然有官僚体制的弊端,但客观来说,二十日审结一件讼事,放在现代,也非易事。总体来看,普通讼事的审结大多在两三个月左右,严重超期的案件也很少见。

审前的准备,首先是点到和悬牌:“凡差役拘齐人犯,于早堂先递到单,原差挨次照单押点。点过带起,将单入内。照原词查明原被干证,即刻悬牌,示以次日午堂听审。”(180)潘杓灿:《未信编》卷三,“章程”。点到的文书称为“到单”或“讯单”,列有原、被、干证人等,并将“不到”注明。(181)《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15),第88页以下。其次是熟悉案情:“本日挂审牌之后,该吏即具禀某某件于次日午堂听审,以便内衙经管人预知。即将起数亦粘连成卷,每起一束,送至理刑名处,先行详看,与本官逐件商酌,如何审问,如何发落。”(182)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一,“审讼”。幕友与州县官对案情的商讨,是审前准备的关键。

审讯的具体流程,《福惠全书》的记载可作参照:“午堂审日,仍候三梆坐堂,照牌次序唤审。审时止许招书一名,在堂口左侧详口供,挨次写录,毋得错落原供,潦草字迹;门子一名,在堂檐右侧站立,听候执签。原告照牌跪于仪门内左阶下,被告照牌跪于仪门内右阶下,干证跪于仪门内中阶下,静听唤问,不得擅起上前喧禀,违者重责。审毕,招房即将口供呈堂。判日,封缴案上,候出审语,发房存案。”(183)黄六鸿:《福惠全书》卷二,“堂规式”。实际上,“初讯不能定断在清代州县讼事中比较常见。倘若初讯没能查明案情,官府就只能谕令覆讯。”(184)同前注,汪雄涛文。

审断环节的文书,有录供和判词两种。审讯的记录,巴县档案称“录状”,淡新档案称“供状(口供)”。(185)吴密察主编:《淡新档案》(21),档案22501-11,第8页以下。尽管二者的名称略有差异,但样式和内容完全一致:“录供是粘贴在名单后面的墨笔记录,由负责记录的胥吏在闭庭后作成,并经长官审阅确认。并不是一问一答的形式,而是每个出庭者另起一行,将其供述概要整理为一段后记入。而且,最后多将长官发言的概要即‘堂谕’一并记入。”(186)同前注⑨,滋贺秀三文。州县官的谕令包含在供词之中,是审断结果的概述,也是录状的核心。(187)《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13),第645页以下、第669页以下。至于判词,由于并非讼事审断的必要文书,实际情况有些差异。(188)同前注⑦,里赞书,第77页。巴县档案中判词比较少见,淡新档案大多既有录供又有判词。(189)吴密察主编:《淡新档案》(20),档案22418-15,第19页以下;淡新档案》(21),档案22502-19,第24页以下。判词的优点,是对官府判决思路的清晰展现;录供的长处,是对案情和审断的详细记录。较之判词,录供是讼事审断所必需,其核心是包含审断结果的谕令。

州县讼事中的和息,一般发生在审断之前,其文书可分为息状、息约和拦词。官府的态度,总是乐见其成。如果事主坚持诉禀,审断就成为当然环节。讼事审断的主体是州县官,定限二十天完结。虽然期限过于苛刻,但严重超期的情形也很少见。幕友与州县官对案情的商讨,是审前准备的关键。审断的过程,以录供的形式呈现,谕令为其核心内容,判词并非必要的文书。

六、复禀与上控

如果事主对审断不满,会复禀于州县或者上控。在州县讼事之中,复禀与上控仅占少数。

审断后又禀,可称“再禀”或“复禀”。其与“续禀”不同,前者是官府已作审断,后者是审断尚未完成。

复禀的类型,按原因可分为三种:一是认为审断不彻底的复禀;(190)《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10),第53页以下。二是不满审断结果的复禀;(191)《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9),第440页以下。三是请求执行的复禀。(192)《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9),第548页以下;《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13),第464页以下。从巴县档案看来,第一种较少,第二种略多,第三种最多。

