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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短视频著作权的法律保护研究

2022-11-16杨宇晴

法制博览 2022年30期
关键词:独创性著作权人著作权法

杨宇晴

湖南工业大学,湖南 株洲 412000

一、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的法律分析

(一)新《著作权法》关于作品构成要件的规定

对短视频著作权的研究首先需要明确短视频是否为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这是本篇论文研究的基础。关于作品的定义,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中进行了明确规定,该法第三条认为作品是指文学、艺术以及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且能够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综上,我们可以归纳作品的具体构成要件:首先是作品的所属领域需要是文学、艺术或是科学等领域;其次是作品需要是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的智力成果;最后是作品需要具有符合“独创性”的标准。具体到短视频领域中,我们可以看出,短视频的内容多为文学、艺术等领域,尤其是艺术领域,因为艺术的概念本来就具有广泛性,任何物品在某种程度上均能构成艺术品,所以短视频是符合所属领域的构成要件。关于表现形式,由于我国短视频的表现形式多为视听类作品,且多播放在一些短视频应用平台、互联网平台之中,因此,“独创性”的认定标准是短视频能否成为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关键。

(二)现有关于短视频“独创性”的理论争议

事实上,当前无论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学者,还是具体的司法实践,对“独创性”的认定也具有一定的理论争议,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两种观点:一是认为短视频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仅需要具备简单的“独创性”即可,也即最低限度上的“独创性”标准。这种观点的核心在于认为“独创性”并不存在高低之分,仅有有无之区分。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将电影和类电影作品以及录像制品统称为视听作品在某种程度上是对短视频的“独创性”认定标准的降低,因为电影和类电影作品的独创性明显要高于录像制品,但是将短视频的独创性标准放在最低,在实践中也不具备合理性。二是认为短视频成为作品需要达到“创作高度”的标准,短视频本质上类似于之前我国规定的电影以及类电影作品,如果仅仅是当事人简单的创作,其显然无法构成作品,也不利于社会群体创造性的发挥。本文认为这种观点也不具备合理性。短视频兴起的重要基础就在于制作上相较于电影以及类电影作品具有高效和便捷的特点,如果对短视频的独创性进行过高的要求,这会导致现阶段我国短视频平台中播放的大量短视频涉嫌违法违规。因此本文认为我国短视频“独创性”标准应当介于上述两种观点之间,既不需要达到“创作高度”的标准,也不能任由简单制作的短视频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1]。

(三)短视频“独创性”的具体法律分析

我国之前的《著作权法》中关于视频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主要采取的是分类保护性的措施,针对电影作品其要求具有较高的独创性标准,而对录像制品则降低了相应的独创性标准,因此将其纳入“相关权”的范围,而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将上述作品统一表述为“视听作品”,这样短视频的著作权属性就具备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是由于短视频的制作往往依赖于相关互联网平台,互联网平台本身会为视频提供一定的技术性措施,这导致了大量的互联网短视频仅仅是简单的制作,无法达到作品的独创性标准。例如相关用户只是在室外随意拍摄了一段小视频,并通过平台提供的滤镜技术对视频进行了制作,这显然不符合我国《著作权法》中“作品”的定义。因此本文认为我国短视频行业独创性标准方面不应当放宽,而是应当满足以下两个基本条件:一是短视频需要体现作者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必须是创作者的思想表达,不可以是非法获取他人或是对他人作品简单的复制;二是短视频的原创性需要达到一定的高度,不能是对他人视频作品简单的拍摄或拼凑。

二、短视频著作权的侵权认定与责任承担

(一)短视频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判定标准

一般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主要由四个法律要件构成:首先是行为人要有一定的违法行为,也就是加害行为;其次是行为人主观上要有一定的过错,包括行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如果侵权行为损害事实的发生并非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则侵权行为不能成立;再次是行为人要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最后是行为人的损害行为与行为后果要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在判定短视频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标准方面,也应当严格遵循上述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但是,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侵权行为的构成具有相应的特殊性,其主要表现为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他人的作品,且当事人并无法律上的抗辩事由,或是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的规定使用相关短视频作品,在上述的情形下,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短视频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考虑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同时,主要考虑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某个短视频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二是短视频使用者是否拥有合理的法律抗辩事由,主要是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或是已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如果短视频使用人不满足上述条件,则其行为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二)短视频著作权的侵权行为类型

短视频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方式主要表现在侵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中的相关权利等方面,但是由于部分权利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得不多,因此本部分主要论述短视频著作权的几种主要的侵权行为表现方式。首先是未经短视频著作权人同意或是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短视频作为商业广告在相关网络上进行传播的行为。短视频的传播一方面是为了增加社会受众的关注度,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盈利的需要,因此在实践中有行为人非法传播短视频进行牟利的行为。其次是使用人未经短视频著作权人的许可,将影视作品或者其他作品的视频片段进行加工整合成相关短视频。制作完全原创的短视频在实践中具有较大的难度,因此部分用户往往通过拼接其他电影片段的方式来进行制作短视频,但这种拼凑的方式往往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最后是行为人未经相关著作权人的许可,在短视频中引用他人音乐性作品或是以他人音乐性作品进行配音,这种在当前的实践中很常见。

