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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中人的存在及其行动*

2022-11-04

中州学刊 2022年1期
关键词:行动者复杂性不确定性

张 康 之

风险与人类社会是相伴相生的,一切风险都是相对于人而言的,没有人也就无所谓风险。而风险的社会化是一个历史演变的过程。人类社会早期,风险是个别的、孤立的现象,而且是间断性地出现;到了今天,风险的种类呈现出无限衍生、交叠的态势,风险已经成了一种非常普遍的社会现象,并成为全球化、后工业化时代背景下人类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从现实来看,进入21世纪以后,推动社会运行和社会变化加速化的几乎所有因素都包含着风险和孕育着风险,使得整个社会呈现出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性状。这就是人类涉入风险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

一、风险社会

风险社会的概念出现于20世纪后期。这个概念的提出不只是对一种社会形态的定义,更主要的是为人们提供了一个认识社会的新视角,促使人们更加关注风险的问题、探讨风险与危机事件的关系。哈贝马斯说:“生活世界的某些要素成为问题是一个客观过程,它依赖于以客观方式从外界施压于我们的问题。所以,在我们的身后,有些事情就变成问题了。”其实,不仅是生活世界,整个社会都是这样。我们并不知道哪些因素从外界施压于我们的社会并成为问题,但我们却在不知不觉中涉入风险社会。当我们意识到已身处风险社会时,却在试图跳出风险社会的想法中发现了一种无力感。从反思的意义而言,当我们对那些成为问题的东西进行审视时,会发现几乎所有已经成为问题的东西都是因为人的活动带来的。正是人对自然界的无尽索取、人对自然过程的干预,使其自身迎来自然界“回报”的风险。如果说在现代社会早期,征服自然、驾驭自然的追求意味着需要将人的意志凌驾于自然界之上,那么自20世纪中期开始,人们已经诚惶诚恐地关照自然,并有了环境保护的意识,也极力推行环境保护的行动。然而,就整体而言,人类社会对自然界的破坏仍然呈加速趋势。最为重要的是,我们并不知道我们保护环境和维系生态的行动对自然界又会构成什么样的破坏,更无法预测哪些因素会对社会造成压力,甚至转化为社会问题。总之,我们不知道我们的行为会导致什么样的我们没有意识到或无法觉察的结果。我们不知道我们会遭遇什么样的问题,也不知道我们的行为、行动会制造出什么样的问题,这才是我们必须面对的最具有根本性的问题。这就是我们在风险社会中遭遇的最大困扰。

就风险而言,也许我们无法确认风险是由什么原因引起的,但我们大致可以指出风险产生于何处。我们可以说,有些风险是来自自然界的,也有一些风险是来自社会的,特别是人际关系的复杂性所造成的风险在我们所遭遇的风险中占很大的比例。从历史的维度来看,如果说在人类社会早期,人们需要更多地承受来自自然界的风险的话,那么在今天,也就是在已经充分地实现了“自然社会化”的情况下,几乎所有的风险都可以认为是社会风险。这是因为,自然已经实现了社会化,那些表现为自然的以及其他形式的风险,其实质都是社会风险。诚如吉登斯所说的那样,一切风险都是建构性的,那些被人们认为是来自自然界的风险正是人的活动造成的。不仅如此,在我们今天所遭遇的几乎所有风险中,都包含着人的社会关系的内容,而且这些风险往往是以“危险”的形式出现的,甚至以危机事件的形式作用于我们。总之,“我们生活在这样的一个社会里,危险更多地来自我们自己而不是来源于外界”。

在农业社会,人的生存和生活压力主要来自自然界,而社会性的压迫和统治只不过是对来自自然界的这种压力的转移和分配过程。在工业社会中,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生产力总体水平的提升,来自自然界的生存和生活压力逐渐被降低到了极小的程度,至少在社会运行的正常状态中是这样的,只是那些未能得到预测的自然事件才会造成突发性的自然界压力,甚至产生破坏性的影响。但是,工业社会中的人们对自由、平等的追求以及因为这种追求而延伸出来的诸如不公平、非正义等问题,却在社会的镜面上反射回来一种压力。这是一种纯粹的社会性压力,而且社会的分层化以及雇佣劳动等使这种压力不断增强。特别是人的利益观念造就出一种固定的思维模式,即以人的财产占有状况而将人分成了不同的阶级。不同阶级为了自我利益的实现而开展竞争和斗争,并因此形成一整套社会风险生产机制。源源不断地被生产出来的风险就像工厂的产品堆积在库房中一样逐渐越积越多,最终以风险社会的形式加诸人类。

