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视角下的中国伙伴关系战略:内涵、指向与路径
2022-11-17刘国伟
赵 骏 刘国伟
在处理国际关系的实践中,中国提出了构建全球伙伴关系网络的重大外交理念。伙伴关系影响着中国的国际法立法模式,(1)例如,伙伴国家之间通过汇聚合作共识,以互利共赢为原则,可以建立一种硬法与软法相结合的国际制度体系。参见徐崇利:《变数与前景:中美对国际经济治理模式选择之分殊》,《现代法学》2019年第5期。因此有必要对中国伙伴关系战略的内涵、指向与路径进行分析,并在国际法层面为全球范围内伙伴关系网络构建作出指引和规范,以弥补这方面研究的欠缺。
一、中国伙伴关系战略的内涵及支撑
(一)中国伙伴关系的内涵廓清
1.伙伴关系的背景与实践
中国伙伴关系战略的实施基于国际、国内两个层面的因素。苏联解体后,依托于过往美苏两极体制下的各种重要国际关系都需要被重新定位与调整。在此背景下,伙伴关系应运而生。但是,国际关系伙伴化的实践进程面临着种种挑战、考验与变数,尤其是国际关系伙伴化与同盟地区化、军事集团全球化之间的矛盾。(2)刘江永:《国际关系伙伴化及其面临的挑战》,《现代国际关系》1999年第4期。总体而言,冷战结束后世界范围内的权力转移为中国推行伙伴关系战略、进一步发挥国际影响力创造了机遇。同时,在国内层面,中国推行伙伴关系也有客观基础和现实需求:伙伴关系体现着中国外交战略的继承与创新。中国与各国的伙伴关系秉持“不结盟、不对抗、不针对第三国”的原则,表现出中国不结盟原则以及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这些实践都是伙伴关系的经验供给。伙伴关系也汲取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精神,以及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儒家思想。(3)Wilfried Bolewski, Candy M.Rietig, “The Cultural Impact on China’s New Diplomacy”, Whitehead Journal of Diplomacy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2008, 9(2), pp.83-96.此外,中国自身开放发展的现实需求也为中国外交战略的创新提供了动力源泉。
自1993年与巴西建立伙伴关系至今,中国已建立起形式丰富的伙伴关系网络,既有双边层面的伙伴关系,也存在多边之间的合作伙伴倡议。就实践领域而言,伙伴关系不仅是双边层面增进政治互信、拓展经贸合作的良好平台,也被用于公共卫生、绿色发展等全球治理的焦点领域。就伙伴关系的定位而言,不同类型的伙伴关系预示着相关主体在合作紧密程度和领域范围层面的差异。例如,全局性伙伴关系不仅强调全面合作,也突出立场协调和战略对接,而一般性的伙伴关系不仅合作领域较少,往往也不涉及太多战略层面的问题。(4)门洪华、刘笑阳:《中国伙伴关系战略评估与展望》,《世界经济与政治》2015年第2期。需要解释的是,“伙伴关系”之前不同的修饰词体现的是合作形式、领域和程度上的差异,而不代表中国根据远近亲疏有选择地将国家关系分为不同等级。事实上,随着合作领域的变化,中国与伙伴国的关系定位也在变化,这直接表现在“伙伴关系”前的修饰词的改变上。
随着中国外交实践的发展,中国构建伙伴关系的思路更具全球视野和系统思维。伙伴关系网络是将一对一的伙伴联结升级成“朋友圈”。伙伴关系网络具有非排他性,更不是在划分势力范围,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意识形态的国家都可以基于共同利益而加入。
2.伙伴关系的合作特质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积极发展全球伙伴关系,扩大同各国的利益交汇点,推进大国协调和合作,构建总体稳定、均衡发展的大国关系框架,按照亲诚惠容理念和与邻为善、以邻为伴周边外交方针深化同周边国家关系,秉持正确义利观和真实亲诚理念加强同发展中国家团结合作。”就此而言,无论是作为方式路径,抑或是目标追求,中国积极倡导和构建的伙伴关系都蕴含着合作的特质。有学者将伙伴关系描述为国家间基于共同利益、通过共同行动、为实现共同目标而建立的一种独立自主的国际合作关系。(5)一些西方学者也认识到了中国伙伴关系所秉持的开放包容合作观,将伙伴关系下的合作描述为中国与伙伴国持续、友好的发展。参见门洪华、刘笑阳:《中国伙伴关系战略评估与展望》,《世界经济与政治》2015年第2期。
