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河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的通知
2022-11-05
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中华文明的发祥地。由于受到人类活动长期影响,黄河水生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渔业资源呈现衰退趋势,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工作日益成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的短板。为提升黄河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黄河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有关要求,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补短板、重保护、促发展,完善制度体系,强化科技支撑,严格执法监管,保护渔业资源,修复水域生态环境,加强黄河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努力开创黄河渔业水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二)主要原则
保护优先,自然恢复。坚持把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摆在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的突出位置,以自然恢复为主,全面加强黄河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及其栖息地、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充分发挥渔业水域生态系统自我修复能力,科学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增殖和水域生态修复,促进黄河水域生态系统休养生息。
统筹谋划,协同治理。充分认识黄河流域生态系统的统一性、完整性,把水生生物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作为流域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全面布局、科学规划、系统保护、重点修复。加强部门合作、区域联动、协同治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实施黄河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针对黄河上中下游、干支流、水库湖泊等水域的不同特点和渔业实际,实施不同的禁渔期制度。根据各河段、各省区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实施资源养护和生态修复,提高政策和措施的针对性、有效性,全面提升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效果。
管护结合,绿色发展。完善黄河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制度,严格渔政执法监管,保证各项制度措施落实落地。统筹资源环境保护与渔业发展的关系,科学发展大水面生态渔业,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社会效益有机统一。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严格、完善的黄河禁渔期制度全面建立实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监管能力显著提升,关键生境修复取得突破,重要水生生物资源恢复性增长,水生生物多样性下降趋势初步遏制。到2035年,水生生物栖息生境得到全面保护,水生生物资源显著增长,水生生物完整性持续恢复,水域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为黄河流域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发挥重要支撑作用。
二、完善禁渔期制度
(四)黄河河源区及上游重点水域实行全年禁渔
黄河干流青海段、四川段和甘肃段及白河、黑河、洮河、湟水、渭河(甘肃段)、大通河、隆务河及扎陵湖、鄂陵湖、约古宗列曲、玛多河湖泊群从2022年4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实行全年禁渔。2026年以后的禁渔时间另行通知。
(五)黄河宁夏段至入海口延长禁渔时间
黄河干流宁夏段、内蒙古段、陕西段、山西段、河南段、山东段及大黑河、窟野河、无定河、汾河、渭河(陕西段)、南洛河、沁河、金堤河、大汶河及沙湖、乌梁素海、哈素海、东平湖在原禁渔期基础上延长一个月,即每年4月1日至7月31日。
(六)鼓励实施更严格的禁渔期制度
各省(自治区)渔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在上述禁渔规定基础上,适当扩大禁渔区范围,延长禁渔期时间。禁渔期内禁止除休闲垂钓外的所有捕捞作业类型。开展增殖渔业的湖泊和水库,要严格区分增殖渔业的起捕活动与传统的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生产,加强对禁渔期内增殖渔业资源起捕活动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可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三、加强重要物种栖息地保护
(七)提升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生态保护功能
明确保护区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管护人员,加大管理设施建设投入,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配套制度,提升保护区监管能力和保护效果。开展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登记,将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纳入国家渔业生物种质资源库。强化重要物种种质资源及其关键栖息地养护,提升保护区的种质保存与保护功能。开展保护区种质资源调查和保护区范围核查,调整优化保护区及功能区范围。
(八)加强黄河三角洲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
开展黄河口水生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做好黄河禁渔期制度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有效衔接,切实保护河口洄游性鱼类、滨海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环境。在河口外近岸海域建设海洋牧场,逐步恢复水生生物资源。利用水生生物生态屏障构建、栖息生境营造、区域分级养护等技术在黄河口推动开展水生生物修复,修复黄河口退化的水生生态系统功能,提升水生生物多样性水平。