(三)短视频著作权的侵权责任承担

关于短视频平台侵权责任的承担,本文认为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一是短视频作为内容提供平台所需要承担的侵权责任。短视频作为内容提供平台类似于“出版者”,短视频平台将相关作品置放在平台中供社会公众进行观看,如果在此种情形下发生侵权行为,在西方国家一般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原则,也即只要发生侵权行为,均认定为短视频内容提供平台应当负有法律责任,这对于打击短视频网络平台的侵权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我国针对短视频内容平台侵权行为采取的是“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需要当事人举证短视频内容平台具有主观过错,这主要是想通过法律的规定来促进我国短视频行业的发展,但是采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适用难度,因为我国短视频内容平台往往具备先进的技术手段,维权人与短视频内容提供平台时常处于不对等的境地;二是短视频作为“技术”支持平台所需要承担的侵权责任。现实生活中,短视频也可以“技术”的方式在平台呈现,在这种情况下,短视频技术平台只是发挥“中介”的作用,我国法律针对此种情形往往采取的是“过错推定”原则,需要网络技术平台证明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否则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与我国互联网侵权行为所采用的“避风港”规则相类似[2]。

三、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相关完善建议

(一)运用技术手段预防短视频侵权行为的发生

关于运用技术手段预防短视频侵权行为的发生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短视频平台运用内容识别技术来鉴别侵权。短视频网络服务平台可以建立相关的应用识别系统,对于技术手段、内容高度重合的短视频可以禁止相关用户进行发布或是转载,这样在避免网络平台侵权行为发生的同时,也可充分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失。事实上,内容识别技术在我国微信公众服务平台中已经得到了具体应用,微信公众服务平台会对用户发表的文章进行技术性的识别,如果相关内容与其他发布者具有高度重合性,会禁止用户进行发布,例如某微信公众号全文转载了他人微信公众号的原创性文章。但是,没有备注转载,微信公众号后台应用自动识别出该篇文章的非原创性,并向当事人进行了提示,禁止其进行非法转载。正是缘于我国运用技术手段预防短视频侵权行为发生具有先例,因此,本文建议我国短视频平台服务商也应当使用相关的内容识别技术,最大程度保障我国短视频制作者的著作权。二是通过建立版权登记制度来明确著作权的权利归属。因为我国互联网上的短视频往往是经过多次转载或是加工而形成的,在实践中往往很难甄别短视频的原始著作权人,著作权人也较难发现自身的著作权受到侵犯。因此,本文认为我国应当建立版权登记制度,明确相关短视频的原始著作权人,这样后手在转载或是进行其他用途时会考虑相应的侵权法律风险,进而可以有效降低短视频侵权行为发生的概率。

(二)建立短视频行业的网络审理模式

因为短视频行业的侵权行为往往发生在虚拟的互联网之中,短视频著作权人和实际侵权人所处的地理位置也相距较远。因此,本文建议针对短视频著作权侵犯案件应当采用互联网的方式进行审理,这样可以大大解决审理的效率问题。实际上,我国一些法院针对电商平台引发的商品纠纷已经采取了网络审理的模式,并且在建立网络审理方式的同时也建立了相应的互联网调解方式。这样一方面可以节约诉讼成本,减轻权利人的维权负担;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我国民事纠纷的解决效率,因为短视频侵权过程中发生的证据多固定于网络之中,采用网络审理模式可以有效减少证据的转化流程[3]。此外,本文认为对于我国短视频著作权侵权案件来说,由于网络用户的分散性和网络传播的广泛性的特点,我国短视频网络侵权案件应当借鉴互联网这种审理模式,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综上,本文建议针对我国短视频著作权的侵权案件,应当建立短视频行业的网络审理模式。

(三)加强政府对短视频的行政监管力度

短视频行业隶属于我国新兴的互联网行业类型,其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同时也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但需要指出的是,当前我国短视频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相应的法律问题,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我国部分短视频行业游走于“罪”与“非罪”的边缘地带。鉴于此种情况,本文认为我国短视频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努力维系我国短视频合法的商业性秩序,加强行政监管的工作力度。这样一方面可以有效避免我国短视频行业侵权行为的大量产生,保障短视频制作人的知识产权,维护短视频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可以充分保障短视频传递的内容是积极向上的,这对于促进我国短视频行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因为如果现实中存在大量的短视频侵权行为,这显然是一种不容乐观的情况,对于我国短视频行业的发展和受众价值观的塑造极为不利。因此,本文认为我国短视频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大短视频市场的行政监管力度。具体来说,我国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综合运用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等手段来打击我国短视频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结论

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现实生活中的具象内容多以短视频的方式得以呈现在受众面前,虽然这些短视频往往会带来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同时也会产生相关的侵权行为,从近些年发生的多起短视频侵权案件中可见一斑。本文立足于我国最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中的相关规定,对我国短视频著作权进行了系统化的研究,研究内容涵盖了短视频作品的认定、短视频作品的相关权利内容和权利限制、短视频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以及法律保护等,上述研究虽然对解决当前我国短视频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无足轻重,但是其至少为我国短视频的研究提供了相应的思路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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