官府对复禀的反应,与两个因素有关。一是请求原因。上述前两种情形,官府认为已经完成审断,会以“案经讯明”驳回。(193)《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10),第329页。第三种情形,通常都会予以支持,比如以“再行禀请签逐”助威,(194)《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12),第329页以下。或者直接“候签差催缴”。(195)《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13),第464页以下。二是具结与否。如果具结之后复禀,官府常以“案经讯明断结”为由批驳;(196)《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9),第61页。倘若没有具结,可能进行覆讯。(197)《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10),第452页以下。刘衡曾主张:“审断设有错误,亟宜自行改正以免上控也。”(198)刘衡:《庸吏庸言》上卷,“理讼十条”。但实际上,州县官对此比较消极。

据清末诉讼习惯调查:“原被告不遵断时,又有二方法:一,呈明不服之理由于审判官,请求再审;二,提出不服之事由于上级官厅控诉。广西习惯,上诉之案多于再审,因审判官已经判断,每不许其请求再审,且或有因其不服而将原、被告收押勒令具结者。”(199)石孟涵辑:《广西调查民事诉讼习惯报告书》,清宣统二年(1910)刊印。这一点,与州县诉讼档案高度一致。

如果复禀无果,事主可能会到上级衙门呈控。当然,也可能不经复禀直接上控。

州县讼事的上控衙门,以府最为常见。《大清律例》“越诉”条规定:“凡军民词讼,皆须自下而上陈告。”(200)同前注,田涛、郑秦书,第473页。巴县档案显示,讼事的上控,府衙占绝大多数。《钦定吏部则例》又规定:“外审民间词讼,州县审断之后,赴督抚藩臬等衙门具控者,饬令本管道府按事之重轻,或亲行集讯,或委员另审,将审拟情由详明该上司查核。其中稍有疑义,该上司即亲行提审。如赴道府衙门呈诉者,即行亲审。”(201)《钦定吏部则例》卷四十二,“上控词讼委员审理”。在实践中,少量讼事会上控于道,(202)《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14),第366页以下;《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15),第77页以下。藩臬衙门仅为个案。(203)《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10),第160页以下。

上控的文书为格状,与州县呈告相同。不过,上控词状的字格较多,实际可达四百以上。(204)《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10),第361-365页;《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11),第345页以下。因为上控案件普遍比较复杂,而且还要将告县的情况予以叙明。

上控案件的准理,与州县不同,上司很少批驳。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作为司法中层的知府与臬司,其所承担的主要功能就是兜底和洗冤。”(205)汪雄涛:《清代司法的中层影像:一个官员的知府与臬司经历》,载《政法论坛》2014年第6期。只是,府道等衙门对上控讼事,一般并不直接审理,而是令州县“集证覆讯”。(206)《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15),第689页以下。但对疑难案件,上级官府也会“将人证解到”提审。(207)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56页以下。如果提审之后未便定断,会让州县“将发来人卷查收,逐一研讯断结具覆。”(208)《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11),第250页以下。在上控讼事中,下行州县的文书多称“札”,(209)《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11),第570页以下。州县的回禀曰“详稿”,(210)《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12),第140页以下。二者构成一个双向互动。

对上控衙门札发的讼事,州县的态度比较谨慎。汪辉祖提倡置一“宪批簿”:“记上官批发词讼,奉批日月及易结难结之故……置之案头,日吊卷查阅,或须审结,或可详销,自为注记。”(211)汪辉祖:《学治说赘》,“宪批簿”。应当说,上控给州县带来明显的压力。如果确有冤抑,会就此改正;(212)《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11),第254页以下。倘若原审无偏,也会拒绝再审。(213)《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9),第75页。“清代的诉讼,没有‘终审’之说,只要民众认为确有冤抑,在制度上就开放给民众禀控的选择。否则,在一个完全依照官僚系统自我监察的制度之中,民意将无法安放。从这个意义上讲,民众的禀控,是对清代州县讼事最为真实和有力的监督。”(214)同前注,汪雄涛文。