(九)强化珍贵濒危水生生物物种及其栖息地保护
持续开展黄河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调查,摸清黄河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家底,开展黄河水生生物完整性评价。开展黄河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栖息地调查,发布北方铜鱼、大鼻吻鮈、骨唇黄河鱼、秦岭细鳞鲑等黄河特有鱼类重要栖息地名录,保护黄河流域水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环境。开展珍贵濒危物种繁育研究,抢救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建设黄河鲤、兰州鲇、黄河鳖等重要土著鱼类以及其他重要水生动植物种质保存与扩繁基地,保护黄河流域特有水生动植物种。
四、加强生态修复
(十)科学实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22〕1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增殖放流管理机制,科学制定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规划,合理确定适宜的放流水域、物种、数量,适当加大黄河特有鱼类和重点保护物种放流数量。设立一批水生生物增殖站,切实保障增殖放流苗种供给和苗种质量。加强增殖放流效果监测和评估工作,确保增殖放流效果。强化增殖放流监管力度,规范社会放生活动,禁止向天然开放水域放流(放生)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确保水域生态安全。
(十一)强化生态补偿和生态修复
建立健全渔业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开展渔业水域污染对渔业资源的公益诉讼和损害赔偿。严格黄河流域涉渔工程建设项目专题论证,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生态补偿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生态补偿措施落实到位,减轻工程建设项目对水生生物资源及其栖息地的不利影响。会同有关部门在黄河上游及河源区重点水域开展鱼类生态通道及栖息地修复,推动实施生境连通重大工程;在黄河中下游开展鱼类产卵场修复与重建,开展水沙治理对水生生物资源生境影响评价,实施水沙调控区域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保护措施,探索建设鱼类庇护场。根据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的意见》《关于开展黄河流域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配合水利部门做好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落实生态流量,要求相关建设单位建设必要的过鱼设施或实施增殖放流,使河湖连通性满足水生生物保护要求。
(十二)发展健康生态养殖
依法落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制度,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禁止在行洪区开展网箱养殖。加强水产养殖技术研究与创新,发展生态健康养殖,在不影响河道行洪和河湖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推广适宜的环保型网箱养殖、循环水养殖、稻渔综合种养、大水面生态渔业、盐碱地渔农综合利用、设施装备养殖等绿色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模式。发展不投饵滤食性、草食性鱼类养殖,实现以渔控草、以渔抑藻、以渔净水,修复水域生态环境。加强水产养殖环境管理和风险防控,推进相关区域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养殖尾水治理。
五、加强监管执法
(十三)加强渔政执法力量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21〕23号)有关要求,健全强化黄河流域各级渔政执法机构和力量。加强渔政队伍建设,按照水域特点和执法任务量,配齐配强渔政执法人员;鼓励组建规模适度、架构合理的协助巡护队伍,形成与黄河水生生物保护管理相适应的监管力量。
(十四)配齐渔政执法装备
依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渔政执法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要求和黄河上中下游不同的水上执法特点,按照职权法定、属地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统筹配备各层级渔政执法装备,加强执法船艇、车辆、无人机、视频录像和雷达监控等执法装备配备,全方位提升执法监管能力,适应黄河流域水生生物保护执法需求。
(十五)强化重点水域执法
严格落实休禁渔规定,健全部门协作、流域联动、交叉检查等合作执法和联合执法机制,提升重点水域和交界水域的执法管理效果。在扎陵湖、鄂陵湖、东平湖、河源区、干支流、黄河口及水生生物保护区等重点水域,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电毒炸”以及违反禁渔期、禁渔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规定等非法行为,坚决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
六、强化组织保障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
要深刻认识黄河水生生物养护工作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黄河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工作,增强责任意识,落实属地责任。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将养护黄河水生生物资源纳入地方政府议事日程,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共同保护黄河水生生物资源的工作格局。
(十七)加大支持力度
各地要积极创新水生生物保护管理体制机制,加大对黄河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支持科研单位开展黄河水生生物保护研究、珍贵濒危水生生物人工繁育技术攻关和生态修复技术研究。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支持黄河水生生物保护事业,建立健全多主体参与、多元化融资、精准化投入的体制机制。
(十八)营造舆论氛围
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黄河水生生物保护宣传活动,鼓励各类媒体加大公益广告投放力度。保护、传承和弘扬黄河渔文化,挖掘黄河流域特有水生生物历史文化内涵和生态价值,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黄河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