实证来看,合作亦是贯穿中国伙伴关系实践始终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例如,2021年中国、新加坡等29个国家共同发起的《“一带一路”绿色发展伙伴关系倡议》,明确标注了“一带一路”合作伙伴下的合作领域,包括能源、金融等;2019年中国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希腊共和国关于加强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中,几乎每一条内容都会出现“合作”一词。应当注意的是,尽管合作与伙伴关系紧密相关,但两者并非同一概念的不同表达。申言之,在本文语境中“合作”主要体现在目标理念层面的价值追求,而伙伴关系同中国的其他倡议、战略一样,是实现合作目标的路径方法。
(二)伙伴关系合作特质的基础支撑
伙伴关系的合作特质有其基础支撑。第一,国家间发展愿景的相近性。中国在借助伙伴关系推进国际合作的过程中,中国的伙伴国也在积极谋求通过伙伴关系推动与中国的合作。伙伴关系不同于同盟关系中各方之间形成的强关系,(6)在社会学研究中,马克·格兰诺维特(Mark Granovetter)曾将社会关系分为弱关系和强关系。强关系意味着双方互动的强度、密度和互惠程度更高,而弱关系则在上述方面表现得不够突出。Mark Granovetter, “The Strength of Weak Ties”,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1973, 78(6),pp.1360-1380.对相关利益攸关方的刺激较弱,更能争取合作资源。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时代背景下,以合作应对全球性威胁和挑战无疑是绝大多数国家的选择。以非洲国家深化伙伴关系合作为例,中国同非洲联盟以及部分非洲国家建立了战略伙伴关系,在中非合作论坛机制的发展过程中,非洲国家同中国一道在提升论坛层次、扩大与中国合作方面积极发挥作用。(7)赵晨光:《中非合作论坛峰会的机制化:趋向、基础与发展建议》,《西亚非洲》2021年第5期。这种伙伴国之间基于共同目标而采取的共同行动,为伙伴关系的创建和行稳致远提供了坚实保障。
第二,国际法的初衷和理念也有助于国际合作的开展和实现。有学者认为,国际法律制度与国际组织的首要意义便是促进合作,降低合作中的交易成本。(8)Kenneth W. Abbott, “Moder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Prospectus for International Lawyers”,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1989, 14(2),pp.335-411.也有学者认为,“全球合作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9)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20-151页。与国际合作相关的条约规定和习惯做法存在于国际法的制度设计中。如《联合国宪章》第1条便开宗明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作为这一宗旨的体现,《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等联合国文件都一以贯之地强调全球各类国家开展全面合作。尽管呈现形式有所不同,但国际法中合作的底色仍十分鲜明。例如,《世界卫生组织法》载明“各民族之健康为获致和平与安全之基本,须赖个人间与国家间之通力合作”;又如,《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序言中载明“期望通过本协定,在缔约方之间现有经济联系的基础上,扩大并深化本地区经济一体化,增强经济增长和公平的经济发展,推进经济合作”。
二、比较视野下伙伴关系对国际法的守正与创新
通过建设全球伙伴关系,中国走出了一条“对话而不对抗,结伴而不结盟”的国与国交往新路,为完善全球治理体系贡献中国智慧。而伙伴关系也体现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以及中国国际法理念与实践的守正和创新。
(一)伙伴关系的国际合作意蕴
