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关于破坏环境资源罪专题分析报告

2022-10-31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友谊县人民检察院张国会

区域治理 2022年37期
关键词:犯罪案件资源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友谊县人民检察院 张国会

双鸭山市位于黑龙江省东北部,三江平原腹地、完达山脉北麓,自然资源非常丰富,是黑龙江省重要的电力、煤炭、钢铁化工和粮食生产基地,被誉为“黑土湿地之都、绿色生态之城”。近年来,双鸭山市破坏环境资源犯罪频发,笔者对全市两级院自2018年以来办理的破坏环境资源案件的基本情况、原因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为更好地保护环境资源,打击犯罪,维护地方和谐稳定提出粗浅的见解。

一、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18年以来,全市两级院共受理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169件242人,涉嫌罪名为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采矿罪、非法狩猎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等。其中,盗伐林木罪的受理人数占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受理人数的19.8%,滥伐林木罪占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受理人数的12.4%,非法采矿罪的受理人数的受理人数占24.4%,非法狩猎罪占18.2%,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受理人数占15.7%,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受理人数占3.3%,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受理人数11人占4.5%(见图1)。

(二)案件特点

(1)从受理时间看,2018年受理破坏环境资源一审公诉案件28件51人,2019年为32件48人,2020年 为50件62人,2021年为59件81人,受理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见图2)。

图2 近四年受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件数及人数情况

(2)从是否共同犯罪看,有28件是共同犯罪,其中一案2人有16件,一案3人有4件,一案4人有5件,一案5人有1件,一案6人有2件。28件共同犯罪中有6件是盗伐林木案,有9件是非法采矿案,有5件是非法狩猎案,有141件是非共同犯罪。

(3)从犯罪人的身份看,性别为男性230人、女性10人,可见男性占破坏环境资源案件犯罪的比重较大。犯罪分子以无业居多,占比94.2%。文化程度初中以下有202人,占比83.5%,可见犯罪分子的学历明显偏低。犯罪时年龄40周岁以下的有50人,占比20.7%,40周岁至59周岁的有163人,占比67.4%,60周岁以上的27人,其中最大年龄82岁,由此可见,犯罪分子的年龄普遍偏大。经统计发现,有前科的12人,占该类犯罪总人数的5%。

(4)从处罚结果看,起诉163人、不起诉34人、同意移送单位撤回28人。起诉的163人中,被判处有期徒刑49人、拘役4人、管制3人、单处罚金3人,有期徒刑缓刑或拘役缓刑的有91人,判处缓刑的人数占起诉人数的55.8%(见图3)。

图3 法院判决情况

(5)从案件来源看,来源较为固定,有少部分案件由纪委、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等单位移交给公安机关,其余均是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自行立案侦查。

二、本地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原因分析

(一)涉案人员法律意识淡薄

某些不法分子看到偏远地区有林木、砂石等,心存侥幸,不惜铤而走险,进行非法盗伐、滥伐、采矿、非法狩猎、非法占用农用地等活动。究其原因,主要是涉案人员缺乏法律意识,对其自身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以及给生态环境带来的危害认识不足,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不惜以身试法,甚至有的犯罪嫌疑人不清楚自己的行为后果就是违法犯罪,有犯罪嫌疑人依旧有“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想法,认为砍伐点林木用于烧火取暖、盖棚子,在江河打鱼、采砂是很正常的,认为自己的行为对环境资源产生的破坏作用是微乎其微的,丝毫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犯罪。

(二)违法成本不高

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特别是在“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检察理念的引导下,犯罪嫌疑人到案后选择主动认罪认罚,两级院提起公诉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被一审法院判处缓刑的较多,占起诉人数的55.8%。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对只造成林木少量被伐、狩猎不多、砂石少量被采而鉴定数额不高判处刑罚相对较轻,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成本与所获得的经济利益不成正比,其一旦被抓获也只是被判处缓刑及罚金,起不到刑罚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作用,不利于环境资源的保护,同时也不足以对犯罪嫌疑人产生震慑作用。

(三)作案时间及手段隐蔽

由于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多发生在远离市区、县域等人口稀少的偏远地区,双鸭山下辖的四个县土地广阔、资源丰富、人口分散,四个县办理的破坏环境资源案件占全市两级院办理该类案件的74%。对于该类案件,如果没有人举报或者破坏行为没有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相关执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很难发现案件线索,有部分案件犯罪嫌疑人是在夜间作案、多处作案,伴有亲人或朋友帮忙,临时雇佣车辆等情节,因此,在实践中存在取证难度大等问题。如多起滥伐林木案,犯罪嫌疑人就是在自己承包的林地或造林带附近进行滥伐,其行为不易被发现是违法犯罪。