州县讼事的复禀,源于事主对审断的不满。但除了执行类复禀之外,州县大多予以批驳。在此之外的选择,就是上控。上级衙门对于上控,很少驳回。不过,上司很少直接提审,通常札转州县审理,并将审断结果具覆。这种禀控制度,是对州县讼事最有力的监督。

七、具结

州县讼事的完案,为“完结”。(215)《钦定吏部则例》卷四十二,“州县自理词讼及上司批审事件”。出具完结手续,称“具结”,其文书为结状。

虽然审断的作出表明官府完成了裁决,但并不意味着两造会接受。只有当事人出具结状,案件在程序上才算完结。此外,具结的前提,是经官府完案。无论审断,还是呈请和息,都属于完案的范畴。反之,如果讼事由民间自了或是不了了之,就不需要具结。

具结的时间,一般在审断或准息后不久。汪辉祖主张“审案贵结”,(216)汪辉祖:《学治臆说》,“审案贵结”。即审完之后要尽快具结,以便民众各治其生。从诉讼档案来看,具结通常在审断或准息的当天,(217)吴密察主编:《淡新档案》(21),档案22502-21,第25页以下。乃至数日之内。(218)《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9),第622页以下。

具结的类别,按功能可分为三种:一是仅表示甘结的普通结状。(219)吴密察主编:《淡新档案》(21),档案22507-12,第121页。二是有人或物交付的缴状和领状,二者互相对应。(220)《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11),第59页以下。夫妻离异,也要出具结状和领状。(221)《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11),第596页以下。三是附随一定义务的保状和限状。在州县讼事中,有时会通过拘押来督促官断的执行。(222)《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11),第117页。对严重“不应”之人,也会拘押或枷示。(223)《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10),第390页。地点多为卡房。张集馨曾说:“卡房最为惨酷,大县卡房恒羁禁数百人,小邑亦不下数十人及十余人不等;甚至将户婚、田土、钱债细故等亦拘禁其中,每日给稀糜一瓯,终年不见天日,苦楚百倍于囹圄……前此通省瘐毙者,每年不下一二千人。”(224)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95页以下。如果不尽快保出,会有性命之忧。(225)《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10),第61页。保状是用来将关押责惩之人取保,或疏枷保释,(226)《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9),第618页。或取保候审,(227)《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10),第115页。或取保就医。(228)《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11),第149页。如果在押因病身死,还要出具验尸单、录状和领埋文书。(229)《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12),第347页以下。限状则是限定一定期限履行判决,多为债务,(230)《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9),第508页。或田房。(231)《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9),第385页。后两类具结,实际上包含了执行的功能。

结状的内容,非常格式化。一般以具结人开头,进而叙述案由、案情和结果,最后表示息讼甘结。滋贺秀三指出:结状“是与法庭的堂谕相对应的”。(232)同前注⑨,滋贺秀三文。从巴县档案来看,结状几乎是对断语的重复。(233)《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9),第661页以下。结状的末尾,是具结人画押。此外,结状也需官批,如“准结”或“准结,以后如再妄为,定并究。”(234)《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12),第33页。如讼事涉及面较广,具结后还要“镌碑示谕”。(235)《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9),第110页以下。

结状的数量,至少两份。大多数情况下,原被各一。如果一人涉及多项不应之事,需要多项结状。(236)《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9),第269页以下。同时,多人卷入一项复杂讼事,也需要多方具结。(237)《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13),第90页以下。具结的目的,除了表示完案之外,还要防止讼争的再次发生。当然,具结再告的情形也会发生,官府一般会申饬和批驳。(238)《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13),第298页以下。之所以会如此,除了事主反悔的因素,更普遍的原因,应该是官府强制具结。但只要事主不服官断,讼事还会继续。中国社会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在一定程度上会消解程序本身。