对同盟关系历史发展脉络的梳理可以发现,这种不平等的身份关系之下暗含着对国际法原则与规则的破坏。伙伴关系对国际法的维护,可以从其秉持的合作观中进行分析。本文尝试从由谁合作和如何合作两个方面进行阐释。由谁合作回答的是合作主体问题。构建全球伙伴关系网络理念提出后,中国伙伴关系的数量增长迅速,(10)截至2020年10月,中国已同112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建立不同形式的伙伴关系。参见新华社:《180个建交国、112对伙伴关系:中国的朋友遍天下》,http://www.xinhuanet.com/video/2020-12/14/c_1210929943.htm。同时实现了对大国、周边和发展中国家伙伴关系的全覆盖。中国伙伴关系的合作对象超越了社会制度异同,实现了不同意识形态、不同发展程度国家间的合作,体现出开放包容的鲜明特征,因应了国际法律秩序中的张力在迅速增强的事实。与此不同的是,在西方语境下,伙伴关系的合作对象具有以价值观为基础的择取偏向性,“真正的战略伙伴应该具有非常相近的世界观”。(11)门洪华、刘笑阳:《中国伙伴关系战略评估与展望》,《世界经济与政治》2015年第2期。晚近美国推行的“民主同盟”便试图对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平等参与国际治理架设路障。联合国成立的初衷是促进国际合作,这也是《联合国宪章》的重要宗旨之一。国际合作是被广泛认可的应对挑战与危机的路径方式,以意识形态作为区分标准,难以找到国际法依据,也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不符。
如何合作可以从合作主体内外的双重视角进行分析。详言之,就合作主体的内部性而言,可以考察不同主体所扮演的角色;就合作主体的外部性而言,可以研究合作主体以外的第三方国家因合作而受到的影响。事实上,中国对自身所构建的伙伴关系的基本特征进行阐释时便是立足于这种内外性。(12)王毅将中国所构建的伙伴关系归纳为三个特征:平等性、和平性、包容性,既有针对合作主体的分析,也涉及合作以外的第三方。例如,“和平性。伙伴关系与军事同盟最大的区别是不设假想敌,不针对第三方,排除了军事因素对国家间关系的干扰,致力于以合作而非对抗的方式,以共赢而非零和的理念处理国与国关系”。参见《盘点2014:中国外交丰收之年——王毅出席2014年国际形势与中国外交研讨会开幕式并发表演讲》,2014年12月29日,https://www.fmprc.gov.cn/ce/cgvienna/chn/zgbd/t1223840.htm。内部而言,在“共商共建共享”理念下,各方为实现互利共赢的目标而平等合作,寻求各方之间合作的最大公约数。对外而言,伙伴关系区别于结盟关系的排他性,其双边行为并不针对第三方进行。与同盟关系针对第三国带来的安全压力等影响不同,伙伴关系的开展并不会对第三方国家带来负面影响。
国际合作的达致需要合作方包容差异、互尊互谅,零和博弈、冷战思维往往会将国家之间的合作可能扼杀。晚近,中国的政治和国际法学界对于多边主义进行了阐释,(13)《习近平在世界经济论坛“达沃斯议程”对话会上的特别致辞(全文)》,2021年1月25日,http://www.gov.cn/xinwen/2021-01/25/content_5582475.htm;张乃根:《国际法上的多边主义及其当代涵义》,《国际法研究》2021年第3期。伙伴关系战略便是中国坚持开放包容,不搞封闭排他理念的生动体现,通过更具代表性、包容性、开放性和公正性的国际合作破解时代难题。(14)秦亚青、魏玲:《新型全球治理观与“一带一路”合作实践》,《外交评论》2018年第2期。国际合作的现实状况不免引发一个疑问,即开展国际合作是否构成国家的一项义务。有学者认为,由于不存在每个国家与其他国家合作的国际强行法规则,因而国际合作义务可能只是一种国际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除非存在习惯法依据和条约约定的情况。(15)车丕照:《和平发展与国际合作义务》,《法学家》2004年第6期。有学者认为:“没有国际合作就没有国际法,国际法的目的是追求国际合作。合作是国际法的核心,是国际法的一般义务。”(16)孔庆江:《国际合作:国际公共卫生领域的习惯国际法义务》,《国际法学刊》2020年第2期。无论是否构成国际义务,国际合作之于全球化时代各国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国家可以基于成本收益等因素理性选择最优合作伙伴,但基于冷战思维和意识形态偏见,刻意采取干扰、破坏国家间正常交流合作的举措,如美国以维护国家安全为借口,强调与“可信赖的盟友和合作伙伴”改善贸易关系,并对中国加以指责,既破坏了作为国际法治手段的国际合作,也无益于国际合作目标的达成。
(二)伙伴关系在国际法发展中的功能呈现
