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时代短视频侵权保护探究
2022-11-14涂啸菲周宇
涂啸菲 周宇
(安徽大学,安徽 合肥 230000)
引言
近年来,随着移动终端的普及和多媒体产业的蓬勃发展,各种网络短视频的制作层出不穷。与微博、微信公众号以及QQ 空间等软件的视频片段不同,短视频融合了图片、文字等因素,并且具有很强的传播性,因此极快地受到社会公众的青睐。在大数据和互联网+的助推下,短视频的发展更是呈现迅速发展之势,但受到大众青睐的短视频也成为网络侵权与盗版事件的高发区。在我国现行知识产权体系下,用户原创短视频并无具体明确的规定,短视频版权的法律界限较为模糊,人们的版权意识薄弱,现有法律法规对于短视频版权的保护亟须进一步加强,短视频平台作为监管者对于版权保护亦须加强监管,以促进短视频市场的更好发展,更好地推动互联网行业的蓬勃发展。
一、自媒体生成短视频的法律定性
自媒体生成的短视频具有表达作者的创意与思想、可复制性强以及可再传播等特点。在当前开放的自媒体环境下。对于自媒体生成的短视频的版权保护迫在眉睫,但要对自媒体生成的短视频进行版权保护,首先要明确用户自创的短视频的法律定性,即短视频是否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所保护的对象。
(一)短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判断该短视频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核心要素
关于视频作品的独创性的判断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最低限度的“独创性标准”。支持此观点的学者主要是从用户自创短视频有助于促进互联网产业的发展繁荣这一角度出发,认为对于短视频的“独创性”只存在有无而非高低,因此主张对于短视频的独创性,只需要简单地满足用户原创,具有一定的创意,能够表达用户的自我思想,并且具有一定的复刻传播性即可认定为该视频具有独创性。另外一种观点则与第一种观点截然不同,认为即便是短视频,也需要满足一定的创作高度,才能够被认为是视频制品,才能够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独创性”。有的学者认为,基于短视频平台等短视频App 而生成的短视频,因其仅仅依托于App 平台生成,成品较为简单,制作门槛较低,基于公众利益和短视频权利人的利益的平衡角度来看,在判断短视频的独创性时,如果将独创性的认定范围列得过于宽泛,有可能会导致短视频行业的垄断现象,影响短视频市场的公平竞争。基于此,持有此观点的学者就认为不宜将独创性的认定的标准降得过低。部分学者认为,基于我国的《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短视频的制作到成品皆是面向社会公众群体,没有特定的门槛,因此,对其独创性的认定标准应该要高于同类作品,尤其是其制作的精细程度、独创程度以及所表达的思想内容等均要高于其他的同类作品才能够具备短视频制品的“独创性”。
对于短视频的制作而言,由于其时长受限,而导致其创作的空间有限,不能完整地表达创作者的全部的思想以及灵魂,因此不能对短视频创作者提出过于苛刻的要求,而仅仅需要“一点火花”即可认定为用户自创作品。此处的“一点火花”是指对于普通人而言能够识别出来的差异,即“个性化”。如果对于视频作品定的标准过高,可能会导致在整个短视频市场上只存在复制品而不存在其他的与原创的短视频相类似的作品。因此,对于由作者单独创作的短视频作品,只要能体现出一定的个性化特征或者能表达一定的思想等内容,即可满足作品独创性要求。
(二)自媒体短视频是否具备合法性是该作品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另一前提条件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短视频仅仅具有独创性不能够被称为视频作品,还需具备一些其他因素才能被《著作权法》所保护。其中,短视频具备合法性是该短视频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另一前提条件。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著作权人行使其著作权必须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并且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据此规定,任何的智力成果要想具备著作作品的条件,必须以该作品合法为前提。对于依托短视频平台等视频App 所生成的短视频而言,其内容必须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有任何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内容存在。
二、当前自媒体生成短视频版权保护面临的现实困境
短视频侵权现象在各大短视频平台屡有发生。由于自媒体短视频依托网络生成,相比于传统的著作权侵权事件,其侵权的方式更为复杂,其网络属性和无门槛的自媒体属性也意味着对于自媒体短视频作品的识别鉴定难度较高、调查取证困难、对于网络管理者进行监管以及公众自我版权保护意识的依赖性程度高。
(一)网络短视频作品识别鉴定难
