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员工发生工伤由派遣单位还是用工单位承担责任
2022-11-03施倚
主持人,你好!
我们劳务公司与某电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协议约定:第一,劳务公司为电子公司提供劳务派遣用工服务、岗位及工种为包装作业员(仅限于包装员工)。第二,不允许电子公司将劳务公司员工派遣到其他单位,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电子公司承担。第三,劳务公司未及时为派遣人员代缴各项保险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劳务公司承担。第四,派遣人员发生工伤时,电子公司应及时通报劳务公司,积极配合劳务公司做好职工工伤申报工作,工伤医疗费由电子公司先垫付,双方共同处理。第五,劳务公司应在工伤认定后十五日内,将电子公司的垫付费支付给电子公司,伤残等级赔付由劳务公司参照社保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019 年7 月8 日,我公司派遣人员王某在被派遣至电子公司任包装作业员时,由于该公司临时改变工作安排致使其在物料部门接送物料过程中左上肢绞伤。该派遣人员王某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抢救治疗,共支付医疗费63 344.67 元,其中我劳务公司支付51 572.09 元,电子公司支付11 772.08 元。
派遣人员王某受伤时我公司(劳务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双方签订劳动派遣协议书,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派遣单位未给员工缴纳社保,其在工作时受伤产生的损失,请问是由派遣单位承担责任还是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易安网友
易安网友,你好!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劳务派遣协议指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合同以及用工单位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合同,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它的关系涉及劳动者、派出公司、服务单位三方。其中,有关劳务派遣协议中工伤事故的处理,对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都有相关权利义务的要求。
你们双方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不允许用工单位将员工派遣到其他岗位,由此造成一切后果由用工单位承担;亦约定派遣单位未及时给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派遣单位承担。此后,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时因该单位临时性工作安排致其受伤,因派遣单位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由此引发损害赔偿责任问题。
首先,双方签订的派遣协议因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应认定该协议有效。其次,根据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单位应承担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对员工的损害,但用工单位作为实际用工者,是员工劳动的实际受益者,应保障其劳动安全,用工单位未提供安全保障致员工在工作时受伤亦应分担损害赔偿。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综上,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实际支付全部赔偿费用后,有权向用工单位提起追偿之诉,追偿比例应根据双方的责任大小予以确定。虽然派遣协议约定因未及时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保造成的损失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但是考虑到用工单位是实际用工者,亦是劳动者付出劳动的主要受益者,对被派遣员工负有保障其劳动安全的法定义务,但用工单位因临时性工作安排未提供安全保障致派遣人员王某在工作时受伤,其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法律责任,应当分担损害赔偿数额。所以,劳务派遣工王某发生工伤,应由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