具结是讼事的完案程序。它除了表示结案之外,还有保障执行和防止讼争的功能。结状不仅高度格式化,而且与断语之间具有明显的对应关系。在事主画押和官府批准之后,讼事形式上走向终结。

八、结语

清代州县讼事的运作,以文书为核心。除了审断以口头为主外,其余环节皆以文书往来为主要方式。即便是审断环节,最终还要作成供状,双方的陈述和官府的断谕都包含其中。可以说,“无文书,无诉讼”。

同时,文书之间具有明显的互动结构。这些诉讼文书的发生并非单向的,而是有来必有往,始终贯穿于官民、两造和官吏之间。官民之间的“告—批”,两造之间的“诉—禀”,官吏之间“发—送”、“禀—批”,再集中于官、民、吏都参与的“供—审”,最后是官民之间的“结—批”。文书互动和程序互动相为表里,共同容纳了事实陈述、证据呈现、程序推进、当堂审讯和执行完结等功能,具有浓厚的沟通理性。

此外,诉讼程序中的文书,具有鲜明的规范性。一是不同环节有不同的文书。从呈告、批发、诉禀、差唤、审断、禀控,一直到具结,都有不同类型和功能的诉讼文书。二是不同州县同一环节的文书具有共通性。虽然不同地域、不同州县的诉讼运作略有不同,但是,这些文书总体上大同小异,在结构上具有明显的共性。甚至,文书的格式和用语等细节,也非常相似。这种高度的规范性正是帝制中国文牍理性的结晶。

文书和程序上的规范色彩,带来正反两方面的效应。正面效应是诉讼的专业化。通过一系列规范的文书和紧密互动的程序,使中国在帝制晚期就成功建立了一套专业化的诉讼程序。其规范的程度,并不逊色于同时期的西方国家。(239)相关研究,参见毛玲:《英国民事诉讼的演进与发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但同时,也带来诉讼成本过高的负面效益。在识字率低下的前现代社会,法律文书的制作主要依赖于相对专业化的讼师和书吏,再加上官僚制度所固有的贪腐行为,使整个讼事程序运作起来格外沉重,以至于相当多的案件不能正式完结。这种文牍负担在一定程度上稀释了诉讼程序的效能。

从性质上说,清代州县的文书与程序,属于一种前现代治理的文牍技术。(240)黄仁宇先生认为,中华帝国通过官僚群体管理整个国家,而方法则依靠文牍。相关论述参见黄仁宇:《万历十五年》,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52页。基于官僚制管理的性质,这些文牍规范往往是严格规定,宽泛执行,只要不超出规则太远即可,更不会出现“程序正义”的问题。(241)参见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页以下。更何况,清代的中国,是帝国而非民国,维护民权并非国家的宗旨,词讼细故更在政治重心以外。职是之故,在会典、律例、则例等正式法律中,讼事程序屈指可数。讼事规范更多地是作为一种地方治理的经验,通过官箴等形式运用于实践。但另一方面,所谓“前现代”与“现代”并非泾渭分明,作为经验的治理技术更是如此。清初名幕潘杓灿在《未信编》中撰有“章程”十则:“放告、准状、承行、拘提、听审、用刑、问拟、照提、监禁和发落”,(242)潘杓灿:《未信编》卷三,“章程”。其中前五种可视为讼事的一般程序。这种程序规范的出现,意味着帝制晚期的治理体系正孕育着司法程序上的现代性。

更为重要的是,治吏与养民是官僚体制的一体两面。虽然治吏才是文牍技术的出发点,养民并非文书与程序的目的。但是,客观上的文牍理性,仍有利于司法公正和民众利益。清代州县讼事的文书与程序,虽是一种前现代治理的文牍技术,但在现代文明来临之前,司法公正无法通过程序正义来保障时,文牍理性可能是最佳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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