伙伴关系为各国应对国际法的危机和挑战提供了合作平台。国际法并不像国内法一般权威,且由于国家在国际法产生、运行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国家有相当的主动性来选择自己的行为,并为自身行为找出符合本国利益的解释。因而,国际法体系中的碎片化等问题挥之不去。同时,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科技发展等因素也无不呼唤着国际法进行创新。(17)赵骏:《国际法的守正与创新——以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规范需求为视角》,《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5期。鉴于国际法在国际社会秩序中的重要作用,如何应对国际法存在的危机实际上反映出国家在应对国际社会治理赤字上的不同态度。以美国为例,在特朗普政府时期,美国退出了其主导订立的国际条约以及已参加的国际公约和国际组织,其本质就是“美国优先”思维下对不符合美国利益的多边或全球性规则的不满。(18)车丕照:《是“逆全球化”还是在重塑全球规则?》,《政法论丛》2019年第1期。国家行动的出发点不可能不计算自身的利益,但如果将之视为唯一目标,采取零和博弈,可能会使国际社会原本形成的良好制度安排停止运行。相反,伙伴关系能够照顾彼此关切,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理念,正发挥着愈加突出的作用。例如,为促进在海洋领域落实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解决海洋治理中存在的信息分散、缺乏共识和合作意愿低下等问题,中国提出了“蓝色伙伴倡议”,主张国家不分大小,都可以在推进海洋可持续发展进程中平等地表达自己的关切,并根据自身能力特点发挥作用,分享国际海洋合作的红利。(19)《国家海洋局:倡议有关各方共同建立蓝色伙伴关系》,2017年4月17日,http://www.xinhuanet.com/fortune/2017-04/17/c_1120825396.htm。
伙伴关系还为广大发展中国家解释和适用国际法提供了契机,为发展中国家缩小南北发展差距提供了平台。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发展经济的现实需求往往是首要诉求,但其缩小南北差距的一系列主张却遭到主要工业化国家的反对。(20)安东尼奥·卡塞斯:《国际法》,蔡从燕等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674-677页。例如,在与发达国家开展的国际贸易与投资合作中,发展中国家为维护自身利益对传统法律安排进行了挑战,虽然取得了一些重要成果,但这些法律成果并未使其充分受益。晚近,美国在对待国际贸易问题上的态度从倡导自由主义转向强调贸易公平,利用关税等措施人为阻断国际经贸合作的开展,国际法治在国家利益面前的权威性受到了冲击。中国已经在多个国际场合表达了对发展中国家特殊发展需求的关注,倡导普惠包容。借助伙伴关系搭建的平台,发展中国家有充分的机会参与到相关事务的讨论之中,使得最终的法律制度安排更符合各方的利益要求。
三、伙伴关系法治框架的建构路径
在实现伙伴关系由纸面倡议转入具体实践的过程中,形成法治化的制度框架和安排不仅会降低运转成本,而且有助于防范潜在风险。本文试图在一般层面提出伙伴关系法治框架的建构建议,并结合上海合作组织(以下简称“上合组织”)框架下的安全合作进行具体阐释。
(一)伙伴关系法治框架的理论结构
1.注重条约协定的偏重差异
伙伴关系法治框架的构建能够为伙伴国之间的交往提供一套有约束力的法律规则。鉴于目前中国的伙伴关系合作国在发展状况、地理区位、文化法律等因素方面存在的复杂性与差异性,实现国际法的守正与创新,必须审慎注意领域的选择、时机和成本的考量。(21)赵骏:《国际法的守正与创新——以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规范需求为视角》,《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5期。有的研究以不同类型伙伴关系能够带来的不同合作资源为依据,将伙伴国分为支点国家、节点国家,用以解释中国伙伴关系的升级。(22)支点国家是指坚定支持中国核心利益的国家,节点国家是指能够拓展中国国际合作资源的国家。参见孙学峰、丁鲁:《伙伴国类型与中国伙伴关系升级》,《世界经济与政治》2017年第2期。这种区分方法便是在凸显伙伴国的个性,而不是盲目地将合作模式复制、推广。
