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作品的所有权和著作权?
2022-11-05
心声歌刊 2022年3期
安某创作一首歌曲《万花丛中一点红》,随即找到林某提提意见,林某在欣赏这首歌的原版作词和谱曲时,不小心将其撕毁,安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林某承担侵犯著作权和所有权的责任,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根据《著作权法》第3 条、第10 条的规定,安某创作歌曲《万花丛中一点红》,属于作者,享有著作权。
安某著作权的客体为音乐作品,是一种以原件(作词和谱曲)为载体独创性的智力表达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作品不会因原件被撕毁而遭受侵害,所以,安某要求林某承担侵犯著作权的责任,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作词和谱曲的原件是一件物品,是安某所有权的客体,林某过失撕毁该物品的行为,侵犯了安某对作词和谱曲的原件的所有权,所以,安某要求林某承担侵犯所有权的责任,能得到法院支持。
综上,所有权和著作权的客体不同,所有权的客体是物,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此种不同决定了侵害所有权和著作权所要求的加害行为的形态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