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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规与标准实现量质齐升*

2022-10-29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

中华环境 2022年10期
关键词: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基准

文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

生态环境法规方面

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环境部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遵循“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制修订节奏加快、覆盖面拓宽、针对性更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15部法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17部行政法规先后完成了制修订。目前,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为主要执法部门的生态环境法律和行政法规分别是16件和32件,均占现行有效法律和行政法规总数的近1/20。

生态环境立法实现了从量到质的全面提升,逐步建立了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四梁八柱”,覆盖全面、务实管用、严格严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环保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一是确立生态文明的宪法地位。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生态文明写入宪法,明确要“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

二是完善环境保护基本制度。以2014年“史上最严格”的环境保护法修订为代表,全面强化了政府生态环境责任、环境质量标准、环境监测等制度,严格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三是完善污染防治法律制度。针对环境污染的严峻形势,聚焦人民群众感受最深刻、要求最迫切的突出环境问题,配合立法机关陆续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四是配合立法机关制定重要流域、特殊区域的生态保护法律。包括2020年制定的长江保护法和正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

五是健全生态环境领域法规清理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对制定时间较早、处罚力度偏软、不适应生态环境管理需要、不符合改革方向的法规,全面梳理并分类提出修改、废止的建议;严把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关,保障“红头文件”守法合规。

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新发展理念,着眼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和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领域法治建设,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制修订,组织开展应对气候变化等立法研究,配合做好相关部门牵头起草的危险化学品、自然保护地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制修订,推动生态保护红线有关立法,配合立法机关开展环境法典编纂研究工作。积极推动碳排放权交易、生态环境监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行政法规制修订。针对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存在的该硬不硬、该严不严、该重不重的问题,进一步推动强化法律责任,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严惩重罚,让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生态环境法律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

生态环境标准方面

生态环境标准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开展了许多根本性长远性开创性的工作,生态环境标准也从认识到实践发生了历史性全局性的变化。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推动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建设,按照“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总要求,构建了与污染防治攻坚战相适应的标准体系,取得了重大进展,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体系更加充实完善。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环境标准体系由“两级五类”发展为“两级六类”。生态环境标准进一步加快制修订步伐,取得显著成效,截至2022年7月底,制修订国家生态环境标准1215项。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快速发展,部分省份陆续发布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或标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截至2022年7月底,现行地方标准达到271项。

二是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制度更加健全。修订发布了《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则》。在生态环境部网站公布标准、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解释文件2000余件。发布国家水、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订技术导则等生态环境基础标准,出台地方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印发《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指南(试行)》,组织开展了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评估工作。

三是为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发挥重要支撑作用。围绕打赢蓝天保卫战,新发布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制药、农药、涂料、油墨及胶粘剂等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全过程加强VOCs排放管控;先后出台轻型汽车(国六)、重型柴油车(国六)、船舶发动机(国一、国二)、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等移动源相关环保标准。支撑打好碧水保卫战,发布了电子、船舶等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涉铊的磷肥、硫酸、钢铁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出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相关标准。为推进净土保卫战,发布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污染地块和地下水风险管控与修复系列技术导则,以及固体废物鉴别、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和填埋、危险废物焚烧和填埋、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等相关标准。

环境健康工作

环境健康工作是健康中国和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取得显著进展。一是营造政策环境。推动将“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和“强化生态环境与健康管理”任务分别纳入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制定了环境健康工作办法,印发了3个环境健康工作五年规划。二是制定技术规范。将环境健康标准纳入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发布了环境健康调查、暴露评估和风险评估等14项技术规范,为制度建设提供技术支撑。三是强化试点推进。在6个地区开展国家环境健康管理试点,初步形成了由环境健康风险识别、评估、防控构成的全过程风险管理路径。四是推动公众参与。发布《中国公民生态环境与健康素养》,监测全国居民生态环境与健康素养,将健康素养水平纳入健康中国考核评估指标。

环境基准工作

生态环境基准是制修订生态环境标准,进行生态环境风险管理的科学依据。“十三五”时期,生态环境基准工作逐步加强,并取得积极进展。一是管理框架初步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家环境基准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政策,为生态环境基准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发布了4项水生态环境基准推导技术指南。二是能力建设步伐加快。成立了国家生态环境基准专家委员会。建成了环境基准与风险评估国家重点实验室。启动了国家生态环境基准数据库建设工作。三是基准实现零突破。水、大气、土壤生态环境基准体系研究逐步深入,水生生物、营养盐、沉积物、感官和陆生生态等生态环境基准推导方法学研究全面展开,首批发布了4项国家水生态环境基准。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面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5年和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分别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先后部署改革在部分地方试点和在全国试行。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改革部署,初步构建了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推动国家和地方立法、规范诉讼规则、完善技术和资金保障、开展案例实践、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阶段性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加强顶层设计,不断完善制度体系建设。

将其纳入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截至2021年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多部法律中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内容。福建、四川等21个省份在相关地方条例中纳入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研究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规范性文件。经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法等13个单位于2022年4月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此外,最高法、最高检、财政部、司法部等有关单位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理、公益诉讼、赔偿资金管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等方面的指导性文件。

持续探索地方配套制度。截至2021年底,各地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资金管理等方面的402项配套文件。

二是加大统筹力度,推动改革深入开展强化督察考核。

2021年、2022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两次被纳入中央对省级党委政府的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天津等29个省份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纳入地方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吉林等22个省份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纳入省级生态环保督察范围。

强化调度指导。生态环境部印发两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清单,交由各地核查办理;指导推进美利纸业污染腾格里沙漠、黑龙江鹿鸣矿业尾矿库泄漏等重大案件办理;研究制定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等9项技术文件,联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总纲等6项国家标准,推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与恢复重点实验室建设。

三是狠抓案例实践,促进办案量质提升,案件办理数量增加迅速。

截至2021年底,全国累计办理案件约1.13万件,涉及赔偿金额超过117亿元,推动修复土壤超过3695.57万立方米、地下水166.63万立方米、地表水3.69亿立方米、林地6155.22万平方米、湿地20万平方米、农田213.88万平方米,清理固体废物8984.25万吨。其中,2021年新启动案件6946件,较2020年增加60.8%,涉及赔偿资金39.54亿元,与2020年基本持平。

强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一是加强对长江、黄河流域的生态保护,2021年,湖南、四川等13个省份办理长江流域案件401件,涉及赔偿金额2.09亿元。山西、山东等9个省份办理黄河流域案件81件,涉及赔偿金额1.18亿元。二是加强对生态敏感区域的生态保护。重庆、四川等地将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生态环境损害作为重点核查对象,建立核查台账。海南就破坏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案启动索赔磋商并已开展修复。

评选典型案例规范案件办理。生态环境部发布第一批、第二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最高法发布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江苏、浙江等省份也发布了本地区典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通过典型案件的评选和公布,示范引领,提升办案质量。

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总体上呈现良好态势,但是实践中还存在各地改革进展不平衡、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体系建设相对滞后、相关制度有效衔接不足等问题。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会同有关方面,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为契机,进一步提升各地对改革的认识和重视程序,规范办案程序,健全线索筛查、索赔磋商、生态修复等关键环节工作机制,强化督导考核,夯实部门职责,构建更加完善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推动改革在法治的轨道上,向常态化、规范化、科学化转变,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美丽中国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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