伙伴国个性差异的凸显过程可以借用坐标轴的精准定位方式:一方面,要注重不同伙伴国家之间的横向比较;另一方面,要在时间纵轴上对同一国在不同时期内能够发挥的作用进行分析。就前者而言,大国与小国在国际社会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因而事关全局性、战略性的合作领域,往往是大国之间需要考量的问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进一步深化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为例,双方从进一步发展和巩固中俄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出发,在应对传统和非传统安全威胁挑战时,明确提出要用好执法安全合作机制平台,统筹协调、整体推进两国执法安全合作。(2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进一步深化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全文)》,2017年7月5日,https://www.yidaiyilu.gov.cn/zchj/sbwj/18312.htm。就后者而言,中国与伙伴国的伙伴关系战略定位应该根据现实情况的变化而调整,由此也会带来合作领域以及层次的变化。例如,中国与阿联酋在2018年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强调“在非洲和太平洋岛国的共同投资”,(2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关于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全文)》,2018年7月21日,https://www.yidaiyilu.gov.cn/zchj/sbwj/60655.htm。2019年双方加强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并“开展两国经济部门和民营企业在第三国的投资开发合作”,(25)《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关于加强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全文)》,2019年7月23日,http://www.gov.cn/xinwen/2019-07/23/content_5413857.htm。使得双方在投资领域的合作方式进一步规范与完善。
2.促进规范范式的协调互补
当前中国的伙伴关系实践并未形成正式的条约机制,在规范载体上更多依靠联合声明、倡议、谅解备忘录等软法性质的文件。就国际法的规范形式而言,一直以来,硬法由于具有较强的约束力而被视为制度创设的理想模式,但硬法谈判成本较高、修改难度较大。晚近国际法机制面临的一些危机,凸显出因遵守各主权国家意志的制度设计和结构安排而造成的灵活性不足的问题。(26)石静霞:《“一带一路”倡议与国际法——基于国际公共产品供给视角的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1期。因而,在国际环境法等国际法领域中,软法的发展势头迅猛。并且,伙伴关系内涵的“共商共建共享”特质、合作国家之间存在的经济及文化等差异,要求合作过程需要具有包容性,需要借助大量的非正式机制安排。事实上,这也正是“一带一路”建设的创新或突破之处,有利于在倡议建设初期扩大吸引力并提高参与度。鉴于参与主体之间的相似性,(27)不能否认的是,中国伙伴关系的合作国家与参与共建“一带一路”的国家存在重复。截至2021年8月,172个国家和国际组织与中国签署了200多份共建合作文件。参见《国新办举行积极贡献商务力量 奋力助推全面小康发布会》,2021年8月23日,http://www.scio.gov.cn/xwfbh/xwbfbh/wqfbh/44687/46624/index.htm。“一带一路”倡议中软法运用的实践经验能够为伙伴关系创造可供借鉴的他山之石。但又必须注意到,“一带一路”倡议更多聚焦于经贸领域,而伙伴关系是一个涉及政治、经济、安全、文化等多领域的战略考量,并且不同类型的伙伴国反映着中国从全球或地区战略出发,对不同国家在政治协调、经济合作、安全支持、文化理解等方面的不同需求。软法性的国际文件有时需要硬法的指引和背书。(28)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关于加强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两次提及《联合国宪章》,多个内容涉及尊重主权、不干涉内政等国际法原则。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关于加强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2019年7月23日,http://www.gov.cn/xinwen/2019-07/23/content_5413857.htm。同时,认识到软法的优势特长并不等同于软法对硬法的取代,硬法的角色缺位会降低伙伴国权利义务的可预见性,增大合作不确定性。因而,伙伴关系中的硬法不应仅定位为软法的后盾,硬法也需要及时回应软法的要求和期望,形成以伙伴关系为圆心的同心圆式发展方式,既凸显各自优势,又包纳彼此不足。