文学、艺术等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够以各种形式复制传播而成的智力成果,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当前,短视频平台等App 所生成的短视频的类型主要有随手分享型、刻意摆拍型、公众路演型、平台生成型、短纪录片型、精彩片段型和情景小剧型等。判断一个短视频作品是否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应当首先判断该视频是否具备足够的独创性。任何一段短视频只需要满足作者独创,并且能够表达作者的个性化等特征,就可以认定其具备独创性。另外还应当注意,即使该短视频本身未能成为著作作品,但短视频权利人仍可能对该短视频主张权利。例如,在某平台生成的情景短视频,即使该短视频未能成为著作作品,本身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在该段视频中的表演者仍然有可能享有表演者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而该短视频的录制者仍然可能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也意味着,短视频本身与其所呈现的内容可能分属于不同的权力体系,且同时分别受到不同程度地保护。
(二)网络短视频侵权的方式隐蔽多样
自媒体用户通过抖音、快手等视频App 生成的短视频,往往都会打上来自平台的水印,如抖音上面会附带上抖音平台以及抖音用户作者的抖音号来防止其他的用户来侵犯该短视频权利人的版权,但随着科技的进步,侵权人采取的侵权手段与方式上,会通过科技手段消除该类视频水印,然后再打上属于自己的标签等的水印,然后进行一系列特殊处理,使该段视频变成侵权人“自己的短视频”,并且通过该平台或者别的平台在网络上传播出去,从而对其享有所谓的“版权”。这种侵权方式较为隐蔽和多样。另外,在目前的短视频市场,侵权者利用他人的原创视频的创意和内容进行复制的“二次创作”现象屡有发生。在这种“二次创作”过程中,侵权者对于创作出来的视频既没有加入自己独特的创意,也并未加入自己的智力劳动,仅仅为其剽窃或者复制他人原创视频的结果。这种行为实质上也是一种侵权行为,无疑对于短视频的作品属性的判断增加了难度。
(三)短视频版权保护法律体系有待完善
一部制定成文的法律具有稳定性的特征。自媒体短视频的出现虽然并未在本质上冲击当前版权保护法律体系,但对于短视频引起的一系列版权问题,如自媒体生成短视频的独创性的判断标准、是否应当给予自媒体生成短视频法律上的保护地位以及应当给予自媒体生成的短视频何种版权保护等将会给现有的版权保护法律体系造成较大的影响。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对于短视频的保护手段之一的“删除与通知”机制中的“有效通知”的认定并未予以明确的规定,如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尽管规定有效通知的构成要件,但对于创作者所发出的通知具体的通知程序及通知不满足规定要件是否仍需进行有效保护并未予以明确规定。
(三)短视频相关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
短视频作为受到大众青睐的新兴产业,其版权保护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实践中,无论是相关监管部门还是短视频平台,对于短视频的内容进行重点审查。如《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等相关的短视频行业监管规章制度中,均规定了短视频内容的相关审查的监管规定。而短视频平台对于短视频的主动监督以及侵权审查等方面,短视频平台仅仅对本平台内的短视频进行主动审查,且仅对于本平台内的优质短视频予以保护。各平台之间并未建立联合审查监管机制,在很多情况下,本平台发生在其它平台的短视频侵权案件只有在接到有关部门通知情况下才能予以处理。
(四)短视频版权侵权证据取证较为困难
在目前的短视频行业,用户发布短视频的一般流程是:首先利用短视频平台内置的道具拍摄好一段视频,然后再将该短视频进行一定的后期处理,然后再将该短视频上传上去。对于短视频而言,用户要想上传上去短视频,必须通过短视频平台才能将自己所拍摄的短视频上传上去,这就意味着短视频平台App 就是中间的通行者,一旦发生了平台与用户之间的版权争议,用户个人寻找维权证据较为困难,并且在现在的短视频平台等短视频App 中,注意义务和通知义务以及删除义务的责任界定难以确定,大多数的平台系统设置的证据保留机制,限定证据的搜寻与取证,用户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地保护。
另外,在短视频平台等短视频APP 中,原创用户维护版权的程序复杂以及维权的费用较高,也是影响短视频版权保护的一些重要因素。
三、对于短视频的原创版权的保护的基本原则与发展建议
(一)版权的保护的基本原则
我国对于短视频的版权保护所采取的原则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促进用户尽可能多的进行原创,从而带动互联网新风向领域的发展,最终带动经济发展。