在工业社会中,虽然来自自然界的压力是客观存在的,但这些所谓自然压力此时完全转化成了一个如何在社会中进行分配的问题。如果说农业社会中的大多数风险是来自自然界的,只有其中很少量的风险可以在社会中进行分配,那么在工业社会中,同样是来自自然界的风险,其中的大部分却是可以在社会中进行分配的。工业社会不仅对来自自然界的风险进行分配,同时也在征服自然、驾驭自然的追求中不断促使自然社会化。自然社会化本身就是人的活动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人类征服自然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安全甚至舒适、安逸的生活,但这种征服使得自然社会化了,也同时将来自自然界的风险转化成了社会风险。到了自然社会化已经非常充分的今天,我们所遭遇的风险大都是人的活动所生产出来的。从逻辑上看,自然社会化应当理解成风险的减少,因为人能够控制自然了;但从事实上看,几乎所有的风险又都是在已经实现了自然社会化的条件下而源源不断地出现的。也就是说,在自然社会化的过程中,风险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增多了;自然社会化并不能使风险减少,只是改变了风险属性,使自然风险转化为社会风险。这就是为什么说我们今天所遭遇的几乎所有风险都是社会风险的原因所在。

从时间节点上来看,大致是在20世纪80年代,人类进入全球化、后工业化阶段。在人类踏入21世纪门槛时,风险社会出现了。这样一来,也许人们可以将风险社会看作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中的一种过渡性、阶段性的社会特征,并认为风险社会只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暂时现象。然而,如果不否认全球化、后工业化是一场社会转型趋势的话,就得承认人类社会正在从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转变。既然人类社会的发展一直是走在复杂化和不确定化的发展道路上,而工业社会所表现出来的是低度复杂性和低度不确定性,那么后工业社会也就必然会表现出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因此,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将是后工业社会的基本特征,而我们应当做好未来生存和生活在风险社会中的长期准备。

今天,我们只是初入风险社会。正是在这样一个风险社会的起始时期,其所表现出来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让我们感受到,人的生存和生活所感受到的压力已经无法定义为自然性的或社会性的了,而是表现为自然因素与社会因素纠合在一起而汇成的压力,也可以说是一种综合性、系统性的压力。不过,在风险社会生成的意义上,工业社会一直走在自然社会化的道路上,致使风险社会中的自然转变成了社会化的自然,这就意味着风险社会中的人们所遭遇的压力在根本上是社会性的。显而易见,纯粹的自然风险是不可能积聚下来的,即不可能叠加递增、从小的风险演化成更大的风险。纯粹的自然风险只是一个点,而且每一个点都是孤立的,只有社会风险具有累积效应,即积累起来并熔铸成风险社会。认识到这个问题,人们首先需要关注的就是自己的活动是否会生产出风险,应当在自己的活动中尽力避免生产风险;其次需要思考如何应对风险,即根据风险社会中的风险特征寻求应对风险的方式、方法。当然,一旦我们考虑风险社会中的行动,就没有必要关注这种风险压力的性质了,而应当更多地关注这种压力的表现特征。

