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2022年公海自主休渔措施的通知
2022-11-05
为践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科学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公海渔业资源,农业农村部于2020年起,连续两年在部分公海海域实施自主休渔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为进一步促进公海渔业资源长期可持续利用,推进我国远洋渔业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农业农村部决定,2022年继续实施公海自主休渔措施,自主休渔海域除西南大西洋、东太平洋部分公海海域外,新增印度洋北部公海海域(试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海域和时间
(一)7月1日至9月30日,32°S~44°S、48°W~60°W之间的西南大西洋公海海域;
(二)9月1日至11月30日,5°N~5°S、110°W~95°W之间的东太平洋公海海域;
(三)7月1日至9月30日,0°N~22°N、55°E~70°E之间的印度洋北部公海海域(不含南印度洋渔业协定管辖海域)(试行)。
在上述(一)(二)(三)海域作业的我国所有鱿鱼钓、拖网、灯光围网(敷网和罩网)等远洋渔船(不含金枪鱼延绳钓、金枪鱼围网渔船),统一实施自主休渔,休渔期间停止捕捞作业。
二、实施要求
实行公海自主休渔,是积极履行国际勤勉义务、科学养护公海渔业资源、深入参与国际海洋治理的重要举措。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组织实施好2022年公海自主休渔各项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贯。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引导,落实主体责任,组织辖区内远洋渔业企业积极贯彻执行。中国远洋渔业协会、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培训中心要做好有关协调服务和培训宣传工作,确保休渔政策宣贯到位。
(二)强化作业渔船监控和管理。自主休渔期间,禁止我国鱿鱼钓、拖网、灯光围网(敷网和罩网)等渔船在休渔区域捕捞作业。休渔渔船在休渔期内不得滞留或穿行休渔区,因紧急情况确需穿行休渔区的,按程序报备。中国远洋渔业协会要会同各相关单位加强船位监测和管理,确保自主休渔顺利开展。
(三)加强渔业资源动态监测评估。中国远洋渔业协会、中国远洋渔业数据中心要组织有关科研单位、远洋渔业企业,建立休渔区域中上层渔业资源综合科学监测体系,通过设立生产信息船、样本采集船和已建立的运输船转载观察员数据收集机制等方式,做好数据收集和分析研究,跟踪监测和评估总结休渔成效,为动态调整自主休渔方案提供科学依据。
(四)积极配合开展国际合作。加强多双边合作交流,适时向有关沿海国和区域渔业组织通报我国自主休渔实施情况,分享信息数据和休渔效果,为公海渔业资源的科学养护与管理搭建平台,实现公海渔业的可持续发展。请中国远洋渔业协会、远洋渔业国际履约研究中心等相关单位积极配合做好国际合作等方面工作。
执行中有问题请与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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