一是鼓励短视频内容正能量的创作原则。目前,短视频App 是青少年使用最为频繁的视频软件之一,并且短视频是社会公众所最喜闻乐见的视频形式之一,其内容对于大众尤其青少年价值观的引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如果短视频内容不够正确,充斥着负能量,则不利于社会风气的养成。自2020 年开始,伴随着攻坚抗疫战役的不断推进,短视频越来越多地发挥着与外界沟通的窗口的作用,积极向上的正能量视频在此刻显得尤为重要。
二是鼓励优质内容创作的原则。除正能量短视频外,高内涵的优质短视频的产生也应当予以鼓励与支持。
三是保护原创、鼓励原创原则。随着时代、科技的不断进步,用户原创内容也越来越新奇、越来越高端,新的创作成果也不断地出现。因此,对于用户原创的短视频,应当加大鼓励与支持力度,以促进短视频行业的持续发展。
(二)自媒体短视频版权保护的建议
短视频的保护是一个多元化的治理工作,需要全民参与,仅凭某个平台或者某个部门的一己之力,无法对其进行有效地保护。除了相关政府部门和平台管理者,还需要全民用户的积极参与并且发挥重要的作用。
1.短视频平台等网络短视频平台明确落实主体责任
短视频平台应该秉持正当诚信的市场准入准则和诚实守信的原则来更好的运营平台。短视频平台应该加强行业自律意识,大力弘扬积极向上的正能量价值观,培育健康积极地短视频内容,营造一个良好的短视频市场环境。自觉维护短视频权利人的版权利益,培养用户的版权保护意识,对于侵权行为要及时地采取行动,及时处理侵权的视频,杜绝短视频侵权行为的发生。采用更多的方式如人工以及智能识别的方式识别用户上传的视频,对内容进行更严格地遴选核查。要设置更多的侵权投诉通道,为被侵权用户投诉提供更多的绿色通道。
2.短视频平台等平台短视频用户提高版权保护意识
原创短视频版权保护最重要的就是版权人需要自己确认自己的权利,版权人确认自己的知识产权,需要通过多种途径如自主学习等提高自己的版权维护意识;对于平台而言,应该更多的宣扬版权保护意识,努力促进版权人的版权保护意识的提升;开展版权保护的普法教育,提高用户对版权保护的法律意识,自觉抵制短视频版权侵权行为。
3.完善平台内审查与投诉监管机制
对于短视频平台而言,平台管理者要加强监管力度,对于上传上平台的短视频,要审查其内容和来源,在视频上传完成后,要完善投诉机制,对于短视频的事前审查,要做到在审查侵权短视频的方面,要及时发现侵权视频,并作出有效处理。
4.完善《著作权法》及补充相关司法政策性文件的规定
一是完善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在著作权法中,首先应当更加细化平台与用户之间的侵权责任以及建立和完善短视频侵权救济方式,明确各主体之间的责任范围,规定平台规范条款,要求平台承担各类责任,如帮助责任等,更好的管理平台,应降低版权维权的门槛,增加用户可通过签约平台提起侵权诉讼的相关规定,从用户的角度来更好地帮助解决原创用户维权难、维权贵的问题
二是完善版权保护的相关司法政策性文件。应当完善版权保护中的“通知-删除”的相关规定,明确“有效通知”的确定标准以及具体的通知程序以及通知时限等规定,为短视频的侵权保护事后救济机制提供明确依据。
5.明确用户原创短视频是否为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客体
对自媒体用户生成的短视频进行版权保护的前提必须要明确该短视频是否为当前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这也就要求司法审判人员,在认定原创作品的独创性时,应当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不能仅限于其所学的法律知识,还要根据基本生活常识,以及人民群众所思所想来进行判断,才能更好地维护短视频原创者的版权权利。
6.落实短视频侵权的赔偿制度
短视频版权维权较为困难,其诉讼过程也较为繁琐与复杂,故落实短视频侵权赔偿制度是另一重要举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知识产权纠纷的审查与赔偿制度和各地方人民法院发布各类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相关条例等,都专门提到了对于侵权者的赔偿措施。2020 年4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问题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进一步明确了视频类作品各类侵权行为的法定赔偿标准,为侵权赔偿判定提供了法律依据。全国各地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为短视频侵权落实赔偿制度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四、结语
加大版权保护力度,是当前的短视频平台等App优化转型的首要任务。增加版权保护不仅可以提升平台自身公信力,同时也可以帮助短视频原创者更好地维护了他们的利益,更重要的,从社会层面来分析,引领全行业企业甚至是跨领域行业企业进行规范性调整,从而更好地提升人民群众的版权保护意识。面对短视频版权领域侵权现象,需要在明确短视频法律定性与权利主体和责任范围的基础上,通过对法律以及各政府部分的调整与完善,推动用户和平台联动维权,确保短视频行业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从而为互联网领域的持续发展作出更多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