环境污染是自然社会化的标志性事件之一,所以贝克认为环境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但是,人们往往在这个问题上产生了错觉,以为环境污染是人的活动在自然中的反映。在把自然与社会区分开来的情况下,所形成的这种认识也就指向了一种行动方案:让人保护自然,或者说出于保护自然的要求而约束人的行为,但不会提出社会变革的要求。自然社会化的过程使自然风险转化成社会风险,但仅仅认识到人的行为引发自然风险是不够的,因为它有着制度性的原因,或者说,是人的生活方式、社会生产方式以及人的社会关系模式生产出了那些风险。贝克说:“环境问题一般被看成自然和技术的问题,或者是经济学和医学的问题。令人惊异的是,对于环境的工业污染和对自然的破坏,以及它们只在高度发展的社会中才有的对健康和社会生活的多种多样的影响,居然缺少社会的思考。”其实,如果关注环境污染对个体的人的危害的话,那么在个体的人的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在得到了技术支持而解决了个体的人的生活、生存等不受环境污染威胁的情况下,或者通过技术手段能够化解、抵消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害,也许不会太过于计较环境污染的危害问题。或者说,环境污染作为一个系统性的问题与作为个体的人的自我之间的关系似乎不大。可是,正是因为环境问题是一个系统性的问题,也就只能在社会系统的意义上去认识它,唯此,才有可能形成正确的认识。也只有在社会系统的层面上去认识这个问题,才有可能针对环境污染展开系统性的行动,而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即不是把气体、水体、大气、土壤遭受污染看作单独的事件而开展治理。系统性的行动所指向的是社会变革,即改变人的生活方式、社会生产方式以及人的社会关系模式。

从上文所举的环境污染的例子中可以看到,在今天的世界中,一切与人相关联的因素都是人的活动的产物,我们所面对的就是一个我们所创造的世界。我们可以说农业社会中的臣民是建构出来的,只不过对臣民的建构并不是自觉的建构,而是在不知不觉中建构起了臣民,因为造出了君主,所以同时造出了臣民。不过,公民的建构是自觉的,是在现代民族国家的设立过程中自觉地建构起了公民。同样,在工业社会中,社会风险的生产也是不自觉的,我们为了经济目标、政治目标以及生活目标而开展活动,也许我们的目标得到了实现,一次又一次地对自己的行动表示满意,但在此过程中却生产出了各种各样的社会风险。因此,当我们面对风险社会的时候,是不能够再将来自自然界的风险和突发事件作为与人无关的纯自然现象来看待的,而是应当将其理解成人的活动的后果。进而,我们不能仅仅把来自自然界的风险看作人的活动的反射回来的一种报复性力量,而需要认识到自然界已经是社会的一个构成部分,风险是其在参与社会过程中产生的。当然,从自然风险到社会风险的转化,从人们对风险的不自觉到自觉,不应遵循上述从臣民到公民转化的逻辑,而是应当尽可能地避免我们的行为、行动再生产出风险。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应当提出的主张就是,每一个人都应当拥有风险意识,认识到风险以及灾害是人的行为、行动的后果,而且风险是在社会系统中生产出来的。这样一来,我们就会将注意力放在纠正前人所犯过的错误上来,并自觉地让自己的行为、行动不再生产风险,进而找到一种正确的活动方式。所以,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应时时反省自己的每一项行为所秉持的价值标准,以求不利于人的生存和发展的错误行为得到认识并不再转化为行动。在社会安排的意义上,自然界不应被作为社会之外的因素来对待,而应被作为社会因素加以考虑。其实,习近平关于“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论断就包含着把社会生命纳入人的生命体系中的内涵或者说将自然界纳入社会运行中来考量的意思。

在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条件下,存在着大量结构不明的问题。应当说,结构不明的问题存在于人类历史的每一个阶段,即使在简单的和确定性的农业社会中,也存在着一些结构不明的问题,更不用说在工业社会中存在着更多的结构不明的问题了。不过,与农业社会相比,工业社会所表现出的低度复杂性和低度不确定性正是由结构不明的问题带来的,是由于结构不明的问题在量上的增长达到了某种程度而使社会呈现出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特征。但是,在整个工业社会的历史阶段中,虽然结构不明的问题在量上一直处于持续增长的状态,但结构明确的问题是人们面对的主要问题,在量上远高于结构不明确的问题。因此,人们能够通过发展科学预测等手段有效地应对结构明确的问题。随着结构不明确的问题不断增长,直至结构不明确的问题在数量上达到了甚至超过结构明确的问题数量时,社会才呈现出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特征。也就是说,工业社会的低度复杂性和低度不确定性意味着结构不明确的问题所占比重较小,而风险社会则处处遍布结构不明确的问题,甚至我们已经难于发现结构明确的问题了。也许我们无法准确判断是什么因素导致结构不明确的问题日益增长,并把人类带入风险社会,但有两个既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的方面可以看作风险社会来临的基本原因。一方面,虽然我们说结构不明确的问题使社会表现出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但反过来,社会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增长发展到了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地步,致使结构不明确的问题呈喷涌之势,它们之间是一个辩证的关系;另一方面,社会运行和社会变化的加速化使人类以往进行社会控制的所有手段都陷入失灵的局面,控制失灵既是结构不明确的问题所造成的,反过来又为结构不明确问题的涌现提供了空间。重要的是,这两个方面是以风险社会的形式出现的,尽管它们并不是风险社会的全部,却在交互作用以及叠加中显现为风险社会。

