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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行驶记录仪相关法规标准探析

2022-11-03周文辉

汽车与安全 2022年9期

周文辉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北京100062,中国)

1 行驶记录仪用于道路交通执法和事故处理取证方面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交通警察可以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记录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记录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需要认定、检定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经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第三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依法查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46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因调查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调取汽车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装置、技术监控设备的记录资料以及其他与事故有关的证据材料”。

2 行驶记录仪安装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第十一条规定“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第8.6.5款规定“所有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的其他货车应装备具备记录、存储、显示、打印或输出车辆行驶速度、时间、里程等车辆行驶状态信息的行驶记录仪;行驶记录仪应接入车辆速度、制动等信号,规范设置车辆参数并配置驾驶人身份识别卡,显示部分应易于观察,数据接口应便于移动存储介质的插拔,技术要求应符合GB/T 19056 的规定。校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货车装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且行驶记录功能的技术要求符合本标准及GB/T 19056相关规定”。

3 行驶记录仪记录的数据要求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对行驶记录仪的记录、存储、显示、打印等做了要求,其中关于数据的要求主要由《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进行规范。GB/T 19056共有三个版本,分别是GB/T 19056―2003、GB/T 19056―2012 和 GB/T 19056―2021。目前绝大部分在用车装备的是依据GB/T 19056―2012生产的行驶记录仪。GB/T 19056―2021于2022-07-01正式实施,其在数据记录方面的要求与GB/T 19056―2012差异不大,本部分主要介绍GB/T 19056―2021中有关数据记录的要求。

3.1 行驶状态记录

GB/T 19056―2021规定的行驶状态记录应符合以下要求:

a)记录内容包括: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的实时时间、实时位置信息、每秒间隔内对应的平均行驶速度(基于车速传感器或CAN信号)、参考速度(基于卫星定位信号)以及对应时间的开关量信号;

b)记录的时间间隔为1 s;

c)记录有效数据记录的时间不少于最近168个单位小时;

d)速度记录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测量范围至少为0 km/h~220 km/h,分辨率不大于1 km/h。

3.2 事故疑点记录

GB/T 19056―2021规定的事故疑点记录应符合以下要求:

a)记录内容包括:行驶结束时间前20 s的车辆行驶速度、开关量信号和行驶结束时的位置信息;电源(包括备用电池)断开前20 s内的车辆行驶速度、开关量信号及断电时的位置信息;

b)记录的时间间隔为0.1 s;

c)记录数量不少于最近100条;

d)速度记录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测量范围至少为0 km/h~220 km/h,分辨率不大于1 km/h。

3.3 超时驾驶记录

GB/T 19056―2021规定的超时驾驶记录应符合以下要求:

a)记录内容包括:机动车驾驶证号码、连续驾驶开始时间及所在位置信息、连续驾驶结束时间及所在位置信息;

b)记录数量不少于最近50条。

3.4 驾驶人信息记录

GB/T 19056―2021规定的驾驶人信息记录应符合以下要求:

a)行驶开始时间后30 s内,记录对应的驾驶人面部特征图片(通过视频获取)、机动车驾驶证号码(通过IC卡获取)、驾驶人姓名(通过IC卡获取);

b)记录数量不少于最近100条;

c)驾驶人面部特征图片需叠加时间信息,且叠加信息不影响对面部特征的辨识。

另外,GB/T 19056―2021还要求行驶记录仪应具有外部供电日志、参数设置日志、自检日志、速度状态日志、数据导出日志,以及音视频记录功能,后者具体应符合以下要求:

a)视频记录内容包括:面向驾驶人和车辆前方两个通道的视频,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纯电动客车增加记录加速踏板通道的视频;

b)音视频记录的长度不少于最近8 h;

c)自动分段记录和存储的音视频流数据,相邻两段之间最大记录间隔不大于0.04 s;

d)电源(包括备用电池)断开时,能保存断电前的音视频记录;

e)视频流采用H.264或H.265编码,音频流采用G.711、G.726、AAC等编码,音视频以MP4、QTFF或AVI封装格式存储,音视频记录的存储格式符合附录A的规定。

4 行驶记录仪记录数据涉及的违法取证方面的规定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驶记录仪记录的数据情况,目前应用行驶记录仪数据主要可以开展超速、驾驶时间、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3个方面违法行为的取证。相关违法行为的具体规定如下:

4.1 超速行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第四十六条规定“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第七十八条规定“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第八十一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二)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三)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交运发〔2018〕55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客运企业在制定运输计划时应当严格遵守通行道路的限速要求,以及客运车辆(9座以上)夜间(22时至次日6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80%的要求,不得制定导致客运驾驶员按计划完成运输任务将违反通行道路限速要求的运输计划”。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公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规定“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低于上述规定速度的,车辆行驶速度不得高于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4.2 驾驶时间要求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人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应当符合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80%的要求”。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交运发〔2018〕55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客运企业在制定运输计划时应当严格遵守客运驾驶人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等规定:(一)日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应不少于20分钟。(二)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三)任意连续7日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期间有效落地休息。(四)禁止在夜间驾驶客运车辆通行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五)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从事线路固定的机场、高铁快线以及短途驳载且单程运营里程在100公里以内的客运车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凌晨2时至5时通行限制”。

4.3 规定路线和时间行驶要求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5 应用行驶记录仪取证的有关规定

《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2021)要求行驶记录仪具备数据分析系统,且数据分析系统应能生成至少如下图表:

a)行驶状态记录曲线图表。其横坐标为实时时间、纵坐标为与实时时间对应的车辆行驶速度值、开关量信号等。图表信息同时还包含机动车号牌号码、机动车号牌分类、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等内容。其中,机动车驾驶证号码信息需随不同驾驶人的登录时间而变化。

b)事故疑点数据曲线图表。其纵坐标为与实时时间对应的车辆行驶速度值和制动等状态信号,图表信息同时还包含机动车号牌号码、机动车号牌分类、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等内容,示例见图1。

图1 GB/T 19056―2012给出的记录仪事故疑点曲线图例

c)超时驾驶记录列表。根据标准定义,超时驾驶是指“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 h”。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卫星定位技术取证规范》(GA/T 1201―2021)规定了利用卫星定位技术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取证的要求,适用于违反规定时间行驶、违反规定线路行驶、超时驾驶等违法行为的取证。该标准定义的车载终端包含了行驶记录仪功能。标准中涉及车载终端和违法行为定义如下:(1)车载终端,“安装在机动车上,具有卫星定位功能,实时记录机动车的行驶时间、位置等行驶数据的装置,包括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行驶记录仪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要求车载终端符合GB/T 19056的要求。(2)违反规定时间行驶,“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机动车等,不按规定时间行驶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3)违反规定线路行驶,“客车、校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机动车等,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4)超时驾驶,“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 h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 min的,或者22时至次日6时连续驾驶客车超过2 h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 min的,或者在24 h内累计驾驶客车时间超过8 h的,任意连续7日内累计驾驶客车时间超过44 h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卫星定位技术取证规范》(GA/T 1201―2021)同时给出了各类违法行为取证的内容。具体如下:

对违反规定时间行驶的违法行为,应取证以下内容:a) 号牌号码及号牌种类;b) 违法行为开始时间及地理坐标;c) 违法行为终止时间及地理坐标;d) 交通违法地点及时间;e) 规定的通行时间;f) 车载终端号或监控平台序列号;g)行驶轨迹。同时宜取证以下内容:a) 车辆类型;b) 驾驶证号;c) 驾驶人面部特征图片。

对违反规定线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应取证以下内容:a) 号牌号码及号牌种类;b) 违法行为开始时间及地理坐标;c) 违法行为终止时间及地理坐标;d) 交通违法地点及时间;e) 规定的通行路线;f) 车载终端号或监控平台序列号;g)行驶轨迹。同时宜取证以下内容:a) 车辆类型;b) 驾驶证号;c) 驾驶人面部特征图片。

对超时驾驶的违法行为,应取证以下内容:a) 号牌号码及号牌种类;b) 连续驾驶开始时间及地理坐标;c) 连续驾驶结束时间及地理坐标;d) 交通违法地点及时间;e) 车载终端号或监控平台序列号;f) 行驶轨迹。同时宜取证以下内容:a) 车辆类型;b) 驾驶证号;c) 驾驶人面部特征图片。

6 总结

我国行驶记录仪从装备情况看,目前的客货运输大型车辆均已完成装备;从数据记录上来看,不仅包括传统行驶记录仪记录的数据,还包含了相关音视频记录的数据,同时还兼备卫星定位装置终端的定位信息,可以说是驾驶和行车数据记录最全的终端;从数据存储来看,相关记录数据不仅存储在车载数据终端,还会向各级动态监控平台传输和存储。另外,我国关于行车速度、驾驶时间、驾驶路线,以及事故取证等均有明确而详尽的规定。以上,为利用行驶记录仪数据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和事故调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从应用情况看,目前行驶记录仪数据主要用在企业端动态监控和部分事故调查取证方面,建议参照欧美国家经验,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并开发专用的分析工具,将行驶记录仪数据进一步拓展向道路执法、企业安全评价等方面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