(四)行政执法力量不足,协作机制欠缺

环境保护执法方面的行政执法力量仍然比较薄弱,普遍存在人员编制少、专业性不强的问题,相关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规章,特别是对涉及环境资源犯罪方面的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缺乏深入的学习和认识,执法意识未能与时俱进,执法水平和方式还不能完全适应打击该类犯罪的需要。一般情况下,该类犯罪的发生地均在远离市区、县城等的偏远地区,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均在市区、县城内,派出的巡查人员不能及时发现案情,周边的乡镇、农场、村组织对该类案件的监管协作机制缺失,致使涉案人员多次作案而未被发现。如果任由破坏环境资源案件的发生,必然将严重影响本地的环境资源,损害公共利益,危及社会和谐稳定。

(五)宣传不到位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多发也有法律法规政策宣传不到位的因素。执法机关未常态化开展普法宣传工作,对上级布置的宣传任务一般情况下只是采取在繁华的街道发放宣传手册、宣传单,或者在主要街区悬挂条幅的方式,宣传效果不明显,未能时时动态地开展宣传工作。而该类犯罪的发生地一般都是在偏远地区,对偏远地区生活的居民进行环境资源保护法律宣传仍有明显不足。

三、对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对策建议

针对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的特点,打击该类犯罪应由各部门联动,采取多种方式,形成打击合力,共同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守法意识

群众是环境资源最好的监管人,依靠群众是最好的管理办法。针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危害在社会上重视程度不够的问题,建议相关执法部门要常态化、深入持久地通过广播电视、两微一端、发放宣传册、面对面交流等方式对当地民众尤其是各乡镇的群众进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治宣传教育,利用典型案例进行普法,发挥法律的教育和威慑作用。同时,可以在各乡镇主要街道、林场、河道、堤坝等地设置更多的法律宣传牌,并动态更新,提醒广大群众破坏资源环境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因地制宜做好环境资源保护的法制宣传工作。积极引导群众树立环保意识,促进群众自觉保护环境资源,使“金山银山不如绿水青山”的理念深入人心,从而唤起群众的生态意识,充分了解保护环境资源的重大意义,提升全社会对环境资源保护的关注度,引导全社会树立环境资源保护的概念。

(二)加大打击力度,形成强力震慑

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案件要加大打击力度,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坚决遏制犯罪嫌疑人的嚣张气焰,震慑该类犯罪。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开展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专项行动,遏制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多发势头。适时在本地民众中公开本地司法机关查处打击的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案例,用身边的案例教育身边的人,突出案件查办的震慑效果。

(三)联合协作执法,形成打击合力

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不是靠一个部门完成的,需要各乡镇、农场、村级组织积极参与进来,共同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自然资源等行政执法机关要充分发挥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主力军的作用,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及时发现查处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收到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线索后,要列为重点案件,快速侦查。对于该类案件,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快审、快捕、快诉、快判、快执,形成对该类犯罪的打击合力。司法机关应加强与自然资源、环保、林业、农业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多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召开环境资源保护专项会议,交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针对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交流沟通,研究制定相关解决措施。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能

针对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人员不足的问题,建议补充执法队伍编制,增配执法人员。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重点培训执法业务理论和经验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进行指导,提升执法人员业务理论水平。发现有可能涉及犯罪的线索,及时通报司法机关,邀请司法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取证,以提升取证工作水平,以刑事案件严格的取证程序指导行政执法办案实践,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五)加强日常监管,提高巡查频率

在一线从事监管工作的护林员、巡河员等是惩治和预防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重要力量。相关执法部门对履行监管职责的人员的选任、管理、监督应该到位。同时也要向边远管辖区域增派巡查人员,增加巡查频率,延长巡查时长,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巡查,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执法风险。不断完善执法长效机制,使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更及时、更全面。

(六)加强内部协作,融合“四大检察”职能

立足于检察一体化的优势,融合“四大检察”职能,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的协作配合机制。一是发现线索及时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在审查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的案件过程中,发现公益诉讼线索,应将线索移交到本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二是履行公益诉讼职能。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对行政执法机关履职不当的行为启动诉前程序,对行政机关不当履职导致生态环境资源受到损害的,坚决提起公益诉讼。三是加强办案监督。树立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采取检察建议、法治宣传、调查分析、纠正违法等多种方式方法,四是完善信息共享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制度,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现象。五是主动争取党委和人大的支持。定期向党委和人大报告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情况,全面分析该类案件的原因,提出对策建议,强化参与社会治理,转变司法理念,推动安全防范机制和恢复机制的完善,共同推进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

(七)完善法律法规,提高犯罪成本

建议立法机关对已不适应实践需要的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提高刑罚的量刑幅度,增加罚金数额,调整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中行政处罚、民事赔偿标准、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加重犯罪嫌疑人破坏环境资源的成本付出,使成本大于收益,从根本上遏制想犯罪的意图。司法机关针对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司法解释,从而提高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为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猜你喜欢

犯罪案件资源
公园里的犯罪
一起放火案件的调查:火灾案件中的“神秘来电”
我给资源分分类
Televisions
资源回收
做好绿色资源保护和开发
环境犯罪的崛起
“五个到位”推动未成年人案件审判试点工作
激活村庄内部治理资源
“犯罪”种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