总的来说,在风险社会中,人们承受着不确定性的压力,这似乎意味着人们无法瞻望前景。的确,一切超出了人的预期的或不能加以控制的事项,无论是来自自然还是社会,都属于不确定性,而任何一种不确定性事项都有可能构成风险。其实,事项不确定性的程度往往意味着它构成风险的可能性。虽然未来具有不确定性,但这绝不意味着人们失去了未来,只是人们必须接受一个具有极大不确定性的未来而已。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人的未来的不确定性恰恰意味着一种未来的可塑性,意味着人们可以通过当下的行动形塑未来。如果对不确定性给予正面的理解的话,那就是机会的无限多样性,即人们只有通过当下的行动才能把握通向未来的机会。在风险社会中,我们所遭遇的正是社会因素引发的各种不确定性,而且是一种系统意义上的不确定性。也可以把这种状态表述为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这是一种无法把握和驾驭的不确定性。面对这种不确定性,承认它的存在并适应之,才是我们应有的态度。也就是说,我们不应谋求对不确定性的征服和控制,而是要在不确定性的条件下基于不确定性去开展行动。如果说我们征服和驾驭不确定性是出于寻求安全的考虑,那么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条件下,我们适应不确定性和学会在不确定性条件下开展行动,同样也是出于安全的考虑。而且,这种安全已经是广义上的安全,是在人的生存能够得到保证意义上的安全,其实质就是一种人类在整体上共生共在的状态。

二、风险社会中人的存在

也许海德格尔没有预料到,人类社会自20世纪后期开始呈现出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特征,他更不可能想到人类在进入21世纪的时候需要面对风险社会,但他将古希腊以来哲学家们关于存在问题的思考改写为他的生存论的存在论,这无疑开启了思想史的一个新阶段。如果我们剔除海德格尔的论述中因为受到旧哲学的影响而作出的那些似乎是无病呻吟的因素,也不将他与稍后出现的“存在主义”捆绑在一起,即不把他归入存在主义之列,就会发现,他的许多思想是适应于对风险社会中的生存问题的理解的。虽然海德格尔一再地要求不应在“一般存在论”的意义上理解生存问题,但他对生存问题的描述和阐释却在很大程度上属于一般性的,可以说他所建构的是一种“一般生存论”的学说。尽管旧哲学的痕迹在海德格尔那里还是非常明显,有着明显的从胡塞尔出发回归到旧哲学的迹象,但随着风险社会将人的生存问题推展到了前台,他的思想反而显现出某种非凡的价值。

就人的生存而言,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条件下,诚如海德格尔所说,“我们所能确定和所要确定的,不是那在生存上在各个此在中向这个此在所呼唤的东西,而是那使各种实际生存上的能在成为可能的生存论条件所包含的内容”。特别是在危机事件出现的情况下,我们尊重每一个生命,认为每一个生命都有着同等的存在价值。虽然每一个生命都具有同等价值,但如何付诸行动,是受到许多条件制约的。比如,在呼救声四处响起时,就肯定会将行动者置于如何选择的问题面前。其实,这个时候,行动者需要优先考虑的显然是海德格尔所说的“那使各种实际生存上的能在成为可能的生存论条件所包含的内容”。这其实是一个什么在行动者行动事项中具有优先性的问题。对于个体的生命而言,这也许是残酷的,但这样做确实是为了将更多的“能在”转化成“此在”,因而是必须做出的优先选择。当然,这种选择也是困难的,甚至是痛苦的,但需要建立在良知的前提下。如果基于良知的“领会”而做出了行为选择,并保证这种选择在道德上是无憾的,那就是无可指责的。这就是海德格尔所指出的,“愿有良知毋宁是实际上之所以可能变成有罪责这件事的最源始的生存上的前提。此在领会着呼声而让最本己的自身从所选择的能在方面自在行为。只有这样,它才能是负责的”。对于这种选择,良知是最为重要的保证,因为“良知公开自身为一种此在存在的见证,在这一见证中把此在本身唤到它最本己的能在面前来”。