3.推动不同机制的有效结合
随着中国伙伴关系的实践类型不断丰富,越来越多的双边与多边协议支撑起了伙伴关系的法律框架。对于伙伴关系而言,双边协议安排具有灵活性、有效性和高效性。随着中国国际影响力的不断提升,中国正在更多的国际合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并为国际社会贡献越来越多的国际公共产品。在此过程中,双边协议所积累的建设经验有其可行性,也有其局限性。需要注意的是,一些与中国在双边关系发展中遭遇波折的国家也被中国邀请参与到多边伙伴关系建构中。(29)例如,中国欢迎英国参与全球发展倡议,共同构建更加平等均衡的全球发展伙伴关系。参见《习近平同英国首相约翰逊通电话》,《人民日报》2021年10月30日。因此,推动伙伴关系双边与多边的有效结合乃至良性互动,不是简单依靠增减签订某一协议的成员数量,进而实现双多边之间的相互转化,也不是实践经验的直接复制,而需要借助媒介与平台来打通渠道、舒畅过程、优化机制,充分发挥双边与多边各自的优势功能。至于是以何种模式,则需要从合作领域、合作对象等方面进行考虑,确保伙伴关系能够适应现实状况、满足现实需求。推动双边与多边的有效结合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第一,要注重规律性。多边层面的伙伴关系体系建构宜以双边为基础,双边共识的达成无疑是多边机制创设的牢固基础。第二,要善于选择合作平台。要善于寻找聚拢不同国家凝聚力的“黏合剂”,“一带一路”倡议、上合组织等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公共产品平台便是有效选择。
(二)伙伴关系法治框架的实践模型
针对上述三个方面的建构路径,本文以中国同上合组织成员国之间的伙伴关系框架构建为范例。首先,上合组织所有成员国均是中国的伙伴国,这为双边与多边形式的有效结合提供了双边基础。正是在既有的双边伙伴关系合作基础上,上合组织成员国开始挖掘地区国家、国际组织和多边合作机制的潜力,致力于构建起广泛、开放、互利和平等的伙伴关系。实践中,上合组织成员国在建设性伙伴关系的基础上就巩固地区安全稳定等领域树立了密切和富有成效的合作典范。上合组织作为改善中国安全环境、提高中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话语权与影响力的重要平台,已成为中国解决国际问题的重要渠道。(30)例如,就阿富汗问题,习近平主席通过上海合作组织和集体安全条约组织成员国领导人阿富汗问题联合峰会、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等多个上合组织会议平台提出建议。
国际形势进入动荡变革期背景下,伙伴关系在回应国际热点问题上的作用得到了认可,伙伴关系法治化框架的构建将为上合组织成员国提供合作应对地区安全问题的制度保障。上合组织成员国在安全立法领域的合作已有实践经验,并且,诸如元首理事会的联合声明等软法性文件,也为伙伴关系法治框架的构建提供了保障和支持。
四、结 语
伙伴关系是中国在国际社会权力结构发生重大变化背景下的外交战略选择,是中国对构建新型国际关系和推动国际法朝着更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的智识贡献之一。伙伴关系体现出中国坚持多边主义、积极推进国际合作的思维理念,展现出中国秉持的包容开放的国际法治观。同时,伙伴关系是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等中国国际法理念的传承。随着中国综合实力的提升,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增强国际法中的代表性和话语权也有所提升。就此而言,同盟关系对国际法原则的破坏,不结盟运动在国际新秩序尤其是国际经济新秩序创建的局限性,都可以在伙伴关系中得到纠正和发展。
应当注意到,伙伴关系有其强大的政治推动力,其实践过程以国际法为准则,同样需要借助制度和规则来协调规范各国关系。因而,需要在挖掘其国际法内涵的基础上形成法治化框架,为伙伴关系的健康发展提供政治以外的其他保障。同样,不应该割裂伙伴关系与“一带一路”倡议、上合组织等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合作倡议和合作平台之间的联系,而是要充分利用既有的双多边合作机制,拓展伙伴关系的合作方式,助推国际合作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