海德格尔在定义作为存在的“此在”时说:“此在总是以它的生存来领会自己本身:总是从它本身的可能性——是它自身或不是它自身——来领会自己本身。此在或者自己挑选了这些可能性,或者陷入了这些可能性,或者本身就已经在这些可能性中成长起来了。只有此在以抓紧或者耽误的方式自己决定着生存。生存问题总是只有通过生存活动本身才能清楚。以这种方式进行的对生存活动本身的领会,我们称之为生存上的领会。生存问题是此在的一种存在者层次上的‘事务’。为此并不需要对生存的存在论结构作理论的透视。”生存在价值上具有绝对性,没有了生存,也就不再有此在。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无论生存的可能性在历史上曾经怎样由作为此在的个人所争取到,都不意味着风险社会中的此在仍然可以如此。在风险社会中,生存的可能性以及此在的现实性都源于人的共生共在。或者说,海德格尔的“此在”概念在这里应当被理解为人的共生共在,而不应放在工业社会的个人主义语境中去看待。这样一来,就不是生存成为此在的前提了,反而是生存包含在此在之中,即生存与此在的关系颠倒了过来。事实上,当把人的共生共在作为此在对待的时候,也就把科学、知识、社会活动等都安置在了“此在”概念之中了,避免了“主观性—客观性”等标签给予我们的各种幻觉。

在人类涉入风险社会之前,关于主体与客体的静态图式、自我与他人的利益关系及其调整方式、共同体中的普遍共识与行动等所有这些问题的争论以及破解之道,都是具有现实性的。那是因为,社会风险、危机事件并未作为一种常量代入其中,并不是普遍地存在于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也不是平等地作用于每一个人的。随着人类愈来愈涉入风险社会,人的共生共在而不是个体的人的存在的现实性逐渐凸现。正是人的共生共在问题的现实性,使得此前那些非常现实也非常重要的问题虚幻化了。此时,如果人们仍然紧紧抓住那些日益虚幻化的问题不撒手的话,就会使生存的问题恶化。其实,从人类进入21世纪后所遭遇的诸多危机事件中都可以看到,个人主义的原则、主体性的观念、对所谓共识的追求等在应对危机事件中留下的都是一些令人痛心疾首的经验。特别是在始于2020年的一场全球性大瘟疫流行期间,一些国家和地区恰恰是因为思想观念上的惰性而使已经虚幻化的东西被当作了现实存在,结果发生了大面积的感染和生命灭失,致使社会遭受惨重损失。比如,自由的观念就属于那种虚幻化的观念,阻碍了积极的“抗疫”行动。

在海德格尔眼中,此在就是一种共在,而不单纯是过往的存在。海德格尔说:“我们用共同此在标识这样一种存在:他人作为在世界之内的存在者就是向这种存在开放的。他人的这种共同此在在世界之内为一个此在从而也为诸共同此在的存在者开展出来,只因为本质上此在自己本来就是共同存在。此在本质上是共在——这一现象学命题有一种生存论存在论的意义。”其一,此在是现实性的存在;其二,此在的现实性根源于共在。因此,共在不仅是此在的表现形式,而且是此在的本质。当然,此在的过往历史将这一本质遮蔽了。比如,如果我们想象“新冠病毒”有意识的话,那么个人自由的主张就是“新冠病毒”喜闻乐见的哲学理念,同时又是那些有可能受到感染人群的梦魇。其实,不只是海德格尔看到了共在是此在的本质,而且也有许多思想家指出了此在的这一本质,只是人们并未对此给予足够的重视,没有在社会建构和集体行动中依此本质去进行安排和加以组织。这可以被认为是人类陷入风险社会的原因之一。当人类陷入风险社会时,认识此在的共在本质就变得十分必要。通俗地讲,此在的共在本质就是人的共生共在,也可以就其形式上的某种特征而将其表述为人类命运共同体。

三、风险社会中人的行动

在风险社会中,无视风险是最大的风险。虽然风险社会中的人并不必然每日愁眉不展、忧心忡忡,但怀有风险意识确是必要的。当然,也要防止风险意识转化为自我放纵、及时行乐等颓废情绪。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都应避免任何“末日心态”对人的行为选择产生影响。在风险社会中,积极合理的建议是,应充分意识到自己置身于风险遍布的状态中,需要在这种状态条件下珍惜生命。珍惜生命并不意味着处处谨小慎微,而是需要抱持积极乐观的心态,特别是在危机面前,应当拥有一种无畏的精神。在风险社会中,真正的勇士就是勇敢地活着的人,为了人的共生共在而活着,即使他的肉身枯朽了,也会仍然作为此在之在而活着。其活着本身就是勇气、毅力、德性等的综合性体现。这与农业社会中的那种“一将功成万骨枯”的青史留名不同,也与工业社会中的那种通过竞争而取得成功从而受人敬仰不同,而是把自我的存在与人的共生共在统一到一起的活着。如果一个人不是为了人的共生共在而活着,那么他的所谓“活着”就是打了折扣的,是此在中最为稀薄的那部分,而且随时有可能从此在中退隐。不过,需要指出,在风险社会中,特别是在危机面前,拥有勇气、临阵不乱是必要的,但勇敢不应表现为鲁莽,更不应故作勇敢而做出无知的行动。比如,面对新冠肺炎疫情,不戴口罩、参与聚集以及用其他各种各样的方式宣示所谓自由的“大无畏”精神,都是不值得赞赏的。这种“大无畏”的“勇气”没有任何正向价值,只会徒然地扩大病毒流行的面积,加重灾难。

风险社会最为突出的表现就是危机事件频发。这里,需要认识到,风险不等同于危机事件,风险意味着不确定性,而危机事件是一种确定的状态。因为危机事件是已经显现出来了的、一种确定无疑的危机状态。如果说危机事件中包含着更多的风险,那只意味着危机事件的走向是不确定的,可能是危机的消除,也可能是危机的进一步恶化。危机事件尚未显现时,只是以风险的形式存在的。从理论上讲,危机事件是可以预测的,因为危机事件是从风险转化而来的,只要认识了风险,也就能够预测危机事件,但这完全是一种简单化的思维,或者说是一种幼稚的想法。事实上,希望对危机事件做出预测是不可能的。尽管大数据等技术使得人们对危机事件的概率性预测有了某种希望,但真正去做的时候就会发现,所有得到预测的事件都不具有不确定性。或者说,如果我们预测到了某个事件必然发生,那么它也就不应再被归入危机事件的范畴。正是因为这种对危机事件预测的困难,所以应主张一种不以预测为行动前提的即时行动模式。

在对风险和危机事件两个概念作出区分时,会发现风险包含着某种语义学上的悖论。因为,当人们意识到风险、指出风险、认识到风险时,那就是一种确定性的状态。就风险意味着不确定性而言,一旦说那里存在着风险时,也就是不再能将其视为风险了。这就是说,风险应当被理解成人的无知无识的状态,即使人们有了风险意识,也不知道风险在什么地方和以什么形式存在。既然人们对风险是无知无识的,那么人们又为什么能够议论和探讨风险呢?这就是悖论所在。应当说这种语义分析是没有意义的,风险的客观性在今天已经成为人们公认的事实,而且所有想到、谈到风险问题的人,都要求针对风险而开展行动。但是,这种语义上的悖论恰恰更有利于认识风险的不确定性。

当人类甫入风险社会时,人们对其做出的回应基本上就是进行控制。其实,控制并不能降低社会风险,许多社会风险恰恰是在控制中产生的。在工业社会低度复杂性和低度不确定性条件下,避免社会风险产生的最为有效的方式是社会整合而不是控制;在诸多具体的领域中,积极的系统整合可以起到有效防范风险的效果,而不是通过强化控制的方式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现在,社会呈现出来的是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说希望通过控制去防范和降低社会风险,那么控制本身就是一个需要进行可能性审查的问题,甚至通过社会整合的途径去防范和降低社会风险的追求也存在着效用不足的问题。这样一来,风险社会中的可行路径只能是合作行动,即通过即时性的合作行动去应对风险。也许有人会说,如果能够认识到风险源的话,能够预先判断出风险有可能产生的地方,就能够大大地防范和降低风险,但那只是一种谵妄,而且极易导致“技术乌托邦”。也就是说,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认识风险源以及风险可能产生的地方都只能成为一种美好的愿望而不具有可行性。因此,将视线放在即时反应式的合作行动上来是必要和必需的。

在近代早期自由主义理论出现的时候,国家及其政府被作为社会的监护人而建立了起来。虽然关于国家及其政府角色的定义在其后的岁月中有了巨大变化,而且也一直存在着争议,但它们的监护职能却是一直存在着的。可是,如果在风险社会中依然希望为社会寻求监护人的话,那是不切实际的。在风险社会中,没有任何一种力量可以为社会提供担保,更不能时时提供所谓监护。即使强行地构造出这种力量,其职能也无法实现,而且它所消耗的社会资源及其对社会的滥施权力也会对社会构成极大的破坏,有可能达到社会无法承受的地步。风险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是行动者,如果设立巡逻放哨的机构,那么它在规模上应当是很小的,而且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即不会有固定的模式。虽然这类机构在规模上是微型的,但在合作网络中所发挥的作用是巨大的,其本身就是一种“合作制组织”。

风险社会中的合作行动根源于人的生存的需要,而且是全体社会成员所意识到了的生存需要。这种从人的生存需要中产生的合作行动不包含人际关系意义上的策略性考虑,即不是将他人当作工具而加以策略性地利用。不仅不应把他人当作工具,而且也不应把共同行动当作自我利益实现的手段。历史经验证明,任何一种共同行动,只要包含着人际关系意义上的策略性考虑,都必然是出于自我利益实现的需要。或者说,只要参与到共同行动中来的人都认为或期望通过共同行动去实现自我利益,就必然会将共同行动当作利益实现的策略性手段。在这种策略性考虑中,虽然可以通过理性安排去获得共同行动的协调,也能够建立起明确而稳定的共同行动的体制,从而表现出一种自策略性考虑始到告别策略性考虑终的演变过程,但在这个过程中,所有精明的策略都会犯下愚蠢的错误,那就是不断地生产出风险。风险社会中的合作行动自始至终都不是策略性的,它是因为出于实现人的共生共在这一社会目的的要求而告别了任何为了自我利益的谋划,所以已不是行动者的策略性行动。就合作行动而言,虽然行动中的技术考量是必要的,而且也会有着技术选择方面的问题,但那只是一种技术应用上的策略。风险社会中的合作行动要求行动者决不将他人作为工具而加以策略性地利用,也不会把共同行动当作自我利益实现的策略性手段。

在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行动者在合作行动中会时时设问,但不会在自己所提出的问题有了答案的时候才去行动,而是在提出问题时就已经行动了。当然,这决不意味着行动是盲目的,因为问题本身已经指示了行动的方向。正是因为这一点,其与低度复杂性和低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的行动是不同的。在低度复杂性和低度不确定性条件下,行动者在找不到问题的答案前是不能行动的,而且行动者必然是根据问题的答案行动的;提出问题的人、寻找问题答案的人与行动者之间是一种分工关系,从提出问题到寻找问题的答案再到行动,有一个规范的流程,这个流程本身也要按照合理性的原则加以设计和构造。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提出问题、寻找问题的答案和行动的过程是融合为一的,都由行动者承担。因此,行动者也就可以直接地根据问题的状况而行动,而不是等待问题的答案,更不会期待他人给出行动的指示。

风险社会中的行动者没有身份、没有头衔甚至没有姓名,或者说,在投入到合作行动中时,行动者的姓名并不与其身份相联系,不反映其家族归属或出身,也不代表其地位,而仅仅是一个符号,对于行动者在行动中所扮演的角色而言,没有任何意义。也就是说,风险社会中的行动者在行动过程中所担负的是特殊的、具体的任务,他所扮演的角色都是临时性的,不仅会随着此次行动的结束而发生改变,而且在行动过程中也会随时发生变化。虽然行动者会把知识和经验等带入行动中来,但其身份、地位以及过往的荣誉等,都不会带入到行动中来。只有这样,才能在风险社会中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而开展具有积极意义的行动。虽然在今天还看不到这种行动出现的迹象,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预示着人类必然会建构起这种行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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